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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印顺法师-第6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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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部体裁,为优波离Upa^li问,佛答。依「波罗提木叉分别」,及「七法」「八法」的内容,作为明确的问答。律中意义不明显的,适应实际情形而值得论究的,都给予分别。这是一部对各种疑难问题,分别详备的问答集。这当然是成立於「波罗提木叉分别」,及「七法」「八法」以後的。「问杂事」部分,实为另一部问答集。如异译「毗尼摩得勒伽」,卷一中起,卷三中止(23),为「问波罗提木叉分别」,及问「七法」「八法」。「问杂事」部分,却在卷七(24)。前後不相连续,所问也是「七法」「八法」部分。可见这本为不同的问答集;以传说为同是优波离所问,而集合成一部的。『毗尼摩得勒伽』後三卷,为「优波离问波罗提木叉分别」部分的重出。『十诵律』本,比起『毗尼摩得勒伽』本,略有增广;这是在流行中,又有所补充了。 


  『十诵律』、『毗尼摩得勒伽』、『根有律杂事』,凡论到「毗尼藏」内容的,都没有说到「优波离问」。「优波离问」的见於记录的,现存的文记,似乎以『大智度论』(西元二三世纪作)为最早(25)。「优波离问」的完成,比「增一」、「毗尼」、「尼陀那」、「目得迦」,还要迟些。「优波离问」,或是新事件的论定。如说∶「若盗佛舍利,得何罪?┅┅若盗经卷,得何罪」(26)。那时不但舍利流布,书写的经卷也流行了。而在理论或传说中,被认为可能发生的情形,也加以解答。一再论到变化、他方、非人,成为「优波离问」的特色。如淫戒论到∶「若比丘咒术作畜生形行淫。┅┅与非人女行淫」(27)。盗戒有∶「取拘耶尼人(西洲)物┅┅取郁单越 'P443' (北洲)物。┅┅取非人金 」(28)。杀戒有∶「以咒术变身作畜生形夺人命。┅┅若人怀畜生(胎)。┅┅畜生怀人」(29)。甚至说到将钱寄放在非人处的,如说∶「是衣价属人,寄在天、龙、夜叉、罗刹、饿鬼、拘盘荼、毗舍遮等非人边」(30)。佛教在当时,教团与社会的观念中,比丘持戒的行为,与咒术、变化、他方、鬼神等的关系,竟这样的密切! 


  五、「摩得勒伽」∶『十诵律』与『毗尼摩得勒伽』,所有「摩得勒伽」ma^tr!ka^部分,上一章已有详细的论列。标举项目,是上座部古形的本母;解释也极为简要,不失为说一切有部所传的律部古典!分别说系,依此而类集为种种犍度,一切编入犍度,「本母」也就不被重视而逐渐遗忘了。论法义,「摩得勒伽」已不再有独到的内容;然在犍度部分成立的理解上,「摩得勒伽」是明灯一般的,照亮了发展与成立过程。 


  六、「毗尼杂」(毗尼)∶『毗尼摩得勒伽』,标为『毗尼摩得勒伽杂事』(卷三──四)。在『十诵律』中,为第十诵的主体(卷五七中──五九);「毗尼诵」是依此得名的。『毗尼摩得勒伽』称为「杂事」;而在『十诵律』,或与「毗尼相」合标为∶「二种毗尼及杂诵」(31)。所以推论这是「毗尼相」与「毗尼杂」的总称;这部分应称为「毗尼杂」。『根有律』所传的「毗尼得迦」,可能就是这一部。 


  这是毗尼vinaya的判决的种种实例。在本书第四章中(32),已有所论列。这种疑难的判 'P444' 决实例,起初在「摩得勒伽」中,标名「毗尼」而累积起来(33)。在「波罗提木叉分别」与「犍度」的分别类编中,『铜 律』编入「波罗提木叉分别」;『根有律』与『十诵律』,也部分的编入。『五分律』别立「调伏法」,是属於「犍度」部分的。这些,成立比较早。而『四分律』别立为「调部」;『十诵律』别立『毗尼诵』(『根有律』为「毗尼得迦」),增入更多的事例,完成的时代要迟些。这已是「波罗提木叉分别」,「犍度」部分的集成以後,形成「附随」的部分。如推求其渊源,是有古老的「摩得勒伽」为原形的。 


  七、「毗尼相」∶『十诵律』「摩得勒伽」以後,标名「二种毗尼及杂事」;宋、元等本,都作「毗尼相」。开始说∶「三事决定知毗尼相∶一、本起;二、结戒;三、随结」(34)。末了说 ∶「如是事,应筹量轻重本末已应用」(35)。这部分,『毗尼摩得勒伽』缺。『毗尼母经』 (卷七 ·八)在解说「摩得勒伽」以後,开始也说∶「犯罪凡有三种∶一者,初犯罪缘;二者,因犯故制;三者,重制。┅┅是故三处得决所犯事。复有三处决了非犯∶一者,缘;二者,制;三者,重制。┅┅ 是名三处决断(不)犯」(36)。末了也说∶「推求所犯轻重聚,及起处缘可灭不可灭经」(37)。虽然二本的详略悬殊,次第也略有参差,然而这是本於同一原形,而流传演变不同,是毫无疑问的。 


