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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第03期-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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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比较密切的证据材料。罗润俏找了一些人,谁都心里明白,可谁也不愿出面作证。她的起诉被法院退回。
  罗润俏试图通过状告潘润强重婚而促使他回心转意,可谁也没有想到,二OOO年八月,潘润强却向法院递交了要求与罗润俏离婚的起诉书。九月五日,法院开庭审理潘润强提出的离婚诉讼。
  庭审时,双方各执—‘词。潘润强强调罗润俏没有尽到做妻子的责任,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罗润俏则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一种借口,二女儿的出生是一个最好的证据。只是因为“二奶”的插入,他们的家庭关系才受到破坏。
   法庭当场作出裁决:依照《婚姻法》第二十·匕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诉讼”的规定,驳回潘润强的离婚起诉。
  就在罗润俏求助无门之时,广东省出台的有关惩治“包二奶”的《意见》,给她带来了一线希望。她再次向法院起诉,她所提供的材料还是第一次提交给法院的材料。法院审查之后,认为仍然不符合立案的标准。依照《意见》的精神,法院将她的材料移交南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十月十九日,南海市检察院下达了对涉嫌重婚的潘润强的逮捕令。
  真到这一步,罗润俏又矛盾了,她说:“如果判了他重婚罪,最多也不过关两年,出来后,他肯定与那姓刘的一块过;而我们好好一个家庭就这样没了,我和两个女儿今后的日子怎么办?”……
  “包二奶”现象不仅仅存在于广东。
  北京的一个豪华别墅区,被富人圈内的人称为“雀园”,因为这里住着许多“大款”包养的“金丝雀”。某保险公司营业部一位新业务员,开始做业务时不知往哪儿跑,有高明人士帮他指点:“你去‘雀园’,包你成功。”他去了“雀园”,果不其然,那些“金丝雀”们,对上保险十分感兴趣,而且都是选时间最长的、金额最高的那种。
  浙江乐清柳市镇,是我国最早富裕起来的乡镇之一。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该镇一共判处了五十四个重婚罪。
  地处广西桂北山区的南丹县,是国家极贫困县,“包二奶”现象在这里也照样存在。一九八O年至一九八八年,该县法院共受理重婚纳妾案件五十一起,三十八人被判重婚罪。而据一些乡镇干部反映,被起诉和被判处的只是极少数,更多的“连毫毛都没动他们一根”。福建上杭县才溪乡每年有大量的劳力外出打工,他们发财后找情妇是普遍现象,而且观念上认为情妇越多越有本事,群众对此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个包工头,街头住着他的原配妻子及子女,街尾住着他包养的“妾”及子女。
  ——九九九年,全国妇联曾经对各地一千对已婚女性进行调查,结果发现超过一半的妻子对婚姻没有安全感。其实在这些被调查者中,许多人的丈夫并没有发生婚外情,女性为什么还是如此担惊受怕?这说明,迅速蔓延的婚外情,已经使许多女性失去了对男人的基本信任。
  “包二奶”给妇女儿童带来严重的身心伤害,有的家庭解体,有的甚至引起情杀和仇杀。据广东江门市统计,一九九五年、一九九六年两年,因“包二奶”、养情妇引起的情杀仇杀案,共导致八人死亡、一人重伤。婚姻家庭的动荡,直接引发了社会的动荡,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安全稳定。
  “包二奶”还与干部队伍的腐败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从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到省级干部李嘉廷、胡长青、孟庆平等,这些年来,凡是受到经济犯罪指控的领导干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有至少一位情妇。深圳宝安一农村信用社主任大肆贪污公款,仅花在几个“二奶”身上的钱就高达二千多万。湛江海关关长曹秀康为博得小老乡张小姐的欢心,不惜放纵走私分子,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
  “包二奶”大都生孩子,它严重地冲击了计划生育国策。广东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七十五宗党员干部“包二奶”个案中,非法生育的孩子有三十四名;广州等十二个城市政法机关对五百零八起重婚案件的统计,重婚者滥生子女数量高达三百五十七名。
  捍卫一夫一妻制
  这是马克思主义的第一次婚姻宣言!
