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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李敖:传统下的独白-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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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系之用,同不密合。常者安之,变者探其原而去其害。夫唯了然于心,于能砉然于手。斯
学不明,而嚣嚣以方伎自雄,直妄人而已矣!还有吴挚甫,在他《答萧敬甫书》里写道:
  ……今西医盛行,理精凿而法简捷,自非劳瘵痈疾,绝无延久不瘥之事。而朋友间至今
仍多坚信中国含混医术,安其所习,毁所不见,宁为中医所误,不肯一试西医,殊可悼叹!
执事久客上海,宜其耳目开拓,不迷所行,奈何愿久留病魔不一往问西医耶?千金之躯,委
之庸医之手,通人岂宜如此?试俯纳鄙说,后有微恙,一问西医,方知吾言不谬。
  在半个世纪以后的今天重看上面这些议论,我们应该惭愧的问问:我们的“进步”在哪
里?


(后记)

  当我写这篇文字的时候,我早就预料到所谓中医和中医的卫道者们要对我展开围剿,因
为这是他们一贯的对付异己者的“祖传秘方”。果然不出所料,他们赶办了一个《革新中
医》月刊,由所谓“中华民国中医药学会”理事长担任发行人,常务理事担任社长兼主编,
开始在这个刊物里哇哇大叫,在《庆祝中华民国五十二年国医节特刊》里,他们警觉似他
说:
  最近又出现若干野心分子将步汪〔精卫〕、余〔岩〕之后尘,且变本加厉,由攻击中医
中药,进而谩骂政府与立法委员,吾人环顾目前情形,殊与“三一七”事件时代之环境不相
上下。
  他们又说:
  此次阴谋破坏中医药之野心分子,比起十八年时的那一班,虽然地位、学识、声望,都
还差得太远,但其野心却更大。
  此外是好几篇攻击性的文字,都是攻击“故意摧残中医药者”的。另外在今年的三一七
国医节大会里,发布了一项宣言,中间说:
  ……(略-编者)
  上面三段有趣的文字,真可代表中医和中医的卫道者们的“风度”了。
  在香港方面,他们自然也展开响应的活动。“香港中国医药出版社”的社长,当年《中
医药保卫战》的作者,写出洋洋四千字的文章,攻击李敖——“西洋文化的干儿子”。这种
下流的手法,在台湾我也碰到了:台湾中部南部都有剧烈攻击我的文稿和书信。有的甚至说
我“步汪逆精卫之后尘,照此认真起来,每一个国民皆有资格,向警备司令部告发你是一个
汉好之思想犯”。——这些慷慨激昂的话,更是他们“意底牢结”(ideology)的最佳表现
了。
  台北今日医药新闻社,举办“修改医师法与革新医界风气的途径”笔谈会,在《今日医
药》第二六0号(一九六三年一月一日)发表了我的一点意见:


李敖先生谈修改医师法与医界风气

  编者先生:
  你提出的“修改医师法与革新医界风气的途径”笔谈会三个问题,我想就前两个问题表
示一点意见。
  一、对立法院审议修改“医师法”有何具体的建议?
  我在文星杂志六十一号(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一日)中,写过一篇《修改“医师法”与废
止中医》(编者按:该文本刊于去年十一月十二日创刊五周年特刊旦亦有转载),我的主要
意见都详细写在这篇文章里。我认为“医师法”的修改,必须从“其木立法原意”动手术,
因为我们的基本立法原意,是在“使开时代倒车的中医获得法律上的平等承认”,这是非常
要不得的!我深信,不在这儿彻底修改,其他一切寻章摘句的讨论都不是根本的有效的办
法,我诚恳的希望朋友们能够仔细考虑我这点“具体的建议”。
  二、对今日医界风气的看法如何?
  今日医界风气的最大症结在于“医格”的低落,社会上的“非法医师”、“国粹式的密
医”(中医之京派者)、“春药式密医”(中医之海派者)、“柜台式密医”、“内功式密
医”、“大刀式密医”……到处把医界风气搅得一团糟,使一般小百姓有时认不清真正正派
的医生,没有尊敬他们的习惯,更没有尊敬护士的习惯。所以我认为,培养今日医界风气的
基本方法,在于洁身自爱的医生们严格维持“医格”的尊严,不降志、不妥协、不畏人言,
先在医界里有了所谓“自清”运动,风气总是会慢慢好转的。
           五十二年王月八日台北《联合报):


