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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网罗论坛]寒寒-第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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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总可以购买私人保险作为准备,可是这不过是传统上经
常被人用来阻碍各种社会安全立法的一种说词,充满了维多
利亚时代自助哲学的余气,抱残守缺的法律则一成不变地主
张:  “意外事件的赔偿必须证明该项责任应由某一位替自己或
他人过失负责的人承担。”随着法律制度中社会安全观念的发
展,这类思想逐渐显得不合时宜,可能终于会被广泛的安全
计划所取代,而在某些方面以(英国)习惯法现存的个人责任作
为补充。这里,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只是在社会中缔建某种
形式的基本价值,却会使多少原则性的问题发生争端,不过
接受像这样一项新价值,无可避免地会使它本身产生冲击力,
并循法律体系中的许多—若非所有—方面而广为流布。11
      7。言论与新闻自由(Freedom             of  Speech    and   of  the  Pres
s)
      任何一个崇尚民主与平等的社会,必定把言论自由与出
版自由视为基本价值,因为若没有这些自由,发扬民意、凝
聚众志并以舆论监督政府机构的可能性更微乎其微。从而在
成文宪法里,若把这种自由放在各种基本权利的中心地位是
很自然的事。但是,即使我们利用宪法保障这些自由,它们
被人如何解释,以及实际的效益如何依然很可究洁。言论自
由很难完全不受限制,因为任何一个具备合理秩序的社会都
有关于诽谤的法律,禁止人们对别人的名誉作不必要而且不
实在的攻汗。此外可能还有其他的限制存在。即使一个国家
自由得允许人民公开或私下对政府作任何批评,包括它的基
本宪法、经济及社会结构等,可是法律依然会区别那些意图
煽惑他人以暴力推翻宪法或政府的言论。在英国的叛乱法中,
我们可以看到目前一般人对这种区分所作的阐释;不过要划定
这条界限始终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且,多数—如果不是全

                                                           … 120 … 制作:寒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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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部—的法律制度对它认为狠裹的出版品或图画通常都有限
制。而所谓的“狠裹”对成熟或不成熟的心灵会有何种影响
却依然十分暖昧,在现代心理学的研究中,还不能以任何确
定的形式予以证实。目前的情形是,大部分的社会认为有若
干种类的色情刊物不宜出版,不仅因为它们可能有害,同时
也因为它们抵触了某种既定的鉴赏标准。不过,禁止狠裹品
的法律偶尔会被用来查禁比较严肃的文学著作,譬如乔伊斯
和左拉的作品。一种比较开放的态度,最近已经日形普遍,
这一点,可以由英国通过 1959 年的《狠裹出版物法案》(Obs
cene    Publications    Act   of  195912),而获得充分的证明。到目
前为止就英国来说—在美国,这种看法早于若干年前就已确
立—众所公认的原则似乎是只要一本书内容严肃,而且不是
纯为淫秽的读者而写,就不能只因为它用字粗俗或对于性作
赤裸的描述而邃然视为非法。13
      言论自由的另外一种观察角度是它和检查制度的关系。
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通常表示没有事前的检查制度,换句话
说,作品可以自由出版,但要承担随后可能引起的法律诉讼。
它们的依据是关于诽谤、煽动、狠裹等的一般法律,而不是
任何单纯的行政决定。这就是目前书籍与期刊在英国所处的
地位,不过检查制度在联合王国中的其他方面确实存在;大部
分的娱乐界就受某种形式的检查制度所节制。以剧院为例,
掌礼大臣(Lord        Chamberlain)在任何公共剧院节目实际演出之
前有实施检查的法定权力暨义务,直到 1968 年废除。至于电
影,并没有官方或法定的检查制度,但它的一种替代物却以
自我检查的方式出现,那就是由这个行业设立检查小组,就
个别的影片决定是否颁发放映许可,同时在许可中指明适于
观赏这部影片的观众。而且地方政府有权力按照他们的意思
制定标准,颁发或吊销电影院的执照,这样使他们可以控制
自己辖区内戏院放映的影片。虽然这些机构通常都会接受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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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检小组的放映许可,不过他们仍然握有最后的权力,可以播
映一部事实上业经电检小组查禁的影片,或是不顾电检小组
的放映许可在他们的辖区内禁映某一部影片。到目前为止,
在商业电视与广播方面,独立广播局(Independent                      Broadcasti
ng   Authority)有法定权力检查独立节目制作人所提供的,并由
该局播出的每一个节目。英国广播公司(BBC)是它自己的检查
人,因为它在决定何种节目应该或不应该播映时,可以完全
 自主;虽然这种权力并不是由另一个机构行使,依然不失为一
种检查。这些检查方式,特别是施于剧院的那种 14,已经引
起极多的批评,有些人认为根本不该有检查制度,也有些人
认为假如一项表演在某些方面抵触了法律应当循诉讼的途径
去解决。
      在这里,真正困难的是决定言论自由要求我们忍受的极
限究竟如何?因为除了诽谤和狠裹等问题以外,还有另一项问
题,那就是以娱乐或广播等大众媒体作为工具宣传一种就社
会整体而言或对其中重要或部分成员来说极可憎恶的意见
时,或对某一团体形同攻击的主张时,可以容许的限度如何?
