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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可以谓之善计乎?且常平仓者,乃三代圣王之遗法,非独李悝、耿寿昌能为之
也。贱不伤农,贵不伤民,民赖其食而官收其利,法之善者无过於此,比来
所以隳废者,由官吏不得其人,非法之失也。今闻条例司尽以常平仓钱为青苗钱,
又以其换转运司钱,是欲尽坏常平,专行青苗也。国家每遇凶年,供军仓自不
能足用,固无羡馀以济饥民,所赖者只有常平仓钱耳。今一旦尽作青苗钱散之,
向去若有丰年,将以何钱平籴?若有凶年,将以何赡乎?臣窃闻先帝尝出内
藏库钱一百万缗,助天下常平仓作籴本。前日天下常平仓钱共约一千馀万贯石,
今无故尽散之,他日若思常平之法,复欲收聚,何时得及此数乎?臣以为散青苗
钱之害犹小,而坏常平仓之害尤大也。”
条例司奏专疏驳韩琦所言,皆王安石自为之。既而琦又言:“今蒙制置司以
臣所言皆为不当。看详疏驳,事件多删去臣元奏要切之语,曲为沮格,及引《周
礼》“国服为息”之说,文其缪妄,将使无复敢言其非者。且古今异宜,《周礼》
所载不可施於今者,其事非一。况今天下田税已重,又非《周礼》什一之法,更
有农具、牛皮、盐钱、曲钱、鞋钱之类,凡十馀件,谓之杂钱。每夏秋起纳,官
中更以绸绢斛斗低估价直,令民以此杂钱折纳。又每岁散官盐与民,谓之蚕盐,
折纳绢帛。更有预备收卖绸绢,如此之类,不可悉举。皆《周礼》田税什一之外
加敛之物,取利已厚,伤农已深,柰何更引《周礼》“国服为息”之说,谓放青
苗钱乃周公太平已试之法?此则诬圣典,蔽惑睿明,老臣得不太息而恸哭也!
且坊郭有物力人户,从来不曾见肯零籴常平仓斛斗者,此盖制置司以青苗为名,
欲多借钱与坊郭有业之人,以望收利之多。假称《周礼》太平已试之法,以为无
都邑鄙野之限,以文其曲说,惟陛下深详其妄。
翰林学士范镇言:“陛下初诏云公家无所利其入,今提举司以户等给钱,皆
令出三分之息,物议纷纷,皆云自古未有天子开课场者。”王安石曰:“镇所言
若非陛下略见《周礼》有此,则岂得不为愧耻。”
光又言:“青苗钱虽不令抑勒,而使者皆讽令抑配。如开封府界十七县,惟
陈留姜潜张敕榜县门及四门,听民自来,请则给之,卒无一人来请。以此观之,
十六县恐皆不免於抑勒也。”
知青州欧阳修言:“田野之民蠢然,安知《周官》泉府为何物,但见官中放
债,每钱一百文要二十文利耳。臣愚以为必若使天下晓然知非为利,则乞除去二
分息,但纳本钱。”又言:“夏料钱於春中散,犹是青黄不接之时,尚有可说。
若秋料於五月散,正是蚕麦成熟、人户不乏之时,何名济阙,直是放债取利耳。
若二麦不熟,则夏料尚欠,岂宜更秋料钱?以此而言,秋料可罢不散。”中书
言修擅止给青苗钱,欲下问罪,诏放罪,改知蔡州。知亳州富弼亦坐论青苗移镇。
知山阴县陈舜俞不肯奉行,移状自劾曰:“方今小民匮乏,愿贷之人往往有
之。譬如孺子见饴蜜、孰不染指争食?然父母疾止之,恐其积甘生病。故耆老戒
其乡党,父兄诲其子弟,未尝不以贷贳为不善治生。今乃官自出钱,诱以便利,
督以威刑,非王道之举。况正月放夏料,五月放秋料,而所敛亦在当月,百姓得
钱便出息输纳,实无所利,是使民取青苗钱,乃别为一赋以之也。”坐谪监南
康盐酒税。
七年,上患常平官吏多违法,安石曰:“若常平稍多县分专置一主簿,
令早入暮出,给纳役钱及常平,度不过置五百员,费钱三十万贯。今岁收息至三
百万,但费三十万,不为冗费也。”上从之,至元元年罢。
帝以久旱为忧,翰林承旨韩维言:“畿县近日督青苗甚急,往往鞭挞取足,
民至伐桑为薪以易钱。旱灾之际,重罹此苦。”帝颇感悟。
著作佐郎黄颜言:“给纳青苗钱,乞诏州县视年丰荒为给散多少,以元
散数为额。”
七月,帝以诸路旱灾,常平司未能赈济,谕辅臣曰:“天下常平仓若以一半
散钱取息,一半减价粜贵,使二者如权衡之相依,不得偏重,民必受赐。”自是
诏诸路州县,据已支见在钱通数,常留一半外,方得给散。
九年,诏司农寺自今两经倚阁常平钱人户,更不得支借钱斛。帝谓“天下常
平钱,十常七八散在民。又连岁灾伤,倚阁迨半。止务多给计息为功,不计
督索艰难,岂惟亏失官物,兼百姓被鞭挞必众”故也。
十年,提举两浙路常平言:“灾伤累年,丁口减耗。凡九年以前逃绝户已请
青苗钱斛,见户有合摊填者乞需丰熟日理纳外,更有全甲户绝,输偿不足,或同
