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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第4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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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他们认为自由主义的国家中立原则有害于民主政治的合法性。他们指出,经验已经证明,基于中立原则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必定不能维持合法性,从而不能维护自由的文化。在泰勒看来,国家中立原则对民主政治的合法性有两大损害。其一,由于过分强调保护个人自由,以至于不鼓励某些更好的生活方式。自由的个人只有在一定的社会中才能维持其认同,他不可能只顾自己的选择而不顾他人的选择。个人的自由选择是多种多样的,这种自由选择的多样性恰恰只有在对它的价值具有共识的社会中才能实现。没有国家的引导,就不能达到对自由选择的价值的共识;其二,西方的民主制度正在经历合法性危机,产生这种危机的原因是福利国家正对公民提出越来越多的要求,而公民却看不到国家在其中应起的核心作用。由于强调个人权利,每个人的自由选择常常独立于社会的〃共同生活方式〃,国家对此采取放任的不干预政策,从而使个人日益缺乏对公共利益的认同,公民不愿承担应当承担的义务,反而把国家为了推行福利国家而不得不建立公正的自由民主秩序,当作是对公民个人的非法要求。查尔斯·泰勒:《自我的源泉:现代认同的组成》(Sorces of the Self:The Making of the Modern Identity),剑桥大学出版社;1989,见第211~213页等。
在公民对待国家事务的问题上,新自由主义也主张中立,既不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也不鼓励国家去积极争取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威尔·凯姆利卡明确指出,邀请人民按照别人的思想参与政治生活总是不成功的,公民是否参与政治生活完全应当听任他们自己的选择,政府不应当采取某种措施使他们不情愿地参与政治生活。社群主义者对自由主义者的上述主张极为反感,他们认为公民对国家事务的关心,对政治生活的积极参与,既是公民的应有职责,也是公民的美德。所以,他们倡导公民积极参与社会的公共生活,并且尽可能地扩展政治参与的范围。社群主义提出这种政治生活观有其充分的依据。 
公民积极地参与政治是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途径。社群主义者一直坚持把追逐公共利益看作是公民的一种美德,并把积极的实践当作实现美德的基本途径。在他们看来,国家的政治关系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是最重要的公共活动。丹尼尔·贝尔说:没有人怀疑国家都有自己的政治目的,国家有权要求公民服从其政治目的,公民则有义务去实现国家的政治目的。每个公民都应当时刻关心祖国的命运,在国家需要的时候,为了维护民族和国家的核心价值,甚至不惜去冒生命的危险。丹尼尔·贝尔:《社群主义及其批评者》(muntrarianism and Its Critics),第155页;克拉伦敦出版社;1993。在社群主义者眼中,这种对国家政治利益的奉献显然是最高尚的美德,应当受到最高的褒扬。
只有通过积极的政治参与,个人的权利才能得到最充分的实现。社群主义者实质上把权利界定为个人参与政治决策的权利。与新自由主义者不同,他们从不认为个人的自由平等权利是天赋的秉性,而认为是社会过程的产物,是人们奋斗争取的结果,政治参与则是争取和扩大个人权利最有效的途径。华尔采和米勒都强调指出,最基本的个人权利不是别的,正是个人的成员资格和公民资格,没有积极的政治参与,这种成员资格或公民资格就不能真正实现,个人也就无法享受到充分的权利。 
个人积极的政治参与是防止专制集权的根本途径。在这一点上他们也与自由主义者截然相反,自由主义者认为个人是否参与政治是个人的自由选择,积极动员个人政治参与的结果可能是对个人自由的限制。社群主义者认为,专制独裁经常发生在人们远离政治、对政治漠不关心的情况下,所以,使人们脱离公共争论和公共活动就为专制独裁创造了基本的条件,没有公民积极而广泛的政治参与,就谈不上真正的民主政治。公民的参与不仅是政治领域防止专制集权的根本手段,在经济领域也是防止垄断和压迫的有效途径。华尔采在《正义的范围》一书中特别强调,共同承担民主决策的责任不仅适用于国家的公共政治领域,也适用于工厂和公司的管理和经营等经济领域。 
