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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第18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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蔽(禁止),解此经衣至膝下也。
 
  有前后裳,不辟,长及觳。不辟,质也。觳,足跗也。凡他服,短无见肤,长无被土。 
  '疏'“有前”至“及觳”。○注“不辟”至“被土”。○释曰:云“不辟,质也”者,以其凡男子,裳不连衣,故皆前三幅,后四幅。辟积其要閒,示文。今此亦前三后四,不辟积者,以其一服不动,不假上狭下宽也。云“凡他服,短无见肤,长无被土”者,他服谓深衣,《深衣》云:“短毋见肤。”注云:“衣取蔽形。”又云:“长无被土。”注云“为汙辱”是也。此裳及觳,至足跗亦是不被土,故引为证也。
 
  縓綼緆。一染谓之縓,今红也。饰裳在幅曰綼,在下曰緆。 
  '疏'“縓綼緆”。○注“一染”至“曰緆”。○释曰:云“一染谓之縓”者,《尔雅》文。谓一入赤汁染之,即汉时红,故举以为况也。云“饰裳在幅曰綼”者,案《深衣》云:“纯袂,缘纯边。”注云:“纯谓缘之也。缘边,衣裳之侧。广各寸半,则表里共三寸矣。”此在幅亦衣裳之侧,缘法如彼也。
 
  缁纯。七入为缁。缁,黑也。饰衣曰纯,谓领与袂,衣以缁,裳以縓,象天地也。设握,里亲肤,系钩中指,结于。,掌后节中也。手无决者,以握系一端绕,还从上自贯,反与其一端结之。 
  '疏'“设握”至“于”。○注“掌”至“结之”。○释曰:手无决者,以其经已云设握丽于与决运结,据右手有决者,不言左手无决者,故记之云“以握系一端绕,还从上自贯,反与其一端结之”者,案上文握手用玄,纁里,长尺二寸,今里亲肤,据从手内置之,长尺二寸,十掩之手才相对也。两端各有系,先以一端绕一匝,还从上自贯,又以一端乡上钩中指,反与绕者结於掌后节中。
 
  甸人筑坅坎。筑,实土其中,坚之。穿坎之名,一曰坅。 
  '疏'“甸人筑坅坎”。○注“筑实”至“曰坅”。○释曰:经直云“甸人掘坎”,不云还使甸人筑,故记人明之,还使甸人筑之也。
 
  隶人厕。隶人,罪人也。今之徒役作者也。,塞也,为人复往亵之,又亦鬼神不用。 
  '疏'“隶人厕”。○注“隶人”至“不用”。○释曰:知“隶人,罪人”者,案《周礼·司厉职》云:“其奴,男子入於罪隶。”则中国罪人对夷隶蛮隶、貉隶之等,是征四夷所得也,故郑举汉法,今之徒役作者也。云“为人复往亵之,又亦鬼神不用”者,若然,古者非直不共逼浴,亦不共厕,故得云死者不用也。
 
  既袭,宵为燎于中庭。宵,夜。 
  '疏'“既袭”至“中庭”。○释曰:士之丧,死日而袭,经不云中庭设燎,故记明之也。
 
  厥明,灭燎,陈衣。记节。 
  '疏'“厥明灭燎陈衣”。○注“记节”。○释曰:云“记节”者,为小敛陈衣,当袭之,明旦灭燎之时,故记节。正经不云,故记人以明之也。
 
  凡绞紟用布,伦如朝服。凡,凡小敛大敛也。伦,比也。今文无紟,古文伦为轮。 
  '疏'“凡绞”至“朝服”。○注“凡凡”至“为轮”。○释曰:言“凡”,非一之言,以其唯小敛至大敛有绞,大敛又有紟,故知凡中有大、小敛也。言类如朝服者,《杂记》云“朝服十五升”是也。 

 
  


□《仪礼注疏》□注  汉·郑 玄□疏  唐·贾公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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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四十一 既夕礼第十三 

 卷四十一 既夕礼第十三   


 
  设棜于东堂下,南顺,齐于坫,馔于其上,两甒醴、酒,酒在南。篚在东,南顺,实角觯四,木柶二,素勺二。豆在甒北,二以并。笾亦如之。棜,今之轝也。各觯四,木柶二,素勺,为少进醴酒,兼馔之也。勺二,醴、酒各一也。豆笾二以并,则是大敛馔也。记於此者,明其他与小敛同陈。古文角觯为角柶。 
  '疏'“设棜”至“如之”。○注“棜今”至“角柶”。○释曰:自此尽“出室”,论陈大、小敛奠,记经不备之事。云“角觯四,木柶二,为夕进醴酒,兼馔之也”者,以其大、小敛之奠皆有醴酒。醴一觯,又用一柶,酒用一觯,计醴酒但用二觯一柶矣。而觯有四、柶有二者,朝夕酒醴及器别设,不同器,朝夕二奠各馔其器也。云“豆笾二以并,则是大敛馔”者,以其小敛一豆一笾,大敛乃有二豆二笾,故知二为大敛馔。云“记於此者,明其他与小敛同陈”者,郑意大敛馔不在大敛节内陈之,而在小敛节陈之者,以其陈此笾豆之外,皆与小敛同,故就小敛节内陈之,取省文之义也。云“同陈”者,谓多少同陈,不谓大敛馔陈之,亦在小敛节内也。
 
