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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人的经济生活-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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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就是“版税20%”;而更早一些,上海《申报》馆在1878年3月刊登“搜书”启事,提出“以书申酬”和“出价购稿”也就是买断版权的办法。    
    还是举鲁迅和柔石的例子来说明:    
    1928年10月,鲁迅介绍柔石的长篇小说《旧时代之死》由上海北新书局出版,合同约定版税20%,本月25日柔石致兄长信中说:“福现已将文章三本,交周先生(鲁迅)转给书局,如福愿意,可即卖得八百圆之数目。惟周先生及诸朋友,多劝我不要卖了版权,云以抽版税为上算。彼辈云,吾们文人生活,永无发财之希望。抽版税,运命好,前途可得平安过活,否则一旦没人要你教书,你就只好挨饿了。抽版税是如此的:就是书局卖了你的一百圆的书,分给你二十圆(陈注:当时上海各出版社所订的版税通常为15-20%)。如福之三本书,实价共二圆,假如每年每种能卖出二千本,则福每年可得八百圆,这岂非比一时得到八百圆要好?因此,福近来很想将此三部书来抽版税,以为永久之计了。”    
    鲁迅的出版合同通常约定抽版税20%,他在《为了忘却的纪念》中回忆说:“明日书店要出一种期刊,请柔石去做编辑,他答应了;书店还想印我的译著,托他来问版税的办法,我便将我和北新书局所订的合同,抄了一份交给他,他向衣袋里一塞,匆匆的走了。其时是一九三一年一月十六日的夜间,而不料这一去,竟就是我和他相见的末一回的,竟就是我的永诀。第二天,他就在一个会场上被捕了,衣袋里还藏着我那印书的合同……”    
    


《文化人的经济生活》 第二部分20世纪上半叶的稿酬版税(3)

    民国初年的稿酬和版税幅度    
    民国以后,一般报刊和出版社支付的稿酬标准略有降低——    
    中华书局创办《中华小说界》月刊,1913年6月21日在《申报》刊登广告“征集小说,备刊行小说界,编译均可。”公布的稿酬标准分为四个档次:(甲)千字5圆,(乙)千字2圆5角,(丙)千字1圆5角,(丁)千字1圆。长篇以8万字为限,短篇至少4千字。1941年1月创刊。    
    1915年9月《青年杂志》创刊,由陈独秀主编,一年后改名为《新青年》。编辑费为每期200圆。稿酬标准:“或撰或译,每千字2圆至5圆。”但是一度又成为同人期刊,取消了稿酬,只付编辑费。    
    在书籍的稿酬方面,商务印书馆有着比较灵活的规定,其标准视著者的知名度、学识水平、书稿质量和发行量等各方面情况而定。如:梁启超的《中国历史研究法》等书的版税为40%,这当然是最高的。一般书籍的版税为15—20 %左右。    
    各级学校教科书和工具书的编译费,常是一次性付酬,不采用版税制。    
    1912年丁文江编著的《动物学》一书,酬金为400圆,秦蘅茫编的《代数》、《几何》,稿酬共700圆,景阳编的《三角》,稿酬400元。1913年1月,郁少华修订《英华新字典》,连校对在内,一年完成,酬金750圆,分五期支付,先付150圆,然后每次校对交字付150圆,再三次排校毕付清。    
    1916年3月,范云麓编《春季单级国文》十二册教科书,并编(学生自习字典)一本,合2400圆。    
    张元济日记1918年2月2日载:“胡适之寄来《东方》投稿一篇,约不及万字,前寄行严信,允千字6圆。此连空行在内。”胡适刚来北京大学任教不到一年,已是著名文化人,故有如此高的稿酬。而梁启超在《东方杂志》发表的文章,稿酬竟达千字20圆。    
    这一时期,上海出版界已是人才济济,精英荟萃。    
    20年代上海市新闻出版界的薪金标准    
    关于上海出版界经济收入状况,戈公振在《中国报学史1912…1927年》第六章《报界之现状·第八节·用人》一文中记述如下:    
    总理为一馆之领袖,故宜知编辑、营业、印刷三方面之真相,尤贵在知人善任,以全力尽忠于其职务。其月薪约在300圆左右。    
    总编辑亦称主笔,为编辑部之领袖……总编辑常兼司社论,其月薪约在150圆至300圆之间。    
    次于总编辑,为编辑长,亦可称理事编辑……其月薪在150圆左右。    
    在编辑长之下者,有要闻编辑,取舍关于全国或国际间之新闻。有地方新闻编辑,取舍关于一省一县或一地方之新闻编辑,其月薪均在80圆左右;    
    有特派员,如上海报馆必有专员驻京,或专事发电,或专事通信,每人月薪均在100圆左右,交际费在外。    
    有特约通信员,或在国内,或在国外,(报酬)大率以篇计算,每文一篇,约在10圆左右。    
    有访员遍驻国内各要埠,专任者每名月薪约40圆,兼任者仅10余圆。    
    有缮译,每名月薪约50圆至80圆。有校对,有译电人,每名月薪20圆左右。    
    本埠编辑亦可称城市编辑,亦为编辑部之要人,……其月薪约在80圆左右。    
    属于本埠编辑指挥之下者,有特别访员,月薪在40圆至60圆之间。    
    有体育访员,月薪约在30圆左右。    
    有普通访员,每人月薪约在10圆至30圆之间。    
    副张(即副刊)均载文艺及滑稽之作,另有一编辑司之,月薪约60圆左右。    
    对于1912年至1927年间上海报社的组织机构及各类人员“按劳取酬”的经济待遇标准,这是一个全面的综述。此外,我还从当时一些具体人物的史料中,考证了实际薪金情况。


