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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2-博弈-第4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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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被称为“道歉讲话”的银川市市长刘学军在《关于出租车营运人员上访的电视讲话》中,他首先“因部分出租汽车经营者和营运人员上访,给广大市民带来不便”,对市民“深表歉意”!但在涉及事件的原因时,他将原因归结为:“这件事情的发生,是由于部分出租车经营者和营运者,对市政府印发的《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和《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更新管理规定》有一些误解和意见引起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用了“误解”和“意见”两个词。“误解”,实际上是对暂缓执行的“规定”和“办法”的部分肯定,而“意见”则意味着对出租车司机要求的部分肯定。对于今后的解决办法,他明确表示,要“深入调查研究,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听取出租车经营者和广大市民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对出租车经营者提出的延长营运期的问题,我们会给予充分考虑,但我市出租车行业情况十分复杂,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调查研究,有些还要做详细的测算。为此,市委、市政府已决定向所有出租车经营公司派出工作组,以便广泛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请大家相信,政府会充分照顾广大出租车经营者的切身利益,维护好出租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2004年8月4日,银川市政府秘书长对记者表示,两条新政策不再执行,只是出于大局的考虑。废除新政策并不代表政府承认了出租车经营权无期性的错误认识。    
    对于银川出租车经营权的问题笔者没有进行过深入研究,但通过事件本身,我们大体可以确认,第一,目前在出租车经营权的管理上是确实存在问题的,这些问题是确实需要解决的。第二,暂缓执行的“规定”和“办法”确实损害了相当一部分出租车司机的利益,而且这种损害很没有道理。在这当中,甚至存在政府与民争利或部门利益的问题。如果这个判断是不错的,那么对于将来事情可能的发展有理由做这样的预期:在有关部门进行进一步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将会出台新的管理办法。这个新的管理办法可能既包含了原来的一些内容,也会改变一些损害出租车司机利益的内容(即结束无限期的经营权,但延长经营期)。而且,我们还可以预期,在今后可能出台的新办法中,部分出租车司机的利益也仍然会有一定的损失(相对于他们原来对无限期经营的预期来说),但这样的损失将会是比较合理或是可以接受的。因为,部分司机实际上是改变前的管理办法的受益者。也就是说,最终形成的解决方案很可能就是这样一个妥协的方案。假如这样的一个方案形成了,我们至少可以注意到这样两点。其一,这是一个由利益冲突所达成的协议,没有前面的冲突就不会有这样一个协议。其二,协议所表明的不是一个全胜或者全负的结果,而是一个妥协的产物。应当说,这两点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在我们过去的社会生活中,一旦发生了分歧和冲突,往往总是用全胜全负的方式来解决。在这样的一种冲突模式中,总是将冲突看作是正确与错误的斗争,总是期待正确全胜而错误全负的结局。实际上,正如我们多次指出过的,在这样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中,关键的问题往往不是正确与错误的对立,而是一种利益的博弈。在这样的利益矛盾和冲突中,个人服从集体、局部服从全体、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是不存在的。关键的问题是通过有规则的博弈,来实现利益的相对均衡和协调。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到目前为止的银川出租车事件的解决方式为我们处理市场经济和社会利益分化条件下利益冲突提供了一个有益的范例。    
    在银川市政府处理出租车停运事件的具体方式上,还有一点是可以称道的,就是理性化的解决问题的做法。这种理性化的解决问题的做法,至少由下面三点构成。第一,实事求是地承认原来出台的“规定”或“办法”是有问题的,尽管这种承认还多少有些勉强和隐晦。第二,对大规模的停运事件没有采取激化矛盾的做法,而是用暂缓执行有关规定的退让或妥协方式化解了冲突。第三,在冲突中,出现了拦截、袭击仍在运营的出租车和小中巴以及其他的暴力行为,警方抓获闹事嫌疑人员127人,依法处理75人,其中依法逮捕4人。我们可以将这三种做法看作是解决这个事件方式的一种组合。这个组合应当给予足够重视,因为它改变了过去对集体事件要么全盘肯定要么全盘否定的习惯做法。在过去,只要出现少数人的暴力行为,就会将大多数人的要求加以否定,将其他人归之为受蒙蔽、受挑动。但在这次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政府做错了的就道歉,对于群众的要求认定是有道理的就加以考虑和解决,对于违反法律的就用法律的措施来处理。在银川市政府解决这个问题的过程中,既没有因为群众的要求有道理就姑息暴力行为,也没有因为有暴力行为就否定整个集体事件和群众要求的正当性。这样的处理方式,不仅有效地化解了突发的集体事件,而且可以说,也应该成为今后处理类似突发集体事件的一种模式。    
