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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第03期-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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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东柏坡到西柏坡也就二三里地,转过一个小土坡转眼间就到了。
  刘少奇与王光美那时刚刚结婚不久,住在两间土墙瓦顶房里。
  刘少奇热情地把她们迎进屋里,请她们吃花生和红枣。
  “会议开得不错吧?”刘少奇问。
  邓颖超说:“太好了!大家认真总结了过去的工作,讨论了当前的方针任务,而且还要研究制订今后妇女运动方针。”
  刘少奇说:“革命的形势发展很快,党中央领导的伟大的战略反攻已经开始,中国人民的革命战争很快就要在全国范围内取得胜利,再有一年左右时间,我们就能从根本上打倒国民党反动统治,建立起一个新民主主义的国家。”片刻,刘少奇习惯性地点燃一支烟,“新中国一成立,你们妇女工作者的任务更重了。有些工作现在就要开始着手准备和研究。今天,找你们来,想先交给你们一项任务,先吹吹风。”
  听说有新的任务,大家都很高兴,邓颖超连忙说:“少奇同志,请给我们布置吧!”
  刘少奇说:“新中国成立后,不能没有一部婚姻法,我们这么个五亿多人口的大国,没有一部婚姻法岂不乱套了?这个任务交给你们中央妇委,你们马上着手,先做些准备工作。”
  说罢,刘少奇转身从那只从延安转战带出来的写着“奇字第3号”的小书箱里,取出一本已经发 黄的小册子:“这本《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是一九三一年毛泽东同志亲自签发的。这是从封建婚姻制度中解放妇女群众,实行真正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条例,体现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你们还要深入调查研究解放区的婚姻状况,总结解放区这些年来执行婚姻条例的经验教训;反复讨论,再动手起草。”
  邓颖超兴奋地说:“太好了!这些日子,大家通过在农村蹲点搞土改,更加深切了解贫苦农民,特别是妇女们深受封建婚姻统治的痛苦,他们迫切要求婚姻自由。”
  十月五日,会议闭幕前一天,刘少奇到会作重要报告。他在报告的最后部分专门讲到婚姻法问题。他说,婚姻问题是妇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最近我查阅了一些解放区政府颁布的婚姻条例,均不同程度地保留了封建婚姻的旧传统。新中国即将成立,我们这么大的一个国家,要有一部统一的婚姻法,现在的时机已经成熟了,你们现在就要组织力量起草新婚姻法,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先准备一个草案,新中国成立后,由党中央送交中央人民政府,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审定后公布施行。
  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组。由邓颖超主持,成员有帅盂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王汝琪。
  东柏坡是个群山环抱,只有十几户人家的小山村。中央妇委借用于老乡前后两个小院,前院两间土屋,一铺土炕,几张桌子,办公用;几位大姐和工作人员,住后院两间土屋。
  起草一部体现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婚姻法》,对于这些妇女领袖来说,是一场新的考验。起草小组成员中,真正学过法律的只有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法律系的王汝琪。但是,她们有着长期的革命斗争经验,长期做妇女工作,对于广大群众特别是广大妇女渴望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感受极深。
  
  她们派出工作组对婚姻问题进行专题调查。据调查材料表明,当时在山西、河北、察哈尔等省已解放的农村中,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百分率,少的占百分之三十三点三,最多的达百分之九十九。在北平、天津、西安、哈尔滨等已解放的城郊中,婚姻案件少则占民事案件的百分之十一点九,多的占百分之四十八点九。在婚姻案件中离婚及解除婚约的,在上述农村中平均占百分之五十四,城市中或城郊中少则占百分之五十一,多则占百分之八十四。离婚原因主要是包办、强迫、买卖婚姻、虐待妇女、重婚、通奸以及遗弃等,女方是原告,提出离婚的占百分之五十八…百分之九十二。
  
