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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其廉,其宽猛,其能与不能,不可谓不知也。今且有人牧牛羊者而不知其肥
瘠,是可复以为牧人欤?夫为长而属之不知,则此固可以罢免而无足惜者。今其
属官有罪,而其长不即以闻,他日有以告者,则其长不过为失察,而去官者又以
不坐。夫失察,天下之微罪也。职司察其属郡,郡县各察其属,此非人之所不能,
而罚之甚轻,亦可怪也。今之世所以重发赃吏者,何也?夫吏之贪者,其始必诈
廉以求举。举者皆王公贵人,其下者亦卿大夫之列,以身任之。居官莫不爱其同
类等夷之人,故其树根牢固而不可动。连坐者常六七人,甚者至十馀人,此如盗
贼质劫良民以求苟免耳。为法之弊,至於如此,亦可变矣!如臣之策,以职司、
守令之罪罪举官,以举官之罪罪职司、守令。今使举官与所举之罪均,纵又加之
举官,亦无如之何,终不能逆知终身之廉者而後举,特推之於幸不幸而已。苟以
其罪罪职司、守令,彼其势诚有於督察之。臣知贪利小人无容足之地,又何必於
举官焉难之。”
石林叶氏曰:“祖宗时,监司、郡守荐部吏,初无定员,有其人则荐之,故
人皆谨重不肯轻举,改官人每岁殆无几。自庆历后,始以属邑多寡制数。于是各
务充元额,不复更考材实,改官人每岁遂至数倍。事有欲革弊而反以为弊,固不
得不谨其初。治平中,贾直孺为中司,尝以为言,朝廷终莫能处,盖人情沿习既
久,虽使复旧,亦不可为也。”
英宗时,御史中丞贾黯又言:“今京朝官至卿、监凡二千八百馀员,可谓多
矣。而吏部奏举磨勘选人未引见者,至二百五十馀人。臣不敢远引前代,且以先
朝事较之:方天圣中,法尚简,选人以四考改官,而诸路使者荐部吏,数未有限,
而在京台阁及常参官尝任知州、通判者,虽非部吏皆得荐。时磨勘改官者,岁才
数十人。後资考颇增,而知州荐吏,视属邑多少裁定其数,又常参官不许荐士,
其条约比天圣渐繁,而改官者固已众矣。然磨勘应格者,犹不越旬日即引对,未
有待次者也。皇中,始限监司奏举之数,其法益密,而磨勘待次者已不减六七
十人。皇及今才十年耳,而猥多至於三倍。向也法疏而其数省,今也法密而其
数增,此何故哉?正在荐吏者岁限定员,务充数而已。如一郡之守岁许荐五人,
而岁终不满其数,则人人以为遗已。当举者避谤畏讥,欲止不敢,此荐者所以多,
而真才实廉未免於无能也。谓宜明诏天下,使有人则荐,不必满所限之数。”
天子纳其言,下诏申敕焉。
明年,诏:“中外臣僚岁得举京官者,视元数以三分率之,减一分;举职官
有举者三人,任满选如法。”所以分减举者数,省京官也。是岁,判吏部流内铨
蔡抗言:“奏举京官人尚多,度二年引对乃可毕,计每岁所举,无虑千九百员,
被举者既多,则磨勘者愈众。且今天下员多阙少,率三人而待一阙,若不稍改,
後将除吏愈艰。臣愚以为可罢知杂御史、观察使以上岁得举官法。”从之。自是,
举官之数弥省矣。
治平三年,命宰执举馆职各五人。先是,上谓中书曰:“水潦为灾,言事者
云咎在不能进贤,何也?”欧阳修曰:“今年进贤路狭,往时入馆有三路,今塞
其二矣。进士高科,一路也;大臣荐举,一路也;因差遣例除,一路也。往年,
进士五人以上皆得试,第一人及第,有不十年即至辅相者;今第一人两任方得试,
而第二人以下不复试,是高科路塞矣。往时,大臣荐举即召试,今只令上簿,候
缺人乃试,是荐举路塞矣。惟有因差遣例除者,半是年劳老病之人,此臣所谓荐
举路狭也。”上纳之,故有是命。韩琦、曾公亮、赵概等举蔡延庆以下凡二十人,
皆令召试。宰臣以人多难之,上曰:“既委公等举之,苟贤,岂患多也?先召试
蔡延庆等十人,馀须後时。”
石林叶氏曰:“国朝以史馆、昭文馆、集贤院为三馆,皆寓崇文院,其实无
别舍,但各以库藏书列於廊庑间尔。直馆、直院谓之‘馆职’,以他官兼者谓之
‘贴职’。凡状元、制科一任还,即试诗赋各一而入,否则用大臣荐而试,谓之
‘入馆’。官制行,废崇文院为秘书监,建秘阁於中,自监、少至正字,列为职
事官,罢直阁、直院为名,而书库仍在,独以直秘阁为贴职之首,皆不试而除,
盖特以为恩数而已。”
治平四年,陈汝羲试学士院,中等,除集贤校理。御史吴中言:“比择十人
先试馆职,而汝羲亦预,渐至冗滥,兼诗赋非所以经国治民。请用两制荐举,仍
罢试诗赋,代之以策。”诏两制详议。其年,试胡宗愈辈,仍用诗赋。熙宁元年,
