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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注虞、夏之制,诸侯岁朝,废一时祭)?《公羊传》“五年而再殷祭”。
《大宗伯注》曰“五年再殷宗,一一”。又云“、,俱殷祭。,则於
太祖列群庙之主。,则於文、武庙各迎昭穆之主。”夫太庙之有祭,象生有
族食之义,列昭穆,齿尊卑。今乃分昭穆各於一庙,有何理哉?若信有此理,五
庙、七庙有虚主,《曾子问》篇中何得不该?盖儒者无以分别、之异,强生
此义也。僖公三十三年,《左氏传》曰“、尝、於庙”。盖左氏见《春秋》
经前後记祭,唯有此、尝、三种,以为祭名尽於此。但按经文,不识经意,
所以云尔。又昭公十五年於武宫,二十五年於襄公,定公,八年於僖公,
亦左氏见经书於庄公,以为诸庙合行之,故妄云於武宫、僖公、襄公,皆妄
引文而祭耳。问者曰,若谓三年丧毕之殷祭,则晋人云“以寡君之未祀”
何也?答曰,此左氏之妄也。左氏见经文吉于庄公,以为丧毕当,而不知此
本鲁礼,不合施于他国。左氏亦自云鲁有乐,宾祭用之。即明诸国无可知,
是左氏自相违背,亦可见矣。
林氏曰,事有出于一时之陋见,行之数千百载,莫有悟其非者,良可叹也!
夫之说,诸儒聚讼久矣。论年之先后,则谓之先三而后三(郑康成,高堂隆),
或谓先二而后三(徐邈)。辩祭之小大,则或谓大于(郑康成),或谓大
于(五肃),或谓一祭而二名,礼无差降(贾逵,刘歆)。又或谓以夏不以
春,以冬不以秋。矛盾相攻,卒无定论。此皆置而勿辩。其可深责者,始为私
见陋说,召诸儒之纷纷者,其郑氏之失欤,郑氏之说曰,鲁礼三年丧毕而于太
祖,明年春于群庙,自尔以后,五年而再盛祭。一一,周礼废绝久矣。僖
公薨,文公即位,二年秋八月大事于太庙。大事,也。推此是三年丧毕而于
太祖也。明年春,虽无正文,约僖公、定公八年皆有文可知。盖以文公二年
,则知僖、宣二年亦皆有。则明年是三年春。四年、五年、六年秋,是
三年。更加七年、八年并前为五年,故于群庙也。自后三年一,五年一
,呜呼!郑氏不知《春秋》固妄为此说,后学又不察,固为所惑也。当春秋时,
诸侯僭乱,无复礼制,鲁之祭祀,皆妄举也。诸侯而郊上帝、始祖,罪也。大
夫而旅泰山、舞《八佾》,罪也。《春秋》常事不书,其书者,皆悖礼乱常之事。
故书郊者九,书者二,与夫大事一,有事二,二,尝一之类,无非记其非常,
俾后世以见其非,奈何反以为周礼而足法乎?使鲁之祭祀如周之礼,则《春秋》
不书矣。据僖公以三十二年冬十二月薨,至文公二年秋八月丧制未毕,未可以
也,而乃大事焉,一恶也。跻僖公,二恶也。彼有二恶,《春秋》讥之,郑氏乃
谓三年丧毕而于太祖者,果礼邪!又曰明年春。经无三年祭之文,何自知
之?徒约僖公、宣公八年皆有而云,愈缪也。鲁之设祭,何常之有,圣人于其
常,又不书之,何得约他公之年以足文公,而见三年之与五年而再殷祭乎?使
文公二年不因跻僖公,则《春秋》不书大事,使僖公八年不因用致夫人,则《春
秋》不书,又何准邪?况宣公八年经书有事于太庙,则是常祭也,而以为何
邪?诚为祭,经不得谓之有事。且闵公二年,《春秋》书夏月吉于庄公,是
鲁常以二年即矣,何待三年与八年乎?闵有文而不之据,宣无文而妄据之,
傅会可见也。不然,鲁至僖公而始书三望,岂他公皆不望乎?至成公而后书用郊,
岂他公皆不郊乎?桓公一岁而再,十二公而唯一尝,又可以为法乎?取乱世之
典,以为治世之制,郑氏岂知《春秋》哉!区区一郑氏不足责,后世诸儒波荡而
从之,历代祀典咸所遵用,益可悲也。夫其论之制既谬,至其言祭之时亦非
矣。《春秋》书大事于秋八月,而彼此为冬。书闵公之于夏四月,书僖公之
于秋七月,而彼一以为夏。既本鲁礼以行祀典,而又不用其时,是自戾也。故曰
事有出于一时之陋见,行之数千百岁莫有悟其非者,之说是也。虽然鲁祀诚
非矣,先王之制可得闻乎?曰孟子之时有闻周礼之详矣,矧加秦火之酷乎!夫子
曰“多闻阙疑”,郑氏惟不知“阙疑”之理,乃妄说以惑世,况又效其尤邪。故
求之圣经,之文不详,所可知者,尊而卑矣。礼不王不,或问之说,
夫子答以不知,讥鲁僖僭也。《春秋》之法,所讥在祭则书其祭名,不然则否。
书郊、书望,则所讥在郊、望与也。若文公之,则讥其短丧逆祀,不在于
