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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堵笪、器、苕帚、麻翦、蓝淀、草荐)。至道末,岁收三千一百七十万
七千馀石,钱四百六十五万六千馀贯,绢一百六十二万五千馀匹,纟、纟由二
十七万三千馀匹,布二十八万二千馀匹,丝线一百四十一万馀两,绵五百一十七
万馀两,茶四十九万馀斤,刍茭三千馀万围,蒿二百六十八万馀围,薪二十八万
馀束,炭五十三万馀秤,鹅翎、杂翎六十二万馀茎,箭八十九万馀只,黄铁三
十万馀斤,此皆逾十万之数者,他物不复纪。天禧末所收:增一百七万五千馀
石,钱增二百七十万八千馀贯,绢减一万馀匹,纟、纟由减九万二千馀匹,丝
线减五十万五千馀两,布增五万六千馀匹,绵减一百一十七万五千馀两,茶增一
百一十七万八千馀斤,刍茭减一千一百万五十馀围,蒿减一百万馀围,炭减五十
万四千馀秤,鹅翎、杂翎增一十二万九千馀茎,箭增四十七万馀只,黄铁增五
万馀斤。又鞋八十一万六千馀量,麻皮三十九万七千馀斤,盐五十七万七千馀石,
纸十二万三千馀幅,芦{废}二十六万馀张。大率名物约此,其折变及移输比壤
者,视当时所须焉。
岁时其类有五:曰公田之赋,官庄、屯田、营田赋民耕而收其租者是也;曰
民田之赋,百姓各得专之者是也;曰城郭之赋,宅税、地税之类是也;曰杂变之
赋,牛革、蚕盐、食盐之类,随其所出,变而输之者是也;曰丁口之赋,计丁率
米是也。其输有常处,而以有馀补不足,则移此输彼,移近输远,谓之“支移”。
其入有常物,而一时所须,则变而取之,使其直轻重相当,谓之“折变”。其输
之迟速,视收成早暮而宽为之期,夏有至十月,秋有至明年二月者,所以纾民力
也。自祖宗承五代之乱,王师所至,首务去民疾苦,无名苛细之敛,革几尽,
尺缣斗粟,无所增益,一遇水旱徭役,则蠲除、倚阁,殆无虚岁,倚阁者,後或
岁凶,亦辄蠲之。而又田制不立,畎亩转易,丁口隐漏,兼并伪冒者,未尝考按,
故赋入之利,视古为薄。丁谓尝曰“二十而税一者有之,三十而税二者有之”,
盖谓此也。
乾兴元年十一月(时仁宗已即位,未改元),诏限田:公卿以下过三十顷,
衙前将吏应复役者过十五顷,止於一州之内。而任事者以为不便,寻废(详见
《差役门》)。又禁近臣置别业京师,又禁寺观得市田。
天圣初,诏民流积十年者,其田听人耕,三年而後收赋,减旧额之半。後又
诏流民能自复者,赋亦如之。既而又与流民期,百司复业,蠲赋役五年,减旧赋
十之八,期尽不至,听他人得耕。
时天下生齿日蕃,田野多辟,独京西唐、邓尚多旷土,唐州闲田尤多,入
草莽者十八九,或请徙户实之,或议以卒屯田,或请废为县。嘉中,赵尚宽守
唐州,劝课劳来,岁馀,流民自归及自他所至者二千馀户,引水溉田或数万顷。
诏增秩赐钱,留再任。
宝元中,诏诸州旬上雨雪,著为令。
皇中,作宝岐殿於苑中,每岁诏辅臣观刈麦,罕复出郊矣。
皇中,垦田二百二十八万馀顷。
治平中,四百四十馀万顷。
皇、治平,三司皆有《会计录》,其相去不及二十年,而垦田之数增倍。
以治平数视天禧则犹不及,而叙《治平录》者,以为此特计其赋租以知顷亩之数,
而赋租所不加者十居其七,率而计之,则天下垦田无虑三千馀万顷矣。盖祖宗重
扰民,未尝穷按,故莫得其实,姑著其可见者如此。治平中,废田见於籍者,犹
四十八万馀顷。景时,谏官王素言,天下田赋轻重不等,请均定。而欧阳修亦
言:“秘书丞孙琳尝往州肥乡县,与大理寺丞郭谘以千步方田法括定民田,愿
召二人者。”三司亦以为然,且请於亳、寿、蔡、汝四州择尤不均者均之。於是
遣谘蔡州。谘首括一县,得田二万六千九百三十馀顷,均其赋於民。既而谘言州
县多逃田,未可尽括,朝廷亦重劳人,遂罢。
自郭谘均税之法罢,论者谓朝廷徒恤一时之劳,而失经远之虑。至皇中,
天下垦田视景德增四十一万七千馀顷,而岁入九乃减七十一万八千馀石,盖田
赋不均,故其弊如此。其後田京知沧州,均无棣田,蔡挺知博州,均聊城、高唐
田。岁增赋帛之类,无棣总千一百五十二,聊城、高唐总万四千八百四十七。
既而或言沧州民以为不便,诏如旧。嘉时,复诏均定,命三司使包拯与吕居简、
吴中复总之,继以命张、吕公弼,乃遣官分行诸路,而秘书丞高本在遣中,独
以为不可均。已而复罢,才均数郡田而已。
天圣时,贝州言:“民析居者,例加税,谓之‘罚税’,他州无此比,请除
之。”诏可。自是州县有言税之无名若苛细者,所蠲甚众。
自唐以来,民计日输赋外,增取他物,复折为赋,所谓“杂变之赋”也,亦
谓之“沿纳”而名品烦细,其类不一。官司岁附帐籍,并缘侵扰,民以为患。明
道中,因诏三司,“沿纳”物以类并合。於是三司请悉除诸名品,并为一物,夏
