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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史上官均言:“定差不便有七:诸路赴选,中试乃差,八路随意即射,不
均一也;诸路吏选,有待试,有需次,率及七年,方成一任,略计八路就注,若
及七年,已更三任矣,不均二也;八路虽坐愆停罢,随许射注,而吏选无愆犯人,
既须试法,候及一年方有注拟,此不均之弊三也;选人俸给,替则随罢,又待次
大率四年,方再得禄,况八路待次,又许权摄,禄无虚日,不均四也;八路土人
得特奏名者,免试就注家便,年高力惫,不复望进,往往营私废职,其弊五也;
仕八路久,知识既多,土人就射本路,不无亲故请嘱,其弊六也;八路监司,地
远而专,便使荡灭功过名次,人亦不敢争校,故有力者多得优便,而孤寒滞,
其弊七也。定差本意,止因省迓送雇费,然事极弊生,八路阙常有馀,吏部阙常
不足。今立法互季迭用,而运司定差犹占其半,是半均半不均也。如闻迓送雇直,
岁计不堪多,用坊场、河渡钱已可给用,请并八路定差,尽归吏部,殊为均便。”
左仆射司马光言:“臣窃惟为政之要,莫若得人。百官称职,则万务咸治。
然人之才性,各有所能,或优於德而啬於材,或长於此而短於彼,虽皋、夔、稷、
契,止能各守一官,况於中人,安可求备?是故孔门以四科论士,汉室以数路得
人。若指瑕掩善,则朝无可用之人;苟随器授任,则世无可弃之士。臣误蒙甄擢,
备位宰相,谨选百官,乃其职业,而智识浅短,见闻褊狭。知人之难,圣贤所重,
寰宇至广,俊彦如林,或以恬退滞淹,或以孤寒遗逸,被褐怀玉,岂能周知?若
专引知识,则嫌於挟私,难服众心;若止循资序,则官非其人,何以致治?莫若
使在位达官,人举所知,然後克叶至公,野无遗贤矣。臣欲乞朝廷设十科举士:
一曰行义纯固可为师表科(有官无官人皆可举),二曰节操方正可备献纳科(举
有官人),三曰智勇过人可备将帅科(举文武有官人),四曰公正聪明可备监司
科(举知州以上资序),五曰经术精通可备讲读科(有官无官人皆可举),六曰
学问该博可备顾问科(同上),七曰文章典丽可备著述科(同上),八曰善听狱
讼尽公得实科(举有官人),九曰善治财赋公私俱便科(举有官人),十曰练习
法令能断请谳科(同上)。应职事官自尚书至给舍、谏议,寄禄官自开府仪同三
司至大中大夫,职自观文殿大学士至待制,每岁须得於十科中举三人(非谓每科
举三人,各随所知,於十科内一岁共举三人),具状云:‘臣切见某人有何行能
(并须指陈实事,不得徒饰虚辞。位在上者得举下,下不得举上),臣今保举堪
充某科,如蒙朝廷擢用後,不如所举(谓举行义纯固而违犯名教之类),及犯入
已赃,臣甘伏朝典不辞。’候奏状到日,付中书省置簿抄录举主及所举官姓名,
别置合举官臣僚簿,岁终不举及人数不足,按劾施行。或遇在京及外方有事,须
令差官体量、相度、检点、磨勘、刷、催促、推勘、定夺,则委执政亲检逐簿,
各随所举之科选差,令试管勾上件事务。若能办集,即别置簿记其劳绩,遇本科
职任有阙(谓若经筵或学官有阙,即用行义纯固、经术精通等科;台谏有阙,即
用节操方正科之类),则委执政亲检逐簿,选名实相称,或举主多,有劳绩之人
补充,仍於本人除官敕告前,尽开坐举主姓名於後。或不如所举,其举主从贡举
非其人律科罪;犯正入已赃,举主减三等科罪。若因受贿徇私而举之,罪名重者,
自从重法。期在必行,不可宽宥,虽见为执政官,朝廷所不可辍者,亦须降官示
罚。所贵人人重谨,所举得人。”
光又言:“朝廷执政只八九人,若非交旧,无以知其行能。不惟涉徇私之嫌,
兼所取至狭,岂足以尽天下之贤才。若采访毁誉,则爱誉憎毁,情伪万端。与其
听游谈之言,曷若使之结罪保举。故臣奏设十科以举士,其中一科‘公正聪明可
备监司’,诚知请属挟私所不能无,但有不如所举者,严加谴责,无所宽宥,则
今後自然谨择,不敢妄举矣。”诏皆从之。
诏:“大臣奏举馆职,并如制召试除授。其朝廷特除,不用此令。”
先是,右正言刘安世言:“祖宗之待馆职也,储之英杰之地,以饬其名节,
观以古今之书,而开益其聪明,稍优其禀,不责以吏事,所以滋长德器,养成其
名卿贤相也。自近岁以来,其选浸轻。或缘世赏,或以军功,或酬聚敛之能,或
徇权贵之荐,未尝较试,遂获贴职。多开幸门,恐非祖宗德意。望明诏执政,详
求文学行谊,审其果可长育,然後召试,非试毋得辄命,庶名器重而贤能进。”