    这里有一个问题是必须说明的。在由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引发的集体事件中,个别的暴力甚至违法的行为往往不可避免。而集体事件夹带对公共社会生活的负面影响几乎必然存在。这为集体事件的特点所决定。这就提出一个问题,如何对待和处理集体事件中这些负面现象?在过去,我们经常是根据这样的负面现象对整个集体事件加以否定,结果是应该解决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而在现代社会中,处理此类问题的基础就是法律,法律即要制止和惩罚违法的行为,也要保护民众表达利益要求的正当权利。暴 力 与 谈 判博弈——断裂社会的利益冲突与和谐


《博弈》 第三部分暴力与谈判

    暴 力 与 谈 判    
    据媒体报道:河北定州数百暴徒夜袭村民事件中的三名主犯已经在沈阳落网。但看了这样的消息,让人心里一点也感不到轻松。    
    致死人命的凶手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这是天经地义的。但仔细一想,这里所说的主犯,包括此前已经抓获的22名犯罪嫌疑人,大多不过是凶手,至多是事件的组织者。他们为了什么呢?根据有关的报道,他们当中有的只是为了一天100元的报酬,组织者的报酬也许要更丰厚一些,但他们显然不是利益中人,说穿了不过是打手。    
    利益中人当然是有的。直接的利益中人就是媒体报道中屡次提到的定州电厂灰场工程承建方,也就是说是一个企业。在媒体的报道中,大多都或明或暗地指这个承建方就是这个恶性事件的组织者。但人们冷静一点去想,就会产生一个疑问,无论一个企业或企业家素质如何,平时是否劣迹斑斑,在正当的经营赢利与杀人犯罪之间如何进行选择,应该是不言自明的,那么,他(或他们)为何会选择制造致死六条人命的恶性事件?事实上,在此前后,由于征地和拆迁而引发的暴力事件,已有多起,只不过规模没有这次的大,死人没有这次的多,性质没有这次之严重而已。这就使得我们必须要通过这次事件,来透视事件发生背后的原因。    
    首先的问题是,目前不合理的土地征用制度使得土地征用很难在自愿的基础上完成土地转让的交易。按目前的有关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中,征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人的补助标准是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而在实际补偿工作中,征地者往往在法定范围内尽量压低征地补偿费。据有关专家估算,在城市周围的土地征用中,农民获得的补偿往往只有土地商业价值的5%~10%。而即便是这样过低的补偿,还往往被随意截留、挪用和拖欠。在这次定州事件中,有两点是特别需要加以关注的。第一是补偿标准,根据有关规定,“每亩征地费用33919元,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此项费用每亩需上交国家和省、市19584元。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每亩兑付村15480元”。而对于两三年的树,一棵才赔一块二。第二,该村人均占有土地只有08亩,由于20世纪90年代村里的地早已分完,按照国家现有30年不变的土地政策,此后从外地嫁过来的媳妇或者新出生的孩子大多数都没有土地。因此很多村民家实际上只有一个人有地。也就是说,假如一个家庭的土地全部被征用,所获得的补偿也是相当有限的,并不足以维持其以后的生活。实际上,这就是许多征地冲突中的结。    
    第二,征地及其补偿过程是一个权力在多个环节上介入的不透明过程,不完全甚至扭曲的信息常常产生有害的误导。在这次定州事件中,有一个情节是值得注意的:村民之所以坚守土地,强行阻止施工,一个直接的原因是“补偿款是4600万,而村里得到的只有500万”的说法。按照事后有关方面的解释:定州电厂共占地1748亩,全部征地费用5929万元,每亩征地费用33919元,按照上述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电厂灰场和灰场路共占用绳油村土地3789945亩;征地款共计58669万元(含青苗补偿费)。也就是说,村民对补偿款总额存在误解。本来,只要信息是透明的,这个问题并不难解决,村民也要求公开征地补偿方案及合同,但却没有得到政府的回应。于是村民们的一个基本疑问就是:“你们占我们的地,到底给我们村多少钱?”双方的僵持状态,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发生的。    
    第三,缺少谈判的过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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