一旦我们承认,对这类事情,若干限制确有实需,那么这些
限制究竟应该由一些行政团体执行,抑或最后应由法院来处
理,只不过是个技术问题。在理论上,这些工作涉及鉴赏的
风格,由法律机构担任并非易事,当然我们没有理由说这些
不是法院得以管辖的问题。而且由法院过去对于所谓淫秽文
艺的态度来看,并未显示它会采用比某些行政机关更宽的尺
度。也许一种可以兼顾行政效率与言论自由的折衷办法,是
由一个行政团体或官员来执行这种必要的检查,但由一个独
立的裁判机关来受理因为他们的决定而引起的申诉。
      在所谓“忍耐极限”方面甚至还有一个更基本的问题巫
待解决,那就是一个民主政府对于本身意在挑拨对某些特定
团体不满情绪的思想,究竟准备容忍它被传播到什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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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举例来说,法西斯主义的党徒是否可以享受民主国家的“容
忍”来鼓动民众对他们憎恶或不齿的特定团体兴起不满的心
理?譬如,根据 1936 年《英国公共秩序法案》(English   Public
  Order    Act  1936),在公共集会中谩骂或用侮辱性的言词如果
已达到危害治安的程度就是犯罪。假如一个人故意对某一群
特定的人使用侮辱性的言词,而被侮辱的人可望出席这项集
会,或因为受他挑拨而以暴力发泄他们的敌意,便可以提起
诉讼。15 不过法律中并没有任何规定,禁止撰述或散布例如反
犹太主义或种族主义的文字,有人认为在这一方面法律应该
加强。然而,人们可能有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认为法律应
该注意与公共秩序有关的问题,因此不必干涉意见的表达,
即使像是因为肤色、种族或信仰而对某一群人感觉厌恶,不
论这种观念多么受人批评,或者可能惹起多大的敌意。另外
一项观念,认为容忍是民主社会各项价值中的主要特征,这
项观念包含着似乎矛盾的性质,那就是宽容的对象应及于任
何人和他们所持的意见,只有刻意鼓动对其他团体偏执思想
的个人或团体例外。后面这一种看法认为压制这类偏执是道
德和法律上的双重权力,虽然这并不表示,此举必定明智;而
且应否采取行动,还要权衡利害以及特定时期基于公共政策
的其他考虑。很明显的一点是,即使上述第二种观念也不表
示有任何团体可以免于别人的批评,而仅仅是说不允许辱骂
某一团体的成员或为了促使他们遭到压迫或沦丧法律上的能
力而意图煽动对他们的仇恨。16
      一般人研究检查制度都由消极的一面着眼,但它们当前
最大的意义却是在积极的那一面。大众传播时代的真正危机
之一,是这些主掌舆论的工具,由于报业的合并、出版公司
的倾轧而有日渐沦于少数人士手中的趋势;此外广播设施,不
论音响或电视,不是操纵在公共官署的手里,就是被少数商
业机构把持。许多危险因而产生,在这一方面它们已经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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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证明,那就是这些媒体曲意迎合民意的传统标准制作它们认
为可以接受的东西,以致比较深刻并且真正超然的新闻与娱
乐遭到排挤,而呈现在群众眼前的材料则普遍趋于松散。法
律本身显然无法提倡这种积极超然的性质,虽然我们可以想
象有些措施能够用来禁止或控制合并,同时保证检察机关的
作用不仅仅是严格维护有关鉴赏与舆论的传统标准而已。
      在所有的“大众传播工具”中,新闻显然身踞要津,因
为它有一种独一无二的能力,可以作大众意见的中心。基于
这个原因,有人意图把新闻自由视为至高的自由,应该超乎
民主社会中任何其他自由之上。不过这样未免忽略了报纸因
为所有权操在少数报业大亨手中,而在一个民主国家中所占
的特殊地位。而且为了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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