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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第18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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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袒,说髦,髺发以麻。”注云:“士既殡说髦,此云小敛,盖诸侯礼也。士之既殡,诸侯之小敛,於死者俱三日也。”是尊卑同三日也。必三日说髦者,案《礼记·问丧》云:“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以髦是子事父母之饰,父母既不生,故去之。云“今文说皆作税”者,此说及下经“不说绖带”,二字皆作“税”。凡释今古之文,皆在注后。此在注中者,以其释经义尽者,於注末言之,以文更有义者,释今古字讫,乃更泛说,即此注巳解今古字讫,更释髦义是也。云“儿生三月,鬋发为鬌,男角女羁,否则男左女右”者,《内则》文。彼注云:“夹囟曰角,午达曰羁。”引之者,证髦象幼时鬌之义,故云“长大犹为饰存之,谓之髦,所以顺父母幼少之心”,是以舜年五十,不失孺子之心者也。云“髦之形象未闻”者,案《诗》云“髧彼两髦”,郑云:“髦者,发至眉。子事父母之饰。”以其云髧髧者,垂之貌,又云两髦,故以发至眉解之。其状则未闻。
 
  三日,绞垂。成服日。绞,要绖之散垂者。 
  '疏'“三日绞垂”。○注“成服”至“垂者”。○释曰:以经小敛曰要绖,大功以上散带垂,不言成服之时绞之,故记人言之。云“成服日”者,士礼生与来日,则除死三日,则经云三日成服,此云三日绞垂之日也。小功緦麻,初而绞之,不待三日也。
 
  冠六升,外縪,缨条属,厌。縪,谓缝著於武也。外之者,外其馀也。缨条属者,通屈一条绳为武,垂下为缨,属之冠。厌,伏也。 
  '疏'“冠六”至“属厌”。○注“縪谓”至“伏也”。○释曰:云“冠六升”者,据斩衰者而言。齐衰以下,冠衰各有差降。云“縪谓缝著於武”者,古者冠吉凶皆冠,武别材,武谓冠卷,以冠前后皆缝著於武。若吉冠,则从武上乡内缝之,縪馀在内谓之内縪。若凶冠,从武下乡外缝之,谓之外縪,故云“外之者,外其馀”也。云“缨条属者,通屈一条绳为武,垂下为缨,属之冠”者,吉冠则缨武别材,凶冠则缨武同材,以一绳从前额上以两头乡项后交通,至耳各缀之於武,使乡下缨结之。云“属之冠”者,先为缨武讫,乃后以冠属著武,故云属也。云“厌,伏也”者,以其冠在武下过,乡上反缝著冠,冠在武下,故云厌也。五服之冠皆厌,但此文上下据斩衰而言也。
 
  衰三升。衣与裳也。 
  '疏'“衰三升”。○注“衣与裳也”。○释曰:经直云“衰”,郑兼言“裳”者,以其衰裳升数同,故经举衰而通裳。但首对身,首为尊,故冠六升,衰三升,衰裳同三升也。是以吉时朝服十五升,至於麻冕,郑亦为三十升布,与服一倍而解之。
 
  屦外纳。纳,收馀也。 
  '疏'“屦外纳”。○注“纳收馀也”。○释曰:案《丧服》斩衰而言,此则菅屦也。云“外纳”者,谓收馀未乡外为之,取丑恶不事饰故也。
 
  杖下本,竹、桐一也。顺其性也。 
  '疏'“杖下”至“一也”。○注“顺其性也”。○释曰:案《丧服》为父斩衰,以苴杖竹,为母齐衰,以削杖桐。桐、竹皆下本,本谓根本。郑云“顺其性”者,谓下其根本,顺木之性。但为父杖竹者,义取父者子之天,竹性自然圆,象天父,子自然至孝。为母杖桐者,义取桐者同也,同之於父,言至孝同之於父,故《丧服》贬於父,非自然之意也。
 
  居倚庐,倚木为庐,在中门外东方,北户。 
  '疏'“居倚庐”。○注“倚木”至“北户”。○释曰:知“在中门外东方北户”者,一释案《丧服传》云:居倚庐,既虞,翦屏,既练,舍外寝。郑彼注云:“舍外寝於中门之外,屋下垒墼为之,不涂塈,所谓垩室。”郑以《子夏传》以既练居垩屋而言外,外为中门外,则初死居倚庐,倚庐亦中门外可知也。东方者,以中门内殡宫之哭位在阼阶下,西面乡殡,明庐在中门外,亦东方乡殡,是以主人及兄弟卿大夫外位皆西面。云北户者,以倚东壁为庐,一头至地,明北户乡阴,至既虞之后,柱楣翦屏,乃西乡开户也。
 
  寝苫,枕块,苫,编藳。块,堛也。 
  '疏'”寝苫枕块“。○注“苫编藳块堛也”。○释曰:孝子寝卧之时,寝於苫,以块枕头。必寝苫者,哀亲之在草;枕块者,哀亲之在土。云“苫,编藳”者,案《尔雅》“白盖谓之苫”,郭云:“白茅苫也。”与此不同者,彼取絜白之义,此不取絜白,故郑因时人用藳为苫,而言编藳。云“块,堛也”者,亦《尔雅》文。
 
  不说绖带。哀戚不在於安。 
  '疏'“不说绖带”。○注“哀戚不在於安”。○释曰:云“不说绖带”者,冠衰自然不说,以其绖带在冠衰之上,故周公设经,举绖带而言也。
 
  哭昼夜无时。哀至则哭,非必朝夕。 
  '疏'“哭昼夜无时”。○注“哀至”至“朝夕”。○释曰:此谓殡后在庐中,除朝夕入哭於庐中,思忆则哭,无时节,故郑云“哀至则哭,非必朝夕”也。
 