秋岁入,第分粗细二色,百姓便之。
凡岁赋,以石计,钱以缗计,帛以匹计,金银、丝绵以两计,藁秸、薪蒸
以围计,他物各以其数计。皇中比景德之数,增四百四十一万八千六百六十五,
治平中又增一千四百一十七万九千三百六十四。其以赦令蠲除,以便百姓,若逃
移、户绝不追者景德中总六百八十二万九千七百,皇中三十三万八千四百五十
七,治平中一千二百二十九万八千七百。每岁以灾害蠲减者,又不在此,盖不可
悉数云。
神宗熙宁元年,京西转运使谢景温言:“在法,请田户五年内,凡科役皆免。
今汝州四县,如有客户不过一二年,便为旧户纠决,与之同役,以此即又逃窜,
田土多荒,乞仍旧法五年内无差科。”从之。
初,赵尚宽、高赋为唐州守,流民自占者众,凡百亩起税四亩而已。税轻而
民乐输,境内无旷土。至是,转运司以土辟税百亩增至二十亩。御史翟恩言,恐
再致转徙,宜戒饬使者,量加以宽民。诏从之。
唐、邓、襄、汝州,自治平以後,开垦岁增,然未定税额。元丰中,乃以所
垦新田差为五等输。元元年罢之,大观三年复元丰法,俄又罢之。
二年,分遣诸路常平官,使专领农田水利事。应吏民能知土地种植之法,陂
塘、圩旱、堤堰、沟洫之利害者,皆得自言,行之有效,随功利大小酬赏。
六年,司农寺请立劝民种桑法,天下民种桑柘,得增赋。先时,河东等户
以桑之多寡为高下,故植桑者少,蚕织益微。至和中,诏罢之。时又立法劝民栽
桑,有不趋令,则仿屋粟、里布为之罚,民以为病。既而诏罢之。
五年,重修定方田法。八月,诏司农以《方田均税条约并式》颁之天下。以
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岁以九月,县委令、
佐分地计量,随陂原平泽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垆而辩其色。方量毕,以地及色参
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税则。至明年三月毕,揭以示民,一季无讼,即书户帖,
连庄帐付之,以为地符。均税之法,县各以其租额税数为限,旧尝取蹙零,如米
不及十合而收为升,绢不满十分而收为寸之类,今不得用其数均摊增展,致溢旧
额,凡越额增数皆禁之。若瘠卤不毛,及众所食利山林、陂塘、路沟、坟墓,皆
不立税。凡田方之角,立土为,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有方帐,有庄帐,
有甲帖,有户帖,其分烟析生、典卖割移,官给契,县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为
正。令既具,乃以济州钜野尉王曼为指教官,先自京东路行之,诸路仿焉。六年,
诏土色分五等,疑未尽,下郡县物其土宜,多为等以期均当,勿拘以五。七年,
诏从邓润甫之请,京东十七州选官四员,各主其方,分行郡县,各以三年为任。
又诏每方差大甲头二人、小甲头三人,同集方户,令各认步亩,方田官验地色,
各勒甲头、方户同定。诏灾伤路分权罢。司农寺言:“乞下诸路及开封府界,除
秋田灾伤三分以上县权罢外,馀候农隙。”河北西路提举司言,乞通一县灾伤不
及一分勿罢。
元丰元年,诏:“京东东路民诉方田未实,其先择词讼最多一县,据各等第,
酌中立税,候事毕无讼,即案以次县施行。”
五年,开封府言:“方田法,取税之最不均县先行,即一州而及五县,岁不
过两县。今府界十九县,准此行之,十年乃定。请岁方五县。”从之。其後必岁
稔农隙乃行,而县多山林者或行或否。
七年,京东东路提举常平等事燕若古言:“沂、登、密、青州田讼最多,乞
择三五县先方田。”诏候丰岁推行。
八年,帝知官吏奉行多致骚扰,诏罢方田。天下之田已方而见於籍者,至是
二百四十八万四千三百四十有九顷云。
五年,都水使者范子渊奏:“自大明抵乾宁,跨十五州,河徙地凡七千顷,
乞募人耕植。”从之。先是,中书言:“黄河北流,今已淤断,恩、冀下流,退
皆田土,顷亩必多。深虑权豪横占,及旧地主未归,乞诏河北转运司,候朝廷专
差朝臣同司职官同立标识,方许受状,定租给授。”
天下总四京一十八路,田四百六十一万六千五百五十六顷,内民田四百五十
五万三千一百六十三顷六十一亩,官田六万三千三百九十三顷。
右此元丰天下垦田之数,比治平时所增者二十馀万顷。按:前代混一之时,
汉元始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千馀顷,隋开皇时垦田一千九百四十万四千馀顷,
唐天宝时应受田一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