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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览群书2005年第07期-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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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可以这样解读麦克洛斯基:在某种意义上,他在向法官提供“建议”:用一句美国俗语来说,他们不应该“口大喉咙小”(bite off more than they can chew)(因为那样会噎着)。但是,人们同样可以指出,即使法官的确想要行使他们的权力,某些制度上的现实也限制了司法权。在实践其宪法观点时,最高法院最终要依赖数量庞大的低级公务员,而他们有着自己的看法;同样重要的是,还有当时的政治场景。首先来看司法制度本身:最高法院所依赖的法官,从美国宪法所称的联邦“低级”法官到数以千计的州法官(他们当中的很多人都是民选产生的,而非像联邦法官那样,由白宫和参议院里的政治精英提名和确认)。此外,为了遵从最高法院的意见,当然还会有数百万低级官员和公务员必须改变他们的做法。出于这样的实际考虑,要压制来自基层的反对,对最高法院来说,实在是勉为其难。在很多方面,这只是意味着,必须“劝说”而非简单地“命令”这些官员接受最高法院的法律智慧,也就是法律只能是最高法院所说的那种含义,其他所有人只能是简单地服从。那种法律的“命令”图景显而易见不能描绘美国的现实,实际上,这样的图景是否真能够描绘任何运行中的宪政制度都是大可怀疑的。
  你现在阅读的这个版本最初出版于2000年。此后,最高法院自然又判决了很多的案件。但幸运的是,其中的绝大多数并不会影响到2000年版中提出的众多看法。不过,在这里,我还是要提及最高法院两项特别行动,因为对任何试图理解美国最高法院作用(以及麦克洛斯基对司法权行使问题所持之总体上审慎的看法)的人,它们都至关重要。第一个事件是,2000年12月12日布什诉戈尔案。通过下令佛罗里达州停止重新计票,它大体上结束了副总统艾伯特·戈尔和得克萨斯州州长乔治·W·布什之间争议激烈的选票较量(当时,在数百万张选票中,布什仅领先大概五百余张,大多数观察家相信,不论是否精确,重新计票的结果将会是戈尔的胜出)。最高法院分裂成5比4。五人多数全部是共和党人的保守派,持异议的少数包括两个民主党人和两个共和党的温和派。许多人(包括我自己)被这个判决所激怒,当时有个预计,这一判决将与斯科特案这类“自残” (从前的一位首席大法官语)案件为伍。然而,结果并非如此。公众接受了这一裁决,同样重要的是,副总统戈尔也这样做了。许多民主党人感到愤怒,不过,大体而言,有一个愤怒的民主党人同时就有一个开心的共和党人。民意测验显示,公众对最高法院总体上的支持依旧如故。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最高法院在公众中的威望在2000年之后有所减低。
  布什诉戈尔一案是否代表了“法律主治”的凯旋,依然大有可商榷之处。但是,比这一点更为重要的是,它表明,一个人在解读像美国宪法这样含义相当模糊的文件时所采用的方法,在很重要的程度上取决于法官自身的政治意识形态。公众对此的认识,致使新联邦法官的任命,特别是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命,变得更加充满争议。因此,绝大多数分析家都在预言,当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在2005年辞职(这件事几乎是板上钉钉),布什提名继任人并请参议院确认时,必然会有一场热火朝天的政治角逐。
