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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素-哲学问题-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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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来,像“2+2=4”这样简单的算术命题更是和逻辑原则一样自明的。
    有些伦理原则(诸如“我们应当追求美好的事物”)看来也是自明的,尽管它们大
有争论的余地。
    应当注意的是,就一切普遍原则的情况而论,处理熟悉事物的特殊事例总比普遍原
则更加明显。譬如,矛盾律是说:没有一件事物能同时具有某种性质而又不具有该种性
质。一了解这条规律,就会知道它是显然的。但是,例如说我们所看见的一朵特殊的玫
瑰花木能同时是红的而又不是红的,便不是如此之显然了。(当然很可能,玫瑰花某几
部分是红的,而别的几部分又不是红的,再不然,玫瑰花也可能是粉红色的,而我们简
直不知道是否可以把这种颜色称为红的;但是在前一种情形中,玫瑰花分明并不整个都
是红的,在后一种情形中,我们只要按照“红”的精确定义判断,我们的答案在理论上
便可以立刻确定。)通常我们是通过特殊事例才能明了普遍原则。不需要事例的帮助便
能随时把握普遍原则的,这是只有习惯于处理抽象的人们才能做得到的。
    除了普遍原则之外,其他自明的真理都是直接从感觉得来的。我们把这类真理叫作
“知觉的真理”,把表达它们的判断称作“知觉的判断”。但是在这里,就需要相当的
慎重才能够获得自明真理的精确性质。实际的感觉材料既不是真确的,也不是虚妄的。
比如说,我们看见的某一块特殊的颜色的确是存在着:这并不是一个真确或虚妄的问题。
的确是有这样的一块,的确是它有一定的形状和一定程度的光泽,的确它的周围被几种
别的颜色环绕着。但是,这一块的本身,像感觉世界中任何其他的事物一样,和那些真
确的事物或者虚妄的事物根本就不属于同一类,因此,说它是真确的,并不恰当。这样
说来,不论从我们感官所获得的是什么自明的真理,它们必然跟从感官所得来的感觉材
料不同。
    自明的知觉真理似乎共有两种,虽然分析到最后它们可能会合在一起。第一种仅仅
断言感觉材料的存在而不加任何分析。我们看见了一块红色,我们便判断说“有如此如
彼的一块红色”,或者更严格地说“它就在那里”;这是一种直观的知觉判断。当感觉
的客体很复杂,我们把它提出来加以某种程度的分析的时候,就产生了第二种知觉判断。
比如说,倘使我们看见了一块圆形的红色,我们便会判断说,“那块红色是圆形的”。
这又是一个知觉判断,但是它和上述那个知觉判断在性质上不同。在这个判断中,我们
的单一的感觉材料具有颜色又具有形状:颜色是红的,形状是圆的。我们的判断是先把
这个材料分为颜色和形状,然后凭借红色是圆形的这一陈述又把它们结合到一道。这类
判断的另一个实例是:“这个在那个的右边”,其中“这个”和“那个”可以看出是同
时被看到的。在这种判断中,感觉材料所包含的各个成分是彼此相关的,我们所下的判
断就是断言这些成分有这种关系。
    另一类直观的判断则是记忆的判断,它和感觉的判断类似,但却又完全不同。由于
一个人对于客体的记忆很容易同时对于这个客体还有个映象,而映象并不是记忆的组成
部分,所以关于记忆的性质就有混淆的危险。只要注意到映象是当前的,而又知道所记
忆的是属于过去的,那么便很容易看清这一点。不仅如此,我们确实能够把我们的映象
和记起的客体作出相当程度的比较,因此我们便往往可以知道在相当广阔的范围之内,
我们的映象能准确到什么程度。但是,如果客体不是和映象相对立,如果客体不是在我
们的心灵之前的某处,便不可能这样比较,也不可能这样认识了。因此,构成记忆的要
素并不是映象,而是在心灵之前直接有着一个被认为是属于过去的客体。记忆的事实如
果不是就这种意义而言,我们便不会知道曾经有过一个过去,我们对于“过去”这个词
所了解的也便不至于比一个天生盲人对于“光”这个词所了解得更多。因此,就必然是
有着记忆上的直观判断,而且我们有关过去的一切知识根本上都是依赖于它们的。
    虽然如此,记忆的这一情况也造成了疑难,因为它是非常之引入迷途的,因而使人
对于一般直观的判断产生了怀疑。这种疑难非同小可。但是,首先让我们尽量缩小它的
范围。概括地说,经验愈鲜明、时间又愈接近的,那么记忆的可靠性也就愈大。如果隔
壁房屋在半分钟之前遭了雷击,那我对于自己所看见的和所听见的一切记忆便都非常可
靠,要怀疑究竟有没有打过闪,那简直是荒谬可笑了。鲜明程度较差的经验,只要它们
是最近发生的,也是一样可靠而不容怀疑的。我绝对肯定我现在坐的就是半分钟以前坐
