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热门书库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法学总论 作者:[罗马]查士丁尼张企泰译-第16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②一并遗赠时,纵然普通奴隶死亡,附属奴隶仍不失为遗赠物,但若以奴隶连同他的特有财产一并遗赠,随后奴隶死亡或被出让或被释放,特有财产的遗赠因而消灭。同样,如遗嘱人以备有使用物或装饰物的土地或以土地连同耕具一并遗赠,而其土地被出让,则附属物和工具的遗赠也因而消灭。

  18.如以羊群遗赠,随后羊群减少至仅存一头时,受遗赠人得提起对物之诉,请求剩余的一头。

  19.根据犹里安的意见,羊群的遗赠,包括在遗嘱订立后增添的羊在内。因为羊群是各头羊所组成的单一体,正如建筑物是结合起来的石块所构成的单一体一样。因此,以建筑物遗赠的,在遗嘱订立后增添的柱子和大理石一并包括在遗赠物之内。

  20.如以奴隶的特有财产遗赠,特有财产在遗嘱人在世时的一切增减,无疑地都归受遗赠人取得或负担。如在遗嘱人死后和继承人承受遗产前奴隶有所取得时,犹里安作出下列区别:如以特有财产遗赠奴隶本人,同时一并给予自由,受遗赠人在继承人承受遗产前所取得的一切,也属于受遗赠人所有:因为关于这种遗赠,受遗赠人的权利,于继承人承受遗产时期才固定;如以特有财产向第三者遗赠,上述奴隶之所得不包括在遗赠物之内,除非所得是利用特有财产中的财物所得来。特有财产未经订明遗赠奴隶者,不因遗嘱给予奴隶自由而属于奴隶。至于遗嘱人生前释放奴隶的,只要他不明示把特有财产从奴隶手中取去,特有财产即属于奴隶所有。

  塞维尔帝和安多宁帝就是这样批复的。他们又批复决定,以特有财产遗赠奴隶,不得视为给予奴隶请求返还他们为主人所支出费用的权利。又批复,如遗嘱人命令在奴隶结清帐目,并从其特有财产中补足差额后即获得自由,应认为是以特有财产遗赠奴隶。

  21.无论有形体物或无形体物都可以遗赠,因此遗嘱人得以他的债权遗赠,继承人因此就必须为受遗赠人的利益使用起诉权,除非遗嘱人已在生前提出了给付的要求,在此情况下遗赠消灭。又下列遗赠亦属有效:“我的继承人应修缮某人的房屋”。或“免除某人的债务”。

  22.如遗嘱人不指名地以奴隶或任何其他物遗赠,且无相反的表示时,其选择特定奴隶或物的权属于受遗赠人。

  23.选择遗赠物,即遗嘱人指示受遗赠人从其奴隶或其他物中加以选择时,以前附有这一条件,即如受赠人生前不作出选择,他不得将遗赠物转给他的继承人。本皇帝的宪令改进了这一点,纵然受遗赠人生前未作出选择,他的继承人仍有权选择。为作进一步规定起见,本皇帝宪令又规定,如果有几个受遗赠人,均有权选择,而在物的选择上存在着意见上的分歧,或者受遗赠人有几个继承人,而在物的选择上相互之间意见不一致,其中一人选择此物,他人选择他物,为免遗赠失效(多数古时法学家如此主张,其实是不公平的)应由命运决定其选择,在抽签中任何人中签,他的选择便占优势。

  24.仅得对具有遗嘱能力的人遗赠。

  25.过去,对不确定的人不得遗赠或信托遗给,甚至军人也不能对不确定的人遗赠,这是哈德里安帝所批复的。不确定的人指在遗嘱人心目中不明确的人而言,好比说:“谁愿意把他的女儿嫁给我的儿子,就让我的继承人给他某块土地”。同样,对在遗嘱订立后第一个担任执政官的人遗赠,也视为对不确定的人遗赠,其他类似例子尚多。此外,也不得以自由给予不确定的人,因为释放奴隶,规定应用记名式
①。

  指定监护人,也必须有确定的人。但遗赠若载明确定的说明,即对于确定的人中间的某个不确定的人遗赠,其遗赠有效。例如,“在我现存血亲中,有谁愿意跟我女儿结婚的,就让我的继承人给他某物。”但在对不确定的人遗赠或信托遗给的情况下,出于错误而给付的,依照皇帝宪令规定,不得请求返还。

  26.过去,对家外死后出生子女作出遗赠的,其遗赠无效。家外死后出生子女指出生后不列为遗嘱人的自权继承人的任何人。对祖父来说,被解除家长权的儿子所生的,即他的死后出生的孙子,是家外死后出生的人。

  27.但是这一部分并不是没有经过适当修正的,因为朕在《法典》中列入的一个宪令,不但修改了关于继承遗产部分的法律,而且修改了关于遗赠和信托遗给部分的法律。这种修改可从阅读宪令本文得知。但是指定不确定的人为监护人,即使根据本皇帝的宪令,依然是被禁止的,因为任何父亲应该注意指定确定的监护人来关怀他的后代。

  28.无论过去和现在,都可以指定家外死后出生的子女为继承人,除非怀胎的妇女,依法不得成为未出生子女的父亲的妻子。

  29.如遗嘱人对受遗赠人的姓名别号发生错误,只要其人可以确定,遗嘱仍属有效。这也适用于继承人,而这是正确的。指出姓名只是为了指出具体的人,如能用其他方法加以识别,实际上是一样的。

