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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第03期-第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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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名叫小龙的十三岁孩子,搀扶着他的双眼几近失明的母亲余长凤,在漫长的诉讼路上,走了整整四个年头……
  一九八六年十月,余长凤与同村青年王秉权结为夫妻。次年,余长凤生下儿子小龙。王秉权会一手修理家电的手艺,在县城租房开了个门脸,一家三口日子过得殷殷实实。
   离王秉权家电修理铺不远有个“红牡丹发廊”,一个偶然机会,王秉权认识了在发廊里干活的女子陈俭莉,一来二往,两人打得火热。一九九八年三月,王秉权以小县城生意不好为借口,悄悄带着陈俭莉到北京,开了一个家电维修部,两人居住生活在一起。年底,陈俭莉生下一女孩。
  王秉权知道这种一夫二妻的日子是过不长远的,转年春节,他回老家,逼余长凤离婚。见余长凤根本没有离婚的意思,他又跑回北京,从此再也没有音讯。
  那些日子,余长凤发觉自己眼睛看东西越来越模糊,到医院一检查,是视网膜色素性变,两个月后,双目几近失明。刚刚升上初一的小龙不得不辍学在家。
  余长风决定进京寻找负心的王秉权。
  八月,余长风向亲友们借了点钱,在小龙的引领下,来到北京。
  高楼大厦,车水马龙,茫茫人海,哪里可以找到王秉权的踪迹?每天,小龙拉着妈妈的手,穿街过巷,一个修理铺一个修理铺找,一个修理铺一个修理铺打听。饿了啃点干面包,渴了喝几口自来水。整整一年,他们的足迹踏遍北京的大街小巷。或许是他们的不幸遭遇感动了上苍,那天中午,小龙看见一张贴在墙上的家电维修广告,大声嚷了起来:“找到了!找到了!”
  按照小广告上的地址,他们找到了王秉权开的修理铺。王秉权见到他们母子,吃惊地问了句:“你们来干什么?”余长风火不打一处来:“亏你还问得出来,你这个没良心的,扔下我们母子,几年不管不顾……”正在这时,从后屋出来一位手里抱着一个女孩的女人,那女孩一见王秉权便嚷道:“爸爸抱!爸爸抱!”
  面对眼前这一幕,余长凤差一点没气晕过去
  余长凤带着小龙来到法院,要告王秉权重婚罪和遗弃罪。法院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们母子:根据法律的规定,重婚和遗弃等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属于自诉案件,也就是说证据必须由自诉人自己提供,法院才可受理。
  余长凤和儿子来到王秉权与陈俭莉同居的住地取证,却处处碰壁。掌握王秉权证据的房东和居委会,有的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的说:“没见过个人来要求取证的,公安局和法院派人来还差不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包括重婚、遗弃等八类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该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公安机关如何介入、如何调查取证,尚属空白。
  尽管诉讼的路还很长,但余长凤决心已定,一定要打赢这场官司,为自己和儿子讨回公道……
  郑州一位名叫张平平的妇女,将“包二奶”的丈夫告上法院,法院答复:你要告他可以,但必须拿出证据。
  为了拿到证据张平平开始了秘密“侦察”工作。经过几个月的努力,她终于找到了丈夫在外头私设的“爱巢”。她知道擒贼擒王,捉奸捉双。蹲了好几天的“坑”,那天半夜,见丈夫与“二奶”亲亲热热进屋后,她耐心等候了一个多小时后,一脚将门踢开,直扑卧室,用事先准备好的傻瓜相机,拍下了丈夫与“二奶”的丑态。
  正当张平平拿到“铁证”,准备将她丈夫再一次告上法庭时;“二奶”却以侵犯隐私权为理由,将张平平告到妇联,要求追究张平平的刑事责任。这桩“第三者控告合法妻子”的奇闻,让法官也难辨是非。
  广东江门市公安机关为了查处一起重婚案,动用了二十多名警察,整整忙乎了小半年,总算拿到扎实的证据。不难想象,如果每一起重婚案件都要公安机关参与,都要付出如此高昂的成本,我们的基层派出所什么事情都不要干,整天忙于“抓奸”都忙不过来。而对于不具备合法侦察手段的婚外情受害者来说,要想取得有用的证据更是难上加难,搞跟踪、拍照片、蹲坑守候、破门而人,这些举措不仅费时费力,容易误伤无辜,而且还有侵犯隐私权之虞。
  南京一位妇女,她的丈夫与“第三者”长期同居,生了两个孩子。她到法院起诉,法院仍以证据不足驳回起诉。她痛心地说:“我是合法婚姻得不到保护,非法婚姻反而很嚣张。他们俩公开给他们的孩子过满月、过生日,大张旗鼓,欢天喜地。我搞不懂,生了两个孩子还不算重婚,什么算重婚?我还搞不懂,计划生育政策对合法婚姻管得很严,而他们非法生了两 个孩子却没人过问!法律何在?天理何在?”