《文化人的经济生活》 第二部分20世纪上半叶的稿酬版税(4)

    20—30年代的稿酬与版税    
    《鲁迅全集》载有20世纪20—30年代的稿酬标准。    
    鲁迅在孙伏园编辑的《晨报副刊》投稿,每千字2-3银圆;另外《晨报》馆有一种“特约撰述”,每月除稿酬外还加酬金30-40银圆(见鲁迅《我和语丝的始终》)    
    当时稿酬标准不一。在官办的北京报纸杂志和学术期刊上,稿酬可达每千字4-5圆。而上海的报刊大多是民办的,一般稿酬为每千字1-3圆。因为官办的报刊行政拨款不计成本;上海报刊则多为商业性,必须讲究经济效益。《鲁迅全集》有几处提到当时上海的稿费标准。最低者(注:小报消息或“报屁股”文章等)每千字5角钱,高者每千字3圆。鲁迅文章一般稿酬是千字3圆,有时千字5圆(如商务印书馆和中华书局给鲁迅的稿酬标准),《二心集》的稿酬为千字6圆,这在上海就是比较高的了。    
    商务印书馆所定稿酬:郭沫若千字4圆,胡适千字5-6圆,林纾和章行严(士钊)千字6圆。……    
    这样的稿酬标准从五四时期到30年代没有很大变化。    
    至于特别优惠的稿酬当属梁启超,为千字20银圆(约合今人民币1000元)。商务印书馆元老张元济回复梁启超的信中说,“前订撰文之约,即自本月为始。……千字20圆乞勿为人道及,播扬于外,人人援例要求甚难应付!”(参看《梁启超年诺长编》第965页)    
    但是民国以后,出版的书籍通常计算版税;也有按照字数稿酬或将版权一次买断的。    
    从20世纪初期以来,上海市出版界拟订的版税标准一般在 10…25 % 之间。    
    例如,1921年泰东图书局答应郭沫若的版税是 10 % ;胡适在新月社自订的版税标准是:初版15 % ,再版20 % ;北新书局支付鲁迅著作的版税一般是20 %,甚至达到25 % ;而梁启超的身价最高,达到40 % 甚至提出“自印包售、六折算帐”。版税的支付时间,按照惯例为三节(指端午节、中秋节、春节除夕)核对实际销售数结算。    
    30年代中国的稿酬标准跟20年代相比,并没有明显的增加。    
    北平的稿酬一般比上海高些。在北平报纸杂志和学术期刊上,稿酬可达每千字4-5圆。而上海的报刊大多是民办的,一般稿酬为每千字1-3圆。因为北平是官办的报刊,行政拨款不计成本;上海报刊则多为商业性,必须讲究经济效益。    
    鲁迅在三十年代出版的著作几乎也都是拿版税的。查《鲁迅日记》1933年5月15日    
    记有:“《两地书》五百本版税百二十五元。”《两地书》定价1元。按前面所说的版税公式推算,《两地书》的版税率是25%。又据《鲁迅日记》,1932年12月15日记有:“以选集之稿付书店印行,收版税泉支票三百。”这是指《鲁迅自选集》,天马书店出版,初版印1000册,定价1。20元,鲁迅得300元,版税率也是25% 。这在当时是特高的版税率了。    
    据赵家璧回忆:“《良友文学丛书》对所有作家都实行版税制,一般都是按售价作者抽版税百分之十五,一年结两次,交稿录用时,都可预支一部分。仅对鲁迅作品按百分之二十计,这是上海各书店为尊重鲁迅而共同执行之惯例。”(见《文坛故旧录》P.44,三联书店出版。)30年代享有版税率20%至25%者,还有胡适等名家。    
    一个典型的版税合同    
    下面提供30年代一个典型的“版税合同”原样本——    
    良友图书印刷公司出版    
    抽取著作物版税合同条件    
    1937年4月27日订    
    一、著作者允将著作物全部交发行者发行,所有著作权,仍属著作人,而发行权则属诸发行者。    
    二、所有著作物上之责任,由著作者本人负之。    
    三、著作物交发行者发行后,著作者不得将该著作物全部或一部另交第三者发行,如有上项事情发生,发行者一切损失,由著作者负担。    
    四、著作物之装帧印纸及定价等,由发行者全权办理,惟著作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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