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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总论 作者:[罗马]查士丁尼张企泰译-第3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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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

  7.同样,塞尔维之诉②和准塞尔维之诉
——又称抵押诉权——也都是从大法官的审判权中创设。塞尔维之诉是土地出租人为占有佃户用以担保交付佃租而提供的物而提起的诉讼;准塞尔维之诉是债权人就质物或抵押物而提起的诉讼。这种诉权在质权与抵押之间不作出任何区别,因为这两个名词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约定以物作为保证债务之用时是通用的。但在其他场合,它们是有区别的。质物这一名词正确地适用于作担保而同时交付债权人的物,尤其是动产;至于根据约定以某物作担保而无须交付的,称做抵押。

  8.大法官又行使其职权实施了一些对人的诉讼,例如规定前债支付期日之诉,它与接受前债支付期日之诉极相类似。但是由于后者所具有的一切长处,根据本皇帝宪令,都已归属前者,所以后者已丧失效用而从我们法律中消失了。此外大法官又实施关于奴隶和家子特有财产的诉讼,关于审讯原告已否宣誓的诉讼
  ,以及其他等等。

  9.前债支付期日之诉得对任何为自己或他人承诺支付的人提起之,无须要式口约,因为如果他向口约者作出承诺,他便应根据市民法负责了。

  10.大法官又准许对父亲或主人提起关于特有财产的诉讼,因为虽然根据市民法,他们对于儿子或奴隶所缔结的契约不负责任,但是根据公平原则,他们应在特有财产——这是子女和奴隶的财产——限度内负责。

  11.同样,如果某人在对方提出时宣誓声称对方确实对他负债如他所诉请的,且未清偿,大法官即赋予他诉权,这是很公正的,在这一诉讼中,应审讯的事项,并不是债权是否存在,而是原告已否宣誓
①。

  12.大法官依其职权又实施了一大批刑事诉讼,例如对毁损大法官告示牌的人,对未事先获得许可而向法院告其父亲或保护人的人,对用暴力或用欺诈手段使第三者带走法院所传唤者的人所提起的诉讼,以及许多其他诉讼。

  13.关于先决问题的诉讼视为对物诉讼,例如查明某人是生来自由人,还是被释自由人,又或查明关于嫡亲父子关系的问题。其中只有一种诉讼,即查明某人是否自由人的诉讼,是根据市民法而来,其他都源于大法官的职权。

  14.根据上述关于诉讼的区分,显然原告不能用“如果看来被告应给予”这种公式来主张属于他自己的物
②;因为人们并无责任将属于原告所有的物给予他,以某物给予某人,意味着以物之所有权移转于某人;早已是原告的物,不可能使之更多地属于他所有。但是为了对盗窃者表示仇恨,并使他们受制于更多种类的诉讼,经决定失主除得请求加倍或四倍之数的罚金以外,还得对盗窃者提起采用
“如果看来他们应给予”这种公式的诉讼,以求回复取走之物,虽然原告同时还可以作为物主而对他们提起对物的诉讼。

  15.对物的诉讼称回复原物之诉;对人的诉讼是以请求给予某物或作某事为标的的诉讼,称请求给付之诉(condictio)。cond-icere在古文中指告发而言。现在把原告主张应给予某物的这种对人的诉讼称为condictio,是不适当的,因为今天已不存在任何告发。

  16.诉讼又可区分为下列数种:有些是为了追回其物的,有些是为了取得罚金的,还有一些是混合诉讼。

  17.一切对物的诉讼,都是为了追回其物的;至于对人的诉讼,其根据契约发生的,也几乎都是以追回其物为标的,例如原告请求偿还借款或在要式口约中指明借款的诉讼,以及使用借贷之诉、寄托之诉、委任之诉,合伙之诉、买卖之诉、租赁之诉等。如果由于骚动、火灾、塌屋或船舶遇难以物寄托他人保管,而提起寄托之诉,无疑大法官将赋予诉请寄托物加倍价值的诉权
①,但以对恶意的受寄人本人或其继承人提出者为限,有此情形时,起诉讼是混合诉讼。

  18.根据侵权行为发生的诉讼,有时只是为了取得罚金,有时除了罚金外,并要求追回该物,因而是混合的诉讼。

  但是提起盗窃之诉,目的只是取得罚金;因为不论是四倍,如属于现行盗窃,或是加倍,如属于非现行盗窃,总之都是罚金。至于被盗窃物本身,失主对被窃物占有人,不论是窃取者本人或其他人,都可以主张自己是所有人而另外起诉追回。

  除此之外,还可对窃取者提起请求返还其物之诉。

  19.对抢劫者的诉讼是混合诉讼,因为四倍之数已将追回原物包括在内,因而罚金只是三倍。又亚奎里法中规定的不法损害财产之诉,也是混合诉讼,不但对矢口否认责任的人要求加倍给付时如此,而且有时只要求单价也是如此。例如某人杀害在死亡时跛足或瞎一眼的奴隶,但在死前一年内他曾经是健全而有极大价值的,根据以上所述,加害人将被判按该奴隶过去一年内所值的最高价支付。又凡应交付遗给神圣教堂或其他崇敬场地的遗赠物或信托遗给物的人,因迟延给付而终于被人控告的,对他提出的这种诉讼同样是混合的。因为在这种情形下,他将被勒令给付该物或所遗给的金额,并且另加一倍作为罚金,结果是他被判加倍给付。

