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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殷祭之名,不亦误乎。自郑氏之说立,混于,而之礼遂亡;混于,
而之礼亦紊。夫礼不王不,王者其祖之所自出,见于《大传》,见于《小
记》,见于《丧服》、《子夏传》,非不甚明。《祭法》首述虞、夏、殷、周四
代已行之礼,又信而有证,固有国家者所当讲明而举行也。自汉以来,世之儒者,
皆置之而不论,其故何哉?盖后之文者,皆求其说于三年一,五年一之中,
而不求之于其祖之所自出。皆由汉儒混于,而遂至于不知有,此礼之
所由亡也,可不惜哉!汉儒既以、皆为鲁礼,又以、同为殷祭,于、
之本原已失之矣。又欲寻流逐末,欲辩、之名所以不同,是故马融谓大
小(,三年大及郊宗┙。,岁及坛单)。郑玄谓大小(,毁
主、未毁主合于太祖。,叭毁主合食,未毁则名祭于其庙)。贾逵、刘歆谓一
祭二名。纷纷异同得失不能相远,最是郑氏多为之说,附经而行,其汩经为尤甚。
于是礼为所混,历代所行,众说纷错,岁月先后,拘牵缠绕,而礼亦不得
其正,是之礼,亦从此而紊矣。故曰混、为一事,其失一也(轻宗庙重原
庙说,见《宗庙门》)。
又曰:愚按郑氏注《王制》、《春官·大宗伯》及《诗·殷颂》,皆云鲁礼
三年丧毕而於太祖,明年春於群庙,及注《鬯人》“庙用修”,又云始自
馈食始。信如是言,则丧毕而有,之前又有,自馈食始也。以丧礼考之,
大祥、礻覃皆有此祭,犹是丧祭也。丧毕则有吉祭,未闻丧毕既有吉祭之,
前又有吉祭之也。自郑氏注有此说,魏卞后、唐睿宗之丧,皆礻覃後有,丧
毕有,明年春有。国朝治平二年,同知太常礼院吕夏卿亦建此议,谓之小。
後之儒者,意在尊信圣经,不知经无其文,乃郑氏说也。若如疏家谓郑氏用《
梁》“练而坏庙”之说,尔时木主新入庙,祭之,此尤非也。,吉祭也,练
而迁庙之时遽行吉祭,尤无是理。
案:、之制,礼经无明文,而汉儒之释经者,各以意言之,其说莫详於
郑氏。而其支离,亦莫甚於郑氏。故先儒皆不以为然,如赵氏、林氏、杨氏之言,
辨说析详明,己无馀蕴。然其所诋訾者,大概有四:三年一,五年一,一也;
混、为一事,二也;以为丧服即吉之祭,三也;以为时祭,四也。夫三
年一,五年一,经无其文。盖纬书之说。若混、为一事,则郑氏据鲁之
僭礼,妄作而以为周礼,先儒言之详矣。至於以为丧服即吉後之祭为非,则愚
以为《王制》言三年之丧不祭,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然则丧服未除,宗
庙诸祭尽废,非特、也。《左传》言“而作主,特祀於主。尝於庙。”
然则丧服既除,宗庙诸祭尽举,亦非特、也。以是观之,则郑注所谓鲁礼三
年丧毕而於太祖,明年春於群庙,恐只是泛指丧毕则可以吉祭而言,未见其
即以、为丧毕之祭也。如丧毕之祭,则礼谓之。然左氏所谓“特祀於主”
者,先儒注释以为祀新主於寝,则不及群庙也。《仪礼·士虞礼》载祭祝文曰:
“孝子某,孝显相,夙兴夜处,小心畏忌,不惰其身,不宁。用尹祭(脯曰尹祭)。
嘉荐普淖,普荐溲酒。尔皇祖某甫,以齐尔孙某甫,尚飨。”则亦有告
祭於庙之礼。但《仪礼》所言乃士礼,若国家之礼,则、时飨之外,必别有
一祭之礼,而经文无可考,至鲁则始以为,而礼之失自此始矣。先儒议康
成之释、,病其据鲁之失礼以为周礼。然鲁自以为,祭而康成自谓三年
丧毕,於太祖,则其意乃以为,本不以为,实未尝专以鲁为据也。盖
者,合祭也。大,则以巳毁庙之主合於太祖而祭之。时,则以未毁昭穆庙
之主合於太祖而祭之。至於,则亦是以新主合於旧主而祭之。然则以训祭,
亦未为不可。而所谓明年春於群庙,则自是吉祭矣。故愚以为康成所谓三年丧
毕於太祖,明年於群庙,本非据鲁礼而言,未可深訾也。特不当以《春秋》
所书而遥推其、之年,则为无据而臆说耳。若之,又为时祭。则《王制》
“天子祭,诸侯一直一”之说,《左传》“尝於庙”之说,所载晋
人言“寡君未祀”之说,皆指时祭而言,无缘皆妄。盖有二名,有大之,
《大传》所谓“礼,不王不,王者其祖之所自出,而以祖配之,”《礼运》
所谓“鲁之郊非礼也”是也。有时之,《祭义》所谓“春秋尝”,《王
制》所谓“天子,诸侯一直一是也。赵伯循必以为非时祭之名,因
不信郑氏而并诋《礼记》、《左传》,其意盖谓只是大,无所谓时。然