罢试诗赋,而更以策、论。二年,王介等五人,始以策、论试於学士院,皆除馆
职。後比年有试者,苏税、陈睦、李清臣、刘挚、王钦臣等,皆以试除。四年,
太常丞许将以所业献,召试,为集贤校理。五年,吕公弼荐王安礼材堪大用,召
对称旨,欲峻用之,其兄安石辞,乃以为崇文院校书。曾布常举邓润甫可备经筵
馆职,诏取润应制科进卷视之,擢为集贤校理。
旧制,凡设试以待命士,而入之铨注者,自荫补、铨试之外,有进士律义、
武臣呈试材武及刑法等官,而铨试所受为特广。荫补初赴选,皆试律暨诗;已任
而无劳绩、举荐及无免试恩,皆试判。熙宁更制以後,概试律义、断案议,後又
增试经义。中选者皆得随铨拟注,是铨试之凡也。
按:是时进士、选人之守选者,亦皆试而後放,然特详於荫补云。
四年,诏曰:“故事,二府初入,举所知者三人,将以观大臣之能。比年多
因请谒干誉,荐者不公。其令中书、枢密院,举人皆明言才业所长,堪任何事,
以副朕为官择人之意。”
熙宁二年,陈升之拜相,循例为侯叔献、程颢皆与堂除,又升一任。帝曰:
“荐士不考才实,以辅臣故例得进秩升任,此何为也?”於是罢两府初入举官之
制。
熙宁二年,御史乞罢堂选知州,曾公亮执不可。帝曰:“精择判审官人付之,
何为不可?”王安石曰:“中书所总已多,通判亦有该堂选者,徒留滞,不能精
择,归之有司,宜也。”
按:课试儒生,有司之事也,今以礼部考校为未当,而必俟乎亲策。进退百
官,宰相之事也,今以中书选择为留滞,而一付之审官,轻重失伦矣。况司牧之
任,千里休戚所系,非他官比,而庙堂一不之问,则所谓“中书所总已多”者,
其事岂有重於进贤退不肖者乎?
三年,置审官西院。旧制:文臣京朝官,审官院主之;武臣内殿崇班至诸司
使,枢密院主之;供奉以下,三班院主之。至是,诏曰:“枢辅之任重矣,不当
亲有司之事。其以审官为东院,别置西院,专领阁门祗候以上诸司使磨勘常程差
遣。”又诏:“川陕、福建、广南七路之官罢任,迎送劳苦,其令转运使立格就
注,免其赴选。著为令。”後增湖南为八路。
帝以旧举官往往缘求请得之,多且滥,欲革去奏举,而概以公法,仍诏内外
举官法皆罢,令吏部、审官院参议选格。
四年,诏堂选、堂占悉罢。吏部始立定选官格,其法各随所任职事,以入任
功状立格,以待拟注。
权开封府推官苏轼上言:“大抵名器爵禄,人所奔趋,必使积劳而後迁,以
明持久而难得,则人各安其分,不敢躁求。今若多开骤进之门,使有意外之得,
公卿、侍从,跬步可图,其得者既不肯以侥幸自名,则其不得者必皆以沉沦为叹,
使天下常调举生妄心,耻不若人,何所不至?欲望风俗之厚,岂可得哉!选人之
改京官,常须十年以上,氵存更险阻,计析毫厘,其间一事聱牙,常至终身沦弃。
今乃以一人之荐举而与之,犹恐未称,章服随至,使积劳久次而得者,何以厌服
哉?夫常调之人,非守则令,员多阙少,久已患之,不可复调多门,以待巧者。
若巧者侵夺已甚,则拙者迫怵无聊,利害相形,不得不察。故近岁朴拙之人愈少,
巧进之士益多,惟陛下重之,惜之,哀之,救之。如近日三司献言,使天下郡选
一人,催驱三司文字,许之先次指射,以酬其劳。则数年之後,审官、吏部又有
三百馀人得先占阙,常调待次,不其愈难?此外勾当发运均输,按行农田水利,
已振监司之体,各怀进用之心,转对者望以称旨而骤迁,奏课者求为优等而速化,
相胜以力,相高以言,而名实乱矣。惟陛下以简易为法,以清净为心,使奸无所
缘,而民德归厚。臣之所愿厚风俗者,此之谓也。”
按:罢诸司之荐举,付铨选於吏部,此熙宁所定之法,盖所以示至公而绝幸
门也。今东坡公所言乃如此,岂此法特所以待守常安分之人,而阿谀时指,附会
新法,如所谓六七少年、使者四十馀辈,则初不在此限乎?
哲宗元时,司谏苏辙言:“祖宗旧法,凡任子年及二十五,方许出官,自
馀进士、诸科,初命及已任而应守选者,非逢恩不得放选。先朝患官吏不习律令,
欲诱之读法,乃减任子出官年数,除去守选之法,概令试法,通者随得注官。自
是天下争诵律令,於事不为无补。然人人习法,则试无不中,故荫补者例减五年,
而选人无复选限。吏部员多阙少,闻今已用元四年夏秋阙,官冗至此亦极矣!
宜追复祖宗守选旧法,而选满之日,兼行先朝试法之科,此亦今日之便也。”
荫补入学,肄业一年,不犯上三等罚,方许就铨试。(详见《学校门》)
御史上官均言:“定差不便有七:诸路赴选,中试乃差,八路随意即射,不
均一也;诸路吏选,有待试,有需次,率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