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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通考1-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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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良又启曰:“今所在价虽和,室家饥兼(苦簟反);缣纩虽贱,骈
门裸质。而守宰务在裒刻,围桑品屋,以准赀课,致令斩树发瓦,以充重赋,破
人贩产,要利一时。东郡使人,年无常限,郡县相承,准令上直。每至州台使命,
切求县急,乃有畏失严期,自残躯命;亦有斩绝手足,以避徭役。守令不务先富
人,而唯言益国,岂有人贫於下,而国富於上邪?又泉铸岁远,类多剪凿,江东
大钱,十不一在。公家所受,必须轮郭完全,遂买本一千,加子七百,尤求请无
地。且钱、布相半,为制永久,或闻长宰须令输钱,进违旧科,退容奸利,欲人
康泰,其可得乎!”又启曰:“诸赋税所应纳钱,不限小大,但令所在兼折布帛,
若杂物是军国所须者,听随价准直,不必尽令送钱。於公不亏其用,在私实荷其
渥。昔晋氏初迁,江左草创,绢布所直,十倍於今,赋调多少,因时增减。永初
中,官布一疋,直钱一千,而人所输,听为九百。渐及元嘉,物价转贱,私货则
疋直六百,官受则疋准五百。所以每欲优人,必为降落。今入官好布,疋下百馀,
其四人所送,尤依旧制。昔为刻上,今为刻下,庶空俭,岂不由之!救人拯弊,
莫过减赋。略其目前小利,取其长久大益;无患人赀不殷,国用不阜也。”
    自东晋寓居江左,百姓南奔者,并谓之“侨人”,往往散居,无有土著。而
江南之俗,火耕水耨,土地卑湿,无有蓄积之赀。诸蛮陬俚洞г沐王化者,各随
轻重收财物,以裨国用。又岭外酋帅,因生口、翡翠、明珠、犀象之饶,雄於乡
曲者,朝廷多因而署之,收其利。历宋、齐、梁、陈,皆因而不改。其军国所须
杂物,随土所出,临时折课,市取,乃无恒法定令。列州郡县,制其任土所出,
以为徵赋。其无贯之人,不乐州县编者,为浮浪人,乐输亦无定数,任量,唯所
输,终优於正课焉。都下人多为诸王公贵人左右、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皆
无课役(见《品官占户门》)。
    後魏明元帝永兴中,频有水旱。神瑞二年,又不熟。於是分简尤贫者就食山
东,敕有司劝课田农。自是人皆力勤,岁数丰穰,畜牧滋息。
    景穆帝初为太子监国,曾令有司课畿内之人,使无牛家以人牛力相贸,垦植
锄耨。其有牛家与无牛家一人种田二十亩,偿以新锄功七亩,如是为差。至与老
少无牛家种田七亩,老少者偿以锄功二亩。皆以五口下贫家为率。各列家别口数
所种顷亩,明立簿目。所种於地首标题姓名,以辨播殖之功。
    魏令:每调,一夫一妇帛一疋,粟一石。人年十三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
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十头当奴婢八。其麻布之
乡,一夫一妇布一疋,下至半以此为降。大率十疋中,五疋为公调,二疋为调外
费,三疋为内外百官俸。
    孝文延兴三年,诏州郡人十丁取一以充行,户收租五十石以备年粮。太和八
年,始准古班百官之禄,以品第各有差。先是,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疋、
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人帛一疋二丈,委之州库,以供调外之费。至是
户增帛三疋、粟二石九斗,以为官司之禄,复增调外帛满二疋,所调各随其土所
出。其司、冀、雍、华、定、相、蔡、洛、荆河、怀、兖、陕、徐、青、齐、济、
南河、东徐等州贡绵绢及丝,其馀郡县少桑蚕处,以麻布充。
    孝明帝时,张普上疏曰:“伏闻尚书奏复丝麻之调,遵先皇之令轨,复高祖
之旧典。仰惟高祖废大斗,去长尺,改重秤,所以爱百姓,从薄赋。知军国虽绵
麻之用,故立幅度之规,亿兆荷轻赋之饶,不但於绵麻而已。故歌舞以供其赋,
奔走以役其勤,天子信於上,亿兆乐於下。自兹以降,渐渐长阔,百姓怨嗟,闻
於朝野。宰辅不寻其本,知天下之怨绵麻,不察其幅广度长,秤重斗大,革其所
弊,存其可存,而特放绵麻之调,以悦天下之心,此所谓悦之不以道,愚臣所以
未悦者也。尚书既知国少绵麻,不惟法度之翻易,人言之可畏,便欲去天下之大
信,弃己行之成诏,遵前之非,遂後之失,奏求还复绵麻,以充国用;不思库中
大有绵麻,而郡官共窃利之。臣以为於理未尽。何者?今官人请调度,造衣物,
必量度,绢布疋有丈尺之盈,尤不计其广;丝绵斤两兼百铢之剩,未闻依律罪州
郡者。若一疋之滥,一斤之恶,则鞭户主,连及三长,此所谓教人以贪也。今百
官请俸,祗乐其长阔,并欲厚重,无复准极。得长阔厚重者,便云其州能调,绢
布精阔且长,横发美称,以乱视听,此百司所以仰负圣明者也。今若必复绵麻,
谓宜先令四海知其所由,明立严禁,复本幅度,新绵麻之典,依太和之税。其在
库绢布并及丝绵不依典制者,请遣一尚书与太府卿、左右藏令,依今官度、官秤,
计其斤两广长,折给请俸之人。总常俸之数,年俸所出,以市绵麻,亦应周其一
岁之用。使天下知二圣之心,爱人惜法如此,则高祖之执中,兴於神龟,明明慈
信,昭布於无穷,孰不幸甚!”正光後,国用不足,乃先折天下六年租调而徵之,
百姓怨苦。
    孝文太和元年,诏曰:“去年牛疫死大半,今东作既兴,人须肄业,有牛者
加勤於常岁,无牛者倍佣於馀年。一夫治田四十亩,中男二十亩,无令人有馀力,
地有遗利。”
    时李安世上疏曰:“臣闻量人画野,经国大式;邑地相参,致治之本。井税
之兴,其来日久;田莱之数,制之以限。盖欲使土不旷功,人罔游力,雄擅之家,
