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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汉纪(晋)袁宏-第1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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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汉书贾山传曰:“昔者,周盖千八百国,以九州之民养千八百国之君,用民之力不过岁三日,什一而籍,君有余财,民有余力,而颂声作。” 

〔六〕 襄公十九年左传曰:齐灵公废太子光,徒之东鄙,使高厚传新太子牙,夙沙卫为少傅。灵公卒,崔杼迎太子光即位,是为庄公。以夙沙卫易己,卫奔高唐以叛。十一月,庄公醢卫于军。 

〔七〕 襄公二十六年左传曰:太子痤美而很,合左师畏而恶之,寺人伊戾为太子内师而无宠。秋,楚客聘于晋,过宋。太子知之,请野享之,公使往。伊戾请从之。至,则欿,用牲,加书,征之,而骋告公,曰:“太子将为乱,既与楚客盟矣。”公使视之,则信有焉。公囚太子,太子乃缢而死。公后闻其无罪也,乃亨伊戾。 

〔八〕 赵高,秦之阉臣;英布,秦时被黥。高惑二世而乱秦,布于汉初据淮南以叛故融举以为例。 

〔九〕 庄公十九年左传曰:“初鬻拳强谏楚子。楚子弗从。临之以兵,惧而从之。鬻拳曰:‘吾惧君以兵,罪莫大焉。’遂自刖也。” 

〔十〕 卞和,楚献和氏璧者。详见前。 

〔十一〕膑尝与庞涓俱学兵法。涓事魏为将军,阴忌膑贤于己,则以法断其两足而黥之。后齐侯阴载膑之齐,以计诱庞涓入马陵道而诛之。又银雀山出土之孙膑兵法擒庞涓篇言擒涓于桂陵之役,与史记孙子吴起传异。 

〔十二〕诗小雅巷伯序曰:“巷伯,刺幽王也。寺人伤于谗,故作是诗也。” 

〔十三〕史迁以李陵事下蚕室,发愤而着史记。 

〔十四〕子政,刘向之字。汉书楚元王传赞曰:“博物洽闻,通达古今。”传文曰:子政幼诵枕中鸿宝苑秘书,言黄金可成,上令典尚方铸作事,贵甚,多方不验。上乃下向吏,系当死。上亦奇其材,得逾冬减死论。 

〔十五〕书太甲上曰:“太甲既立,不明,伊尹放诸桐。三年,复归于亳,思庸,伊尹作太甲三篇。”思庸,念常道也。 

〔十六〕文公三年左传曰:“秦伯伐晋,济河焚舟,取王官及郊,晋人不出。遂自茅津济,封殽尸而还。遂霸西戎,用孟明也。”又史记秦本纪曰:“三十七年,秦用由余谋,伐戎王,益国十二,开地千里,遂霸西戎。” 

〔十七〕建昭三年,陈汤与甘延寿出西域,诛郅支单于于都赖水。事见汉书陈汤传。 

〔十八〕尚,文帝时云中守,坐上首虏差六级,下吏削爵,罚作之。冯唐谏,遂赦尚,复为云中守。事见汉书冯唐传。 

    袁宏曰:夫民心乐全而不能常〔全〕〔一〕,盖利用之物悬于外,而嗜欲之情动于内也,于是有进〔取〕(即)陵竞之行〔二〕。希求放肆不已〔三〕,不能充其嗜欲也,则苟且侥幸之所生也。希求无厌,无以〔惬〕(疏)其欲也〔四〕,则奸伪忿怒之所兴也。先王知其如此,而欲救弊,故先以德礼陶其心,其心不化,然后加以刑辟。书云:“百姓不亲,五品不逊,汝作司徒,敬敷五教在宽。”“ 
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然德刑之设,参而用之者也。三代相因,其义详焉。周礼:“ 使墨者守门,劓者守〔关〕( 
闾),宫者守内,刖者守囿。”〔五〕此肉刑之制可得而论也。荀卿亦云:“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百王之所同,末〔有〕知其所由来者也。”〔六〕夫杀人者死,而大辟可以惩未杀,不能使天下无杀。伤人者刑,而害物者不息,有黥劓可以惧未刑,不能使天下无刑也。故将欲止之,莫若先以德礼。夫罪过彰着,然后入于刑辟,是将杀人者不必〔死,欲伤人者不必〕刑也〔七〕。纵而不〔化〕(死)〔八〕,则陷于刑辟矣。故刑之所制,在于不可移之〔地〕(也)〔九〕。礼教则不然。明其善恶,所以潜劝其情,消于未〔杀〕(然)也〔十〕;示以耻辱,所以内化其心,治之未伤也。故过微而不至于着,罪薄而不及于刑也。终入辜辟者,非教化之所得也。故虽残一物之生,刑一人之体,是除天下之害,夫何伤哉!率斯道也,风化可以渐淳,刑罚可以渐少,其理然也。苟不化其心,而专任刑罚,民失义方,动陷刑网,求世休和,焉可得哉! 

