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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通考1-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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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悉知其土地民俗之所宜,如周人授田之法乎?则不过受成於吏手,安保其无弊?
後世盖有争田之讼,历数十年而不决者矣。况官授人以田,而欲其均平乎!杜君
卿曰:‘降秦以後,阡陌既敝,又为隐核。隐在乎权宜,权宜凭乎簿书,簿书
既广,必藉众功,藉众功则政由群吏,由群吏则人无所信矣。夫行不信之法,委
政於众多之胥,欲纪人事之众寡,明地利之多少,虽申、商督刑,挠、首总算,
不可得而详矣。’其说可谓切中秦汉以後之病。然揆其本原,皆由乎地广人众,
罢侯置守,不私其土、世其官之所致也。是以晋太康时,虽有男子一人占田七十
亩之制,而史不详言其还受之法。未几,五胡€扰,则已无所究诘。直至魏孝文
始行均田,然其立法之大概,亦不过因田之在民者而均之,不能尽如三代之制。
一传而後,政己圮乱。齐、周、隋因之,得失无以大相远。唐太宗口分、世业之
制,亦多踵後魏之法,且听其买卖而为之限。至永徽而後,则兼并如故矣。盖自
秦至今,千四百馀年,其能行授田、均田之法者,自元魏孝文至唐初才二百年,
而其制尽隳矣。何三代贡、助、彻之法千馀年而不变也?盖有封建足以维持井田
故也。三代而上,天下非天子之所得私也;秦废封建,而始以天下奉一人矣。三
代而上,田产非庶人所得私也;秦废井田,而始捐田产以与百姓矣。秦於其所当
予者取之,所当取才予之,然沿袭既久,反古实难。欲复封建,是自割裂其土宇,
以启纷争;欲复井田,是强夺民之田产以召怨ゥ,书生之论所以不可行也。”

    ●卷二·田赋考二
    ○历代田赋之制
    王莽末,天下旱蝗,黄金一斤易粟一斛。至光武建武二年,野旅生,麻菽
尤盛,野蚕成茧,被於山阜,人收其利。至五年,野渐少,田亩益广焉。
    建武六年十二月,诏曰:“顷者师旅未解,用度不足,故行什一之税。今军
士屯田,粮储差积,其令郡国收见田租,三十而税一如旧制。”
    建武十五年,诏州郡检覆垦田。
    帝以天下垦田多不以实自占,又户口年纪互相增减,乃下诏州郡检覆。於是
刺史、太守多为诈巧,苟以度田为名,聚民田中,并度庐屋里落,民遮道啼呼,
或优饶豪右,侵刻羸弱。时诸郡各遣使奏事,帝见陈留吏牍上有书,视之云:
“颍川、弘农可问,河南、南阳不可问。”帝诘吏由趣,吏不肯伏,抵言於长寿
街得之。帝怒。时东海公阳年十二侍侧,曰:“吏受郡敕,当欲以垦田相方耳。
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阳帝乡多近亲,田宅逾制,不可为准。”帝令虎贲将诘问吏,
吏乃首服。十六年,河南尹张及诸郡守十馀人坐度田不实,下狱死。
    章帝建初三年,诏度田为三品。
    秦彭为山阳太守,兴起稻田数千顷,每於农月亲度顷亩,分别肥瘠,差为三
品,各立文簿,藏之乡县。於是奸吏,无所容诈。乃上言:宜令天下齐同其
制。诏书以其所立条式颁令三府,并下州县。
    诏以布帛为租。
    时贵,县官给用不足。尚书张林上言:“所以贵,由钱贱故也。可尽封
钱,一取布帛为租,以通天下之用。”从之。
    和帝永兴元年,垦田七百三十二万一百七十顷八十亩百四十步。
    安帝延光四年,垦田六百九十四万二千八百九十二顷三十三亩八十五步。
    元初元年,诏除三辅三岁田租、更赋、口算。
    顺帝建康元年,垦田六百八十九万六千二百七十一顷五十六亩一百九十四步
(据建康元年户九百九十四万六千九百九十,每户合得田七十亩有奇)。
    冲帝永嘉元年,垦田六百九十五万七千六百七十六顷二十亩百有八步。
    质帝本初元年,垦田六百九十三万一百二十三顷三十八亩。
    桓帝延熹八年,初令郡国有田者,亩税敛钱(亩十钱也)。
    按:章帝时,以贵,乃封钱以布帛为租,则钱帛盖尝迭用矣。此所谓亩税
敛钱,乃出於常赋三十取一之外,今所谓税钱始此。
    灵帝中平二年,税天下田,亩十钱,又名修宫钱。
    帝欲铸铜人,而国用不足,乃诏调民田亩,税十钱。陆康上疏曰:“哀公增
赋而孔子非之,岂有取夺民物以营无用之铜人,捐舍圣戒,自蹈亡国之法哉!”
