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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合同法问答-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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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3)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上级决议、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4)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5)拨弄是非,破坏团结的;
    (6)丧失立场,包庇坏人的,
    (7)贪污、盗窃国家财产的;
    (8)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公共财物的;
    (9)滥用职权,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关系的;
    (10)泄露国家机密的;
    (11)腐化堕落,损害国家威信的;
    (12)其他违反国家纪律的。
    此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营企业的主要领导人由于工作上的过错,发生下列情形,应区别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1)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国家、企业、职工、用户或消费者利益;
    (2)没有不可克服的外部原因,连续两年完不成国家指令性计划;
    (3)有条件履行而未履行经济合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4)忽视产品质量,多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5)在物质、技术条件许可的条件下,忽视环境保护,造成严重污染;
    (6)由于指挥不当,管理不善,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使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
    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上述行政处分的行为和处分方式只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范围,其中虽然包恬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但上述规定并不适用于企业职工,对企业职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惩戒,国家另有规定。
    对违反经济合同的直接责任者个人经济责任的追究,可由国家执法机关通过行政处罚来处理,如要求直接责任者赔偿受害方的部分经济损失等;也可以由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酌情处理,如扣发工资或奖金等。
    对于直接责任者的个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6。什么是违反经济合同直按责任人的玩忽职守罪
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对由于失职、读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个人,应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经济合同法》实行以来的情况看,作为违反经济合同的直接责任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以玩忽职守罪为多。
    根据刑法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罪的一种。渎职,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的行为,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相联系的违法犯罪行为。渎职罪有多种表现形式。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凡属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负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如对所负责的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敷衍应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隐瞒真相,弄虚作假,谎报数字;或者任意违反规章制度;或者违抗命令,拒不执行上级或有关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导致国家财产遭受严重损失,都构成玩忽职守罪。
    与其他一些刑事犯罪相比,玩忽职守罪有下列主要特征:
    第一、实施或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各级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员,涉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所谓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经人民选举或受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聘用,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将其经营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发包给个人或若干人负责经营,其承包经营的负责人员和管理工作人员,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犯罪行为必须与犯罪人员的职责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即必须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实施的行为。玩忽职守行为的人既有故意违法,也有过失违法。故意违法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行为;过失违法是指在工作中马虎草率,或官僚主义严重,未能尽到自己的工作职责而使国家和集体受到损害。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都与行为人履行职责直接相关。如果是发生在工作范围之外的违法行为,即使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与玩忽职守无关,而应依照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其行为必须是对国家机关的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以及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了危害后果。比如,官僚主义严重,工作不负责任,都是工作上的错误,只要未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严重损害,就不能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在追究违反经济合同直接责任者的个人责任时,玩忽职守罪行为主要是指企业的领导干部和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由于没有履行或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导致严重侵害国家和企业财产,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遭到严重破坏等后果的行为。一般来说,与违反经济合同的直接责任者有关的玩忽职守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类:
    (1)由于领导不力,致使生产和基本建设方面发生重大质量和技术事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影响合同履行。其原因有很多,比如,不执行上级部门的指示、命令,或不执行劳动保护规定;滥用职权,擅自变更规章制度;对违章作业或指挥违章作业不加制止;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放任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等等。
    (2)在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为谋取非法利益,大量生产和销售伪劣、假冒商品,或对下属企业生产、销售伪劣、假冒商品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予及时制止,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造成人身伤害。
    (3)由于管理混乱,纪律松弛,给犯罪分子和违法人员以可乘之机,致使国家或集体财产在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被对方当事人诈骗或被其他人员贪污、浪费、盗窃等,造成严重损失的。
    (4)在订立企业购销合同的业务活动中,决策失误或者不负责任,致使大批产品积压变质,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甚至企业长期亏损等,难以继续履行合同的。
    (5)忽视环境保护工作和义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造成污染和破坏环境事故,引起人身伤亡或严重影响其他企业、行业的正常生产,影响经济合同的正常履行的。
    与违反经济合同直接责任者有关的玩忽职守的行为还可以举出许多。其共同之处都在于企业领导干部和有关公务人员为了个人的目的,无视自己职责的要求,或无视国家法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掉以轻心,而导致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或者为了牟取个人利益,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对于各种玩忽职守的行为,情节比较轻微、后果尚不十分严重的,在追究违反经济合同的直接责任者的个人责任时,可以只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就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对犯有玩忽职守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7。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有什么办法解决
经济合同纠纷,是指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对经济合同履行的情况和不履行的后果产生的争议。对经济合同履行的情况产生争议,一般是对经济合同是否已经履行或者是否已按经济合同约定履行产生分歧;对经济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产生争议,一般是对没有履行经济合同或没有完全履行经济合同的责任,应当由哪一方承担和承担多少产生分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市场经济的发展,使经济合同得到极为广泛的使用,而市场竞争又使经济情况变得更为错综复杂。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引发的经济合同纠纷都有。但大体上仍不外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客观原因引起的经济合同纠纷。如由于发生自然灾害,使农产品受到损失,一方要求解除购销合同,另一方可能不同意,由此产生争议。另一种是由于当事人的主观原因引起的。如签订的经济合同条款不完备或责任不明确,因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又如,不遵守合同纪律,一方当事人故意过错违约,引起经济合同纠纷。无论哪种情况,对于经济合同纠纷,都需要依法及时加以解决,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我国《经济合同法》中规定主要有三种:
    第一、协商的办法。指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一旦发生争议或纠纷,以互谅互让、实事求是的态度,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内容,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会给双方或一方带来严重经济后果的前提下,及时协商,各自主动承担一些责任,自行解决纠纷,比较合情合理地处理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等问题。这是一种比较积极解决纠纷的方法,可以节约时间、精力和费用,也能及早避免事态恶化减少损失,同时,也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合作关系少受损害,甚至有更进一步的发展。
    第二、调解或仲裁的办法。如果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采用协商办法,或者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而协商不成时,可以考虑采用调解或仲裁的解决办法。调解是指由国家法定的调解机关出面,对当事人双方做一些说服、引导工作,提出有关的批评和建设性意见,使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都做出一些让步,取得谅解,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仲裁是由国家法定的仲裁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有关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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