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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完整版-第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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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的天资和才能(或极普通,或极罕见)这个事实,那么我们可以说,他在这个方面很难有什么作为。一个智慧的心智或一副好嗓子,一张漂亮的脸或一双灵巧的手,灵敏的机智或极具魅力的人格,在很大程度上一如一个人所具有的机会或经验,都是独立于一个人的努力以外的。在所有上述事例中,一个人的能力或服务对我们所具有的价值(他因此价值而获得报酬),与任何可被我们称之为道德品行或美德的东西,几乎没有任何关系。我们的问题在于,一人享有之利益应当与其他人从其活动中获致的利益相符合,这是否可欲,或者说,对这种利益的分配是否应当以其他人对此人品行的评价或看法为基础。

  根据品行获酬(reward according to merit),在实践中就一定意味着根据可评估的品行(assessable merit)来决定报酬。所谓可评估的品行,即指其他人所能承认者和赞同者,而并不只是指某个较高权势者承认和赞同的品行。这一意义上的可评估的品行,假定我们能够确定一个人已经做了某一为人们所接受的行为规则所要求他做的事情,而且这一事情使他付出了苦心和努力。然而,真实情况是否如此,却无法从其结果加以判断:因为品行不是一个客观结果的问题,而是一个主观努力的问题。欲实现一有价值的结果的努力,可能具有很高的品行,但此项努力的结果却可能是一彻底的失败,而且,一项彻底的成功可能完全是偶然因素的结果,从而也就不具有什么品行。如果我们知道一个人已经尽了其最大的努力,那么我们通常都会希望他获得报酬,而不论其努力的结果如何;如果我们知道一项最具价值的成就几乎完全是因幸运或上好条件所致,那么我们对做出该成就的人也不会有大多赞誉。

  我们当然希望我们能够在每一情形中都对价值与品行做出区分。然而在事实上,我们很少有把握对此做出准确的区分,除非我们拥有行动者本人所拥有的全部知识,其中还包括我们对他的技术和信心、他的心境和情感、他的关注力、他的精力和毅力等方面的知识。因此,确实判断品行的可能性,取决于对上述条件的完全把握;然而,人们根本做不到这一点;更有进者,正是人们普遍不能把握这些条件,也不可能完全拥有这方面的知识,构成了人们主张自由的主要基本依据。正是由于我们期望人们能运用我们所不具有的知识,所以我们才让他们在应对和处理各种问题时自行决定。但是,既然我们期望他们自由地运用我们所不具有的能力和知识,那么我们也就当然无力对他们的成就的品行做出判断。对他人的品行进行判断,假定了我们能够判断人们是否按照其所应当采取的方式运用了他们的机会,甚至还假定了我们能够判断他们在采取此一行动时所付出的努力和自我克制的程度;此外,这还假定了我们能够明确地区分出他们所获致的成就中,哪些部分出自于他们所控制的环境,以及哪些部分不是出自于这种环境。

  7.根据品行获酬,与个人选择自己的事业或职业的自由是根本不相容的,这在下述领域,亦即在努力的结果极为不确定的场合以及在我们每个人对各种努力的机会的评估又极不相同的场合,表现得尤为明显。在那些被我们称之为“研究”(research)或“探索”(exploration)这类思辨性的努力中,或在那些被我们通常称之为“投机”(speculation)的经济活动中,如果我们不给予成功者以全部的褒奖或全部的收益,那么我们就不可能指望把那些最具资格者吸引来进行这些工作;这就是说,尽管许多其他人在这方面所做出的努力也极富品行,但却不能分享那些成功者的褒奖或所得。正是由于没有人能事先知道谁将成为成功者,所以也就没有人能够指明谁的努力具有更高的品行。如果我们让所有认真努力的人都分享奖赏,这显然会有悖于我们的目的。再者,只要我们采取这种做法,我们就必须使某些人掌握权力,以决定谁将被允许加入这些努力者的行列。如果人们在追求某些并不确定的目标的时候必须运用他们自己的知识和能力,那么他们的追求就不应当受其他人关于他们应当如何行事的观点的影响,而应当只受其他人赋予他们所旨在获致的结果的价值的指导。

  以上所论,如果对于那些通常被我们视为富有风险的事业来讲明确为真的话,那么它对于我们所决定追求的任何选定的目标,亦无不为真。众所周知,任何这类决定都充满了不确定性,而且,如果我们欲使此一选择尽可能的明智,那么我们就必须根据预期中的可供选择的诸项结果的各自价值来评定它们。如果所给予的报酬与一个人经努力而做出的产品对他人所具有的价值不相符合,那么关于是否还值得继续为追求此一特定的目标而去努力和冒风险,他便失去了判断的依据。更有进者,在这种情况下,他还不得不按他人的要求去做事,而且他人就他的能力如何才能得到最充分运用的估计,也就成了确定他的义务和报酬的标准。

