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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合同法问答-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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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继续履行合同则可以实现受害方订立经济合同时所要达到的实际目的。因此,根据实际履行的原则和保护受害方合法权益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是过错方违约后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
    当然,继续履行合同与否,是由受害方决定的。如果受害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过错方就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受害方不要求继续履行,过错方就不必履行了。
    四、单方解除合同
    单方有权解除合同,是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受害方的一种特殊权利。
    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中的规定:“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这是因为,另一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这已经给受害方造成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受害方有权解除经济合同,首先就可以避免使受害方因对方继续拖延或不履行合同而遭受更大的损失。
    受害方有权解除经济合同,是由于违约方到期不履行经济合同的行为所产生的一项权利。这种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作为消灭合同的效力,只能是指向将来,而不能溯及既往,即被解除的合同不是自始无效,而是从解除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因此,受害方行使这项权利后,自己可以不再受经济合同的约束,同时又可以追究违约方的有关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单方有权解除经济合同,是我国经济合同违约责任方式中一种十分严厉的经济制裁方式。
    五、定金制裁
    定金作为经济合同成立的证明和履行的保证,在合同履行后,应将定金收回,或者抵作价款。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则成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
    我国《经济合同法》第十四条中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加倍返还定金。”
    这是《经济合同法》规定的对违约一方在定金方面的制裁制度。这种经济制裁对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
    由于定金和违约金是两种不同的违约责任方式,定金不能代替违约金,违约方不能因为有了定金而不向对方偿付违约金。但违约金和定金两种违约责任并用的结果,应以不超过合同标的价金总额为限。
    除了以上这几种违约责任形式之外,还有一些适用于特定经济合同的违约责任形式,如处置财物、信贷制裁、价格制裁等。
    处置财物是指当事人依照经济合同或法律规定,保管对方的财物或者接受来料加工,在对方不按期或不如数给付保管费或加工费时,有权处置对方的财物。处置财物的制裁方式,在我国经济合同实践中主要适用于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仓储保管等经济合同。如我国《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中规定:“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以后,用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
    信贷制裁是贷款方对借款方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政策性贷款所实施的经济制裁措施。由于借款方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政策性贷款,属于借款方的严重违约行为,为了促使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政策性贷款,我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条中规定:“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政策性贷款的,应当加付利息;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一部或全部贷款。”
    价格制裁是对执行国家订价的经济合同当事人,由于逾期履行合同遇到价格调整时,在原价格和新价格中执行对违约方不利的价格。这一制裁措施的目的,在于促使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合同。
    如我国《经济合同法》第十七条中规定:“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45、怎样追究违反经济合同的直接责任者的个人责任
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制度,是经济合同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经济合同法》关于违反经济合同责任的规定,不仅包括当事人过错一方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且把直接责任者的个人责任也包括在内。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对由于失职、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个人,应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追究违反经济合同的直接责任者的个人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在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中,个人责任是根据个人违法情况而在当事人违约责任基础上产生出来的。也就是说,当事人的违约责任的客观存在,是直接责任者个人责任存在的前提。如果虽然经济合同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但当事人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则也不存在直接责任者及其个人责任问题。
    第二,直接责任者个人确实犯有失职、渎职过错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将紧俏的经济合同订货私自倒出去卖高价牟取非法利益,致使生产单位不能按经济合同交货。
    第三,直接责任音的违法行为已经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如直接责任者没有把好质量关,按经济合同供货的设备严重不合格,致使需方在使用时造成工伤死亡或使国家财产受到严重损失。
    违反经济合同的直接责任者,可以是订立经济合同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是当事人单位中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人员,也可以是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有关人员。追究违反经济合同的直接责任者的个人责任,有助于加强广大干部和职工的法制观念和责任心,避免产生影响经济合同履行的违法行为;也有助于克服不论违约后果多么严重,都只由单位负责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不负责任的不正常现象。
    在追究违反经济合同的直接责任者的个人责任时,要清楚地划分责任界限,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要区分是具体实施人员的直接责任还是领导人员的直接责任。区分的关键是看在违约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过程中,谁起决定作用。比如,由于企业经营决策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由于企业长期管理混乱、纪律松弛而使国家财产被贪污、盗窃、诈骗、浪费,或者由于企业领导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搞不正当经营,牟取非法利益等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均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直接责任。
    在具体事件中,如果是具体实施人员受命于领导人员实施的行为,或者在实施过程中提出过纠正意见而未能被领导人员采纳或不完全采纳,结果造成重大损失,应由领导人员负直接责任;如果是具体实施人员提出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规章制度的主张、做法,由于领导人轻信、同意实施,或是具体实施人员明知受命于领导所实施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但不向领导人反映,仍继续实施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则具体实施人员和领导人员都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要区分直接领导责任和一般领导责任。如由于玩忽职守而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往往波及多人,在具体处理时,必须查清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找出主要责任者。区分原则是:
    直接领导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行政领导干部,一般领导责任者或间接责任者,指参与了决定或管理过程,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或对存在的重大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以致产生严重后果,对造成的损失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的行政领导干部。
    第三、对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做出错误决定而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追究主持研究并拍板定案的主要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直接责任者的个人责任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追究行政责任采用行政处分的方式。
    行政处分,是指在规定的行政隶属关系中,依照行政程序和权限,由一级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对违法失职人员给予的纪律处分。其具体处分方式分为8 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
    需要注意,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是不同的。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主要区别在于:(1)行政处分是按行政隶属关系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违法、违纪和失职人员所做的行政纪律处分;行政处罚不是按行政隶属关系,而是执法机关对社会上任何违法的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轻微违法行为所给予的惩处。(2)行政处分没有财产处罚和人身自由性质的处罚;而行政处罚则有财产上的惩罚和对人身实行拘留的处罚。
    行政处分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1)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3)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上级决议、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4)弄虚作假,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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