甲内死绝,止存一二贫户难以摊纳者,更乞立法。”从之。
元丰元年,诏:“常平仓钱,当输钱而愿入若金帛者,官立中价示民,
物不尽其钱者足以钱,钱不尽其物者还其馀直。又听民以金帛易,而有司少加
金帛之直。凡钱当给若粜,皆用九年诏书通取,留一半之馀。”
六年,户部言:“准朝旨,诸路散敛常平物可自行法,至今酌三年敛散之中
数,取一年为格,岁终较其增亏。今以钱粮帛贯、石、匹、两定年额:散一千
一百三万七千七百七十二,敛一千三百九十六万五千四百五十九。比元丰三年散
增二百一十四万八千三百四十二,敛增一百三万四千九百六十三;四年散增三百
七十九万九千九百六十四,敛亏一百九十八万六千五百一十五。”诏三年、四年
散多敛少及散敛俱少处,户部下提举司具析以闻。
八年八月,诏给散青苗不许抑配,仍不立定额(时哲宗已即位)。哲宗元
元年二月,诏:“提举官累年积蓄钱财物,尽桩作常平仓钱物,委提点刑狱交
割主管,依旧常平仓法。”
左正言朱光庭言:“天下青苗钱除支外,见在钱数尚多。乞并用收籴可存
留斛斗,凡遇丰年则添价以籴,遇岁饥则减价以粜,大饥则贷之,候丰岁输还,
更不出息。”
门下侍郎司马光子言:“常平之法,公私两利。此乃三代之良法也。向者
有因州县阙常平籴本钱,虽遇丰岁,无钱收籴。又有官吏怠慢,厌籴粜之烦,虽
遇丰岁,不肯收籴。又有官吏不能察知在市斛斗实价,只信凭行人与蓄积之家通
同作。当收成之时,农人要钱急粜之时,故意小估价例,令官中收籴不得,尽
入蓄积之家。直至过时,蓄积之家仓廪盈满,方始顿添价例,中粜入官。是以农
夫粜,止得贱价,官中籴,常用贵价,厚利皆归蓄积之家。又有官吏虽欲趁
时收籴,而县申州,州申提点刑狱,提点刑狱司申司农寺取候指挥,比至回报,
动涉累月,已至失时,价倍贵。是致州县常平仓斛斗有经隔多年,在市价例终
不及元籴之价,出粜不行,堆积腐烂者。此乃法因人坏,非法之不善也。”
四月,诏再立常平钱给敛出息之法,限二月或正月以散及一半为额,民
丝麦丰熟,随夏税先纳所输之半,愿并纳者止出息一分。
左司谏王岩叟、中丞刘挚、右司谏苏辙等交章言其非。右仆射司马光子乞
约束州县抑配青苗钱曰:“先朝初散青苗,本为利民,故当时指挥,立取人户情
愿,不得抑配。自後因提举官速要近功,务求多散,讽胁州县废格诏书,名为情
愿,其实抑配。或举县句集,或排门钞。亦有无赖子弟谩昧尊亲,钱不入家;
亦有他人冒名诈请,莫知为谁,及至追催,皆归本户。朝廷深知其,故悉罢提
举官,不复立额考校,访闻人情安便。昨於四月二十六日有敕令给常平钱斛,限
二月或正月,只为人户欲借者,及时得用。又令半留仓库,半出给者,只为所给
不得辄过此数。又令取人户情愿,亦不得抑配,一遵前朝本意。虑恐州县不晓朝
旨本意,将谓朝廷复欲多散青苗钱,广收利息,句集抑配,督责严急,一切如
向日置提举官时。今欲续降指挥,令诸路提点刑狱司告示州县,并须候人户自执
状纳保,赴县乞请常平钱之时,方得勘会,依条支给,不得依前句集钞,强
行抑配。仍仰提点刑狱常切觉察,如有官吏以此为法骚扰者,即时取勘施行,若
提点刑狱不切觉察,委转运、安抚司觉察闻奏。”从之。录黄过中书省,舍人苏
轼奏曰:“臣伏见免役之法已尽革去,而青苗一事乃独因旧,少加损益,欲行
纟臂徐徐,月攘一鸡之道。熙宁之法本不许抑配,而其言至此,今虽复禁其抑
配,其害犹在也。昔者,州县并行仓法,而受纳之际,十费二三,今既罢仓法,
不免乞取,则十费五六,必然之势也。又官吏无状,於给散之际,必令酒务设鼓
乐倡优,或关扑卖酒牌,农民至有徒手而归者。但每散青苗,即酒课暴增,此臣
所亲见而为流涕者也。二十年,因欠青苗,至卖田宅,雇妻女,溺水自缢者,
不可胜数,朝廷忍复行之欤?臣谓四月二十六日指挥以散及一半为额,与熙宁之
法初无小异,而今月二十日指挥,犹许人户情愿,未免於设法罔民。便一时非理
之私,而不虑後日催纳之患,三者皆非良法,相去无几也。今者,已行常平粜籴
之法,惠民之外,官亦稍利,如此足矣,何用二分之息,以贾无穷之怨!臣虽至
愚,深为朝廷惜之。欲乞特降指挥,青苗钱斛後更不给散,所有已请过者,候丰
熟日,分作五年十料,随二税送纳。或乞圣慈念其累岁出息己多,自第四等以下
人户并与放免,庶使农民自此息肩,亦免後世有所讥议。兼近日谪降吕惠卿告词
云‘首建青苗,次行助役’,若不尽去其法,必致奸臣有词,流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