之名义,他不经见,惟《礼记》详言之耳。赵氏所言,亦是因“不王不”之说,
“鲁郊非礼”之说,见得为天子之大祀,故不可以名时祭。然《大传》、
《礼运》,《礼记》也;《王制》、《祭义》,亦《礼记》也。今所本者《大传》、
《礼运》,所诋者《王制》、《祭法》,是据《礼记》以攻《礼记》也。至於
“尝於庙”一语,虽《左氏》所言,然其所载昭公十五年於武宫,二十五
年於襄公,定公八年於僖公,襄公十六年晋人曰“寡君之未祀”,则皆当
时之事,今赵氏皆以为左氏。见经中有於庄公一事,故於当时鲁国及他国之祭
祀,皆妄以为,则其说尤不通矣。安有鲁国元无此祭,晋人元无此言,而凿空
妄说乎?盖鲁伯禽尝受郊之赐,则鲁国後来所行之,其或为大,或为时,
亦未可知也。至於左氏所谓“尝於庙”,晋人所谓“寡君未祀”,则时
之通行於天子诸侯者,非止鲁国行之而已,恐难侪之郊望而例以僭目之也。
●卷一百一·宗庙考十一
○
有虞氏黄帝(赵氏曰:虞氏祖颛顼,颛顼出於黄帝,则所谓“其祖之所
自出”)。夏后氏亦黄帝(义同舜也)。殷人喾(殷祖契,出自喾)。周人
喾(义与殷同)。礼,不王不。王者其祖之所自出,而以其祖配之(自出,
谓所系之帝)。诸侯及其太祖(太祖,始受封君也。赵伯循曰:诸侯有五庙,唯
太庙百世不迁。“及”者,言远祀之所及也。不言“”者,不王不,无所疑
也。不言“”者,四时皆祭,故不言也),大夫有大事,省於其君,干及
其高祖(有、省,谓有功德,见省记也。“干”者,逆上之意也。言逆上及於高
祖也。杨氏曰:愚按天子有,诸侯祭及其太祖亦有,大夫无,惟有大功德
见知於其君,乃得祭及高祖。《仪礼·丧服·不杖期》章《为人後者为其父母
报》条《子夏传》曰:“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诸
侯及其太祖,天子及其祖之所自出。”杨氏曰:按《大传》及《子夏传》二章,
皆言大夫祭祖,诸侯又上及其太祖,惟天子其祖之所自出,所谓“礼,不王不
”也。)
按:郑氏注“其祖之所自出”,以为王者之先祖皆感大微五帝之精以生,
祖者后稷也,祖之所自出者,苍帝灵威仰也。遂指以为亦祭天之礼,混於郊。
舍喾而言灵威仰,其说妖妄,支离特甚,先儒多攻之。盖祖者,后稷也;祖之所
自出者,帝喾也。郊祀只及稷,而则上及喾,是宗庙之祀,莫大於。故《祭
法》先於郊,以其所祀之祖最远故耳,於祀天无预也。至杨氏引《子夏传》以
释“祖之所自出”,其说尤为明畅云。
,大祭也(五年一大祭)。绎,又祭也(疏云,知非祭天之者,以此文
下云“绎,又祭也,为宗庙之祭。”知此“,大祭,”亦“宗庙之祭”也。
《尔雅》)。《长发》,大也(《诗·殷颂》)。
朱子曰:《序》以此为大之诗,盖祭其祖之所出,而以其祖配也。苏氏曰:
大之祭,所及者远,故其诗历言商之先君,又及其卿士伊尹,盖与祭於者也。
《商书》曰“兹予大享于先王,尔祖其从与享之”是礼也,岂其起於商之世欤?
今按大不及群庙之主,此宜为祭之诗,然经无明文,不可考也。,太祖
也(《周颂》)。
朱子曰:《祭法》“周人喾”。又曰“天子七庙,三昭、三穆及太祖之庙
而七”。周之太祖,即后稷也,喾於后稷之庙,而以后稷配之,所谓“其祖
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者也。《祭法》又曰周“祖文王”,而《春秋》家说
“三年丧毕,致新死者之主於庙,亦谓之吉”。是祖一号而二庙,一名而二
祭也。今此《序》云“太祖”,则宜为喾於后稷之庙矣,而其《诗》之词无
及於喾、稷者。若以为吉於文王,则与《序》已不协,而诗文亦无此意,恐
《序》之误也。此《诗》但为武王祭文王而彻俎之诗,而後通用於他庙耳。
陈氏曰:赵伯循谓祭不兼群庙之主,为其疏远不敢亵此殆未尝考之於经也。
《诗·颂·长发》大而歌“元王桓拨”,“相土烈烈”,与夫武王之汤,中叶
之太甲。,太祖而歌皇考之武王,烈考之文王,则不兼群庙之说,其足信哉。
杨氏曰:愚按祭不兼群庙之主,此非赵伯循之臆说也。《大传》云“王者
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则不兼群庙之主,明矣。《曾子问》云“祭
其太庙,祝迎四庙之主。”又云“非祭,则七庙五庙无虚主。”《公羊传》云
“大事者何?大也。毁庙之主,陈于太祖,未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