不合格中医师不应参加


检核省议会促立法院废弃原法变通规定

  〔本报雾岭七日电〕省议会第六次临时大会,七日通过民政审查委员会所提临时动议
案,请立法院在审议“修正医师法草案”时,对该条文中第三条第三款予以废弃,以符立法
体制。
  提案中说:此项条文第三条:“一医师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亦得应医师检核。”第三
款:“曾执行中医师业务五年以上卓著声望者。”查修正医师法草案中,已增订第二十,
‘条条文,系对不合法和不合格之医师(即密医)订有严格刑罚,加强取缔之明文,已充分
表明政府对无照密医严厉制裁和革除积弊的决心,如原法第三条第三款予以保留,即无异政
府又对不合格之中医师承认其执行业务。是以在同一立法之条文中,不应有此矛盾,以维法
制。
  我这篇《修改“医师法”与废止中医》原登在《文星》第六十一号(一九六二年十一月
一日台北出版),同朗有吴基福先生的《透视台湾界的“大杂院”——兼谈修改医师法问
题》。(一九六三年九月十二日)


  

十七 几条荒谬的法律

  去年十月一号,我在《传记文学》和《文星》杂志上同时发表了两篇现代史的文章,一
篇是批评徐道邻先生的;一篇是批评胡秋原朱生的,我批评他们的重点是说他们曲解现代
史,并改写亲人或本人的历史。我写这种文章只不过是在维护一个学历史的人起码的求真态
度,也无异在从事一个以研究现代史为职务的人的职务报告。我这样做,压根儿就设想到有
什么“诽谤罪”会掉到头上来,因为在我们的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中明明规定着“以善意发表
言论”,“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是“不罚”的。
  可是,像许多“因史贾祸”的倒霉人儿一样,我却吃上了官司——胡秋原先生在法院控
告我,第一次宣布我有五大罪(其中包括四小罪),第二次宣布我有十八大罪(其中包括三
十八小罪),加在一起,足有大罪二十三,小罪四十二,此外还滴滴答答的有些零星小小
罪。这些大罪小罪小小罪,我必须抱歉我直到今天还没“发掘”清楚——我所以用“发掘”
两个字,实在是因为胡秋原先生的深文周内的技术太缠绵了、太不清楚了——和他那些疲劳
轰炸式的长文章一样,教你看得头昏脑胀,还看不出个所以然!唯一的感觉是他把你缠得有
点神志不清,好像真觉得罪该万死了。这种效果,也许正是胡秋原先生的战术吧?
  既然硬把学术问题扯到法院里来裁判,我也只好收下传票,对簿公堂。打官司,在过去
要找“刑名师爷”,现在要请律师,可是我是一个穷光蛋,哪儿来钱请律师?虽然前后有三
位素不相识的律师愿意义务代我辩护,但是我有一点怪毛病,总觉得空空劳动人家说不过
去,所以我最后决定:“不请律师了,还是自己来。”
  出庭的时候,胡秋原先生除了委托了一位律师以外,还当庭宣布他自已就有律师资格。
这种宣布引起我一点考证的兴趣,我心里想:“胡秋原怎么会有律师资格呢?”
  退庭以后,我仔细研究他的履历,发现他从闽变叛国时荣任所谓“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
政府”文化委员会的委员开始,三十年来,从来就没有过什么律师的头衔,而他这次出庭,
居然表演本人既是律师却又另请一个律师的手法,这不是奇怪么?
  这个答案,在我翻看《六法全书》的时候居然找到了。
  台湾“律师法”第一条记载着:
  ……经律师考试及格者。得充律师。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前项考试。以检核行之。
  三、有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或第三十七条第五款之资格者。
  再查“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是这样的:
  简任推事或检察官。应就有下列资格之一者遴任之。
  三、曾任立法委员三年以上者。根据这两条法律,想不到原来“律师”和“简任推事或
检察官”只消当了三年立法委员就可唾手而得!
  这种荒唐的法律,是任何文明社会所没有的怪法律!
  其实怪还不止此呢!“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上又说着:
  最高法院院长。应就有下列资格之一者遴任之。
  三、曾任立法委员五年以上者。原来当了五年立法委员就可以做“最高法院院长”!
  还有,更妙的,“司法院组织法”第四条:
  大法官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二、曾任立法委员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贡献者。原来当了九年立法委员还可以做“大法
官”!
  我们的立法委员真会立法,我们的立法委员会立法立得使他们无所不能!
  稍懂文明国家司法制度的人都会知道:一个律师或法官岂是这样容易就当上的?我们立
法委员们这样立法,立这样法,足证他们其中的一些人实在不懂法律、实在自私。”试看我
们的邻居日本。日本的律师(辩护士)的资格之一是必须要通过司法试验,然后充司法修习
生至少两年才成,从来没有做过什么国会议员三年就可以当起来的;他们的法官(裁判
官)、检察官也要这种条件,要有“法律素养”。昭和二十二年(一九四七)四月十六日公
布的“裁判所法”第四编中,对这些有详细的规定,他们的进步与严格.都不是我们的立法
老爷们所能借鉴的(日本的律师在旧制中只要司法试验合格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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