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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第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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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页;麦克米伦出版公司;1987。
80年代以来,国际人权运动和人权理论出现了一些重要的新动向。改革中的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在人权的理论和实践上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化,开始改变以往对西方人权理论的一味拒斥,重新思考人权问题,并且采取实际步骤改善本国的人权状况。人权,作为人类的共同价值,正日益显示出其超越意识形态的特征。 
在对人权运动的历史演进和人权理论的逻辑发展作简要的纵向考察之后,接下去我们着重从横向对人权问题进行理论分析。(二)人权的基本特征
所谓人权,就是每个人都拥有或应当拥有的基本权利。这里的〃每个人〃指的是一切人类社会中的所有人,而不管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国籍、门弟、财产、文化、才能等状况如何。称它们为〃权利〃意指它们是每个人对其政府或社会的要求(claims),而不是政府或社会对个人的要求。说这些权利是〃基本的〃,表示人权是其他所有权利的基础,没有人权,其他所有权利就无从谈起。
人权不同于〃成员权〃或特权。成员权是指个人成为某个团体或组织的成员后所享受的特殊权利,如国民权、党员权、会员权、阶级权等等,特权是指非同寻常的额外权利,而人权则是一切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由于一个人可以不成为其他团体的成员,却总是国家的成员,所以人权往往通过国民权或公民权而得以表现。正如马克思所说:〃这种人权一部分是政治权利,只有同别人一起才能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这个共同体,而且是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这种权利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20页,第23卷第324页,第1卷第436页。但是,由于人权是所有成员权的基础,所以不能将人权直接等同于国民权或公民权等成员权,成员权可以因成员资格的失去而被剥夺,人权一般不能因成员权被剥夺而失去。
人权可以分为基本权利和社会经济权利这样两大类。基本权利就是传统上讲的自然权利,主要是指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等,社会经济权利就是各种福利权利,如医疗权、教育权等。《世界人权宣言》共列举了28项人权,概括地说主要有平等权、自由权(信仰、言论、结社、迁徙、人身、就业、通讯、集会等自由)、生命权、独立权、人格尊严权(主体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公诉权、公正审判权、国民权、婚姻权、庇护权、参政权、受益权(社会保障权、享受教育权、享受救济权、休息权、文化娱乐权等)、财产权、追求幸福权等。参见《世界人权宣言》,载《国际条约集》(1950~1952),第148~153页。
人权是个人对国家的要求,不是国家对个人的要求,这种对国家的要求分为消极的和积极的两种。所谓消极要求或消极权利,即是个人要求国家无论如何也不得侵犯的权利;而国家则对这些个人的权利有依法保护和不加侵犯的义务。消极权利亦称人格权,它与个人的生命始终相伴随。消极权利包括自由权(个人的行动、安全、居住、迁徙、言论、著作、出版、信仰、请愿、职业、通讯、集会、结社等自由)和平等权(男女平等、宗教平等、种族平等、政治平等、经济平等、党派平等、人格平等等)。所谓积极要求或积极权利就是个人要求国家加以积极行为的权利,也就是社会福利权利,主要指各种受益权(如工作权、受教育权、社会救济权、保健权、休假权、娱乐权等)。对这些权利国家不得消极无为,而必须积极地实现和加以保障,对此,它有不可推卸的实施义务。
人权作为个人对国家的要求,也就是对政府可能对个人所作行为的限制,它直接决定国家对个人应当做些什么或不应当做些什么,能做些什么或不能做些什么。国家做了不该做的事,如侵犯个人的思想、学术、言论和生活等自由,是践踏人权。同样,国家没有做应该做的事,如没有使其人民享受最低的教育、没有救济垂危中的个人,也是对人权的践踏。因此
,人权的实现状况是评判一个政府公共与否、民主与否的基本标准之一。
人权本质上是一种道德权利,它是一个人的正常生活所必需的。这些〃必需的〃权利主要是由人类根据自己的人性、理性和道德加以判定的,而不是由哪个人或团体赋予的或法律规定的。但是,如果这些道德权利不转化为成文的法律权利,它们就没有基本的保障。因此,人权在当代各国总是或多或少表现为法律权利。区分人权的道德性和法律性的意义在于,第一,不应使人权适合于法律,而应使法律适合于人权,如果法律违背人权,则人民有权违背法律;第二,人权不能根据法律规定来确证,而应根据道德判断来证实,即使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也不能将正当的人权要求视为非法。