  30.下列法律规则与上述极相近似,即遗赠不因在说明上有错误而无效。例如遗嘱人说:“我以在我家出生的奴隶斯提赫作为遗赠”,虽然奴隶并非在他家出生而是买来的,只要能确定其人,其遗赠是有效的。下列说明亦同:“我从塞伊那里买来的奴隶斯提赫”,而其实该奴隶是从别处买来的;只要能确定要给的是哪一个奴隶,仍不失为有效的遗赠。

  31.作出遗赠所举的错误原因更不影响遗赠。例如遗嘱人这样说:“我把我的奴隶斯提前赫赠给铁提,因为他在我不在时照料我的事务”,或者“我把斯提赫遗赠给铁提,因为他为我辩护,使我免于重大罪嫌”;纵然铁提从来没有管理遗嘱人的事务,也没有为他辩护,遗赠仍然有效。但若注明原因是以附有条件的形式,则又当别论,例如这样说:“如果钞提照料我的事务,我把某块土地遗赠于他”。

  32.有人问遗嘱人可否对继承人的奴隶作出遗赠。如果无条件地遗赠,其遗赠显然无效;即使奴隶在遗嘱人在世时已从继承人权力下释放出来,亦属无效;因为假使遗嘱人于订立遗嘱后立即死亡,遗赠是无效的,那就不能单因为遗嘱人寿命较长,而其遗赠便成为有效的了。但若遗嘱人附有条件对奴隶遗赠,那就应该考察,在确定遗赠物权利时奴隶是否已不再在继承人的权力之下。

  33.另一方面,对被指定为继承人的奴隶的主人,遗嘱人可以不附条件而作出有效的遗赠,这是毫无疑问的。因为遗嘱人于作成遗嘱后立即死亡,并不因而使受遗赠人的权利便固定于将是继承人的那个人身上;因为遗产继承和遗赠是分立的。很可能他人通过这一奴隶而成为继承人,例如在奉主人即受遗赠人之命承受遗产前,奴隶被出让而改处于新主人的权力之下;也很可能他被释放,于是他自身成为继承人。

  在上述无论哪种情况下,遗赠将是有效的。但若奴隶始终处在同一情况下,并奉受遗赠人之命承受遗产,遗赠即归消灭。

  34.旧时,遗嘱上遗赠写于指定继承人之前时,其遗赠无效,因为遗嘱是在指定继承人的行为的基础上发生效力的,正因为如此,指定继承人行为被视为全部遗嘱的主脑和基础。

  根据同一理由,给予自由不得写在指定继承人之前。但朕以为拘泥于书写的次序(看来古人自己也不以为然)而抹煞遗嘱人的意图是不合理的,因此,公布宪令予以修正,准许把遗赠写在指定继承人之前,或在指定几个继承人之中,至于给予自由,总是特别重视的,更应该如此。

  35.过去,遗嘱上载明遗赠在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后发生实效的,这一遗赠无效,例如遗嘱人说:“当我的继承人死亡时,我作为遗赠给予”,或“在我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前夕,我作为遗赠给予”。朕也在这一点上修正过去的规则;今后这种遗赠将同信托遗给发生同样效力,使遗赠不致在这一点上较信托遗给还不如。

  36.遗嘱人具有惩罚用意而作的遗赠、撤销遗赠或移转遗赠,过去也是一律无效的,具有惩罚用意的遗赠指强制继承人
①做或不做某件事而作的遗赠而言,例如遗嘱人说:“如果我的继承人把他的女儿嫁给铁提”(或是相反的情形,“不把她嫁给他”),“让他给塞伊十个金币”;或“如果我的继承人把奴隶斯提赫出让”(或是相反的情形,“不把他出让”),“让他给铁提十个金币”。人们这样严格地遵守这一规则,以至若干皇帝宪令指明,皇帝自身也不得接受具有惩罚用意的遗赠。甚至在军人遗嘱中这种遗赠也是无效的,虽然在其他方面军人在遗嘱中所表示的意思总是受到极端尊重的。甚至自由也不能具有惩罚用意而给予。依照萨宾的意见,尤其不能具有惩罚用意加添继承人,例如说:“铁提是我的继承人,如果铁提把他的女儿嫁给塞伊,就让塞伊也做我的继承人”。

  因为用什么方法对铁提加以约束,不论是通过遗赠还是加添继承人,毫无区别。不过如此挑剔,朕颇不以为然。因此,本皇帝宪令一般地规定,具有惩罚用意的遗赠、撤销或移转遗赠,与其他遗赠同样对待,除非这是不可能的,受到法律禁止的或不道德的,因为我们时代的原则不能容忍这些遗嘱处分发生效力。

第二十一篇 遗赠的撤销和转移
  撤销遗赠,无论在同一遗嘱中或在遗命书其中载明,都是有效的。撤销可用与遗赠相反的词句,例如遗嘱人载明:
“我作为遗赠而给予”,后又把遗赠撤销而载明:“我不作为遗赠而给予”;或不用相反的词句,而用其他任何词句,亦无不可。

  1.遗嘱人可以把遗赠从一人转移于另一人,例如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1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