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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菩提心法-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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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修白法种子,将一切资具供养于上师、三宝大福田处,使内心全无耽着。 
  (2)修愿力:在上师、三宝前供养七支,并猛利发愿说:「祈求上师、三宝慈悲加持,令我于中有时,以及在后世一切生中,能修习二菩提心,并能值遇开示此修菩提心法的上师。」 
  (3)修破坏力:当作如是思惟:过去因我执而遭受无量苦;往后如不舍弃我执,仍然得不到安乐,现在也是因爱执此身而感受痛苦。倘若详细观察,就能了知吾人身心如幻,没有实体,全无可执着之处,所以应励力断除我执。 
  (4)修牵引力:应当频频生起欲乐,祈愿在中有时,也能继续不断的修习此二菩提心。 
  (5)修修习力:应当时时记住前面所修二菩提心的道理。 
  威仪者,是说在临命终前,应当右胁向下,左手托颊,以小指端塞住右鼻孔,从左鼻孔出气。然后先修慈悲心,顺着出入息修二取舍,再思惟一切生死、涅槃、起灭等种种法,都无有真实,这些全是内心错乱所显现。而这内心亦无真实,有如虚空法界,所以也不应执着。应如是修习菩提心,于安详中死去。临终之教授,虽然有很多法门,但没有比这个法门更殊胜的了。 

    五、心修成之量 

  (一)《七义论》云:「诸法摄一要。」这是说明,三藏十二部里的一切大、小乘法,其目的均在调伏我执。如果不能调伏我执,则所修的法,就毫无意义可言了。反之,如果所修的法,都能对治我执,这就表示身中已生起修心之行相。修学之得不得法,其差别就在这里。所以有人说这是「称行者之秤」 
  (二)《七义论》云:「二证取上首。」是说倘若有人称赞我说:「这位法师真是位贤善行者呀!举凡种种威仪,无不生法。」虽然他人不讥嫌我,也是证量的一种,但不能以此作为主要之证量。因世间常人,不知我内心修为,他们只要见到庄严的外表,就很高兴了。所以,要以能做到自心无愧,才是修持之主要证量。我们应当时时刻刻以正直心善加观察,如果自己认为确能问心无愧,这就是修心之行相,亦即表示能生起对治力。所以,修学者应如是励力勤求自心无愧。 
  (三)《七义论》云:「恒当依欢喜。」由于能善修菩提心力,往后随遇任何恶缘,都可取此作为修心之助伴。生此菩提心力,即是修心之量。此外,更应辗转向上,取其他一切恶缘,依然能引生增上欢喜。修学者应如是修学。 
  (四)《七义论》云:「散能住即成。」是说善骑马的人,由于骑术好,心虽散乱,但仍不致坠马。同样的,由于善修菩提心,在遭到突然的损害恶缘时,虽未加观察,依然能不生瞋恚;并且能将此恶缘,渐渐地转为菩提道,这就是修心之量。为了能早日达到这个境界,应猛利的去修学。 
  以上所修成的心量,都是在相续中生起的修心行相,并未证得自性菩提心。所以不应有了此修心行相,就不再继续修学。相反的,更应加紧用功,如是才能圆满成就。 

