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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通考1-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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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诸军,皆尊显之官,宰相之罢政者,至为城门校尉。又司隶校尉督察三辅,弹
劾公卿,其权至雄尊。护羌校尉、护鸟桓校尉皆领重兵镇方面,乃大帅之职。至
宋时,校尉、副尉为武职初阶,不入品从,至为冗盛。)盖官之名同而古今之崇
卑悬绝如此。参稽互考,曲畅旁通,而因革之故可以类推。作《职官考》第十一,
首叙官制次序、官数,内官则自公师宰相而下,外官则自州牧郡守而下,以至散
官、禄秩、品从之详。凡二十一卷。
    《郊特牲》曰:“礼之所尊,尊其义也。失其义,陈其数,祝、史之事也。
故其数可陈也,其义难知也。”荀卿子曰:“不知其义,谨守其数,慎不敢损益,
父子相传,以持王公。是故三代虽亡,治法犹存,是官人百吏之所以取禄秩也。”
然则义者,祭之理也;数者,祭之仪也。古者人习於礼,故家国之祭祀,其品节
仪文,祝、史、有司皆能知之,然其义则非儒宗讲师不能明也。周衰礼废,而其
仪亡矣。秦汉以来,诸儒口耳所授、简册所载,特能言其义理而已,《戴记》是
也。《仪礼》所言,止於卿士大夫之礼;《六典》所载,特以其有关於职掌者则
言之,而国之大祀,盖未有能知其品节仪文者。汉郑康成深於礼学,作为传注,
颇能补经之所未备,然以谶纬之言而释经,以秦汉之事而拟三代,此其所以舛也。
盖古者郊与明堂之祀,祭天而已,秦汉始有五帝、泰一之祠,而以古者郊祀、明
堂之礼礼之,盖出於方士不经之说。而郑注《礼经》二祭,曰天,曰帝,或以为
灵威仰,或以为耀灵宝,袭方士纬书之荒诞,而不知其非。夫礼莫先於祭,祭莫
重於天,而天之名义且乖异如此,则其他节目注释虽复博赡,不知其果得《礼经》
之意否乎。王肃诸儒虽引正论以力排之,然魏晋以来祀天之礼,尝参酌王、郑二
说而迭用之,竟不能偏废也。至於、之节,宗祧之数,《礼经》之明文无所
稽据,而注家之聚讼莫折衷,其丛杂牾,与郊祀之说无以异也。近世三山信
斋杨氏得考亭、勉斋之遗文奥义,著为《祭礼》一书,词义正大,考订精核,足
为千载不刊之典。然其所述一本经文,不复以注疏之说搀补,故经之所不及者,
则阔略不接续。杜氏《通典》之书,有祭礼则参用经注之文,两存王、郑之说,
虽通畅易晓,而不如杨氏之纯正。今并录其说,次及历代祭祀礼仪本末,而唐开
元、宋政和二礼书中所载诸祀仪注并详著焉。作《郊祀考》第十二,以叙古今天
神地之祀,首郊,次明堂,次后土,次雩,次五帝,次日月、星辰、寒暑,次
六宗、四方,次社稷、山川,次封禅,次高,次八蜡,次五祀,次籍田、祭先
农,次亲蚕、祭先蚕,次祈禳,次告祭,而後以杂祠、淫祠终焉。凡二十三卷。
作《宗庙考》第十三,以叙古今人鬼之祀,首国家宗庙,次时享,次、,次
功臣配享,次祠先代君臣,次诸侯宗庙,而以大夫、士庶宗庙时享终焉。凡十五
卷。
    古者经礼、礼仪,皆曰三百,盖无有能知其节目之详者矣。然总其凡有五,
曰吉、凶、军、宾、嘉;举其大有六,曰冠、昏、丧、祭、乡、相见。此先王制
礼之略也。秦汉而後,因革不同:有古有而今无者,如大射、聘礼、士相见、乡
饮酒、投壶之类是也;有古无而今有者,如圣节、上寿、上尊号、拜表之类是也;
有其事通乎古今而後世未尝制为一定之礼者,若臣庶以下冠、昏、丧、祭是也。
凡若是者,皆本无沿革,不烦纪录,而通乎古今而代有因革者,惟国家祭祀、学
校、选举,以至朝仪、巡狩、田猎、冠冕、服章、圭璧、符玺、车旗、卤簿,及
凶礼之国恤耳。今除国祀、学校、选举已有专门外,朝仪已下则总谓之“王礼”,
而备著历代之事迹焉。盖本晦庵《仪礼经传通解》,所谓王朝之礼也。其本无沿
革者,若古礼则经传所载、先儒所述,自有专书可以寻求,毋庸赘叙,若今礼则
虽不能无失,而议礼制度又非书生所得预闻也,是以亦不复措辞焉。作《王礼考》
第十四。凡二十二卷。
    《记》曰:“声音之道,与政通矣。故审乐以知政。”盖言乐之正哇,有关
於时之理乱也。然自三代以後,号为历年多、施泽久,而民安乐之者,汉唐与宋。
汉莫盛於文景之时,然至孝武时,河献王始献雅乐,天子下太乐官常存隶之,
岁时以备数,然不常御,常御及郊庙皆非雅声,至哀帝时始罢郑声,用雅乐,而
汉之运祚且移於王莽矣。唐莫盛於贞观、开元之时,然所用者多教坊俗乐,太常
阅工人常隶习之,其不可教者乃习雅乐,然则其所谓乐者可知矣。宋莫盛於天圣、
景之时,然当时胡瑗、李照、阮逸、范镇之徒,拳拳以律吕未谐,声音未正为
忧,而卒不克更置,至政和时始制《大晟乐》,自谓古雅,而宋之土宇且陷入女
