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相对容易一些。把行政合同纠纷纳入司法审查之中,加强法院的控制,
也是依法行政原则放宽后所必需的制度安排。
【行政合同与社会承诺之间的区别】
(1)政府向社会承诺在一定期间内要完成若干公众关心的社会
公共福利、经济发展及城市建设规划。
此乃执政纲领或者规划,在国外是争夺民众支持率的政策表达,
在法律上没有权利义务关系,显然不属于行政合同。
(2)政府向公众承诺,在管理任务、办公程序、办事期限以及
应达到的标准等方面提出对自己的具体要求,接受公众监督。
这些承诺多半以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机关内部规则的形式出现,
对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约束力,但还不能言之为行政合同。其不具有行
政合同的基本特征:特定当事人之间协商合意达成的协议,其实质是
规范行政机关的运作方式。违背承诺的,应该可以用信赖保护原则、
118
… 页面 119…
合理期待原则等获得救济。
(3)政府的承诺若是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而不是以内部文件
形式出现的,那么,有可能形成行政合同。
2.行政合同的缔结
【缔结合同的权限问题】
是否每个行政机关都有权缔结行政合同?
这个问题的提出是与传统的依法行政理念联系在一起的,其试
图解决:在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自主地缔
结行政合同?
由于严格规则主义的消退,在原理上已经一般性地认可行政机
关不经法律授权即可缔结行政合同。虽然许多国家还是通过一些单行
的立法加以明确规定,但不能由此导出在权限问题上的严格立场。不
过,与其说完全放弃了严格规则主义,倒不如说严格规则主义的方向
转移了——转向强化程序规则和司法审查规则。
【缔结合同的方式 (体现公开竞争原则)】
(1)招标
法律应明确规定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的一系列规则,
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可以是公开的 (所谓公开招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也可以是有限制的 (所谓邀请招标,以
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由于邀请招
119
… 页面 120…
标是向特定投标人发出的,所以,原则上,一要限定范围,二要公平
确定投标人资格,三要形成竞争(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邀请招标必
需向三个以上投标人发出)。邀请招标即为王名扬先生在《法国行政
法》一书中所说的邀请发价。
中标的条件(招标投标法第41 条):要么,能够最大限度地满
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要么,能够满足招标文件
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
的除外。
行政机关若发现中标人的确不适合执行公务,一般可举行第二
次招标。(招标投标法第42 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
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竞争范围大,可在较大程度上防止寻租、避免财政浪费。
(2)拍卖
与招标的不同:竞拍人彼此知道各方给出的条件。一般适用于
国有资产的出让。
(3)协议 (直接磋商)
与特定行政相对人就行政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后订立合同。协议
的公开性程度较低,一般适用于不宜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订立的合同:
研究、试验和实验合同;情况紧急的合同;需要保密的合同;需要利
用专利权或其他专有权利的合同;需要利用特殊、高度专门技术的合
同。
120
… 页面 121…
3.行政合同的履行
行政合同上的权利义务配置,多半体现在合同履行方面。
【行政主体的权利】
(1)要求对方当事人本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重视对方当事人的个人因素,未经行政机关同意,不能由他人
代为履行。当事人免除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只能是出现不可抗力(不
可抗力与当事人行为无关;事件发生不可预见;合同履行根本不可
能)。在法国,出现不可抗力,当事人可以请求行政法院解除合同义
务。
(2)监督和指挥合同履行的权利
私法合同(除劳务合同外),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不具备经
常性的指挥命令权,而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享有此项权力。在法国,
无论合同条款是否明确规定,最高行政法院都会认定。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
止进行监督检查”
(3)单方面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
行政机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依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变化而随
时调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在法国,最高行政法院认为行政合同中放弃这种权力的条款无
效。不过,行政机关只能在公共利益必要的限度内变更,而且,相对
121
… 页面 122…
人因负担加重可获补偿。行政合同缔结以后或在履行过程中,由于社
会情况变化,原有合同已经不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时,行政机关可
以单方面解除。这项权力,行政机关亦不得事先放弃,但相对人有权
获得补偿。
在德国,没有赋予行政机关普适的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
利,而是鼓励当事人先协商调整契约内容,以应对情事变更。若协商
不成,则诉诸法院。不过,为了防止公共利益重大损失,行政机关在
紧急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行政合同,解除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说
明理由。
在我国,有些法规在规定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时确立了经济平
衡原则,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在特殊情
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
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
的补偿”。
(4)制裁权
法国行政法上认为,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合同约定的行政相对
人可直接予以法律制裁。
制裁权的特点:第一,不论合同中有无规定,当然有制裁权,
不必事先请求法院判决。相反,若行政机关违反合同,相对人不能主
张私法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可以请求行政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赔偿损
失或者解除合同,但在请求同时必须继续履行合同;第二,有多种制
裁手段,如金钱制裁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代执行、解除合同 (不
122
… 页面 123…
给相对人任何补偿,即不适用经济平衡原则)
制裁权的限制:第一,不能采取刑罚手段;第二,催告履行义
务无效为前提,除非有紧急情况或合同另有规定;第三,对制裁不服
可行使诉权
德国行政法上,并不认可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制裁权,而是允许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没有约定“自愿接受即时执行”
的条款,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判决书为执行名义。
在我国,体现制裁权的条款有:“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规定
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
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
罚”。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取得报酬权
报酬通常在合同中规定,也可能由法律、法规规定。除了金钱
报酬以外,合同中还可能规定当事人可以利用行政机关的公共设施、
资料。在当事人需要大量投资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给予其他经济
利益,如贷款、津贴、担保、减免税赋等。报酬条款一般不能单方面
变更。
(2)损害赔偿请求权 (行政过错)
(3)必要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
当事人在合同规定以外自动提供额外的给付,其为履行行政合
同所必需,或者对行政机关非常有益,可请求行政机关偿还这些费用。
123
… 页面 124…
(相当于无因管理)
(4)不能预见的物质困难的补偿权
如在公共工程进行中遇到当初不能预见的地质结构,导致履行
本身的困难。
(5)行政行为损害的补偿权
一则,单方面变更、解除合同所导致的损失;二则,如果国家
法律对合同中涉及的原材料征税导致对方当事人负担加重。
经济利益平衡考虑;政府信誉考虑;实际损失为限。
(6)不可预见的困难情况的补偿权 (经济风险)
条件:
①特殊的、不可预见的情况 (物价波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