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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2-博弈-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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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就国有资产的出售与转让来说,还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无法可依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的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而各种经济法中与此有关的内容,尽管有诸多不完善之处,但并不完全是空白。而且,在人们的认知上,谁的东西是谁的,别人是不能侵犯的这样的规则也是不言自明的。问题是,当中的一些现象突破了底线,包括法律和认知上的底线。    
    更令人奇怪的是,一些已有的法律甚至被人为地搁置起来。据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下发了一份名为“桂高法[2003]180号”的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暂不受理几类案件的通知》规定:对于13类“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的案件暂不受理。其中涉及国企改制的就有:“四、因企业改制或者企业效益不好等原因出现的企业整体拖欠职工工资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因劳动制度改革而出现的职工下岗纠纷案件”;“五、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过程中引发的纠纷案件;政府参与或者依据政府的指令而发生的政策性‘债转股’纠纷案件;因企业改制过程中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因企业改制而引起的职工安置纠纷案件”。    
    第三,好的市场经济有赖于一个相当发育程度的社会。市场经济需要一个相当发育程度的社会,这已经被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所证明。所谓一个相当发育程度的社会,不是空的,它的实质是不同社会群体表达和争取自己利益的能力,是由这样的一种能力所达成的社会利益格局的大体均衡。    
    对于近些年发生的国企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我们不能不注意到其中的一个现象,即在某个企业改制中发生某些人瓜分国有资产的行为时,其他人特别是该企业的职工往往并不是视而不见,有的通过各种途径反映问题,有的甚至出现多次上访。但在许多情况下,这些制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往往无功而返。    
    国企的改革,现有国有资源的重新配置,是一个利害相关的问题。关系最直接的,就是该企业的职工。作为利益关系中的一方,他们对国企改革的参与,是国企改革能够公正进行的不可缺少的条件。    
    从根本上说,当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起来之后,我们必须建立一种这个框架之下的利益均衡机制。近些年来国企改革过程当中出现的利益格局失衡现象,与我们没有建立起这样的一种机制有着直接的关系。而这当中最基本的问题,就是权利的问题,即表达和争取利益的社会权利。利益时代的思维博弈——断裂社会的利益冲突与和谐