  由于刚刚从土改第一线回来,大家相互提供了许多新的情况。
  邓颖超说,土改在改正成分时,有些农村拿“破鞋”作为帽子加在一些妇女的身上,或者拿“破鞋”作借口剥夺她们应得的土地权,甚至把这作为打击妇女的口舌,向妇女进行斗争。比如有一个不大的村子,就有八十多个妇女被划为“破鞋”,加上这个帽子剥夺了她们应得的权利,甚至连她们的婚姻自由、选举权、被选举权都被剥夺。可怕的是,我们的一些干部在这个问题上也不加以区别。
  有些同志谈到,一些地方在土改中,以各种方式干涉群众婚姻自由,统治妇女、不准出村,甚至命令所有寡妇一定要嫁贫雇农光棍,把地富妇女当成胜利果实分配。
  还有关于抗属的离婚问题,有些地方抗属提出离婚,没有经得前方军人的同意,便批准离婚;影响了军心。
  当时,起草小组主要的参考资料是中华苏维埃政府一九三一年十二月一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该条例的基本原则是废除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利益。起草小组在讨论中,一致认为这个《条例》的基本原则是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的,法律基础也比较成熟。
  罗琼告诉我:“在起草过程中,大家争论最大的是有关离婚自由问题,一九三一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九条规定:‘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新的婚姻法要不要写进去,大家争论激烈。有的同志反对离婚自由,一种顾虑认为婚姻是人生大事,怕离婚太自由了不利于社会稳定。特别是在农村,离婚自由了,必定要触动到一部分农民的切身利益,他们必然将成为反对派;另外一种顾虑是当时形势发展很快,马上就要进城了,怕进城以后,一些干部以‘离婚自由’为借口,另有新爱,把农村的原配抛弃了。”
   结合长期的革命实践,这一次重新起草婚姻法,邓颖超态度鲜明,主张写上“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这一条。
  全国妇联档案处保存着一份珍贵的资料:
  在中妇委会议发言摘要
  邓颖超同志对于婚姻法内“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一条的意见:我主张这一条。理由是中国社会最受压迫的是妇女,婚姻问题上妇女的痛苦最多,很多材料可以说明。早婚、老少婚、买卖婚是普遍现象,如不根绝就谈不上婚姻自由,妇女要求离婚,往往不允许,即在党内也如此。所以“一方坚持要离就让离”是主要根据妇女利益提出的。如果加上很多条件,基本上要离的还是要离,反而给下边的干部一个控制的借口。过去没有这一条,曾发生很多悲剧。今天规定婚姻法是原则性的规定,破坏旧的,建立新的,就必须针对男女不平等现象,给妇女以保障。
  有的同志怕这一条实行起来下边会乱。我认为:
  一、过去十年没有这条,下面照样发生两种乱:一种因所谓自由离婚所引起的,一种是不让自由离婚,特别是一方坚持不能离婚发生的乱,而后者比前者乱得更多。
  二、过去有一个时期,妇女工作把离婚作为口号,干部鼓动离婚,这个偏差已纠正。我们不能固执行有过偏差而放弃原则。把旧社会推翻,乱是不可免的,群众起来革命,其行动总会有些偏差,这个不用害怕,何况革命的本身就是秩序的建立。要婚姻自由,特别是一方坚持离婚的自由,老区群众觉悟高,有此要求,没有这一条就不能适合群众要求,特别是妇女的要求。新区群众也有此要求。
  三、自由是否妨碍生产呢?我认为离婚不自由才会妨碍生产。如果家庭和睦,也不会由于这一条而闹起离婚来。
  
  从新的政治经济基础上来看这个问题与过去又有不同,过去贫雇农娶妻不易,现在则不然。
  四、现在各地各级政府法院所积压的婚姻案件,及发生自杀惨剧的,多因一方坚持离婚不能离婚所造成的。证明几个解放区现行的婚姻条例没有规定一方要求坚持离婚者可以离婚的一条,已不能适应群众的需要,故在修改新的婚姻条例上必须加上这一条。培之等同志所提出说明其意见的某些材料,亦正好是成为我的意见的根据哩。
  总之我是坚持不加条件“一方要离即离”。至于某些地区不同情况与执行方法上须经过一些必要的步骤等,可以在说明书上加以解释。
  妇女同志考虑婚姻条例每条内容,必须从最大多数妇女利益出发,不能从一部分妇女的利益出发,更不能有为了限制或照顾少数男人的观点。其结果,反而对多数妇女不利的。
  罗琼说:“当时无论在城市和农村,提出离婚要求的或解除订婚婚约的,主要是妇女。这是由于一部分妇女在家庭中遭受非人生活,所逼迫出来的不得已的结果。所以,从这个角度讲,‘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实际上是反映了绝大多数受迫害的妇女的意愿,保护了她们的利益。”
  在自己半个多世纪的革命生涯中,参与起草婚姻法这一段经历,给罗琼大姐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印记,她说:“那时候的风气非常好,讨论问题时,大家开诚布公,畅所欲言。因为这是为新中国和五万万同胞起草的婚姻法,大家都意识到它的分量。光是框架就推倒重写好几次,每章每条都是字斟句酌。每次讨论都是大家先发表意见,王汝琪做记录;然后她再拿出新整理过的稿子,又供大家讨论。七八个人紧挨着围坐在炕上,西柏坡的冬天还是挺冷的,窗外寒风呼啸,屋里却讨论得热火朝天……”
  由于当时中央妇委人手少,还要承担其他大量工作,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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