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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完整版-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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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人出生于富有的家庭,而另一些人则出生于拥有慈爱智慧父母的家庭,就这些个人而言,不存在道德上的优劣、公平不公平的问题。实际的情况是,有一些孩子能够一出生便拥有那些在任何时候都只有富有家庭才能提供的优势,而另一些孩子则承继了较高的智慧或在家庭中获得了较好的道德教育;然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二者都同样有益于社会。

  那些赞成私有财产继承制的主要论辩认为,私有财产继承制在控制资本方面作为防止财产流失或分散的一种手段以及作为财产积累的一种动因,都是极为重要的。当然,我们在这里并不准备对这个问题进行讨论,我们的关注点毋宁是,授予一些人以“不当之利”(unmerited benefits)的事实,是否构成了反对私有财产继承制度的有效论辩。毫无疑问,授予某些人以“不当之利”,显然是产生不平等的诸项制度性原因之一。就本书所论涉的问题而言,我们没有必要追究自由制度是否要求赋予遗产继承以无限的自由。我们在这里的问题只是,人们是否应当有自由将那些会导致实质性不平等的物质财产传赠给其孩子或其他人。

  如果我们同意父母所具有的那种“望子成龙”的天赋本能是可欲的,那么将这种努力仅限于非物质利益的传授,似乎就没有什么切实的根据了。家庭所具有的传承生活标准和传统文化的功能,是与其传赠物质财产的可能性紧密勾连在一起的。而且,我也实在不明白,将物质条件的收益仅限于一代人去享用,究竟会对社会有什么真正的助益。

  此外,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还可以提出一种观点,尽管它听上去颇有些庸俗,但却很彻底地揭示了一个道理:如果我们希望最充分地利用父母对其孩子的本能性的偏爱,那么我们就不应当禁止财产的传赠。显而易见,那些业已获致权力和影响力的人士在养育子女的方面有着各种各样的手段,然而我们可以确定无疑的是,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其中成本最低者当为财产传赠。如果没有这一通道,这些有权力和有影响力的人士就会想方设法寻找其他方式去安排其子女,例如将他们的子女安排在高位上,以使他们获得与财产传赠所可能给他们带去的好处相等的收入和名望;而这种做法无疑会导致资源的浪费,并会导致比遗产继承所会造成的更大的不平等。众所周知,所有取消了遗产继承制度的社会(包括共产主义社会),都发生了这样的情况。因此,那些反对因继承制度所导致的不平等现象的人士应当认识到,在人之所以成其为人的种种境况中,即使从他们这些反对遗产继承制度的人的角度来看,遗产继承制度亦属危害最小者。

  5.尽管继承制度在过去因被认为是不平等的根源而遭到了最为广泛的批判,但当下的情况就很可能不是如此了。平均主义论者的批评重点,现已转向集中于那些因教育方面的差异而导致的不平等现象。他们越来越倾向于以这样的方式来表达他们对机会平等的要求:就我们所知道的提供给某些人的最好的教育,应当免费向所有的人提供,而且,即使这一点在今天还不可能完全做到,那么一个人也不能仅仅因为其父母有能力支付此笔学费就可以受到比其他人更好的教育,而只有那些以及所有那些能通过统一考试的人,才应当被允许享用高等教育这一有限资源的利益。

  教育政策的问题引发了太多的争论,我们不可能在对平等做一般性讨论的章节中把这个复杂且重要的问题作为一个附带的问题加以处理;因此,我拟在本书第三部分专辟一章对这个问题进行详尽的探究。在这里,我们只想指出,在教育领域试图通过强制手段而达致平等,依旧不能解决问题,因为这种强制性措施也会阻止某些人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而不采取这种手段,他们本来是可以接受教育的。不论我们所可能采取的手段是什么,都无法阻止只是某些人才能拥有(而且由某些人拥有这样的优势是可欲的)的那些优势,被那些既不应获得这些优势又不能像其他人那样极好地运用这些优势的人士所获得。这个问题是不可能通过国家所拥有的排他性的强制性权力而加以圆满解决的。

  至此,粗略地考察一下平等的理想在此一领域于现代所经历的变化,当对我们不无启发。百年以前,亦即传统的自由运动(classical liberal movement)发展至高潮的时候,人们一般都是以这样的主张来表达其平等要求的,即“任才能驰骋”(la carriere ouverte aux talent)。这一要求包括三个含义:一是阻碍某些人发展的任何人为障碍,都应当被清除;二是个人所拥有的任何特权,都应当被取消;三是国家为改进人们之状况而采取的措施,应当同等地适用于所有的人。只要人们之间存在着差异并成长于各不相同的家庭,就不能确保人们起始于平等的起点,这一点在当时已为大多数人所接受。他们认为,政府的职责并不在于确使每个人都具有相同的获致某一特定地位的前途,而只在于使每个人都能平等地利用那些从本质上来讲须由政府提供的便利条件。这些人虽说没有经过严格地论证,但却也能想当然地认为,不论采取什么措施,其结果也必定是有差异的,这不仅是因为个人是有差异的,而且还是因为政府行动只能影响其间的一小部分相关因素。

