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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之上。同样地,现代的存在主义者也摈斥理性而醉心于个
人内在的自由,认为那是真正道德的根源。
实证主义者,一方面对能受理性考验的系统寄予信心,
一方面又尽心竭力地探讨现阶段文明中的固有价值,研究在
今天的环境之下,怎样能使这些价值获得最佳的实践,而非
制定一套完美却不容更改的价值,妄称这是古往今来无分珍
域的标准。实证主义者相信,如果我们把法律的效力与道德
价值分开,对人类的社会问题,就会有更清晰的了解。不过
他们并不像早期的实证主义者那样,坚信法律人的工作仅仅
是分析法律原则,然后按照逻辑,有系统地适用于新发生的
状况。如同我们曾经指出,实证主义并没有强迫大家采用这
样狭隘的观点,至少当今比较进步的实证主义承认,法律固
然是一种自主的学科,仍然和其他方面的人类活动有密切的
关联。因为法律若与它所追寻的目标分开,就不能正确地被
人了解或探究,即或这些目标只是暂时、多变而且没有绝对
恒定的形式。因此,法律人必须掌握社会固有的价值体系,
在它的架构内,解决法律系统在发展为求取正义的制度时所
导致的许多问题。
当然,其次两章首先要讨论法律与正义的种种关系,然
后说明人们怎样努力,把西方社会或受西方影响的非西方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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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所发展成或发展中的价值系统,编入现代法律体制的网署
之中。
【注释】
01。 E 。Halery; Growth of Philosophic Radicali、(M。Morris 译);p。27。
02。 不过他曾声明: “如果根据精确的估计,反抗可能导致的祸害,比屈服可能导致的
为小”,那么功利的原则,将认为反抗是正当的。
03。 D。 V。 Cowen,The Foundations a f Freedom(1961)。
04。 Positivist Thought in France during the Second EmPire(1959),P。28。
05。 Malcolm Cowley,Literary Situation in America(1954),PP75 一76。
06。 C 。R 。Leslie,Life of Constable,(Phaidon edition)P。323。
07。 Basil Taylor,The ImPressionists and Their World,P。7。
08。 同上,p。11 。
09。 Bentham,Of Laws in General(ed。Hart)。
010。 见十二章。
011。 见十一章。
012。 一位著名的人类学家已经发现这种禁诫(restrains)的共通成分非常有限。
第六章 法律与正义
在前一章中,我们已经试着说明,法律何以需和适用它
的特定社会所公认的价值体系发生关联。这一价值体系,可
能,事实上也的确因时因地而不同。虽然,也许真如实证主
义者所主张,要证明任何一种特殊的体系“也许”或者“确
实”超乎群伦具有绝对崇高的性质,是不可能的事情,不过
倘若一个社会相信它所崇奉的价值是所有同类中最高的,它
一定会根据这些价值来批判现存的法律,并把法律中与他们
组龄的地方加以修订。
或许有人会说,不论如何,这对法律怎样发生作用是一
项很好的概述,特别是对—一个享有相当程度和谐的—文明
社会所崇尚的目标,可是,还有一种更普遍的目标是各地法
律所追求或应该追求的,那就是“正义”。也许有人会强调,
法律观念一定与正义不可分离,假如大家公认正义是法律应
该致力的最终目标,那么我们可以更直接地达到这个目标,
而不必被不同社会中相互冲突、又不确定的价值体系所困扰。
因为,不管怎样,人们不惮辛劳设法使它化为法律的这些价
值,本身难道不是普遍追求正义的行动中一项单独的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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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这个问题,对于了解法律十分重要,鉴于上述观念如此
广泛地为人所接受(耸立在伦敦中央刑事法庭外,“正义”手
持天秤的雕塑可以作为象征),足见法律一定在模仿正义,法
律如果背离了正义,不是一项矛盾就是一种讽刺。因此,当
我们用后面的一章,讨论以法律制度使西方社会中流行的特
定价值发生效用所遭遇的困难之前,在这一章里,我们先试