至是乃降诏命,而言未尽行,安世复奏:“祖宗时,入馆鲜不由试,惟其望实素
著,治状显白,或累持使节,或移镇大藩,欲示优恩,方令贴职。今既过听臣言,
追复旧制,又有所谓‘朝廷特除不在此限’,则是不问人材高下、资历深浅,但
非奏举,皆可直除。名为更张,弊源尚在。愿仿故事,资序及转运使,方可以特
命除授,庶塞侥幸,重馆职之选。”
熙宁四年,殿中侍御史吕陶言:“郡守提封千里,生聚万众,所系休戚,而
不察能否,一以资格用之,凡再为半刺,有荐者三人,则得之矣。不公不明,十
郡而居三四,是天下之民半失其养。请令内外从臣,岁举可为守臣者各三人,略
资序而采公言,庶其可以择才庇民也。”诏:“内外待制、大中大夫以上,岁举
再历通判资序、堪任知州者一人,籍於吏部。遇三路及一州而四县者,其守臣有
阙,先差本资序人,次案籍以及所荐者。”八月,殿中侍御史韩川言:“近委大
中大夫以上岁举守臣,而荐所不及,虽课入优等,皆未预选,此倚荐以为信也。
然大中大夫以上,率在京师,唯驰骛请求、因缘宛转者,常多得之。迹远地寒,
虽历郡久,治状著,课入上考,偶以无荐,则反在通判下,不许入三路及四县州。
且州以县之多少而分简剧,亦为未尽。盖繁简在事不在县,固有县多事不繁,亦
有县少事不简者。愿参以考绩之实,著为通令,仍不以县之多少而为简剧。”诏
吏部立法以闻。已而岁举积多,吏部无阙以授。四年,遂罢大中大夫以上岁举法,
唯奉诏乃举焉。
绍圣元年,吏部侍郎彭汝砺乞:“稍责吏部甄别能否,凡京朝官才能事效苟
有可录,尚书暨郎官铨择而以名闻,三省分三年考察之,高则引对,次即试用,
下者还之本选。若资历、举荐应入高,而才行不副,许奏而降其等。凡皆略许出
法而加升绌,岁各毋过三人。”
徽宗政和六年,臣僚言知县、县令凡百七十馀阙,无愿注者。命吏部措置。
已而吏部取在选应入者,随其资序,自上而下,不以愿否,径有差注,如硬差法,
遂有贯户福建而强注四川者。明年,上知其远难赴,特许便乡差注,路虽远,毋
过三十驿;已注者听改注。
重和元年,臣僚言:“八路定差,岁久弊多,尝究其原,在付非其人,而又
举职不专也。且四选之在吏部,尚书、侍郎专总其事,而八路则委之转运。既以
军储、吏禄、供馈、支移为已责,而差注视为末务,乃付之主管文字官。其人又
以稽考簿书、检勘行移为先,而不复究心差注,乃付之士案,率吏胥拟定,而佥
厅特视成书判而已,几何而不废法哉!比年以来,贿赂公行,随其厚薄为注阙之
高下。甚者曰:‘某阙供给厚,遗我一季之得,则可差矣;某地圭租优,归我一
科之资,则以汝往矣。’苟贱不廉之士,亦增赇以市,而取偿於至官之後。间有
刚正而无赂者,则定差之牍,脱漏言词,隐落节目,暨其上部,必致退,待其
参会重上,已半岁所矣。士大夫以身在八路,势须畏忌,若必投诉,是诉所莅监
司也,以是阙多而不调者众。宜督察典领之官,岁终取吏部退难有无、多寡为之
课而赏罚之,可以公拟注而绝吏赇。”从之,仍立为法。
升改、荐任之法,选人用以进资改秩,京朝官用以升任,旧悉有制。自熙宁
後,又从而损益之,故举皆限员,又岁又分举,制益详矣。
先时,选人应改官,必对便殿。旧制,五日一引,不过二人,其後待次者多,
至有逾二年乃得引。帝悯其留滞,至元丰四年,乃诏每甲引四人以便之。
熙宁四年,定十六路提点刑狱岁举京官、县令额:京东西、河东、淮南路,
京官七人,职官三人,县令五人,成都府、梓州、江南东西路,京官五人,职官
三人,县令四人;福建、利州、荆湖南北、广南东西路,京官四人,职官三人,
县令二人;夔州路,京官三人,职官二人,县令二人。
六年,诏察访官举京官、职官、县令者,河东、两浙十二人,馀路十人,升
陟不限数。
选人任中都官者,旧未有荐举法。至是,诏其属有选人六员者,岁得举三员。
又定提举市易司岁举京官五员。
元元年,岁举升陟始立额,如举改官及职、令之数。复通判举法。诏岁举
京官、县令各一员,仍间迭而举。用孙觉言,吏部选人改官,岁以百人为额。
绍圣元年,右司谏朱勃言:“选人初受任,虽有能者,法未得举为京官;而
有挟权善请求者,职官、县令举员既足,又并改官举员求之。”诏历任通及三考,
而资序已入幕职、令录,方许举之改官。又言:“选人改官岁限百人,而元变
法,三人为甲,月引三见。积累至今,待次者亡虑二百八十馀人,以数而计,历
二年三季始得毕见。请酌元丰令增损之。”诏依元丰五日而引一甲,甲以三人,
岁毋过一百四十人,俟待次不及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