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热门书库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法学总论 作者:[罗马]查士丁尼张企泰译-第17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我作为遗赠而给予”,后又把遗赠撤销而载明:“我不作为遗赠而给予”;或不用相反的词句,而用其他任何词句,亦无不可。

  1.遗嘱人可以把遗赠从一人转移于另一人,例如:“我把过去所遗赠铁提的一名奴隶斯提赫,遗赠塞伊”,这可载明在同一遗嘱中或遗命书启中;这种情形似乎对铁提说来是撤销,同时对塞伊说来是遗赠。

第二十二篇 发尔企弟法
  尚待阐明的是发尔企弟法①,它对遗赠规定了最后一些限制。过去根据十二表法,遗嘱人可以通过遗赠处置其全部财产,因为法律规定,
“个人无论怎样处置其财产,法律都认可”。现在看来应对这种过分的自由加以限制,这对遗嘱人本人说来也是有利的,因为往往他们所指定的继承人因为一无所得或所得无几拒不承受遗产,遂致他们成为不留遗嘱的死亡者。为此曾经通过弗里法
②和伏考尼法③,但由于这两个法都没有达到预期目的,最后制定了发尔企弟法,规定遗嘱人全部遗赠不得超过其财产总数的四分之三,这就是说,无论被指定的继承人是一人或数人,必须留给他或他们至少四分之一。

  1.现在发生一个问题:在被指定的两个继承人中,例如铁提和塞伊,铁提的部分,被特别指定的遗赠全部扣除了,或负担很重,反之,塞伊的部分并无负担,或所负担的只达到他继承部分的半数;在这种情形下,是否因为后者保留了全部遗产的四分之一或更多,而使前者不能从其所应负担的遗赠中取得他应得部分的四分之一呢?经决定铁提可以保留他的部分的四分之一,因为发尔企弟法的计算法应对每一个继承人分别地适用。

  2.适用发尔企弟法时,应以遗嘱人死亡时的财产价值为依据。因此,例如某人死亡时其财产总值100金币,而他已把100金币全部作为遗赠;即使在承受遗产前,由于属于遗产中的奴隶的劳动,或女奴生育子女,或畜群繁殖,因而遗产增长,以致给付遗赠之数100金币以后,继承人还能保有四分之一,但是这对受遗赠人说来毫不发生影响,遗赠仍须被扣除四分之一。反之,如果遗嘱人以75金币遗赠,而在承受遗产前,由于火灾、船舶遭难或奴隶死亡,遗产价值仅存75金币或不到此数,继承人仍应给付全部遗赠不得扣除。这不一定就对继承人造成损失,因为他有自由拒不承受遗产。但是这样就使受遗赠人有必要与继承人妥协,使继承人获得遗产的一部,以免他放弃遗嘱以致受遗赠人反而一无所得。

  3.适用发尔企弟法的计算法时,先扣除债务、丧葬费和被释奴隶的价格,其剩余之数,四分之一由继承人保留,以四分之三按遗赠的比例,分配给各受遗赠人。因此,假定全部遗赠是400金币,而负担给付遗赠的财产总值等于此数,那么每一受遗赠人都应减去四分之一。但如果全部遗赠为350金币,每人应减去八分之一。如果全部遗赠达500金币,应首先减去五分之一,然后再减去四分之一,即应首先减去超过财产部分,然后再从财产中减去应由继承人保留的四分之一。

第二十三篇 信托遗产继承
  现在论述信托遗给,首先论述信托遗产继承。

  1.最初信托遗给是没有多大效力的,因为无法迫使任何人违背其意愿地去做只是由他人请求他做的事。当某人欲以遗产或遗赠物遗给他所不能直接遗给的人时,他便信托有能力根据遗嘱取得的人的诚意来实现。这叫做信托遗给,因为不能根据法律强制执行,而只能依靠他所委托的人的诚意来执行。后来,奥古斯都帝常常由于对某些人的照顾,或者由于提出要求据说是为了皇帝的安全,或者由于某些人背信弃义情节十分恶劣,于是命令执政官进行干预,行使他们的权力。由于他们的干预显得公正而深得民心,所以逐渐变成执政官经常管辖的事;信托逐渐为人们所乐于采用,以致随后设置了一位特别大法官,专门受理信托遗给事件,称为信托遗给大法官。

  2.首先应注意,必须在遗嘱中指定某人为继承人,然后信托他把遗产移交另一人。否则遗嘱无效,因为没有指定任何人为继承人。因此如遗嘱人写明:“卢企·铁提是我的继承人”,他可以加上:“我请求你卢企·铁提,一旦你承受我的遗产,就把它移交盖伊·塞伊”。遗嘱人也可以请求继承人移交遗产的一部分。又信托遗给可以不附条件,也可以附有条件或规定开始日期。

  3.遗产既经移交,移交的人仍不失为继承人。至于接受遗产的人过去时而被看成是继承人,时而被看成是受遗赠人。

  4.在尼禄年间,当特列贝里·马克西姆和亚耐·塞尼卡担任执政官时期,元老院通过决议规定,基于信托遗给已将遗产移交后,根据市民法得由继承人或对继承人提起的一切诉讼,得向接受遗产的信托遗给受益人提起或由他提起。