  法律何在?天理何在?
  不是没有法律,而是我们的现行法律遇到了新的挑战!
  把恺撒的东西还给恺撒,把上帝
  的东西还给上帝
  ——部法律的制订是和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密不可分的,而一部法律的修改也必定体现着社会的变革。
  当“包二奶”、“第三者”等婚外滥情行为,向一夫一妻制发起严峻的挑战,而现行的婚姻法律又无法对婚姻中无辜受害的弱势群体进行保护时,修改法律便势在必行。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个规定过于严格,难以调整现实社会中发生的事实重婚行为。客观现实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共同生活,几乎没有人再次办理登记手续,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而是多以“秘书”、“兄妹”、“保姆”相称,掩人耳目。能够按照《刑法》重婚罪定罪量刑的是极少数,《刑法》规定的重婚罪形同虚设。
  对“包二奶”、“第三者”等婚外滥情行为反映最强烈的是妇女界,最早提出放宽重婚罪认定标准要求的也是妇女界,要求立法制裁“包二奶”、“第三者”呼声最高的还是妇女界。
  广东省妇联主席林惠仪,在接受我的采访时说:“广东是改革开放最早的省份,这里又毗邻港、澳,婚姻家庭最先遇到一些新问题。当时首先遇到的,便是婚姻家庭的稳定问题。改革开放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有些人手中有了钱了,心思也变得不正起来,对原来的婚姻家庭产生了动摇。另一个因素是外来打工妹的群体非常庞大,她们为广东的建设发展作出很大的贡献,但对本地的婚姻家庭也有冲击力。打工辛苦,如能傍个大款,一夜之间就可以改变命运,而且她们自身的条件往往又不错,年轻、漂亮。还有,随着人们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一些人对西方生活方式和性解放理念的认可。‘包二奶’、‘第三者’插足等现象日益增多,每天都有人到各级妇联告状。而我们现行的《婚姻法》却不能解决现实中发生的问题,法律已经滞后,无法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枚益。一九九五年,人大已经作出修改《婚姻法》的决议,可我们等不及了,省里先出台了一些法规和意见,对这些丑恶现象进行了整治。后来,修改婚姻法征求我们意见,我们明确表示应该加大对重婚的禁止力度,建议增加制裁‘包二奶’、‘第三者’插足等条款,‘包二奶’、‘第三者’插足破坏家庭导致离婚的,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一些省、市的妇联组织建议,放宽《刑法》规定里的重婚标准,有以下行为应视为重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领取结婚证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以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六个月以上的。
  许多民众尤其是女性,对这些主张表示支持。零点调查公司在北京、上海作过专门调查,百分之七十的被调查者认为“与婚外异性同居六个月以上”应当看作重婚罪。另一项调查表明:百分之八十的北京人认为“包二奶”就是事实重婚。有人甚至提出:不管是“包二奶”、婚外恋还是“第三者”插足,者随当给予刑事制裁。
  因此,在这次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中,对于“包二奶”、“第三者”是否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打击,如何打击;应不应该放宽重婚罪的认定标准,成为全社会关注与争论的焦点。据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关于婚姻法修订民众意愿调查结果》“对破坏婚姻家庭行为的态度”一项调查显示:
  认为法律不应干涉的只有5.6%;赞成法律制裁重婚或纳妾的有94.2%,反对法律干涉的只占 1,8%,99.4%的公众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 75.8%的人认为法律应制裁婚外性行为;47.6%的人希望应进一步限制离婚,86.8%的人同意在离婚时对破坏婚姻家庭的一方进行惩罚。普通公众认为通奸、虐待、重婚纳妾、暴力殴打等行为是破坏婚姻家庭的主要行为。
  但是,大多数的专家学者却表现得非常冷静,坚决反对放宽重婚罪的认定标准;反对用婚姻法来惩罚“包二奶”、“第三者”插足等婚外情。
  听听他们是怎么说的: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
  我认为现实中存在的一些“包二奶”的行为,确 实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计划生育,也造成许多家庭破裂,因此对此种行为应当通过法律手段予以制裁。然而,在婚姻法中扩大重婚罪的概念,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我个人不赞同这种看法,主要理由是:
  第一,婚姻法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在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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