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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这里列举的仅仅是近年来一些有代表性的政治腐败定义,其他的定义不胜枚举。缺乏比较一致的定义,给政治腐败研究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以至于有人抱怨说:〃当今概念(指政治腐败的概念引者注)的宽泛性使得争论具有无限的范围。非道德的行为或违犯'公共秩序体系规范'的行为几乎可以包括任何事情。这里的危险似乎是,在综合性的分析中,明晰和连贯性几乎不复存在。〃罗伯特·威廉斯:《美国的政治腐败》,载《政治研究》;1981年3月号。我们认为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政治腐败实际上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政治现象,政治学家站在不同的视角就会形成不同的看法,不同的政治腐败观常常反映着政治腐败现象的不同的方面。概括地说,政治腐败就是政治公务人员以其职务之便获取私人利益,以致国家的政治生活发生病态的变化。换言之,政治腐败是一种政治病态,其根本症状就是国家正常政治生活的败坏。
政治腐败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疾病,它的病因和症状都是多方面的,涉及到制度、道德、经济、权力、文化等多种因素。若要比较完整地界定政治腐败,就应当分别从这些不同的角度对政治腐败作出解释。
政治腐败是政治国家的产物,政治制度是政治腐败的结构基础。事实证明,在不同的政治制度下,政治腐败的情况极为不同。与政治腐败密切相关的政治制度主要有责任制度、监督制度、沟通制度、人事制度和法律制度等。官员的责任不明确;其行为不受公民的监督;政治信息流通渠道闭塞;没有严格的干部考绩制度、公平竞争机制和惩治腐败行为的法律规章,官员的营私舞弊必然不可避免。此外,政治腐败还与政治体制的发展程度有关。当一种新的政治体制刚确立时,政治往往比较清廉;而当一种政治体制趋于没落时,腐败就会风行。因此,若从政治制度的角度看,我们可以把政治腐败定义为政治制度的堕变。
政治腐败是通过国家公务官员的行为而得以体现的,腐败行为总是伴随着谋取私利的特殊动机,因而官员的道德品质是政治腐败的主观条件。如若公务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大公无私,那也就不会用手中的权力去谋取私利。反之,即便有良好的制度和健全的法规,如若公务人员一心为私,利欲薰心,那么,损公肥私的事也仍不免发生。历史经验表明,政治腐败的程度与社会的道德水准尤其是公务人员的道德水准是成正比的。腐败严重时,社会的道德风尚往往极坏;而政治清廉时,民风往往比较淳朴。因此,若从伦理的角度看,政治腐败就是社会道德尤其是公务官员道德的堕落。
经济利益是政治腐败的物质基础。政治腐败是官员假公济私。私即是个人的私利;个人的私利是多种多样的,但其中最主要的是经济利益,即金钱与实物。所以人们通常把政治腐败直接等同于受贿。由于官员腐败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取个人的物质利益,所以政治腐败与国家公务人员的经济状况,甚至与整个社会的经济状况有着密切的关系。例如,当政府官员的平均收入低于一般工人的平均收入或低于其平均消费水准时,政治腐败往往比较严重。经济利益与政治腐败之间有着密切关系。若从经济的角度看,政治腐败便是政府官员以牺牲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而对个人物质性利益的满足。
政治腐败的主体始终是政府官员。换言之,权力是政治腐败的前提条件,任何人只有在拥有一定的职权之后才有可能利用手中的职务之便获取私人利益。权力本身并不必然导致腐败,只有当手中的权力产生额外的私人利益时,这种权力才成为腐败之源。政府官员的额外私人利益可以有多种来源,并不必然意味着官员的腐败。但是,当官员所获取的额外私人利益与所担任的公职有着某种必然联系时,或者说当官员的额外私人利益是其公职的自然增值时,该官员便是腐败的官员。因此,若从权力的角度看,政治腐败是政府官员为获取私人利益而对手中职权的非正当的使用。
政治腐败通常表现为官员的受贿。贿赂是一种双向的行为,既要有接受贿赂的官员,也要有提供贿赂的公民。公民对待贿赂的态度是贿赂是否盛行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公民普遍认为给办事的官员送些礼物给些报酬是正常的,那么官员的受贿就会畅行无阻;如果公民普遍认为官员为民办事是应该的而贿赂是可耻的,那么,即使政府官员向公民强迫索取贿赂,也必将受到公民的强烈抵制。由此观之,政治腐败也是一种政治文化现象。若从政治文化角度看,政治腐败便是社会政治价值和政治规范的畸变。