〔一〕 据三国志钟繇传注引袁纪补。 

〔二〕 据裴注引袁纪改。 

〔三〕 裴注引袁纪此句作“希求放肆之事,进取不已”。 

〔四〕 据裴注引袁纪改。 

〔五〕 见周礼秋官司寇罪隶。据其文及裴注引袁纪改“闾”作“关”。 

〔六〕 见荀子正论篇。据其文及裴注引袁纪补“有”字。 

〔七〕 据裴注引袁纪补。 

〔八〕 据裴注引袁纪改。 

〔九〕 据裴注引袁纪改。 

〔十〕 据裴注引袁纪改。 

    周之成、康,岂案三千之文〔一〕,而致刑措之美乎?盖德化刑清所致〔二〕,斯有由也。汉初惩酷刑之弊,务宽厚之论,公卿大夫,相与耻言人过。文帝登庸,加以玄默。张武受赂,赐金以愧其心;吴王不朝,崇礼以让其失〔三〕。是以吏民乐业,风化笃厚,断狱四百,几于刑措〔四〕,岂非德刑〔兼〕用之效哉〔五〕?世之论者,欲言刑罚之用,不先德教之益,失之远矣。今大辟之罪,与古同制,免死以下,不过五岁,既释钳□,复齿于人。是以民不耻恶,数为盗奸,故刑徒多而乱不治也。苟教之所去〔六〕,一离刀锯,没身不齿,邻里且犹耻之,〔而况乡党乎〕〔七〕?而况朝廷乎?如此,则夙沙、赵高之俦,无所施其恶,则陈纪所谓“无淫放穿窬之奸”,于是全矣。 

〔一〕 书吕刑曰:“五刑之属三千。”“三千”乃刑法条文也。 

〔二〕 “刑清”,裴注引袁纪作“ 渐渍”。 

〔三〕 以上两句出自汉书文帝纪赞。按张武受金之事,史焉不详。吴王濞不朝,文帝纳吴使者谏,则赐吴王几杖,老可不朝。事见汉书荆燕吴传。 

〔四〕 亦本自汉书文帝纪赞。 

〔五〕 据裴注引袁纪补。 

〔六〕 裴注引袁纪“教之所去”作 “罚当其罪”。 

〔七〕 据裴注引袁纪补。 

    古者察言观行,而善恶彰焉。然则君子之去刑辟,固已远矣。设有不幸,则〔八〕(入)议之所宥也〔一〕。若夫卞和史迁之冤〔二〕,淫刑之所及也。苟失其道,或不免于大辟,而况肉刑哉!又相刑之与枉杀人,其理不同,则死生之论善已疏矣。汉书:“斩右趾及杀人先自告;吏坐受〔赇〕(财),守官物而即盗之,皆弃市。”〔三〕此班固所以谓当生而令死者也〔四〕。今不忍截刻之惨,而安剿绝之悲,此皆治体之所先,而有国所宜改者也。 

〔一〕 据黄本、南监本及裴注改。 

〔二〕 “夫卞”原误作“天下”,迳改。 

〔三〕 出汉书刑法志。据其文及裴注所引袁纪改“财”作“赇”。 

〔四〕 汉书刑法志曰:“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钳一等,转而入于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故死者岁以万数,刑重之所致也。 ” 

  刘表病死。少子琮领荆州。 

  九月,刘琮降曹操。 

  刘备率众南行,曹操以精骑追之,及于当阳。备与诸葛亮等数十骑邪趣汉津〔一〕。 

〔一〕 三国志先主传“邪”作“斜 ”。按汉书司马相如传曰:“邪与肃慎为邻。”注“读为斜。谓东北接也。”袁纪此“邪”,亦当读如“斜” 。时备东奔汉津,遇关羽,遂得渡沔水而至夏口。 

  徐庶母见获,庶辞备而指其心曰:“本与将军共图王霸之业,以此方寸之地也。今失老母,方寸乱矣,无益于事,请从此辞。”遂诣曹操。 

  操既有荆州水军十万,将顺流东伐,吴人振恐,议者咸劝孙权迎操。周瑜曰:“不然。操虽讬名汉相,其实汉贼。将军以神武雄才,兼仗父兄之烈,割据江东,地方数千里,精兵足用,英豪乐业,尚当横行天下,为汉除残去害。况操自送死,何迎之有?瑜得精兵三万,保为将军破之。”权曰:“老贼欲废汉天子自立久矣,徒忌二袁、刘表与孤耳。今数雄巳灭,唯孤存。孤与老贼势不两立,君言当击,甚与孤合,此天以君授孤也。” 

  刘备至夏口,诸葛亮谓备曰:“事急矣,请求救于孙将军。”时权军于柴桑,备使亮说权曰:“海内丧乱,将军起兵江东,豫州亦收众汉南,与曹操并争天下。今操芟夷大难,略平矣,遂破荆州,威振四海。英雄无所用武,故豫州遁逃至此。将军量力而处之:若能以吴、越之众与中国抗〔衡〕(行)〔一〕,不如早与之绝;若不能,何不案戈束甲,北面而事之乎?今将军外讬服从之名,内怀犹豫之计,事急而不断,祸至无日矣!”权曰:“苟如君言,刘豫州何不事之乎?”亮曰: “田横,齐之壮士耳,犹〔守〕义不辱〔二〕,况豫州王室之胄,英才盖世,人之仰慕,若水之归海,事之不济,此乃天也,安能复为之下!”权勃然曰:“吾不能以全吴之地,十万之众,受制于人。吾计决矣!非刘豫州莫可当曹操者,然豫州新败之后,复能抗此难乎?” 亮曰:“豫州虽败,战士还者精甲万人。曹操之众,远来疲弊,闻追豫州,骑一日一夜行三百里,此所谓‘彊弩之末,不能穿鲁缟’者也〔三〕。故兵法忌之,曰‘ 必蹶上将军’〔四〕。且北方之人,不皆水战;又荆州之民附操者,逼以兵势耳,非心腹也〔五〕。将军诚能命猛将统兵数万,与豫州协规同契,破操必矣。操败必北还,如此则荆、吴之势彊,鼎足之形成。成败之机,在于今日。”权大悦,即遣周瑜将水军三万,随亮诣备,并力拒操。 

〔一〕 据三国志诸葛亮传改。 

〔二〕 据三国志诸葛亮传补。 

〔三〕 汉书韩安国传曰:“臣闻之。冲风之衰,不能起毛羽;彊弩之末,力不能入鲁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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