真正的人权本身就是人类的一种基本价值和目的,而不是达到其他任何目的的手段。人权就其本质来说是人性的政治要求,充分发展人性是全人类的永恒价值,这种价值在政治上体现为不断实现人权。因此,践踏人权就是抹煞人性,摧残人道。
人权作为人类的基本价值,也是评价社会进步和发展的综合性标尺。社会的进步体现为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政治发展的首要标志是政治民主,而政治民主的核心内容恰恰就在于实现人类的自由、平等。经济发展的标志是生产力的发达和社会物质财富的充裕,而社会物质财富的增加恰恰应当是为了增进人类的福利。文化发展的标志是高度的精神文明,而精神文明的主要表现就是使人们能享受优裕的精神文化生活。因此,人权的实现程度集中地体现了社会发展的程度,从上述意义上说,是否有利于人权的实现也是评价一种政治制度先进与否的标尺。 
人权不是任何现存政治理论特有的意义,而是对所有伟大的意识形态的超越。在当今的意识形态时代,各种不同的意识形态之间发生着尖锐的冲突。但是,现存的任何一种重要意识形态无不宣称把人类的基本价值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马克思主义把人性充分发展的自由人联合体共产主义社会当作政治理想,保守主义和自由主义都把追求人类的幸福、福利当作己任,新托马斯主义也把解脱个人苦难的极乐世界当作终极目标。这些剧烈冲突的意识形态至少在形式上都不排斥它们对人权的追求,因此,在意识形态支配党派、战争、制度、政策的今天,人权作为超越意识形态的共同价值,是实行国际合作、消除敌对状态的重要基础。 
在理论上人权具有自明性、普遍性、不可让与性和不可侵犯性这样一些特性。人权的自明性是指它不必争得,不必法律载明,不必由谁赐予,而是每个人都应该拥有的权利。凡是政府或他人给予个人的恩惠、让步、许诺都不是人权。人权的普遍性是指这种权利为每个正常人所拥有,不管他在哪个国家、属于哪个民族、处于什么地位、赋有何种才能。有人把人权的这种普遍性称之为权利主体的无限性。人权的不可让与性指的是,这些权利体现着健全的人性,人们不能放弃或转让其人性,因而也就不能放弃或转让这些权利。丧失人权就是丧失人性,就不成其为健全的人。人权的不可侵犯性是指这些权利不能被剥夺,即使个人没有行使这些权利或暂时被人剥夺,个人的人权也仍未因此而丧失。人权的不可侵犯性还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反抗任何不公正的干预,首先是反抗国家的不公正干预,而不管法律是否明文规定这种反抗。 
就人权的不可剥夺性、不可侵犯性和自明性而言,个人对人权的拥有是绝对的。但是,人权实际上是个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因而人权的行使则是相对的,它受到一定的制约,主要是主体状况的制约和主体行为的制约。 
人权虽为每个人所拥有,但这里的〃每个人〃有一定的标准,这个人必须有足够的理性能力、自主能力和选择能力。换言之,人权实际上局限于正常人。精神病人不拥有人权,社会给予他们的种种福利待遇是出于博爱、仁慈和友情,他们享受的是人道而不是人权。因此,精神病人等非正常的人也没有相应的义务与职责,不能对他们施以惩罚。
个人在行使人权时不得妨害他人和社会的正常活动。这意味着,人权作为一种权利,像任何权利一样也始终伴随着义务和职责。如果个人妨害他人或社会的正常生活,那么,死刑的惩罚也并不违犯个人的生存权,监禁的惩罚也不违犯个人的自由权。在紧急情况下,国家还可以剥夺和限制某些人权,当然,这些剥夺和限制是暂时的,国家无论如何也不能侵吞这些人权。因此,各国宪法在规定国民的权利时,总是同时规定公民的相应义务。《世界人权宣言》在详细列举了各项人权后紧接着指出:〃人人于行使其权利及自由时仅应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且此种限制之唯一目的应在确认及尊重他人的权利与自由并谋符合民主社会中道德、公共秩序及一般福利所需之公允条件。〃 参见《世界人权宣言》,载《国际条约集》(1950~1952),第148~153页。
人权本质上是一种道德权利,人类经过几百年的时间才使这些道德权利在世界大多数国家中成为法律权利。而为了这些权利的实现,人类已经并且仍将付出巨大的代价。由于政治的、经济的和文化的原因,在现今,人权与其说是每个人都拥有的权利;还不如说是每个人都应当拥有的权利。因为事实是,人权在世界各国远未充分实现,践踏人权是一种国际性的普遍现象。人权的这种应然性与实然性之间的矛盾表明了人权问题在现实中的严峻性和紧迫性。国际社会近年来把人权作为主要的关注点之一,一方面表示着人类的共同努力方向,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在当今世界上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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