  一八八四年,恩格斯发表了著名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阐明了家庭的产生及其发展变化,在人类的文明史上,最早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婚姻家庭观。人类的婚姻从群婚制过渡到个体婚制,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一夫一妻制的出现,有其历史的渊源。
  处于群婚制的原始社会初、中期,无所谓婚姻,也无所谓家庭。到了生产力较大提高的原始社会末期,社会分工发生了变化,随着男子成为新的财富 (即畜牧群)的掌管者,它一方面使得丈夫在家庭中占据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另方面,又产生了男子想利用这个增强了的地位,来改变传统的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子女的意图。但是,当世系还是按母权制来确定的时候,这个意图是无法实现的。因此,必须废除母权制——而它也真被废除了。恩格斯进一步分析说:“它(指一夫一妻制)是在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交替的时期从对偶家庭中产生的;它的最后胜利乃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一夫一妻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 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长成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
  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诞生的一夫一妻制,是人类婚姻的巨大变化,也是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的重要标志。但是,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一夫一妻制的出现“决不是个人性爱的结果”、“决不是作为男女之间的和好而出现的,更不是作为这种和好的最高形式而出现的。恰恰相反,它是作为女性被男性奴役,作为整个史前时代所未有的两性冲突的宣告而出现的。”
  尽管恩格斯在撰写本书时社会主义制度还没有诞生,但他却预言:真正使一夫一妻制名副其实,只有到了社会主义社会才能实现。
  一夫一妻制,顾名思义,应该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那么,公有制的一夫一妻制和私有制的一夫一妻制,有着什么样的区别呢?就这个问题我请教过婚姻法学专家巫昌祯,她说:
  “它们的区别主要有三点。第一点,公有制的一夫一妻制是真实的,而私有制的一夫一妻制是虚伪的,名不副实的。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法律上虽然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在现实中,多妻制同时存在,只不过这种多妻制是通过‘纳妾’来完成的。盛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所谓‘情妇现象’就是一夫一妻制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纳妾’的变种。而社会主义制度的一夫一妻制是真实的,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就要对通奸、姘居、重婚等行为,分别予以制裁。
  “第二点,公有制的一夫一妻制是全面的,而私有制一夫一妻制是片面的,专对子女而言的。恩格斯说的很明确:‘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是由于大量的财富集中于一人之手,并且是男子之手,而且这种财富必须传给这一男子的子女,而不是传给其他任何人的子女。为此,就需要妻子方面的一夫一妻制,而不是丈夫方面的一夫一妻制。’与此相反,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男女不论在社会上或是家庭中,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法律所确立的一夫一妻制,正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一种体现。我国法律所禁止的重婚等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适用于夫妻双方。
  “第三点,公有制的一夫一妻制是严禁卖淫和通奸的,而私有制的一夫一妻制则是以卖淫和通奸作为补充的。
  “当然,公有制的一夫一妻制也有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当今世界,各种形式的婚姻制度尽管存在,但作为科学、先进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为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这是人类经过几千年的选择比较,最后选定的一种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
  一夫一妻制是新中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建国以来,我国于一九五O年和一九八O年先后颁布的两部《婚姻法》,都明确地规定了“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原则。
  半个世纪以来,无论社会发生多大的变化,无论婚姻家庭面临什么新的问题,“一夫一妻制”作为一条底线,是决不可以逾越的。
  令人担忧的是,近年来,当由于婚外情、“包二奶”造成的悲剧和惨剧日益增多,当遏制婚外情、打击“包二奶”的呼声越来越高,当婚外情、“包二奶”等行为猛烈地向一夫一妻制发起挑战时,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却显得十分软弱,甚至难以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只有重婚行为才受到法律的追究。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于该规定过于严格,难以调整现实生活社会中发生的事实重婚行为。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最高人民法院对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作了如下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按照这些规定,构成重婚罪的法律要件是:当事人需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当事人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这便意味着,大量的婚外情、“包二奶”等行为,只要不以夫妻名义公开出现,就能逍遥自在地游离于法律之外!
  一位名叫小龙的十三岁孩子,搀扶着他的双眼几近失明的母亲余长凤,在漫长的诉讼路上,走了整整四个年头……
  一九八六年十月,余长凤与同村青年王秉权结为夫妻。次年,余长凤生下儿子小龙。王秉权会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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