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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而必须具备的特性,因此为大家所接受,这时财产的社会
功能可能被看得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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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目前在私有财产的承认方面,基本观念依旧主张除非有
适当的补偿,不能任意征收。虽然对于什么是适当的补偿,
不同的人士间可能会有极大的歧见存在。二次大战以后,英
国的工党政府创制了一项立法,规定补偿的计算必须依据土
地现有的利用价值,而不考虑它的开发潜力在市场上可以售
得的价值。保守党政府修正了这项法案,使补偿费和土地的
整个市场价值建立起关联,包括它的开发价值。
06 在这里我们
看到一个很好的例子,它说明一项事实,即使某些自由的效
力被人普遍接受,可是它的正确解释仍然可能极端分歧。
4。结社的权利(The Right of Association)
在这个标题下,我们要讨论许多类型的团体行动。包括
各种团体,不论是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或其他,它们的
组织及执行事务所牵涉的权利问题。它同时包括商业机构应
如何组成,在何种限度内应该予以合法的限制,使公众免于
垄断、诈欺或限制性营业的侵害。因此许多现代的公司法对
保护投资人在公司发行股票或处理业务的过程中不受瞒骗或
其他不当伎俩为害的各种措施都很注意。还有劳工自行组织。
工会的权利,以及在团体基础上与雇主或代表雇主的社团交
涉的问题,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项,是群众为了表示抗
议,或影响舆论或其他目的而举行公共集会的权利。
这种集会的权利,在近代引起过相当尖锐的争论,也为
立法者和法院带来相当多的问题。政府当然有维持公共秩序
的权利,可是在紧要关头,这往往会和百姓举行示威集会的
权利冲突。举例来说,倘若这些群众公然表示,他们集会的
目的是要煽动社会敌视其中某些特殊群体—譬如在种族或信
仰上屈居少数的人—或意图施以凌辱,这种集会是不是也被
允许呢?在英国,由于 1930 年代法西斯主义的突然兴起,人
们在极迫切之下通过了 1936 年的《公共秩序法案》(Public
Order Act of 1936),禁止在公众场所穿着非官方规定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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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服,同时限制在公众集会中使用谩骂的言词。由于举行公众
集会的权利与更为普遍的意见表达自由关系密切,因此在那
项标题之下,我们将更为详细地讨论这个问题。
5。劳工自由(Freedom of Labour )
这项权利在近代的发展主要和工人的工会组织有关。许
多问题都在工会的对外关系中产生,不是牵涉到其他工会就
是牵涉到雇主,同时也有许多内部问题,譬如工会的组织以
及他们和会员或非会员的关系。在经过相当长的时间被视为
非法组织之后,工会已经为自己建立了适当的角色,成为现
代民主社会中相当重要的一个机构。不过,由于 1971 年通过
的《工业关系法案》(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74)使若干影
响深远的法律限制开始生效。一个新的法院设立了,(全国工
业关系法院)掌握着广泛的权力,包括将藐视法庭者判令下狱
作为最后的制裁。这个法案成为许多非难的根源,某些举足
轻重的工会一直与这个法案以及新设的法庭争执不休。1974
年工党政府废止了工业关系法案,而代以一种新的立法,那
就是 1974 年的《工会与劳工关系法》(Trade Union and Lab
our Relations Act 1974),工人拥有参加工会的权利,一名受
雇人若因加入某个工会或参与它的活动而被解雇,将被视为
不公平的解雇,受雇人可以因此请求赔偿。可是倘若他是因
为拒绝遵照工会的人会规定参加或停留在某一工会而被解
雇,这种赔偿请求权就会被剥夺,除非他的拒绝是基于宗教
信仰或被认为有正当理由。《工业关系法案》同时创设了一种
新的“不法行为”,也就是所谓“不正当工业活动”(unfairind
ustrial practice),可是在新的立法下,这项规定已被删除。策
动或助长商业争端的行为,再度不负侵权责任。而且从 1971
年的法案造成转变以后,工会不受侵权诉讼干扰的权利被重
新确立,工人在他们自认利益遭受危险时实施罢工的权利也