  非丧事不言。不忘所以为亲。 
  '疏'“非丧事不言”。○注“不忘所以为亲”。○释曰:《丧服四制》云:“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言而后事行者,杖而起。”庶人面垢而已,则天子诸侯有臣,不言而丧事得行者,丧事亦不言。大夫士是臣降於君,言而事行。若然,此士礼亦言而事行,故於丧非丧事不言也。《孝经》云:“言不文。”亦据大夫士也。云“不忘所以为亲”者,则丧事也,是以《曲礼》云:“居丧,未葬读丧礼,既葬读祭礼,丧复常,读乐章。”丧事而言亦兼此也。
 
  歠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不食菜果。不在於饱与滋味。粥,糜也。二十两曰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实在木曰果,在地曰蓏。 
  '疏'“歠粥”至“菜果”。○注“不在”至“曰蓏”。○释曰:云“不在於饱”者,案《周礼·廪人》中岁“人食三鬴”,注云:“六斗四升曰鬴。”三鬴为米一斛九斗二升,三十日之食,则日食米六升四,合今日食米二溢二升有馀,是不在於饱。又案《檀弓》云:“必有草木之滋焉,以为姜桂之谓也。”彼姜桂为滋味,此郑以菜果为滋味,则姜桂之外,菜果亦为滋味也。云“粥,糜也”者,案《尔雅》饘糜,谓粥之稀者。故郑举其类,谓性不能食粥者,糜亦一溢米,同也。云“二十两曰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者,依算法,百二十斤曰石,则是一斛。若然,则十二斤为一升,取十二斤分之升,得一斤,馀二斤,斤为十六两,二斤为三十二两,取三十两十升,升得三两,添前一斤十六两,为十九两。馀二两,两二十四铢,二两为四十八铢,取四十铢十升,升得四铢,馀八铢,铢为十絫,十升,升得八铢,则是一升得十九两四铢八絫。於二十两仍小十九铢二絫,则别取一升破为十九两四铢八絫,分十两,两为二十四铢,则为二百四十铢。又分九两,两为二十四铢,则为二百一十六铢,并四铢八絫。添前得四百六十铢八絫,总分为二十四分,且取二百四十铢分,得十铢。馀二百二十铢八絫在,又取二百一十六铢二十四分,分得九铢,添前分得十九铢,馀有四铢八絫。四铢,铢为十絫,总为四十絫,通八絫二十四分,得二絫。是一升为二十四分,分得十九铢二絫,将十九铢添前四铢为二十三铢,将二絫添前八絫则为十絫,为一铢,以此一铢添前二十三铢则为二十四铢,为一两。以一两添十九两总二十两,曰溢。云“实在木曰果,在地曰蓏”者,案《周礼》九职云“二曰园圃毓草木”,郑云:“树果蓏曰圃。”案《食货志》:“臣瓒以为在地曰蓏,在树曰果。”张晏又云:“有核曰果,无核曰蓏。”则此云在木曰果,在地曰蓏,用臣瓒之义。在木曰果,枣、栗之属;在地曰蓏,瓜、瓠之属。
 
  主人乘恶车。拜君命,拜众宾,及有故行所乘也。《杂记》曰:“端衰,丧车,皆无等。”然则此恶车,王丧之木车也。古文恶作垩。 
  '疏'“主人乘恶车”。○注“拜君”至“作垩”。○释曰:云“拜君命,拜众宾,及有故行所乘也”者,以其主人在丧,恒居庐哭泣,非有此事则不行,知义然也。引《杂记》者,证丧事上下同无别义。以其贵贱虽异,於亲一也。故《孝经》五孝不同,及其丧亲,唯有一章而已,亦斯义也。云“然则此恶车,王丧之木车”者,案《巾车》云王之丧车五乘,发首云“木车,蒲蔽”。是王始丧所乘木车无饰,与此恶车同,故引之,见尊卑同也。
 
  白狗幦,未成豪,狗。幦,覆笭也。以狗皮为之,取其臑也。白於丧饰宜。古文幦为幂。 
  '疏'“白狗幦”。○注“未成”至“为幂”。○释曰:案《玉藻》云士“齐车鹿幦”,此丧车无饰,故用白狗幦以覆笭。云“未成豪,狗”者,《尔雅·释畜》文也。
 
  蒲蔽,蔽,藩。 
  '疏'“蒲蔽”。○注“蔽藩”。○释曰:“藩”谓车两边御风,为藩蔽以蒲草,亦无饰也。
 
  御以蒲菆,不在於驱驰。蒲菆,牡蒲茎。古文菆作驺。 
  '疏'“御以蒲菆”。○注“不在”至“作驺”。○释曰:“御”谓御车者,士乘恶车之时,御车用蒲菆以策马,丧中示不在於驱驰。云“蒲菆,牡蒲茎”者,案宣十二年:“楚雄负羁囚知罃,知庄子以其族反之,厨武子御,每射,抽矢,菆,纳诸厨武子之房。”服注云:“菆,好箭。”又云:“厨子怒曰:非子之求,而蒲之爱。”注云:“蒲,杨柳可以为箭。”以此而言,蒲非直得策马,亦为矢榦也。
 
  犬服,笭閒兵服,以犬皮为之,取坚也,亦白。今文犬为大。 
  '疏'“犬服”。○注“笭閒”至“为大”。○释曰:云“笭閒兵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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