《博弈》 第二部分利益时代的思维

    利益时代的思维    
    2005年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的讨论,给人们一个很深刻的印象,就是中国已经进入了一个利益时代。在许多观点尖锐对立的背后,是利益的对立与冲突。许多简单的道理被搅得一团混乱,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利益使然。    
    说今天开始进入利益时代,不是说在这之前就不存在利益问题,而是说那时候的利益分化不明显。2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利益分化的过程。到今天,我们可以看到,不但利益的分化成为一种现实,而且这种分化的利益已经开始定型化为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结构,一种相对分明的社会力量的分野。争论中的立场分野或若明若暗的结盟关系,就是这种结构和分野的产物。    
    利益的时代在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利益的时代也需要新的思维。在这样一场牵涉到众多人利益的争论中,我们可以看到一种新的思维是多么重要。    
    利益时代最需要的基本原则,是利益的被尊重。利益受到尊重,这似乎是个不言自明的道理,但在承认并尊重利益上我们走了很长的路,而且似乎到现在也没有走完。在我们的价值中,最早信奉的是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改革过程中,私有财产开始逐步获得合法性。特别是在前些年开始的产权改革的讨论中,尊重私有产权开始普遍地为人们所认同。到2004年的修宪,私有财产的合法性被列入宪法,问题似乎得到了解决。然而,在这次争论中我们可以看到,这种对财产或利益的尊重是多么的脆弱。脆弱就脆弱在似乎只有在对产权或利益的尊重能够带来效率的时候,产权和利益才是有尊严的。当一些学者理直气壮地宣称财产在谁手里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在谁手里才能带来效率的时候,我们就会看到,对财产和利益的尊重只不过是一种手段。而这样的言论又恰恰是来自最热衷于保护产权理论的学者,这就尤其让人感到沮丧,原来对产权的尊重不过如此,当他们觉得破坏产权(公共的)可以提高效率的时候,他们对这种权利并不珍惜。    
    实际上,如同在其他社会中一样,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会并行许多不同的原则,比如效率的原则、秩序的原则、对利益和财产尊重的原则等等。但这些原则是有优先顺序的。在其中,对分化了的利益和各有所属的财产(无论公私)的尊重应当是首要的,因为这是经济和社会秩序的基础。而效率决不能排在它的前面。前文中甲乙家庭的事情就是一个很简单的例子。    
    为什么一种提高了整个社会效用的行为没有受到社会的鼓励?道理很清楚,人们在常识上就知道,谁的东西是谁的,也就是经济学家讲的保护产权的原则,是不能破坏的。在这个原则面前,所谓效率的原则只能是第二位的。为什么这时效率的原则被排在了保护产权原则的后边?因为不这样不行。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这时候效率的原则被排在保护产权原则的前面,就可能天下大乱。如果效率的原则成了优先的甚至唯一的原则,每一个人都可以宣称别人的财产归自己可以有更高的效率。这时候会发生什么呢?就是暴力和强迫成为基本的原则,谁力气大,就可以占有别人的财富。可力气大就能保证经营的能力更强吗?显然不会。当然,这时候也许有人会说,你这里说的都是私有财产,而大家讨论的是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其实,财产权的界定只有一种,私有财产和国有资产只是所有者不同而已。即使是按照某些人说的国有资产产权的所有者是模糊的话,基本的道理仍然是一样的。    
    既然分化了的利益和各有所属的财产的尊重是首要的,另外一个在这次讨论中被广泛陈述的观念就是有问题的,这个观念就是:要改革总要有人做出牺牲,这是改革不可避免的成本或代价。说得再明白一点,就是国有企业的职工或社会公众应当牺牲自己的利益以顾全改革的大局。甚至更有人埋怨不应该将这样一个事关众人利益的事情暴露在公众的面前。不要说用这个逻辑来解释瓜分国有资产是否恰当还是问题,即便说是恰当的,这种逻辑也是大有问题的。这种思路从表面看似乎是一种改革思维,但实际上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是一种典型的国家社会主义式的思维,是一种旧体制下的思维。我们都对过去的那个时代记忆犹新。在那个时候,为了整体的利益而牺牲局部的利益,牺牲个人的利益,是天经地义的。但人们都知道,那样的原则带来的是什么样的结果。因此,在市场经济中,对于分化了的利益和各有所属的财产的尊重是至关重要的,无论这种利益和财产是属于强势群体的还是属于弱势群体的,是属于多数人的还是属于少数人的。利益无高下优劣之分,就像追求利益的各社会群体无先进落后之分一样。当然,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是存在的。但即便如此,除了极少数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个人财产强行征用外,通行的是交换与补偿的原则。如果前面提到的这种为了大局需要一部分人做出牺牲的原则是可以成立的话,那么,为了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强拆民居,为了提高中国经济的竞争力而侵犯工人的合法权益,就会成为无可指责的。事实上,上述现象之所以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存在,与这种“牺牲论”的逻辑有着直接关系。    
    当我们开始进入利益时代的时候,还会遭遇的一个问题,就是利益格局的均衡问题。特别是在最近的几年中,贫富差距不断拉大,两极分化日益严重,就使利益格局均衡的问题显得更为突出。实际上,当利益格局严重失衡的时候,不仅社会公平受到损害,效率本身也会成为牺牲品。每年8%以上的增长当然是个不错的速度,但这个速度是用30%~40%的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和进出口的增长换来的,因为国内市场狭小,内需不足,市场疲软。为什么国内市场狭小?尽管原因复杂,但与一个因素有着密切的联系,就是富人需求已经饱和而穷人缺乏必要的购买力。一味强调收入差距有利于经济增长,一味强调要保护资本的利益,而没有对劳工和普通民众的“善待”,这样的增长是难以持久的。这当中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起利益均衡的机制。而利益均衡的机制,从根本上说,是各种社会力量博弈的结果。没有社会力量的大体均衡,就不会有相对均衡的利益格局。房地产博弈之一:补课后的迷失博弈——断裂社会的利益冲突与和谐


《博弈》 第二部分房地产博弈之一

    房地产博弈之一:    
    补课后的迷失    
    我最近不断重复的一个观点是:中国已经开始进入利益时代,集体的利益博弈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内容,如果不能为规范利益博弈做出制度安排,畸形的利益博弈将导致利益格局的严重失衡和社会生活的紊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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