  还有一组不同类型的案件也值得提及,它们都是在2004年6月裁决的。这些案件涉及到美国入侵阿富汗和伊拉克时被俘人员的关押和对待。至少在布什政府眼里,这两次入侵是相互关联的,也就是他宜称的“全球反恐战争”。行政当局的律师已经做出了极端肯定的诉求:无需经过认真的司法督察,美国政府能够无限期地羁押那些被它认定为可能是“恐怖分子”或“非法战斗人员”(unlawful batants)的人,特别是在他们不是美国公民的情形下。最高法院在2004年驳回了一些这类诉求,并称对关押在关塔那摩(位于古巴的美国海军基地)的囚犯至少需要某种形式的“正当法律程序”,更不用说羁押在美国本土的美国公民。不过,最高法院是否将会实施真正有意义的复查标准,还是为符合美国军方的基本利益要求,裁剪这些程序,只是提供一种相对来说“只做表面文章”的法律程序,还有待观察。
  (任东来译,标题为译者所加)


一本民众的经典
■  任东来
  经典不仅在于它深刻的思想,与众不同的见解,而且也在于表达这些思想和见解的方式。行文如同嚼蜡的经典,如一些德国经典作家的作品,只能是一种精英的经典,而非民众的经典。经典只有被广大的一般知识人所接受、所阅读,才能成为真正有广泛影响的人文经典。《美国最高法院》,可以说就是这样的经典。
  本书之所以有这样的风格,是因为它实际上是作者麦克洛斯基(1916~1969)在哈佛大学政治系任教时的一个讲义。一部讲义半个多世纪后还在重印,而许许多多它同时代的那些“专著”却早巳被人们所忘记,这样的对比多少可以给我们目前广泛存在的重科研轻教学的“大学病”一点启示:教学不仅可以享受到与学生对话的无穷乐趣,而且,教学的副产品同样也可以成为传之于后世的经典。
  就写作而言,简洁而又不失准确是任何著述的极致。说白了,所谓的深入浅出,就是能够用三言两语把论述对象说得一清二楚。在本书中,作者对具体案情往往一笔带过,从不拖泥带水,但对其中的社会、政治、文化和法律背景,却能够用三言两语交代得极为清楚。而对法院判决的精妙,宪法原则的流变,大法官意见的弹性,能够前后对照,清清楚楚。
  当我第一次阅读这本书时,就被它深深地吸引住了。毫无疑问,这是一本严肃的学术著作,但却别具一格,作者保留了授课时那种娓娓道来的叙述方式。这样的叙述方式,让读者感到作者就像一位睿智的老者,与后人一起分享他所了解的最高法院的精彩故事。如此生动的法律史著述,叫人如何不喜欢!比如,在谈到美国内战前坦尼法院面对奴隶制的难题时,作者写道:
  在这些年里,正当大法官们一步步地追随着中庸之路时,他们的身旁却一直站着一个幽灵,而且,随着时间的逝去,这个幽灵的存在越来越难以忽视。它的名字当然是奴隶制。当他们想驱除这个幽灵时,最高法院便将司法神庙置于致命的危险境地,而这个神庙又是他们及其前辈费尽心血建立起来的。一时间,近七十年的劳作似乎会随着那场大屠杀'指美国南北战争'随风逝去,而大屠杀则又是接踵于司法自我约束的戏剧性失误。(第60~61页,原书页码,下同)
   在讲述美国最高法院二十世纪初对待社会经济立法时,他以这样引人入胜的描述作为开头:
  1900年,最高法院的地位多少有些像在早上刚刚受封的中世纪骑士。作为骑士的扈从,他已经经历了一个很长的见习期,守夜执勤,履行各种礼节。镀金的踢马刺和宝剑已准备就绪,前途无量。这个骑士会立即发动勇敢的进攻,将所有的“社会主义”的恶龙斩于马下,拯救所有“自由企业”的淑女吗?或者,他会牢记着即使恶龙的弱点有所不同,即使淑女的美德也有多寡,据此来调整自己的关注对象,稳健地行使其难得的权利和权力?(第91页)
  在说明罗斯福新政所带来的1937年宪法革命导致了最高法院重新解释正当程序条款时,作者用这样的表达来说明前后的变化和历史的继承:
  菲尔德、佩卡姆和萨瑟兰如果地下有知,看到契约自由被如此粗鲁地使用,必然会惊魂未定。不是他们的精灵,而是霍姆斯和布兰代斯的精灵,现在主导着判决的进程。宪法的自由放任已经僵死。(第125页)作者无疑是一位语言大师,这表现在书中巨大的词汇量,极为丰富的表达形式。他很少用一般学者为了显示严谨与博学的从句套从句的长句子,大量地使用相对活泼的插入语。全书的句法是那样的简洁,但语言的运用却是那样纯熟,语言的表达又极为丰富。这的确是任何写作,包括学术写作的极致。
  虽然作者笔下的每个章节都像故事一般耐读,但是,他的叙述绝非信口开河。显然,如果仅仅是文笔优美、行文生动这样的外在形式,本书也不足以成为一部经典,它还必须有与众不同的观点、发人深思的见解、历史主义的态度和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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