  然而,上述认为所有的人都应当被允许进行尝试的观念,此后在很大程度上又被一个完全不同的观念所替代,这个观念就是,政府必须确使所有的人都始于一平等的起点并确使他们获致同样的前途。这种观点无异于认为,政府的目的并不在于为所有的人都提供相同的环境,而应当在于对所有与某个个人的前途相关的条件加以控制并将之与他的能力相调适,以确使他能够获致与所有其他人相同的前途。这种对机会进行调整以适合于个人的目的和能力的凭空构设,当是对自由的反动;再者,这种作法也无法被证明为是一种对所有可资利用的知识的最佳利用的手段,换言之,它只是假定政府知道如何能把个人的能力运用得最好,但却无法做出任何证明。

  当我们对这些要求的根据进行考察时,我们发现,它们所依据的乃是那些不太成功的人士对一些成功人士的不满,更直截了当地说,是忌妒。当下全力安抚此种不满情绪的倾向而且努力给这种情绪披上一件令人尊敬的社会正义外衣的倾向,正日益演化成一种对自由的严重威胁。晚近,更有人力图将这些要求建基于如下论辩之上,此一论辩认为,铲除一切会产生不满的根源,当是政治的唯一目标。当然,这也就必然意味着,政府的责任乃在于确使任何人不能比其他人更健康、有更高兴的性情、更适宜的配偶甚或更具前途的孩子。如果所有未实现的欲望都真的可以变成向社会提出要求的权利,那么个人责任亦将不复存在。当然,不论人变成什么样子,忌妒都肯定是一产生不满的根源,而且也是自由社会所不可能根除的一种根源。因此,维续自由社会的基本条件之一,很可能就是我们不鼓励妒忌,也不通过将妒忌伪饰为社会正义而支持由它所引发的种种要求,而是将其视为,一如约翰·斯图尔特·穆勒所言,“所有情绪中最反社会、最具危害的情绪之一”。

  6.尽管大多数极端的平均主义要求,都立基于忌妒,但我们也必须承认,那些在表面上要求更大平等的主张,事实上是一种欲图更公正地分配这个世界上美好事物的要求,从而其动机也是颇为可赞的。实际上,大多数人并不是笼而统之地反对不平等,而是反对这样一种事实,即在报酬方面的差异与那些得到这些报酬的人在品行(merit)方面的差异不相符合。对于这个问题,人们一般给出的回答是,尽管其他类型的社会在这方面无所作为,但是一个自由的社会,从总体上来讲,可以实现此种正义。然而,如果正义在这里是指报酬与道德品行(moral merit)相符,那么上述回答就是一种站不住脚的论点。但是我们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任何欲图将自由之诉求建立在这一论辩之上的努力,都将对自由构成极大的危害,因为这一论辩实际上承认,所给予的物质报酬应当与可承认的品行(recognizable merit)相符合,从而也是根据一不真实的主张而反对大多数人从真实的主张中推演出结论。正确的回答应当是,在一自由制度中,所给予的物质报酬应当与那些被人们所承认为品行的东西相符合的做法或主张,一般来讲,既不是可欲的,也不是可行的;而且一个人的地位未必就应当依赖于其他人对他具有的品行所作的评价,可以说是自由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

  这一论辩初看上去颇为奇异,甚至有些令人震惊,所以我请求读者在我进一步阐释价值(value)与品行(merit)间的区别以后再行判断。明确阐明这个问题的困难在于这样一个事实,即“merit”这个术语,乃是可被用来描述我的意思的唯一一个词,但该词却同时也可以在更广泛的、更含混的意义上加以使用。我在这里使用该词,仅仅是意指行为中值得赞誉的属性,亦即行动的道德特性(moral character),而不是指成就的价值(the value of theachievement)。

  正如我们从本书的整个讨论中所见,一个人的工作或能力对他人的价值,与可从上述意义上加以确定的“品行”(merit)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一个人的天赋或后天获致的才智,显而易见,会对其他人具有价值,然而这种价值并不取决于他因拥有这些天赋或才智而获得的赞誉。如果一个人试图改变他自己的天资和才能(或极普通,或极罕见)这个事实,那么我们可以说,他在这个方面很难有什么作为。一个智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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