  『十诵律』本,初明「三事决定知毗尼相」,有标而没有解说。『毗尼母经』,初约四波罗 'P445' 夷,明犯与不犯。次约∶「一、钵,二、衣,三、尼师坛,四、针筒,五、道行人,六、人(约受具说),七、房」(38),而明犯与不犯。其次,『十诵律』明「二种毗尼」,如卷五七(大正二三 ·四二三中)说∶ 


  「复有二种比尼∶诤比尼、犯比尼。复有二种比尼∶净(诤)比尼、烦恼比尼。复有二种比尼∶比丘比尼、比丘尼比尼。复有二种比尼∶遍比尼、不遍比尼」。 


  对於上列的种种毗尼,分别解说,而对遍与不遍的解说为最广。『毗尼母经』对於遍不遍的解说更广(39)。『十诵律』明犯毗尼时,如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三中──下)说∶ 


   「云何犯比尼?五众犯定犯,摄犯比尼」。 「云何五众(原刻作「种」)?所谓波罗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突吉 罗。犯是五众犯?应求本起,应觅除灭」。 「本起者,五众罪所起因缘。有身犯非口非意,有口犯非身非意,有身意犯非口,有口意犯非身,有身口意犯,无但意犯,是名犯起因缘」。 「有犯下罪,心念便除灭。有犯中罪,从他除灭。有犯须出罪羯磨;有犯不可除灭。犯出罪羯磨有二种∶一者,覆藏;二者,不覆藏。覆藏者,随覆藏日与别住;不覆藏罪,但与六日六夜摩那 。犯不可治,则不可除灭」。 'P446' 


  这一部分,『毗尼母经』立「七罪聚」(40);说「所犯因六处(身、口、意、贪、嗔、痴)起,应推六处忏悔」(41)。罪的本起与除灭,『僧只律』的「杂诵跋渠法」(卷二五、二六),也有详广的分别(42)。在上座部系的「摩得勒伽」中,有犯聚。『十诵律』本为(53)「阿跋提」(犯)┅┅(64)「摄无罪」(43)。『毗尼摩得勒伽』为(52)「犯聚」┅┅(60)「罪聚」(44)。『毗尼母经』为(49)「犯」┅┅(58)「集犯」(45)。而『僧只律』合於「别住摩那 阿浮呵那毗尼摄」。这是对毗尼的判决犯与不犯,而作深广的分别。本来出於「摩得勒伽」,其後虽自成部帙,仍旧附於「摩得勒伽」而宏传。『十诵律』本,与「摩得勒伽」的简要相称,应成立於说一切有部初成立的时代。『毗尼母经』的解说,更广又多新的内容。然用来对读『十诵律』本,是更容易了解这一部分的内容。 


  八、「众事分」∶这一部分,『毗尼摩得勒伽』,编於最初,及「优波离问」的前面。『十诵律』编於「增一法」後,接著就是「优波离问」。这部分与「优波离问」相连,是二本所同的。这是说一切有部所独有的;称为「众事分」,也与「六分阿毗达磨」的一分──「众事分」(奘译名「品类足」)相同。初是「法门分别」∶如「问∶犯毗尼罪,作无作耶?答∶犯罪作无作」(46)。这样的「作无作」、「色非色」等二法门,「过去未来现在」等三法门,纯为阿毗达磨的论门分别。其次,「犯不犯分别」∶以同一情形,而有犯与不犯,犯此或犯彼等为主题而分别, 'P447' 也是阿毗达磨式的。在这部分中,看出阿毗达磨的论式,已相当的详备而细密。末以「杀化人得何罪」为结束,应与「优波离问」完成的时代相当。 


  九、「毗尼三处摄」∶这是有关「羯磨」karman的短篇。说一切有部,摄一切羯磨为三类∶「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毗尼摩得勒伽』卷七(大正二三·六一0下),列举名数说∶ 


   「问∶百一羯磨,几白羯磨?几白二羯磨?几白四羯磨?答∶二十四白羯磨,四十七白二羯磨,三十白四羯磨」。 


  『十诵律』也说到三类,但没有详说(47)。『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说∶「单白羯磨有二十二,白二羯磨有四十七,白四羯磨有三十二」(48)。这是说一切有部中,二系的小小不同。羯磨的分类,也源於「摩得勒伽」的标目∶「白」、「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49)。『毗尼母经』也如此,虽举例而没有详说(50)。『僧只律』「杂诵跋渠法」,在「羯磨」、「羯磨事」(也是「摩得勒伽」的项目)的解说中,列举「白一羯磨者,有二十八┅┅白三羯磨有八」 (51)。又如卷二四(大正二二·四二二中)说∶ 


   「应作白三羯磨,白一羯磨不成就。应作白一羯磨,单白不成就。应单白羯磨,而作求听羯磨不成就」。 'P448' 


  『僧只律』是分为四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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