在国家观上,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是,国家是否有权强迫公民从事他自己不愿意从事但对他自己和国家都有好处的活动。根据新自由主义的国家中立原则,国家无权这样做;但社群主义却认为国家有权这样做,事实上它必须这样做,也正在这样做。他们举例说,青年人服兵役就是这样一种活动。这种义务可能使一些青年人不乐意,但为了他自己及整个国家的利益,他必须服从国家的号召。丹尼尔·贝尔还指出,国家可以强制性地使公民做一些这样的事,公民目前尚未认识到这些事对自己的好处,但以后将会认识到这种好处。当然他赶紧补充说,这种强制性的服务也不能使当事人太不满意,应当尽快使他适应那些他起初不愿意做的事,并从中享受到工作的乐趣。丹尼尔·贝尔:《社群主义及其批评者》,第112页。
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关于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的争论,在国家问题上就体现为〃弱国家〃与〃强国家〃之争。这里的强弱是指国家职能的强弱。国家的产生和存在当然是为了增进公民的利益,然而当国家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它管辖的范围几乎包括所有的社会领域和个人的所有行为,于是,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他们从国家的管制中得到了利益,同时也由于国家的管制而失去了利益。这样便产生了国家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的问题。 
自由主义者主张尽可能地限制国家公共政治生活的范围,同时扩大个人私人生活的范围。他们反对大政府,主张小政府,认为政治范围的扩大及大政府的存在是滋长极权政治的土壤。相反,社群主义者倡导扩大政治生活的范围。他们认为,一个政治社群如果把推行公共利益作为己任,它所提供的公共利益的范围越大,获益的人数或者同一个人获益的数量越多,也就越符合善良生活的要求。桑德尔说,如果一个政治社群所提供的公共利益很少,或者公共利益的享受者寥寥,这样的社会即使再公正,也不能算是一个良好的社会。
自由主义者认为,国家在关于个人的事务上应当尽可能消极,尤其不能倡导为了公共利益而损害个人利益。诺齐克就声称,不应当为了任何一般的善的理念而置权利于不顾;促进或维持任何善良生活的理念都不是政府的事务。他举例说,如果国家相信平等是好的,应扩展到更大的生活范围,国家根据这一信仰对公民课税,那么,国家就侵犯了公民的自由权利。这些权利优先于任何其他普遍的善,因而这样的税收法案与强制劳动系出同一标准,它们都是不道德的。相反,社群主义者则大胆地主张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种政治社群在保护和促进公民的公共利益方面更加有所作为,甚至为了社群的普遍利益可以牺牲个人的利益。例如,桑德尔指出,在当前的资本全球化时代,资本纷纷从劳动力和原材料价格昂贵的发达国家流向价格低廉的发展中国家,从而在资本流出地导致失业率上升。针对这种情况,他坚决主张政府采取强硬措施限制资本的自由流动。自由主义者担心这样的政策会在社群标准的名义下开启不容忍的先河。对此,社群主义者的回答是,不容忍恰恰最经常地发生在那些生活方式不确定、根基不稳固和传统未形成的地方。 
自由主义的命题在下述意义上是正确的:国家做了不应该做的事,如侵犯个人的言论、出版、宗教信仰等自由,那就是践踏人权。对这样的〃强国家〃,就应当限制其职能,通过其不作为而增进公民的利益。而社群主义的价值则在于:国家没有做应该做的事情,如没有使其人民享受最低的教育、没有救济垂危中的个人,也是对人权的践踏。对这样的〃弱国家〃就应当加强其职能,通过其积极作为来增进公民的个人利益。当然〃弱国家〃或〃强国家〃只是一种便于分析的逻辑划分;在现实生活中,一个国家总是既有〃强〃的一面,又有〃弱〃的一面。也就是说在某些领域,国家可能做得很多,以致有时有越权行为;而在另一些领域,国家可能做得很少,以致有时有失职行为。
自由主义的〃弱国家〃与社群主义的〃强国家〃都可能增进个人利益,也都可能损害个人利益。在这方面,自由主义的危险是,过分强调国家的消极无为,可能导致公共秩序的混乱、贫富差距的悬殊、生态环境的恶化、社会安全的缺乏和国家防卫能力的减弱等。社群主义强调公益政治所潜藏的危险主要来自它关于善优先于权利的命题。这一命题的逻辑意义就是,国家和其他政治社群具有两种功能,一是它有强迫个人从善的权力,二是它有强迫个人不从恶的权力,其中第一种权力优先于第二种权力。简单地说就是,国家等政治社群为了普遍的善可以牺牲个人利益。问题在于,对善的理解是因人而异的,一些人认为是善的东西,另一些人可能不认为是善,甚至认为是恶,反之亦然。当大权在握的政治领袖所理解的善与绝大多数公民所理解的善不一致时,这种善就是一种伪善。在这种情况下奉行〃强迫从善优先于强迫不从恶〃的原则,必然导致专制和独裁,这样的教训在人类历史上不胜枚举。在这一点上,记住自由主义者的警告将大有益处。这一警告就是,强调普遍的善对个人权利的绝对优先性,始终存在着极权主义的危险。
在西方国家的现行政治实践中,自由主义的影响要比社群主义的影响大得多,许多主要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策略实际上是按照自由主义原则设计的。社群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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