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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黄春秋200912-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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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反腐败与利益个体化



 回顾改革开放前的三十年,人民群众以极大的政治热情投身于反腐败工作,使腐败分子几乎没有藏身之地。但这种群众性的反腐败已不适应今天的社会实际。我们如何能不再采取政治运动的方法、又能让人们与腐败行为作斗争呢?我们知道,腐败行为,在一个村庄,一个单位,一个部门,也就那么几个人,那么几个事能够搞腐败。这就是说:就腐败分子本身而言,相对于广大干部群众他们必竟是少数人。而且他们的腐败行为是不能见天日的。只要暴露就有受打击的可能。中国有句古话叫作:若想人不知,除非已不为。腐败行为可以瞒过局外人,瞒不过局内人。瞒过外行,瞒不过内行。不可能不为人所知道。一个人只能贪污。(这实际上也是一种腐败行为)我们如何让这些知情者检举报告这些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呢?那就只能走反腐败利益个体化的路子。即然腐败分子为了个体的利益可能搞腐败,我们也可以让腐败行为的知情者为了个体利益去反腐败。这就是反腐败的利益个体化。

我们进一步说明一下;腐败分子搞腐败,很多时候面对的不是个体利益。这就如同一个公共的粮仓,表面上是人人有份,可又不属于那个具体的人,腐败分子拿一点,不涉及到那个人的具体利益。如果动员人们去和这种腐败现象做斗争,那就要给斗争者以具体的经济利益。即然有人能为了经济利益去腐败,也就会有人为了经济利益去反腐败。

我们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决心从来都是坚定的:对打击腐败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绝不能姑息,绝不能手软。有法可依,这一点现在基本作到了,有法必依,不见得,执法必严,说不上,违法必究,不现实。这里主要的问题是首先是发现,发现一个才能查处一个,不发现你查谁?查处什么?主要是在发现这个环节上,谁发现?谁去发现,发现了他说吗?为什么要说?说了有什么好处?没有好处还要受打击报复,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都严重到了那种程度会没有人知道吗?绝不可能。据反腐败权威人士透露:现在查处腐败分子的线索来源百分之九十以上来自于检举报告。这里的举报者绝大多数出于对腐败的痛恨和正义感,也不乏和腐败分子有各种利害关系存在。而更多是由于腐败并不涉及到个人的具体利益和在反腐败中个得不到实际利益而看之任之,所以才形成了今天的腐败局面。因此,为了有效打击腐败,有必要从腐败行为的罚没中给予检举报告人以经济利益必要的分成。这是提高人们反腐败积极性的一个有效途径,也符合市场经济以经济对经济的规则。

我们大家都知道这样几句耳熟能详的俗语:战场上叫重偿这下必有勇夫;官场上叫重贿之下必有贪官;商场上叫重利之下必有奸商。日常生活中为了利益夫妻离婚、兄弟成仇、朋友反目的也并不鲜见。更不要说对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了。中国人的性格一向是内俭的。日伪时期,一个日本鬼子就能管理一个县,但是:如果用一个鬼子去管理一个家庭,一天不到他的脑袋就得搬家。我们大多数人信奉的是事不关已、高高挂起、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处事原则。多数人是不会去管和自己无直接关系的事的,只要不侵犯我的个体利益就行。腐败不腐败和我没有直接关系,但如果给予检举报告腐败行为者给予具体的经济利益情况就不一样了,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就和他有关系了,他可以从反腐败中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也就是说:谁检举报告了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或其它犯罪行为都可以从中获得相应的利益分成。这样就会就会激发其反腐败的动力。一万的,全给你;十万的,给一万;百万的,给十万;千万的给百万。对各行各业的腐败和犯罪行为的检举报告人给予明确的经济分成比例。不愿意实名的,可以用匿名密码,分成也可以通过密码验证的方法给付。用经济利益的市场之手去治理腐败。以反腐败的经济去对付腐败的经济,这是反腐败利益个体化的意义之所在。

 
八   举例说明一下



 以矿难为例,现在的矿难赔偿标准为二十万。出了矿难后,本来要上报事故,积极整改,而实际不是这样,是去隐瞒不报。国家的赔偿标准不是二十万吗,给你二十万一倍的一倍,八十万。钱不是问题。职能部门早已和他们串通一气,欺上瞒下。这么大的事全矿的人能不知道吗?为什么能隐瞒?就是和知情人没有利益关系,如果发生瞒报事故,检举报告人可在罚没中获得五万的分成,那还能瞒报得了吗?还敢瞒报吗。

在说一个交通的:一个定员载客十七人的客车,载客三十人。违章超员,一旦发生事故,危害自不必说。他们不怕交通警吗?交通警在值勤前就把值勤点告诉了车主,车主就在到达交通警的值勤点前换车卸载,交通警看到的是合格的人数。从本质来说:车主这也是一种腐败行为。他通过这种腐败行为谋取了私利。现在的规定每超一人罚款是二千,超十三人应是二万六千元,如果给予检举报告人十分之一的分成,这种腐败行为就和这车上的每个人和知情有关系了。因为他们每个人都可以从检举报告中得到经济利益,有了这种经济利益的关系,车主还敢这样作吗?