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窃见州县之人,或因年俭流移,弃卖
田地,漂居异乡,事涉数代。三长既立,始返旧墟,庐井荒凉,桑榆改植。事己
历远,易生假冒。强宗豪族,肆其侵凌,远认魏晋之家,近引亲旧之验。年载稍
久,乡老所惑,群证虽多,莫可取据,各附亲知,互有长短,两证徒具,听者犹
疑,争讼迁延,连纪不判。良畴委而不开,柔桑枯而不采,欲令家丰岁储,人给
资用,其可得乎!愚谓今虽桑井难复,宜各均量,审其经术,令分艺有准,力业
相称,细人获资生之利,豪右靡馀地之盈,无私之泽乃播均於兆庶,如阜如山可
有积於比户矣。又所争之田,宜限年断,事久难明,悉属今主。然後虚诈之人,
绝於觊觎;守分之士,免於凌夺。”帝深纳之,均田之制始於此矣。九年,下诏
均给天下人田,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不栽树者,谓之露田)妇人二
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止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
再倍之,以供耕休及还受之盈缩。人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
牛随有无以还受。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人倍田分,於分虽盈,不得以充露
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馀,种桑
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奴各依良。
限三年理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不禁。
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诸桑田皆为代业,身
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
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
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诸有举户老小残疾无受田者,年十
一己上及疾者各受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还所受,寡妇守制者虽免课亦授妇田。
诸还受人田,恒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卖买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
还受。诸土广人稀之处,随力所及,官借人种莳,後有来居者,依法封授。诸地
狭之处,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
不足家内人别减分。无桑之乡准此为法。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异州他郡,唯不
听避劳就逸。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诸人有新居者,三口给地一亩以为居
室,奴婢五口给一亩。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课种菜五分亩之一。诸一人
之分,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进丁受田者恒从所近。若同时俱受,先
贫後富。再倍之田,放此为法。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
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给之,亦借其所亲。诸宰人之官,各
随所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更
代相付,卖者坐如律。
    按:夹氵祭郑氏言:“井田废七百年,至後魏孝文始纳李安世之言,行均田
之法。然晋武帝时,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
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则亦非始於後魏也。但史不书其还受之法,无
由考其详耳。或谓井田之废己久,骤行均田,夺有馀以子不足,必致烦扰,以兴
怨ゥ,不知後魏何以能行。然观其立法,所受者露田,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意
桑田必是人户世业,是以栽植桑榆其上,而露田不栽树,则似所种者皆荒闲无主
之田。必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则固非
尽夺富者之田以予贫人也。又令有盈者无受不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
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是令其从便买卖,以合
均给之数,则又非强夺之以为公田,而授无田之人,与王莽所行异矣,此所以稍
久而无弊欤!”
    孝明孝昌二年冬,税京师田租亩五升,借赁公田者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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