  20.还有一些诉讼看来具有既是对物的又是对人的混合性质,如为分割遗产而发生于共同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割之诉;为分割共有物而发生于合伙人之间的共有物分割之诉,不论该物根据哪种原因而为他们所共有;发生于毗连土地所有人之间的地界调整之诉等。在上述三种诉讼中,审判员得根据公平原则,将某物判给当事人任何一方,如其所得超过应有的部分者,可判令其向他方当事人支付一定金额。

  21.一切诉讼,其标的或是单价,或是加倍、三倍、四倍,但从不超出四倍。

  22.请求给付单价的诉讼例如根据要式口约、根据消费借贷契约、根据买卖、租赁、委任和许多其他原因发生的诉讼。

  23.请求加倍给付的诉讼,有非现行盗窃之诉,亚奎里法中规定的不法损害财产之诉,以及在某些情况下的寄托之诉对某些人提起的腐蚀奴隶之诉也属于这一类,这些人曾诱导怂恿他人的奴隶,使其逃亡,不服从其主人,或开始生活腐化,总之是变坏了,在这一诉讼中应将奴隶逃亡时卷走之物估计在内。最后还有关于拒不给付对崇敬场地遗赠之诉,这一点上面已经谈到。

  24.请求给付三倍的诉讼,例如某人在起诉书中夸大债务数字,以致执达员,即诉讼案件的执行人,据以收取更大的费用;有此情形时,被告得就其所受损害,请求原告以三倍之数偿还,这三倍之数包括原来损害之数在内。这就是辑入朕所编《法典》中的一个宪令所规定的;毫无疑问,得据此提出请求返还之诉。

  25.请求给付四倍的诉讼,如现行盗窃之诉,基于胁迫之诉,和关于行贿使他人进行或放弃毫无理由争讼的诉讼等都是。对于违反宪令规定而要求被告给付任何费用的执达员按本皇帝宪令所提起的法定对人之诉,也是请求四倍的诉讼。

  26.但非现行盗窃之诉和腐蚀奴隶之诉与上列同类其他诉讼不同,因为这两种诉讼,总是以加倍之数为其标的。至于其他诉讼,即亚奎里法中规定的不法损害财产之诉,以及寄托之诉,仅在被告矢口否认的情况下,其标的才以加倍计算;如其直认不讳,所能请求的标的只能以单价计。关于遗给崇敬场地之物的诉讼,不仅在被告矢口否认的情况下,而且在债务人迟延给付以致长官下令对他控告的情况下,其标的均一律加倍。但若被告承认债务,而在下令对他控告之前已经给付,则请求标的只能以单价计。

  27.同样,基于胁迫之诉也与上列同类其他诉讼有区别;前者按其性质含有默示规定,即若被告服从审判员命令而将原物返还原告者,应予开释;至于其他诉讼则不然,被告将始终被判给付四倍,如现行盗窃之诉便是如此。

  28.又某些诉权是善意诉权,另一些是严格法诉权。属于善意诉权的:根据买卖、租赁、无因管理、委任、寄托、合伙、监护、使用借贷、质押、遗产分割和共有物分割等产生的诉讼,由于定价寄售或互易发生的特定词句之诉,以及请求继承遗产之诉。关于请求继承遗产之诉,应否列入善意诉权一类,直到最近尚不确定,本皇帝宪令作了明确旨定的规定。

  29.妻的嫁资返还之诉过去也属于善意诉权一类。由于发觉要式口约之诉更为有利,朕就把过去妻之嫁资返还之诉所具有的一切效力,加以区别,移转于以请求返还嫁资为标的的要式口约之诉。现在妻的嫁资返还之诉既经废止,取代它的要式口约之诉当然具有善意诉权的性质,但仅以请求返还嫁资而提起的为限。朕又赋予妻子默认抵押权,但只有在她本人诉请返还嫁资时,她才列于一切抵押权人之先而接受清偿,因为朕只是为了妻子本人才赋予这种优先权的。

  30.一切善意诉权的诉讼中,审判员享有全权根据公平原则决定应返还原告之数。因此如原告也对被告负有债务,审判员应进行抵销,而只判令被告支付差额。甚至关于严格法诉权,玛尔库帝的批复也准许被告提出欺诈抗辩,主张抵销。

  本皇帝宪令更进一步推广被告显然有债权情况下的抵销,现在不论是对物的诉讼或对人的诉讼或任何其他诉讼,起诉标的均依法缩减,惟有寄托之诉除外,因为朕认为在寄托的情形下主张抵销是十分不相宜的,否则,寄托人将由于被告借口抵销,而无法请求返还寄托物。

  31.另有一些专平审判员的裁量的诉权,称为裁判诉权。在这种诉讼中,如被告不遵照审判员的裁断使原告得到满足,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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