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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通考1-第4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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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钱’为准,如太平、天禧钱又过於‘开元’。仁宗以前,如‘太平钱’最
好,自熙宁以後不甚佳。国初惟要钱好,不计工费,後世惟欲其富,往往减工缩
费,所以钱稍恶,若乾道、绍兴钱又不及熙丰远矣。然而唐世所以恶钱多,正以
朝廷不禁民之自铸。要之利权当归於上,岂可与民共之?如刘秩之论与贾谊相似,
当汉文帝欲以恭俭致平,谓天下无用钱处,故不复收其权柄,使吴、邓钱得布
天下,吴王用之,卒乱东南。唐以开元、天宝以後,天下苦於用兵,朝廷急於兴
利,一向务多钱以济急,如茶、酒、盐、铁等末利既兴,故自肃、代以来,渐渐
以末利征天下,反求钱於民。上下相征,则虽私家用度,亦非钱不行,天下之
物隐没不见,而通行於世者惟钱耳!夫古今之变,世数之易,物之轻重,货之贵
贱,其迭往迭来,不可逆知,然钱货至神之物,无留藏积蓄之道,惟通融流转,
方见其功用。今世富人既务藏钱,而朝廷亦尽征天下钱入於王府,已入者不使之
出,乃立楮於外以待之。不知钱以通行天下为利,钱虽积之甚多,与他物何异?
人不究其本原,但以钱为少,只当用楮,楮行而钱益少,故不惟物不可得而见,
而钱亦将不可得而见。然自古今之弊相续至於今日,事极则变,物变则反,必须
更有作新之道,但未知其法当如何变得。其决不可易者,废交子,然後可使所藏
之钱复出。若夫富强之道,在於物多,物多则贱,贱则钱贵,钱贵然後轻重可权,
交易可通。今世钱至贱,钱贱由乎物少,其变通之道,非圣人不能也。”

    ●卷十·户口考一
    ○历代户口丁中赋役
    夏禹平水土九州,人口千三百五十五万三千九百二十三。涂山之会,诸侯执
玉帛者万国。及其衰也,诸侯相兼,逮汤受命,其能存者三千馀国,方於涂山,
十损其七。周武王定天下,列五等之封,凡千七百七十三国,又减汤时千三百国,
人众之损亦如之。周公相成王,致理刑措,人口千三百七十万四千九百二十三,
此周之极盛也。
    小司徒之职,掌建邦之教法,以稽国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九比之数,以辨
其贵贱老幼废疾,凡征役之施舍,与其祭祀饮食丧纪之禁令(郑司农云:“九比,
谓九夫为井。”康成谓:“九比者,冢宰职出九赋者人之数也。”)。乃会万民
之卒伍而用之: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以起军
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贡赋。
    乃均土地,以稽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
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可任,谓丁强任力役
之事者。出老者,以其馀男女、强弱相半其大数。)凡起徒役,过家一人,以
其馀为羡,唯田与追胥竭作(羡,饶也。田,谓猎也。追,追寇贼也。竭作,尽
行)。
    乡大夫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
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
疾者皆舍,以岁时入其书(征之,给公上事也。国中,城郭内。年十五以下为六
尺;二十为七尺,国中晚赋而早免之,以其所居复多役少;野早赋而晚免之,以
其复少役多)。
    《朱子语录》曰:“问:‘周制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乡遂用贡法,十夫
有沟。乡遂所以不为井者何故?曰:‘都鄙以四起数,五六家始出一人,故甸出
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乡遂以五起数,家出一人为兵,以守卫王畿。役次必
简,故《周礼》惟挽柩则用之,此役之最轻者。”
    山斋易氏曰:“近郊之民,王之内地,共辇之事,职无虚月,追胥之比,无
时无之。故七尺而征,六十而舍,则稍优於畿外,非姑息也。远郊之地,王之外
地也,其沟洫之制,各有司存,野役之起,不及其羡。故六尺而征,六十五而舍,
则稍重於内地,非荼毒也。园廛二十而一,若轻於近郊也,而草木之毓,夫家之
聚,不可以扰,扰则不能以宁居,是故二十而税一。漆林二十而五,若重於远郊
也,而器用之末作,商贾之资利,不可不抑,不抑则必至於忘本,是二十而五,
系近郊、远郊劳佚所系。”
    《载师》: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夫税者,百亩之税;家税者,出士
徒车辇,给徭役。横渠张氏曰:“夫家之征,疑无过家一人者,谓之夫;馀夫竭
作,或三人,或二人,或二家五人,谓之家。”)。
    《闾师》:凡无职者,出夫布。
    民无职者一而已,《载师》出夫家之征,《闾师》止言出夫布,何也?《载
师》承上文宅不毛、田不耕之後,乃示罚之法也。《闾师》承上文九职任民之役,
乃常法也。均一无职之民,而待之有二法,何也?盖古人於游惰不耕及商贾末作
之人,皆於常法之外别立法以抑之。如关市或讥而不征,或征之。讥者,常法也;
征者,所以抑之也。民或出夫布,或并出夫家之征。夫布,其常也;并出夫家,
所以抑之也。夫家解当如横渠之说,郑注谓令出一夫百亩之税,则无田而所征与
受田者等,不几太酷矣。