的那把椅子。回想这一天的时候,我发现有些事情是我完全可以肯定的,有些事情我也
差木多可以肯定,还有一些事情在我经过一番思索,追想起种种连带的情况以后也能够
加以肯定,但是有些事情我便决不能够肯定了。我完全肯定今天早上我吃过早饭。但是,
如果我像哲学家那样对于早饭毫木关心,我就会抱着怀疑的态度了。至于吃早饭时候的
谈话,其中有些我可以毫不费力地想起来,有些则需要费一番思索,有些只好存疑,还
有些却一点也想不起来了。因此,我所记忆的一切,其自明的程度有着一系列的等级差
别,我的记忆的可靠程度和这个等级是相应的。
    因此,对于记忆错误的这一疑难问题,第一个解答就是:记忆有着自明性上的次第
程度,这种自明性的次第程度和记忆可靠性的次第程度是相应的,在我们记忆中那些新
近发生的和记忆鲜明的事件,它的完全可靠性可以达到完全自明的限度。
    虽然如此,坚决相信完全虚妄记忆的事例,似乎也有。以这些事例而论,大概真正
所记忆的东西(就其直接在心灵之前这种意义而言)并不是所误信的东西,尽管它和所
误信的东西有着一般的联系。据传乔治第四常常说他参加过滑铁卢之战,最后终于他自
己也就这样相信了。在这种情况中,他所直接记忆的是他自己的重复其词;对于他所断
言的那个信念(如果有过)则是由于联想记起来的断言而产生出来的,因此,那并不是
一件记忆的真情实况。有些记忆错误的情况大概都可能用这种方式来解决:即严格说来,
可以看出它们都不是记忆的真情实况。
    关于自明性的一个要点,已经由记忆的情况加以明确了,那就是,自明性是有等级
之分的:这并不是一种性质上存不存在的问题,而是一种性质上存在多少的问题,在等
级上,它可以从绝对肯定的程度直到几乎不可察觉的微乎其微。知觉的真理和某些逻辑
的原则,都具有程度极高的自明性;直接记忆的真理,也有着几乎同等之高的程度,归
纳法原则比起某些其他逻辑原则来,自明性较低,比如,比起“一切从真确的前提得出
的,必然是真确的”来,便是如此。记忆所隔的时间越久、越模糊时,自明性也便递次
减低;逻辑真理和数学真理变得愈复杂时,它们的自明性也便越低(概略地说)。关于
内在的伦理价值或者审美价值所作的判断,可能有些自明性,但是并不多。
    在知识论中,自明性的程度很重要,因为既然命题不真确也可以(似乎可能)具有
某种程度的自明性,所以就不需要把自明性和真理之间的一切关系通盘放弃,而只需说:
遇有冲突时,便应当保留自明性较强的命题而摒弃那自明性不够的命题。
    然而根据以上所说明的,似乎非常有可能,在自明性之中结合有两个不同的概念:
其中一个概念与最高度的自明性相应,其实也就是真理一贯正确无误的保证;另一个概
念是和所有其他自明性程度相应的,因此便不提供无误的保证,只不过是一种或大或小
的假定罢了。然而这只是一种提法,现在我们还不能对它作更进一步的发挥。在真理的
性质问题解决之后,我们将再回到自明性的问题上来,它与区别知识和错误的问题是有
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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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问题 
第十二章 真理和虚妄



    我们关于真理的知识是和关于事物的知识不相同的,它有个反面,就是错误。仅就
事物而论,我们可以认识它们,也可以不认识它们,但是没有一种肯定的思想状态,我
们可以把它描述为是对事物的错误知识;无论如何,只要我们是以认识的知识为限时,
情形便是如此。无论我们所认识的是什么,它总归是某种东西:我们可以从我们的认识
作出错误的推理,但是认识本身却不可能是靠不住的。因此,谈到认识,便没有二元性。
但是,谈到关于真理的知识便有二元性了。对于虚妄的,我们可以像对真确的是一样地
相信。我们知道,在许许多多问题上,不同的人抱有不同的和势不两立的见解:因此,
总归有些信念是错误的。既然错误的信念和真确的信念一样地常常被人坚持,所以如何
把错误的信念从真确的信念中区别出来,就成了一个难题。在一件已知事例中,如何能
够知道我们的信念不是错误的呢?这是一个极其困难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不可能有
完全满意的答案。然而,这里有一个初步问题比较不大困难:即我们所说真确的和虚妄
的是什么意义?这个初步问题就是我们本章所要考虑的。
    在本章里,我们不问我们如何能够知道一种信念是真确的还是虚妄的,我们只问:
一种信念是真确的还是虚妄的这个问题是什么意义。对于这个问题的明确答案,有助于
我们对哪些信念是正确的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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