着去澄清“正义”一词的意义,以及它和法律的关系。
什么是正义
在这项研究开始以前,至少有一点很清楚,那就是不论
正义的确实意义如何,它本身属于一种道德价值,也是人类
为了追求美好生活而为自己拟定的目标之一。假如人生中一
切道德目标都属于“善”,那么正义一念就不过是道德为人类
所设这许多“善”中的一种。特定的“善”本身如果不是一
种手段,就是一种目标。举个例子,我们可以把“幸福”本
身当做目标,把“自由”当做寻取“幸福”的手段,而不是
它本身含有某些“善”。换句话说,我们可以把人类社会中各
种的“善”或“价值”按照层次加以区分,因此其中有些只
是追求较高价值的一种手段,而全体则在导向某些终极的
“善”。因此在功利的思想体系之下,终极的善就是“最大多
数人的最大幸福”,对它来说,其他所有的“善”都是次要的。
就像我们已经说过的,“什么是终极的善”并非可以证明
的事情,而是一种选择,倘若我们愿意,可以把正义本身放
在这个层次的尖峰之上。确实有法律人,甚至一些出色的哲
学家像柏拉图,把正义 01 当做道德世界的极致。我们前面提
到,希伯来人对伦理与道德的观念,似乎也带有若干这种思
想。
关于正义这种普遍的看法究竟能有什么意义?我们已经
解释过在柏拉图的伦理中正义所扮演的核心角色,因此扼要
地叙述一下柏拉图观念中的正义,不失为这项讨论一个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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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起点,看看它能否带来我们企盼的答案。
柏拉图式的正义
在他著名的语录,现在称为《理想国》的著作中,柏拉
图开始解释正义的意义。对柏拉图来说,公正的人他的内在
宇宙就是公正社会形象的一个缩影。因此他想借对一个公正
社会可能情况的描绘,来寻求正义的意义。柏拉图认为公正
的社会就是理想的社会,不论能否在世间实现,都是一样。
这样的社会是公正的,因为它在柏拉图的观念里,合乎他所
谓的正义。这个看法似乎是主张任何事或人—因为柏拉图认
为正义适用于物一如它适用于人—各有他适当的地位,正义
的意义就在遵从这个“地位”。譬如,一件工具,像是锯子或
手斧,在木匠的工作中有着适当的地位,那就是柏拉图眼中
的“正义”;同样地,木匠与医生也有他们的适当地位,换句
话说,木匠做活,或医生治病,尽其力量使这些工作臻于完
美就是正义。基于同一理由,只有睿智的人才适于治理国家,
因此在公正的社会里,只有这种人能做统治者。
这种有关正义的观念,很难被现代自由主义的思想所接
纳。因为它很明显是发端于亚里士多德的主张,认为每个人
天生就适于某些特定的工作,背弃这些工作,他就是不义的
人。这有一点类似把社会分为僧侣、武士与劳工三个阶级的
封建思想,每一阶级都有独特的任务,不容膺越。当然柏拉
图已经远逾封建思想,他主张选择统治者不应根据出生,而
是根据成就,在获得统治者的资格以前,他们必须通过复杂
而漫长的教育程序。柏拉图的思想体系似乎同样建立在一项
错误的假设上,那就是每一个人天生适于某种特定的工作或
任务,同时社会上也有适于每一个人自然察赋与性向的工作
存在。甚至自由的百姓与奴隶之间的区分也合于这种形态,
因为,像亚里士多德后来辩称的,有些人天生就是奴隶,因
此只适合操作贱役。同样,柏拉图在他的公正社会中,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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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为许多人视为道德价值精髓的仁慈、怜悯、博爱等感情因
素留下一席之地。整个来说,柏拉图当年关于正义的观念,
以现代西方标准衡量,除了对我们本身社会极欲追求的至善
树立了极不恰当的规范之外,在原则上难以接受。
形式的正义与平等
正义的观念可能会因时而异。这一点可以用事实充分说
明,对希腊人而言,正义的本质包含着不平等的观念,因为
人类(物体也一样)相互之间天生就不平等,所以应受差别的待
遇,而在今天的时代,我们敢说,平等已经是正义的重要成
分。事实也是如此,争取平等,而非保留不平等,被现代道
德与法律哲学当做正义的一种重要作用。
正义的观念所以会和“平等的对待”发生关联,大部分
得力于正义与法律程序互相依存的缘故。法律被认为应该不
分轩轻地援用到一切情况,一切人物,不论贫富,无分贵贱。
法律能够这样毫无差别地适用,才可以称作正义的实践。同
时必须注意的是,这种意义的正义,其实不过是形式上平等
的原则。可是倘若没有限制,它甚至不能被看做平等。正义
并非指我们必须同样地对待每一个人,无视于个别的差异,
因为这样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