  当然,通常的情况是,我们并不奢望人们能够获致最高限度的品行,而是希望他们能够以最小的痛苦和最少的牺牲,从而亦就是在最低限度的品行的基础上去实现最大限度的效用。不仅我们试图对所有的品行都给出公平的回报是不可能的,而且即使是把获致最高限度的品行作为人们应当实现的主要目的,也不是可欲的。任何诱导人们这样行事的努力,都必定会导致这样的结果,即人们虽说提供的是同样的服务,但却会得到不同的报酬。我们能够有信心做出明确判断的,只是结果的价值,而不是人们为实现此一结果而付出的不同程度的努力和精力。

  一个自由的社会对行动结果提供的酬赏标准,具有如下的作用,它们能够告诉那些为这些酬赏而努力的人士付出多少努力是值得的。再者,提供同样结果的人,也会得到同样的报酬,而不论这些人所付出的努力是否相同。以上所论,不仅适用于那些对不同的人所提供的同样服务给予报酬的事例,而且更加适用于那些对要求不同天赋和才能的不同服务给予相应不同的报酬的情况:因为它们与品行无甚关系。从一般的情况来看,市场会赋予每一种类的服务以某种价值,亦即这些服务对那些从其中获致利益的人所具有的价值;但是人们却很难知道为了获得这些服务而付出如此之多的钱是否有必要,而且毋庸置疑,社会通常只会给予这些服务以相对于其应得的要少得多的报酬。近来有报道称,一位钢琴家说,他愿意演出,即使让他出钱以得到演出的特权,他也愿意;这一事例很可能反映出了许多人的境况,即他们能从中挣得大笔收入的活动,恰好是他们的主要乐趣所在。

  8.尽管大多数人都想当然地主张,任何人所得之报酬不应当超过他所付出的代价和努力,但是我们却需要指出,此一主张实是以一种虚假的预设为基础的。这是因为这一主张假定我们能够在每一个别情形中精确地判断出人们能多好地运用他们所获致的机会和才智,并且还能够根据所有使其成就成为可能的环境因素而确切地判断出他们成就中的品行。此种主张还假定了某些人能够在终极的意义上确定一个人的价值所在,甚至有资格确定一个人所能达致的成就。因此,这种主张所含有的预设,恰是主张自由的论点所明确予以反对的,即我们能够知道而且的确知道引导一个人行动的所有因素。

  如果在一个社会中,个人的地位是根据他与人们关于道德品行的观念间的相符程度而加以确定的,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自由社会的对立面。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们是因为履行了义务而不是因为获得了成功而得到报酬的;而且每个个人的每一举动,都受其他人认为他应当如何行事的观念的指导,因此之故,个人也被免除了自行决定的责任和风险。但是我们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既然任何人的知识都不足以指导所有的人的行动,那么也就没有任何人有能力根据品行对所有的努力给出报酬。

  在我们的个人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都是依据这样的假定来行事的:是一个人的服务或工作的价值而非他的品行,决定了我们对他所应承担的义务。较为亲密关系中的情况如何,暂且不论,但是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我们一般都会认为,在我们能够获得其他人以较小的代价所提供的服务的情况下,某个人虽蒙受了极大的牺牲为我们提供了一项同样的服务,他也不能因此要求我们根据他所做出的牺牲来对他承担义务。在我们与他人进行交往的时候,我们还会认为,如果我们对具有同等价值的服务给予同样的报酬,而不考虑向我们提供这些服务的特定个人所可能付出的不同代价,也是公平之举。决定我们责任的,乃是我们从其他人提供给我们的服务中所获致的利益,而不是他们在提供此类服务时所具有的品行。我们也希望在与他人的交易中得到报酬,但根据却不是我们的主观品行,而是我们提供的服务对他人所具有的价值。的确,就我们根据我们与特定人的关系而进行思考来讲,我们一般都能意识到,自由人的标志乃是其生活并不依赖于其他人对他品行的看法,而只依赖于他给其他人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只有当我们把我们的地位或收入视作是由整个“社会”决定的时候,我们才会要求根据品行获酬。

  道德价值或品行虽说是价值之一种,但并不是所有的价值都是道德价值,而且我们大多数的价值判断(judgments of value)也都不是道德判断(moral judgments)。这在自由社会是必然的,而且也是极具重要意义的一个方面。不能区别价值与品行的差异,始终是导致严重混淆的根源。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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