  凡笾豆,实具设,皆巾之。笾豆偶而为具,具则於馔巾之。巾之,加饰也,明小敛一豆一笾不巾。 
  '疏'“凡笾”至“巾之”。○注“笾豆”至“不巾”。○释曰:云“实具设,皆巾之”者,谓於东堂实之,於奠设之,二处皆巾,故云皆巾之。云“笾豆偶而为具,具则於馔巾之。巾之,加饰也”者,此郑指解大敛之实馔於堂东之时,巾之加饰,对小敛之实於堂东不巾,不加饰。云“明不敛一豆一笾不巾”者,以其云笾豆具,据大敛奠二豆二笾,实与奠二处皆巾,明小敛奠一豆一笾,堂东馔时不巾。若然,小敛奠设于床东,巾之,为在堂经久设尘埃加,故虽一豆一笾亦巾之,即《礼记·檀弓》云:“丧不剥奠也与?祭肉也与?”以其有牲肉故也。
 
  觯俟时而酌,柶覆加之,面枋,及错,建之。时,朝夕也。《檀弓》曰:“朝奠日出,夕奠逮日。” 
  '疏'“觯俟”至“建之”。○注“时朝”至“逮日”。○释曰:言此者,记人恐馔时已酌於觯。故记云“俟时而酌”也。引《檀弓》者,谓时是朝夕之时。必朝奠待日出,夕奠须日未没者,欲得父母之神,随阳而来故也。
 
  小敛,辟奠不出室。未忍神远之也。辟袭奠以辟敛,既敛则不出於室,设于序西南,毕事而去之。 
  '疏'“小敛辟奠不出室”。○注“未忍”至“去之”。○释曰:云“未忍神远之也”者,释奠不出室之义。始死,犹生事之,不忍即为鬼神事之,故奠不出室。云“辟袭奠以辟敛”者,以经云“小敛、辟奠”,故知辟袭奠只为辟敛也。云“既敛则不出於室,设於序西南”者,又解袭奠不出室。若将大敛,则辟小敛奠於序西南,此将小敛,辟奠於室。至於既小敛,则亦不出於室,设于序西南,故言不出室。若然,奠不出室,为既敛而言也。云“事毕而去之”者,敛事毕,奉尸夷于堂,乃去之而设小敛奠于尸东。
 
  无踊节。其哀未可节也。 
  '疏'“无踊节”。○注“其哀未可节也”。○释曰:自死至此为节。宾主拾踊有三者三,有踊节,而云“无踊节”者,除三者三之外,其閒踊皆无节。即上文“踊无筭”是也。云“其哀未可节也”,亦谓三者三之外无踊节而言也。
 
  既冯尸,主人袒,髺发,绞带。众主人布带。众主人,齐衰以下。 
  '疏'“既冯”至“布带”。○注“众主”至“以下”。○释曰:小敛于户内讫,主人袒,髺发散带垂,经不云绞带及齐衰以下布带事,故记者言之。案《丧服》苴绖之外,更有绞带,郑注云:“要绖象大带,又有绞带象革带,齐衰以下用布。”齐衰无等皆是布带也。知众主人非众子者,以其众子皆斩衰绞带,故知“众主人,齐衰以下”,至緦麻首皆免也。
 
  大敛于阼。未忍便离主人位也。主人奉尸敛于棺,则西阶上宾之。 
  '疏'“大敛于阼”。○注“未忍”至“宾之”。○释曰:经大敛时直云“布席如初”,不言其处,故记云“大敛于阼”,阼是主人位,故郑云“未忍便离主人位也”。云“主人奉尸敛于棺,则西阶上宾之”者,丧事所以即远敛讫,即奉尸敛于棺,宾客之,故《檀弓》云“周人殡于西阶,则犹宾之”是也。
 
  大夫升自西阶,阶东,北面东上。视敛。 
  '疏'“大夫”至“东上”。○注“视敛”。○释曰:知“视敛”者,以其文承大敛下,故知大夫升为视敛也。
 
  既冯尸,大夫逆降,复位。中庭西面位。 
  '疏'“既冯”至“复位”。○注“中庭西面位”。○释曰:知大夫位在中庭西面者,上篇朝夕哭云主人入堂下,直东序西面,卿大夫在其南,卿大夫与主人同西面向殡,故知大夫位在中庭西面也。
 
  巾奠,执烛者灭烛出,降自阼阶,由主人之北,东。巾奠而室事已。 
  '疏'“巾奠”至“北东”。○注“巾奠而室事已”。○释曰:上篇大敛奠时,直云“乃奠,烛升自阼阶”,无执烛降由主人之北,故记人言之,云“由主人之北东”也。云“巾奠而室事已”者,既巾讫,是室事已,故执烛者出也。
 
  既殡,主人说髦。既殡,置铭于肂,复位时也。今文说皆作税。儿生三月,鬋发为鬌,男角女羁。否则男左女右,长大犹为饰存之,谓之髦。所以顺父母幼小之心。至此尸柩不见,丧无饰,可以去之。髦之形象未闻。 
  '疏'“既殡主人说髦”。○注“既殡”至“未闻”。○释曰:自此尽“乘车”,论孝子衣服、饮食、乘车等之事。云“既殡,置铭于肂,复位时也”者,案上篇云:“主人奉尸,敛于棺,乃盖,主人降,拜大夫之后至者,北面视肂,卒涂,祝取铭置于肂,主人复位。”云复位者,从西阶下复阼阶下位也。凡“说髦”,尊卑同皆三日,知者,《丧大记》云:“小敛,主人即位于户内,乃敛,卒敛,主人冯之,主人袒,说髦,髺发以麻。”注云:“士既殡说髦,此云小敛,盖诸侯礼也。士之既殡,诸侯之小敛,於死者俱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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