真矣。盖古者因乐以观政,而後世则方其发政施仁之时,未暇制乐,及其承平之
後,纲纪法度皆已具举,敌国外患皆已销亡,君相他无所施为,学士大夫他无所
论说,然後始及制乐,乐既成而政已秕,国已衰矣。昔隋开皇中制乐,用何妥之
说,而摈万宝常之议。及乐成,宝常听之,泫然曰:“乐声淫厉而哀,不久天下
将尽。”噫!使当时一用宝常之议,能救隋之亡乎?然宝常虽不能制乐以保隋之
长存,而犹能听乐而知隋之必亡,其宿悟神解,亦有过人者。窃尝以为世之兴衰
理乱固未必由乐,然若欲议乐,必如师旷、州鸠、万宝常、王令言之徒。其自得
之妙,岂有法之可传者?而後之君子,乃欲强为议论,究律吕於黍之纵横,求正
哇於声之清浊;或证之以残缺断烂之简编、埋没销蚀之尺量,而自谓得之,何异
刻舟、覆蕉、叩、扪烛之为?愚固不知其说也。作《乐考》第十五,首叙历代
乐制,次律吕制度,次八音之属,各分雅部、胡部、俗部,以尽古今乐器之本末,
次乐县,次乐歌、次乐舞、次散乐、鼓吹,而以彻乐终焉。凡十五卷。
    按《周官·小司徒》:“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
为师,五师为军。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
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此教练之数也。《司马法》:“地方一里
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邱,四邱为甸,甸六十四井,有戎马四匹、兵车一乘、
牛十二头、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此调发之数也。教练则不厌其多,故凡食
土之毛者,除老弱不任事之外,家家使之为兵,人人使之知兵,故虽至小之国,
胜兵万数可指顾而集也。调发则不厌其简,甸六十四井,为五百一十二家,而所
调者止七十五人,是六家调发其出一人也。每甸姑通以中地二家五人计之,五百
一十二家可任者一千二百八十人,而所调者止七十五人,是十六次调发方及一人
也。教练必多,则人皆习於兵革;调发必简;则人不疲於征战。此古者用兵制胜
之道也。後世士自为士,农自为农,工商末技自为工商末技,凡此四民者,平时
不识甲兵为何物,而所谓兵者乃出於四民之外。故为兵者甚寡,知兵者甚少,一
有征战,则尽数驱之以当锋刃,无有休息之期,甚则以未尝训练之民而使之战,
是弃民也。唐宋以来,始专用募兵,於是兵与民判然为二途,诿曰教养於平时而
驱用於一旦。然其季世,则兵数愈多而骄悍,而劣弱,为害不浅,不惟足以疲国
力,而反足以促国祚矣。作《兵考》第十六,首叙历代兵制,次禁卫及郡国之兵,
次教阅之制,次车战、舟师、马政、军器。凡十三卷。
    昔汉陈咸言:“为人议法,当依於轻,虽有百金之利,慎无与人重比。”盖
汉承秦法。过於严酷,重以武、宣之君,张、赵之臣,淫刑喜杀,习以为常,咸
之言盖有激也。窃尝以为劓、耳刂、、黥,蚩尤之刑也,而唐虞遵之;收孥、
赤族,亡秦之法也,而汉魏以来遵之。以贤圣之君而不免袭乱虐之制,由是观之,
咸言尤为可味也。汉文除肉刑,善矣,而以髡笞代之。髡法过轻,而略无惩创;
笞法过重,而至於死亡。其後乃去笞而独用髡,减死罪一等即止於髡钳,进髡钳
一等,即入於死,而深文酷吏务从重比,故死刑不胜其众,魏晋以来病之。然不
知减笞数而使之不死,乃徒欲复肉刑以全其生,肉刑卒不可复,遂独以髡钳为生
刑。所欲活者傅生议,於是伤人者或折腰体,而才翦其毛;所欲陷者与死比,
於是犯罪者既,已刑杀,而复诛其宗亲。轻重失宜,莫此为甚。及隋唐以来,始
制五刑,曰笞、杖、徒、流、死。此五者即有虞所谓鞭、朴、流宅,虽圣人复起,
不可偏废也。若夫苟慕轻刑之名,而不恤惠奸之患,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
俾无辜罹毒虐者,抱沈冤而莫伸,而舞文利赇贿者,无後患之可惕,则亦非圣人
明刑弼教之本意也。作《刑考》第十七,首刑制,次徒流,次详谳,次赎刑、赦
宥。凡十二卷。
    昔秦燔经籍而独存医药、卜筮、种树之书,学者抱恨终古。然以今考之,
《易》与《春秋》二经首末具存,《诗》亡其六篇,或以为笙诗元无其辞,是
《诗》亦未尝亡也。《礼》本无成书,《戴记》杂出汉儒所编,《仪礼》十七篇
及《六典》最晚出,《六典》仅亡《冬官》,然其书纯相半,其存亡未足为经
之疵也。独虞、夏、商、周之书,亡其四十六篇耳。然则秦所燔,除《书》之外,
俱未尝亡也。若医药、卜筮、种树之书,当时虽未尝废锢,而并无一卷流传至今
者,以此见圣经贤传终古不朽,而小道异端虽存必亡,初不以世主之好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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