,故曰大事而已。何者?者,其祖之所自出。王者立始祖之庙,未足以尽
追远尊先之义。故近推祖所出之君而追祀之,则谓之。有虞氏、夏后氏皆黄
帝,以其祖颛,帝之所出也。商人、周人皆喾,以其祖契,文王之所出也。,
天子之中。诸侯无礼,鲁用之,僭也。若夫,则合食而忆。毁庙未毁庙之主,
皆合食于太祖,非惟天子有,诸侯亦得也。详二祭之名,则尊而卑,可
谓明矣。先儒据郑氏说,率以大于,是以诸侯之祭加天子之祭,可乎?考之
经籍,之文可知者此尔,盖其礼之大者。至于年数之久远,祭时之先后,则
经无所据,学者当阙其疑不可据汉儒臆论也。若世有圣君贤臣,达礼之情,观时
变通,而为之制可矣。何必胶柱而不知变乎!苟徒以郑氏之误说,鲁人僭礼之典,
以为百代常行,则恐为后世知《春秋》者笑也。
杨氏曰,自汉以来,宗庙之礼不合古制者,其失有二:混为一事,一失
也;轻宗庙而重原庙,二失也。其一曰,、之礼不同,王者既立始祖之庙,
又推始所自出之帝,而以始祖配之,所谓也。合群庙之主于始祖之庙,而设殷
祭,所谓也。先儒皆知为殷祭矣,而又兼以为殷祭,其说何从始乎?盖自
成王念周公有大勋劳,赐以郊,重祭圣人,已叹其非礼。然鲁之有,特祭于
周公之庙,崦上及于文王,以文王者,周公之所出也。其后闵公二年,僭用礼
合先祖,叙昭卑劣穆,用致夫人于庙,而礼始与混淆而无别。《春秋》常事
不书,特书闵公、僖公两者,记失礼之始也。文公二年,大事于太庙,跻僖公。
《公羊传》曰:“大事者何?大也。”谓大合毁庙、未毁庙之主于太祖之庙而
祭之也。天子有,诸侯亦有,于文公乎何讥?讥其逆祀,跻僖公也。郑康成
乃谓、皆为鲁礼。夫谓为鲁礼,可也,鲁之有,行于周公之庙已非礼矣。
况僭而行之于庄公之宫,又于太庙,以致妾母,可以谓之礼乎?,宗庙之大
祭也。故惟礼为盛。观《明堂位》之言可见。闵、僖窃之盛礼,以侈一时之
美观,犹周公庙有八佾,其后窃而用之于季氏之庭,此圣人之所深恶也。况三年
丧毕而吉祭,此礼也,闵公丧未毕,窃之盛礼,以行吉祭。合先祖,叙昭穆,
此礼也,僖公窃之盛礼,以致夫人。、之混,自此始也。郑氏不能推本
寻源,以辩、二礼之异,正闵、僖僭之罪,以明《春秋》之意,反取《春
秋》之所深讥者,以明先王、之正礼。又妄称、皆为殷祭,三年一,
五年一,二礼常相因并行,且多为说以文之。按郑注《王制》及《春官·大宗
伯·诗·殷颂》,皆为鲁礼三年丧毕而于太祖,明年春于群庙,自尔以后五
年而再殷祭,一一。愚始读郑氏三注,意其必有昭然可据之实,及考其所自
来,则曰一一之说出于《春秋》鲁礼及纬书。夫溺于纬书之伪,而不悟其非,
此郑氏之蔽惑,不足责也。谓出于《春秋》鲁礼者,并无事实可证,乃悟以僖公
之、文公之二事,穿凿傅会,以文致其说而已。夫、二礼,其源各异,
本不相因。僖公之未尝因乎,文公之未尝关乎也。今其说曰,文公二年
既有,则僖公二年亦必有;僖公八年既有,则文公八年亦必有。事之本
无,既牵合影射以为有,盖欲明僖公之前有,文公之为证矣,又地增宣公
八年之以明之,谓僖、宣八年皆有,放于《春秋》。宣公八年有事于在庙,
未尝有文,乃郑氏驾虚词以多其证。此其妄二也。文二年《公羊传》云“五年
而再殷祭。”所谓五年再殷祭者。谓三年一,五年再。犹天道三年一闰,五
年再闰也。郑氏乃引之以为三年一,五年一之证。此莽莽其妄三也。二年至
八年,相去凡七年,与五年再殷祭之数不合也,则为之说曰鲁礼三年丧毕而于
太祖,明年春于君庙,自尔以后五年而再殷祭。夫谓三年丧毕而于太祖可也,
明年春于群庙,何所据而为是说乎?强添此事于五年再殷祭之前,直欲以掩五
年、七年不合之数尔。后之儒者知其不可,则为之说曰丧毕之,之本,明年
之,之本。此其为说若巧矣,惜乎!其似是而实非也。此其妄四也。且后世
之所以信郑氏者,以其所据者《春秋》也。而郑氏所据者,乃是以无为有,驾虚
为实,取闵、僖僭窃之礼,以明先五、之正礼。既三注其说于经,又以此说
推演为《志》,注疏盈溢,文不胜繁,故观者莫辩,诸儒靡然而从之,是皆
求其说于郑注之中,未尝以经而考注之真伪也。王肃最为不信郑氏,亦也为五
年殷祭之名,不亦误乎。自郑氏之说立,混于,而之礼遂亡;混于,
而之礼亦紊。夫礼不王不,王者其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