    仲长统《昌言》曰:“今欲张太平之纪纲,立至化之基址,齐民财之丰寡,
正风俗之奢俭,非井田实莫由也。今当限夫田以断兼并,去末作以一本业。通肥
硗之率,计稼穑之入。令亩收三斛,斛取一斗,未为甚多。一岁之则有数年
之储,虽兴非法之役,恣奢侈之欲,广爱幸之赐,犹未能尽也。不循古法,规为
轻税,及至一方有警,一面被灾,未逮三年,校计蹇短,坐视战士之蔬食,立望
饿殍之满道,如之何为君行此政也!二十税一,名之曰貊,况三十税一乎!夫薄
吏禄以丰军用,缘於秦征诸侯,续以四夷,汉承其业,遂不改更,危国乱家,此
之由也。今田无常主,民无常居,吏食日禀,班禄未定,可为法制:画一定科,
租税什一,更赋如旧。今者,土广人稀,中地未垦;虽然,犹当限以大家,勿令
过制。其地有草者,尽曰官田,力堪农事,乃听受之。若听其自取。後必为奸也。”
    崔《政论》曰:“昔圣人分口耕耦,地各相副。今青、徐、衮、冀人稠土
狭,不足相供;而三辅左右及凉、幽州内附近郡,皆土旷人稀,厥田宜稼,悉不
垦发。今宜遵故事,徙贫人不能自业者於宽地,此亦开草辟土振人之术也。”
    魏武初平袁氏,以定邺都,令收田租亩粟四升,户绢二疋而绵二斤,馀皆不
得擅兴,藏强赋弱。
    吴孙权黄武五年,陆逊以所在少,表令诸将增广农亩。权报曰:“甚善。
今孤父子亲自受田,车中八牛以为四耦,虽未及古人,亦欲与众均等其劳也。”
    晋武帝平吴之後,置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疋,绵三斤,女及次丁男
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ク(在公反)布户一
疋,远者或一丈。男子一人占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
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以下至
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为老小,不事。远夷
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又限王公田
宅及品官占田(见《职田门》)
    按:两汉之制,三十而税一者,田赋也;二十始傅,人出一算者,户口之赋
也。今晋法如此,则似合二赋而为一。然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丁男课田五十亩,
则无无田之户矣,此户调所以可行欤?
    元帝为晋王,课督农功,诏二千石长吏以人多少为殿最。其非宿卫要任,
皆宜赴农,使军各自佃作,即以为廪。
    太兴元年,诏曰:“徐、扬二州土宜三麦,可督令又地,投秋下种。至夏
而熟,继新故之交,相以周济,所益甚大。”
    後军将军应詹表曰:“一夫不耕,天下必有受其饥者。而军兴已来,征战运
漕,朝廷、宗庙、百官用度,既已殷广、下及工商、流寓、童仆不亲农桑而游食
者,以十万计。不思开立美利,而望国足人给,岂不难哉!者流人奔东吴,东
吴今俭,皆已还反。江西良田旷废未久,火耕水耨,为功差易。宜简流人,兴复
农官,功劳报赏皆如魏氏故事。一年中与百姓,二年分税,三年计赋税,以使之
公私兼济,则仓盈庾溢,可计日而待也。”
    成帝咸和五年,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亩税米三升。是後频年水旱,
田税不至。咸康初,算田税米,空悬五十馀万斛,尚书诸曹以下免官。
    哀帝即位,乃减田租,亩收二升。
    孝武帝太元二年,除度定田收租之制,王公以下口税三斛,唯蠲在身之役。
八年,又增税米,口五石。
    按:晋制,子男一人授田七十亩,以亩收三升计之,当口税二斛一斗;以亩
收二升计之,当口税一斛四斗。今除度定田收租之制,而口税二斛增至五石,则
赋颇重矣,岂所谓公王以下云者,又非泛泛授田之百姓欤?当考。
    前燕慕容以牧牛给贫家,田於苑中,公收其八,二分入私。有牛而无地者,
亦田苑中,公收其七,三分入私。记室封裕谏曰:“魏晋虽道消之世,犹削百姓
不至於七八,持官牛田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臣犹
曰非明王之道,而况增乎!”
    蜀李雄赋丁岁三斛,女丁半之,调绢不过数丈,绵数两,事少役稀,百姓
富实。
    宋文帝元嘉中,始兴太守徐豁上言:“武吏年满十六,课米六十斛”(事见
《丁口门》)。
    宋孝武帝大明初,山阴县人多田少,孔灵符表请徙无赀之家於馀姚、贸阝
(莫侯反)、鄞三县,垦起湖田。帝令公卿博议,咸曰:“夫训农修政,有国所
同。土著之人,习玩日久,如京师无田,不闻徙居他县。山阴豪族富室,顷亩不
少,贫者肆力,非为无处。又缘湖居人,鱼鸭为业,小人习始既难,劝之未易。
远废田畴,方剪荆棘,率课穷乏,其事弥难。”帝违众议徙人,并成良业。
    齐高帝初,竟陵王子良上表言:“宋武帝时,遣台使督郡县,或尺布之逋,
曲以当疋;百钱馀税,且增为千。故下实作尚方,寄系东冶,百姓骇迫,不堪其
命。恣意赃贿,无人敢言,贫薄礼轻,即生谤ゥ。愚谓凡诸检课,宜停遣使,明
下符旨,审定期限,如有违越,随事纠坐。则政有恒典,人无怨咨。”
    子良又启曰:“今所在价虽和,室家饥兼(苦簟反);缣纩虽贱,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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