  在这一元老院决议以后,大法官又将信托遗给受益人视同继承人,授予对他起诉或由他起诉的准诉权。

  5.但是因为被指定的信托继承人往往被请求移交全部或几乎全部遗产,而自己则一无所得或所得无几,所以他可能拒不承受遗产,信托遗给因而时常消灭。所以以后在维斯帕西安帝年间,当贝加斯和普西奥担任执政官时期,元老院通过决议
④规定,继承人被请求移交遗产时有权保留四分之一以为己有,正如在遗赠的情况下,他可以根据发尔企弟法予以保留一样。如系通过信托遗给而为个别物遗赠时,也准许其为同样的保留。在这一元老院决议后一段时期,遗产上的一切负担均由继承人承担,至于通过信托遗给接受部分的遗产的人,则被认为是分得受遗赠人,作为分得遗产一部分的受遗赠人。这种遗赠称为
“分得”,因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共同分得遗产。因此,在继承人和分得受遗赠人间惯用的要式口约,也适用于继承人和信托遗给受益人间,这就是说,以要式口约订定各按比例分受遗产的利益,并分担其负担。

  6.因此,如果被指定的继承人被请求移交的,不超过遗产的四分之三,他即把这部分遗产依特列贝里元老院决议移交;一切有关遗产的诉讼,都可以对他们按比例提起——对继承人是依市民法的规定,对信托遗给受益人则依特列贝里乌斯元老院决议,仿佛他是继承人。如果他被遗嘱人请求移交遗产全部或四分之三以上,就应适用贝加斯元老院决议。一旦继承人承受遗产,只要他是自愿的,无论他保留四分之一与否,他就承受遗产的全部负担。不过,假使他保留四分之一,他们之间可以成立部分和按部分的要式口约,正如在分得受遗赠人与继承人之间成立的一样。假使他移交了全部遗产,他们之间便可成立买卖遗产的要式口约。但若被指定的继承人拒不承受遗产,说他担心承受遗产有遭受损失之虞,则按贝加斯元老院决议规定,在信托遗给受益人提出请求时,继承人得奉大法官之命承受遗产并移交之,而且正如特列贝里元老院决议所规定的情况,一切诉权都可由接受遗产的人行使或对接受遗产的人行使。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任何要式口约,因为移交遗产的继承人已获得了保障,而有关遗产的全部诉权,都已移交由接受遗产的人行使或对他行使;这里,两种元老院决议同时适用。

  7.但是对于在适用贝加斯元老院决议的情况下成立的要式口约,甚至古人亦不以为然。一位伟大天才伯比尼安甚至认为在某些情形下等于强词夺理。朕主张,法律宁可简单,不要复杂。因此,在考虑了两种元老院决议异同之后、朕废止了成立在后的贝加斯元老院决议,而赋予特列贝里元老院决议唯一的权威。今后一切信托遗给,根据这一决议,都必须移交,不问继承人按照遗嘱人在遗嘱中的规定取有遗产的四分之一,或超过或不足此数,甚或一无所得;如一无所得,或所得少于四分之一,他可以根据朕的规定,保留四分之一,或补足短少之数,如其已经给付,可以要求返还;至于诉权,可按比例分别对于继承人和信托遗给受益人行使之,正如特列贝里元老院决议所规定的。如果信托继承人自愿移交全部遗产,属于遗产的全部诉权移转,由信托遗给受益人行使,或对他行使。至于贝加斯元老院决议的主要规定:如果被指定的继承人拒不承受遗产,只要信托遗给受益人提出请求,可以强制继承人移交全部遗产,从而一切诉权,应移转向信托遗给受益人行使或由他行使。这一规定现在移到特列贝里元老院决议中,今后,继承人如拒绝承受遗产,而信托遗给受益人愿意接受遗产的移交,则仅根据特列贝里元老院决议,就可被强制继承人移交;他本身既不获得利益,也不负担损失。

  8.某人被指定继承全部遗产而同时被请求移交遗产全部或一部,或被指定继承一部分而同时被请求移交这一部分或其中一定的部分,这两种情形之间,并无任何区别,因为上述关于移交全部遗产的规定,也适用于后一种情形。

  9.如果遗嘱人指明由某人扣除或先取一物,例如一块土地或其他物件,其价值相当于遗产四分之一,而同时请求他移交遗产时,他应根据特列贝里元老院决议移交,如同他被请求于保留四分之一以后将其余遗产移交一样。所不同者,在前一种情况下,即继承人被请求于扣除或先取一物后移交遗产,根据这一元老院决议,全部诉权,随之移转于信托遗给受益人;至于继承人取得之物,则无任何有关遗产的负担,完全象通过遗赠而取得一样。反之,在后一种情况下,即继承人被请求于保留四分之一以后移交遗产,则诉权按比例分配,关于遗产四分之三的部分移转于信托遗给受益人,关于四分之一的部分仍属于继承人。此外在某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1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