得到重申,并被认为是民主社会中的基本自由之一。不过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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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自由的界线却从未能够确定,现代有关合法的罢工纠察行
动应受何种限制的争论就是很好的证明。1974 年的《工会法》
(Trade Union Act)强调和平方式的罢工纠察是合法的。工会
会员可以“为和平搜集或传播消息,或劝导任何人工作或不
工作而前往工厂或其附近,或他人可能出人的任何场所(只要
不是他的住处);07 。可是他们能不能为了向车上的乘客进行宣
导而接近或拦截汽车,判决 08 驳回了这种请求,劳工总会一
直力图使纠察罢工的权利扩大适用于上述情形,可是却牵。涉
到许多争议,譬如这种扩张是不是构成对不罢工者或公众权
利不可忍受的侵犯。
在这些争执背后所隐藏的问题是政府应不应该干预工业
关系,如果应该,程度如何?09 一般来说,传统的英国观念是
采取不干涉主义。1971 年的《工业关系法案》摒斥了这种思
想,结果使劳工关系陷于混乱。因此 1974 年的法律,不得不
结束这种想把劳工关系纳人严密法律架构的实验。不过其他
的国家,像美国、澳洲以及北欧各国却对一种司法或准司法、
强迫或半强迫的仲裁制度寄以相当的信心。至于后来成立的
调解及仲裁小组,必须获得争端各方同意才可进行调解或指
定仲裁人,它能不能有效地适应这个棘手的问题,只有在未
来才能知道。
6。免于匿乏的自由和社会安全(Freedom from Want and
Social Security)
使每一个人不仅免受贫困所苦,同时不论有无工作,都
能享受合理的生活水准,逐渐成为现代国家所崇尚的价值之
一。譬如在英国,一种复杂的全民保险制度已经开始实施,
尽管它有许多错误与缺陷,至少目的是想替失业危险与在职
期间所受的伤害提供综合保障,并为退休者预备年金。此外
一项包括国民健康的广泛计划也已经着手实施,以便为全体
民众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这种强调以整个社会分担不幸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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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的危险,而不让特定的被害人承受一切的思想,促使人们
努力扩张保险的观念,把它的范围延伸到日常生活中许多其
他方面。
其中最明显的是因使用汽车而在公路上受伤的危险,这
个问题演变的结果,形成广泛的第三人强迫保险计划,因为
一个人若在交通事故中遭到伤害,即使有过失的驾驶人没有
足够的经济能力,被害人也可以由保险公司那儿获得赔偿。
这种社会安全的价值,以及认为保障这种价值是法律制度主
要目的之一的信念,似乎在某些方面,与一般公认民事责任
的原则抵触,它限定除非一个人能够证明侵权行为人有过失
或错误才能接受损害赔偿或救济。
10 这种认为赔偿必须在证明
有可以归责的行为后才能获致的观念,在工业伤害的情形中
已经受到若干排斥,英国以及许多其他国家都设有赔偿规则,
对雇用期间所受的伤害提供法定范围的补偿。的确,在英国,
这项规定只是一般(英国)习惯法上“责任”的增添而不是要加
以取代,假如有人证明意外的发生是出于雇用人本人或他应
负责的某人的过失,那么习惯法上的责任仍然可以成立。不
过在有些国家里面,譬如加拿大,对工业伤害的赔偿规定已
经完全取代了(英国)习惯法上的责任。尽管如此,一般而言保
险的观念还没有被援用于其他类型的意外,像是道路交通事
故,因为,我们必须记得,即使是第三人保险契约也只有在
驾驶人被证明因过失而肇事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效力。
整个来看,目前有一种流行的观念,认为我们可能需要
一种更普遍的社会安全制度,使人们在工业伤害之外不受其
他意外危险的威胁,它们的结果可能使人们无法工作,或丧
失谋生的机会,不论对他们本身或他们的家属都是严重的损
害。难道在这种例子中,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系于证明某些
特定的侵权行为人,确实曾有过失?在许多案件中,这一点很
难做到,而且,从另一方面来看,这和实际情况—“某人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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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遇不幸,社会正义需要整个群体来补偿他,以免由他一人独
当所有的损害”,可能毫无关系。或许有人认为,不管怎样,
个人总可以购买私人保险作为准备,可是这不过是传统上经
常被人用来阻碍各种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