    遂大夫以岁时稽其夫家之众寡、六畜、田野,辨其可任者,与其可施舍者,
掌其政令禁戒。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於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
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
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於王,王拜受之,登於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
赞王治(三官以贰佐王治者,当以民多少黜陟主民之吏)。均人掌均人民、牛马、
车辇之力政(政读为征。人民,则治城郭、涂巷、沟渠。牛马、车辇,转委积之
属)。凡均力政以岁上下,丰年,则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则公旬用二日焉;无
年,则公旬用一日焉(旬,均也);凶札,则无力政。
    《王制》: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
    宣王既丧南国之师(败於姜戎是也),乃料民於太原。
    仲山甫谏曰:“民不可料也。夫古者不料民,而知其多少。司民协孤终(掌
民数者。无父曰孤。终,死也),司商协民姓(掌赐族受姓之官),司徒协旅
(合师旅),司寇协奸(刑官,知死刑之数),牧协职(牧养牺牲,合其物色之
数),工协革(百工之官,更制度合其数),场协入(场圃黍稷之数),廪协出
(廪人掌九出用之数),是则少多、死生、出入、往来者,皆可知也。於是乎
又审之以事(事,谓国籍田、狩,简知其数),王治农於籍、於农隙,耨获
亦於籍,於既,狩於毕时(,秋时。毕,冬时),是皆习民数者也,又何
料焉。不谓其少而大料之,是示少而恶事也(言王不谓其众少而大料数之,是示
以寡少,又厌恶政事,不能修之意也)。临政示少,诸侯避之。治民恶事,无以
赋令。且无故而料民,天之所恶也,害於政而妨於後嗣。”王卒料之,及幽王乃
废灭。
    平王东迁三十馀年。庄王十三年,齐桓公二年,五千里外非天子之御,自太
子、公侯以下至於庶人,凡千一百九十四万一千九百二十三人。
    战国之时,考苏、张之说,计秦及山东六国戎卒,尚馀五百馀万,推人口数
尚当千馀万。秦兼诸侯,所杀三分居二,犹以馀力北筑长城四十馀万,南戍五岭
五十馀万,阿房、骊山七十余万,十余年,百姓死没,相踵於路。陈、项又肆
其酷烈,新安之坑,二十馀万,彭城之战,雎水不流。汉高帝定天下,人之死伤
亦数百万,是以平城之卒不过三十万,方之六国,十分无三。
    右杜氏《通典》所考东迁以後,汉初户口数目,大约如此。
    秦用商鞅之法,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於古
(更卒,谓给郡县一月而更者。正卒,谓给中都官者也)。汉兴,循而未改。
    汉高祖四年八月,初为算赋(《汉仪注》:人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
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并车马)。
    按:户口之赋始於此。古之治民者,有田则税之,有身则役之,未有税其身
者也。汉法:民年十五而算,出口赋,至五十六而除;二十而傅,给徭役,亦五
十六而除。是且税之且役之也。
    十一年,诏曰:“欲省赋甚,今献未有程,吏或多赋以为献,而诸侯王尤多,
民疾之。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各以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
献费(据四年算赋减其半也)。”
    更赋(如淳曰:“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古者正卒无常人,
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为卒更也。贫者欲得雇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雇之,月
二千,是为践更也。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繇戍也。虽丞相子
亦在戍边之调,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住
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为过更也。律说,卒、践更
者,居也。居更县中五月乃更也。後从尉律,卒践更一月,休十一月也。《食货
志》曰:‘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於古。’此汉初
因秦法而行,後遂改易,有谪乃戍边一岁耳。”)。
    惠帝六年,令民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汉律,人出一算,算百
二十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算。今使五算,罪谪之也)。
    文帝偃武修文,丁男三年而一事,民赋四十(常赋,岁一事,每算百二十。
时天下民多,故三岁一事,赋四十也)。
    吴以铜盐,故百姓无赋,卒、践更,辄予平贾。
    景帝二年,令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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