 
 
  
腐败论——中国当代腐败成因分析及治理对策研究 
于洪珠
 
2009年12月 炎黄春秋网刊外稿759
 
 

我们在推演一下;腐败分子是车主,知情人乘客,当进行腐败行为前首先是面对的被举报的风险,检举报告就也可能来自腐败分子内部。这要看他们从腐败中获得的利益情况和利害关系。对于腐败分子来说:获得利益的风险是他们首先考虑的事,因为首先提防知情者为了经济利益去检举报告自己。其实这也是一种反腐败的制度建设。有了这个制度,他们还敢那么肆无忌惮吗?至少不会这么猖獗吧。那么,这样就能彻底反腐败了吗?显然不能,这种利益反腐败只能对反腐败起到一定的制衡作用。对那些不为人所知的腐败交易和各种违法犯罪所获得的财富,我们又如何进行打击呢?这就不能不说财产普查。

                   
九   财产普查对反腐败的意义

      随着全面学习和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已普遍的深入人心;没有和谐就没有稳定,没有稳定就会对整个社会生活产生不利影响,这些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不利因素,无不以腐败之风相关连。一小部分人靠关系、凭权力、靠偷税、漏税、侵吞国有资产或经营、保护黄、赌、毒、非法获取不义之财,是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不能对这些腐败的非法财富进行有针对性的治理,就无法从根本摧毁他们的经济基础,他们就会用这些不义之财衍生新的罪恶。

    我们知道,无论拥有多少财富,来源是否合法,剔除消费挥霍之外,都会以各种形式存在于现实世界之中,对于其中用非法手段窃取的财富,以国家的意志进行追偿,也就在情理法之中了。追偿这些非法财富,在中外古今都是个极其棘手的难题。由于非法财富的非法性、隐蔽性、罪恶性、从而导致追偿的困难,这些非法财富的持有者会以种种手段隐匿财富、逃避追偿,因此,靠目前的常规方式已不可能达到应有的治理效果了。对于这个涉及到整社会公平正义的尖锐问题,不采用超常规有效手段。已难以达到防范和遏制的目的了。如何去解决这个问题,可以根据这一问题的尖锐性、特殊性与复杂性、启用超常规的方式方法。以现有的国力和科技发展水平,对全体国民实施财富普查,是有效解决问题手段之一。我们可以通过财富普查确定国民财富的总量,依据国民所从事的职业来确定,那部分人的财富是勤劳致富所得,那些人的财富是不义之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绝不允许有也不应该有黑市、非法、官场经济成分的存在。彻底查清那些人、什么人是通过什么非法手段成为百万、千万、亿万富人的。依据普查数据的具体反应,给人民一个真实的交待。使科学发展观中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实实在在落到实处。这是人民所期待的。



十   普查要作的准备工作     


    我们已经进行过人口普查,经济普查,积累了比效丰富的普查经验。但还没有对国民财富实施普查的先例,怎能样才能做好普查、会遇到那些难点问题,那些人会对普查持拥护态度,什么人会反对,为什么?他们拥护反对的道理何在?怎样普查才能既有利于增强构建和谐社会,又不会引起大的社会振荡,是一项非常复杂繁琐艰巨的工作。对其难度和不可见性要有充分的调研和理智清醒的估计,会遇到各种各样难以预料的复杂问题。但是,为了整个社会的长期稳定和谐发展,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严峻的客观现实已迫使我们必须通过实施国民财富普查手段、来解决这个严重威胁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了。那么,怎样查?查什么?要作那些准备工作呢?首先,要充分征求人民对财富普查的意见和建议,只有取得了人民的拥护,普查才有可能查得下,查得准,才能顺利进行下去。其二,要有 强有力的舆论宣传;对于实施国民财富普查的现实意义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进行广泛宣传;使人民给予充分的理解、支持和参与。为实施普查打下良好的舆论基础。向人民说明: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这里所指的私有财产是指合法的私有财产,而不是去保护非法的不义之财。普查的目的是为了打击非法的不义之财,而不是去侵犯国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反而是为了更好的保护私有财产,否则,合法的私有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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