    六、明修心三昧耶 

  (一)《七义论》云:「恒学三总义等。」三总义,是指修心不违戒、不现怪诞、不堕党类。兹列述如下: 
  (1)修心不违戒:修学者不可认为自己是修大乘菩提心的,就可忽视微细学处。应当具足修菩提心意乐,从别解脱戒到金刚乘三昧耶戒,凡所受过的戒,都应守护不犯。 
  (2)不现怪诞:不可为了让他人知道我已断爱执,而现斩伐神树、伴恶癞等种种神通。以上诸怪行,全应断除。 
  (3)不堕党类:如只能忍人恼而不能忍鬼神之侵害,或只敬长上而轻视卑下,或慈悯亲属而瞋恚仇敌。像这种种邪分别,都应断除。当以平等心遍修一切。 
  (二)《七义论》云:「转欲住本位。」是说修学者要生起自他交换之意乐,一切言语、举止,都应与同修和合而住。也就是说,外头虚名要小,修持要精进,自己虽然已有了成就,仍未被他人所发觉。 
  (三)《七义论》云:「不应说残支。」如果他人身体有残疾,或有佛法过失,譬如犯戒等。凡是不雅的话;都不应说。(四)《七义论》云:「全莫思他过。」对于一切众生,特别是修道的法侣,如果发现他有过失,应了知这全是我内心不净所显现,并非他人有如是过失。修学者应如是励力遮止此寻伺心。 
  (五)《七义论》云:「先净重烦恼。」意思是说修学者应先审察自身以何种烦恼最重,然后集中全力对治它、调伏它。 
  (六)《七义论》云:「断一切果求。」如果修心的动机,是为了个人的名闻利养,或是求后世的人天果报,乃至求个人独自的解脱。此等自利心,均与菩提心背道而驰,所以都要避免。 
  (七)《七义论》云:「弃舍毒食。」如果在一切善行中,掺杂着常见、我见,就如同在美食中掺毒药一样,所以应立即舍弃我执。 
  (八)《七义论》云:「莫学直报。」是说不要牢记他人过去对自己的违害,而含恨不舍。应立即远离此等过患。 
  (九)《七义论》云:「莫发恶言。」不要为了报复他人对你的恶意攻击,或无意的中伤,而加以恶言谩骂,或企图伤他的心。倘若他人遭到不幸,不可说这是报应,或说一些令人心痛的话。 
  (十)《七义论》云:「勿候险阻。」是说不应怀恨他人对自己的违害,而伺候时机向他报复。 
  (十一)《七义论》云:「莫刺心处。」是说不要揭发他人的隐私,或暴露他人的过失,或诵非人等心咒,以致命他人心中生猛利苦。 
  (十二)《七义论》云:「犛载莫移牛。」自己的过失,应坦然承受,不可耍诈,想把过失栽到他人身上。这种只顾自己私利,不管他人死活的恶念,必须赶快远离。 
  (十三)《七义论》云:「不争先得。」对于公物,不能有侵占的意念,更不能千方百计的想把它弄到手。这种贪念,应及早断除。 
  (十四)《七义论》云:「不作经忏。」是说不可以为了赢得自我的利益,而暂时屈就他人;或是为了治魔、治病而修菩提心。这种自利心就好像作经忏一样,所以应立即断除。或许有人认为修心就是为了治鬼魔,假若是这样的话,那与送鬼又有何分别?所谓佛法,是以能对治烦恼,调伏我执为要件的。倘若不能对治烦恼,甚至还增长我执的,这都不能算是佛法。 
  (十五)《七义论》云:「天莫成魔。」有些人喜欢供奉神祇,如果供奉不得法,反而会害了自己,所以说:「天变成魔。」如果因修心反增憍慢,像这样不善于修心,本是佛法也将成非佛法了。修心原是为了调伏我执,如今反成了我慢,使自心更粗鄙、更丑陋,这乃是修持未达扼要之故。就如同鬼害东门,送俑到西门一样。所以说,下药要对症,修佛法要断我执,对待任何人都要像是他的仆人一样。 
  (十六)《七义论》云:「乐因莫求苦。」如果亲友去世,想到的却是他的书籍和财产将归于我;施主生病或往生,想到的是如何来积聚生计和菩提资粮;同修圆寂了,想到的是他的利养将归于我;敌人怨家去世了,就如同去了眼中钉一样,想到今后将断除怨害,不禁生起猛利意乐。如是为了追求自己的安乐,而欲令他人受苦的恶念,都应断除。 

    七、明修心学处 

  下面所说的都是一些如何使修心不退转,和能辗转增长的方便法门。 
  (一)《七义论》云:「诸瑜伽修一。」是说衣食等一切瑜伽,都是为利益他人而作的。 
  (二)《七义论》云,「诸倒覆修一。」如果因修心而染疾,或遭魔害,或遭他人瞋恨,或自增烦恼,乃至不想再继续修心。这时应思惟:此世间有很多众生,像我一样也有这种苦报,实在非常可怜。他们将不堪受其苦;所以愿他们的苦报都流入我身,由我来承受;我所集的一切善功德,全部施给他们,令他们都具足了修心顺缘。 
  (三)《七义论》云:「初后作二事。」每天早晨起来,应如是发愿:「今日中,一切身、口、意当不离二菩提心。」作是愿已,白天以正知正念如是摄持。夜间就寝时,要反省今日所作所为。如果发现了有违背菩提心之行为,应立即痛加忏海,决定今后不再造罪,并祈求上师、三宝慈悲加持,令其清净。若确实没有违犯,应发猛利喜乐,并誓愿日后均能如是修持。 
  (四)《七义论》云:「二境皆应忍。」如果在眷属和资财都圆满具足时,应如是思惟:这些有为法,皆如梦幻泡影,亦如镜花水月,全无真实,不可生憍慢心,当以此福报广造利他事业。如果事业衰败,身上了无一文时,也应思惟:这仍然是如梦如幻,无有真实,当取其衰败相做为逆增上缘,毫无怯弱心。 
  (五)《七义论》云:「二事舍命护。」所谓二事者,是指总法三昧耶和别修心三昧耶。倘若没有这二种三昧耶,不论是今世或是后世,均不能得到安乐。所以应舍命守护。 
  (六)《七义论》云:「当学三种难。」是说当烦恼初生时,很难发觉它,发觉后又很难制止它,或虽暂时制止了,却很难断除它。所以在烦恼初生时,应立即观照得明明白白,然后集中一切法善加对治,并设法断除它,为了使烦恼永不再生起,应当数数猛利地修学。 
  (七)《七义论》云:「取三主要因。」修法之主要因缘有三:(1)遭遇良师;(2)自己能如理修学,(3)具足修法所须顺缘。倘若自己具足了这三种主要因缘,应当发猛利喜乐,并祈愿一切众生,都能具足这三种主要因缘。倘若自己缺乏这三种主要因缘,应当思惟此世界中,不知有多少众生,像我一样缺乏这三种主要因缘,以致得不到真实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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