由于时代的局限,历史上的政治思想家不能对政治腐败作多视角的界定,而常常以偏概全,误把政治腐败的某一属性当作其全部属性,把从某一视角得出的政治腐败定义当作唯一正确的定义;因而政治腐败概念的含义在历史上的不同时期中就很不相同。
把政治腐败当作政治制度的堕变,是最古老的一种思想,其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是亚里士多德。他认为,世界上有三种基本的政治制度,即贵族制、君主制和民主制,这三种制度如产生政治腐败,那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变异,即贵族制变异为寡头制,君主制变异为暴君制,民主制变异为暴民制。
19世纪以葛德文、巴枯宁和克鲁泡特金为代表的无政府主义者把亚里士多德的这种政治腐败观推到了极端。他们认为,所有腐败归根结底都是政治制度的腐败。所有政治制度在本质上都是腐败的,不是人的堕落导致政治制度的变坏,而是政治制度的变坏才导致人的堕落。国家和政府是政治腐败的总根源,消除腐败的根本途径就是废除任何形式的国家和政府。
把政治腐败当作社会的总体性道德堕落的观点在历史上也曾广为流行。文艺复兴时期的许多政治思想家都持这种观点,马基雅维利便是有名的代表。他认为,政治腐败便是公民的道德在总体上趋于堕落,全部社会规范逐渐遭受根本性的损害。在公民道德从总体上败坏的情况下,即使有最好的政治制度,政治体制也势将崩溃。这时,振兴国家的唯一出路就是出现少数英明杰出的领袖人物,唤醒民众的道德意识,重建社会的道德秩序。
近代以后,许多人将政治腐败等同于权力的滥用。他们认为,政治腐败是官僚或官僚机构非法地滥用其手中的职权。例如,18世纪的许多英国人就把政治腐败看作行政机关的侵权:〃行政机关在其正当的职权范围内拥有解散国会的手段;它通过提供职位和年俸诱惑议员,使议员服从部长和部长的助手,劝说议员支持议案常备武装力量、国家债务和行政方案,行政活动藉此越过国会的控制。所有这些败坏的手段,统称为腐败。〃J。G。波柯克:《马基雅维利、哈林顿与18世纪英国政治意识形态》,载《威廉-玛丽季刊》;1965年第22期。19世纪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的下述这句名言几乎使得这种政治腐败观变得众人皆知:所有的权力都必将腐败,绝对的权力就是绝对的腐败。
到了现当代以后,越来越多的人相信,政治腐败就是公职人员假公济私,利用手中的职权非法获取私人利益。也只是在现当代,政治学家才开始从全方位的角度考察政治腐败,并且从不同的角度对它作出了不同的界定。在现今,历史上曾经有过的那种绝对的、排他性的政治腐败定义事实上已经不复存在。
政治腐败是社会最严重的政治病(political pathology)之一。为便于诊治和比较,政治学家通常从各种角度去建立政治腐败的类型学。(二)政治腐败的类型
从政治腐败的程度看,政治学家通常把政治腐败分为白色的、灰色的和黑色的三类。
1。白色的腐败(white corruption)
白色的腐败又被称为〃轻微的腐败〃(petty corruption),它是社会中最广泛地存在着的腐败现象,由于它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危害最小,一般不构成威胁,因而这类腐败往往不为人们所注意。
白色腐败的首要特征是违章而不违法。例如,政府官员在任命干部、招工、招生时,优先录用自己的亲朋好友。物价、工商、海关等政府机关将没收的赃物优先以特惠价格〃处理〃给本部门的职员。政府官员在办事过程中收受轻薄礼品的行为,以及政府职员所享受的多数特权一般也属于轻微腐败的范畴。白色腐败的另一重要特征是它为社会所普遍接受,即既为政府当局也为一般公民所容忍。绝大多数人或是认为这些行为是正当的,或是认为虽不太正当但也可以谅解。白色腐败的最后一个特征是不加惩罚。由于这类腐败的危害不大,人们对此又多加容忍,所以即使官员的轻微腐败行为被发现,群众通常也不会产生公愤,政府领导机关往往对腐败的官员和集体也不加追究,最多是批评教育。
2。灰色的腐败(gray corruption)
灰色的腐败又被称为〃一般的腐败〃(routine corruption),它虽不及白色腐败那样普遍,但也大量存在,而且在普通公民的眼中,只有这类腐败才算是腐败。
灰色腐败的主要特征是违法而不犯罪。也就是说,这类腐败行为不仅违反了政府机关的有关规章制度,而且违犯了国家的有关法律,但其违法的程度轻微,尚不构成犯罪。轻微的受贿行贿、官员的兼职、官员在决策及服务中的利益偏向、挪用公款公物、政治家在竞选时收受超过规定的最高资助额等等,都是灰色的腐败。
灰色腐败的第二个特征是社会中的相当一部分人对此极为不满,难以忍受,但另有相当一部分人仍冷漠视之,无关痛痒。这类腐败已对社会政治经济生活构成相当危害,是政治生活的明显病态。对这类腐败难以忍受的主要是社会中比较激进的政治积极分子和知识分子。他们已经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