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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5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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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8  当采用一个卫星天线,接收多个相对静止的卫星信号时,应选用多波束抛物面天线。
15。6。9  天线增益是表示天线指向性及效率的一个重要参数,可按公式15。6。9计算。
                G                         (15。6。9)
式中  G——接收天线增益(dB);
   S——天线口径面积(m2);
   ——工作波长(m);
   D——抛物面口径(m);
   ——天线的效率。
15。6。10  卫星接收天线,对卫星仰角的计算公式为:
                            (15。6。10…1)
 
r =Yp…Ys                            (15。6。10…2)
式中  ——天线对卫星的仰角(度);
   YP——地球接收站的经度(度);
   YS——卫星轨道的经度(度);
   r——经度差;
   ——地坏接收站的纬度(度)。
    应用上式计算时,以正南为基准,偏西时为正,偏东时为负,以北为基准时,应加180°。
15。6。11  天线接收系统,应具备良好的500MHz的宽带特性。
15。6。12  为满足不同卫星或不同频道的下行发射信号极化方式的不同,卫星接收天线馈源的极化方式应方便可调。
15。6。13  天线的机械强度应满足其不同工况要求。
15。6。14  一般室内单元与馈源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30米。

15。7  线路敷设

15。7。1  室外电缆线路路径的选择,应以现有地形、地貌、建筑设施和建筑规划为依据,宜避开易使电缆受机械或化学损伤的路段,减少与其它管线等障碍物的交叉跨越。
15。7。2  有线电视系统的信号传输线路,应采用特性阻抗为75Ω的同轴电缆,当选择光纤作为传输介质时,应符合广播电视短程光缆传输的相关规定。
15。7。3  当采用直埋敷设方式时,应采用允许直埋的电缆,架空敷线宜采用自承式电缆。
15。7。4  当采用光缆时,应符合以下原则:
    1  光缆的弯曲半径应大于光缆外径的20倍。
    2  宜优先选择管道敷设方式。
    3  为避免因温度变化对光缆造成损坏,敷设时光缆长度应留有0。5%的余量。
    4  直埋光缆应采用铠装式。
15。7。5  室外线路敷设方式的选择,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1  用户的位置、数量比较稳定,并要求线路隐蔽时,可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
    2  具有可供利用的管道时,可采用管道电缆敷设方式,但不得与电力电缆共管孔敷设。
    3  具有可供利用的架空线路时,可同杆架敷设其同电力线(1kV以下)的间距不应小于1。5m,同广播线间距不应小于1m,同通讯线间距不应小于0。6m。
    4  线路路由上有建筑物可供利用时,可采用墙壁架空电缆敷设方式。
15。7。6  室内线路的敷设,宜符合下列原则:
    1  新建或有内装饰的改建工程,采用暗管敷设方式,在已建建筑物内,可采用明敷方式。
    2  明敷的电视电缆同照明线、低压电力线的平行间距不应小于0。5m,交叉间距不应小于0。3m。
    3  不得将电视电缆与照明线、电力线同槽、同出线盒(中间有隔板的除外),同连接箱安装。
    4  在强场强区,应穿钢管并宜沿背电视发射台方向的墙面敷设。
15。7。7  线路敷设,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GBJ4。2的相关规定。

15。8  供电、防雷与接地

15。8。1  有线电视系统应采用单相220V、50Hz交流电源供电,电源配电箱内,应安装电涌保护器。
15。8。2  设有自办节目的系统前端,宜加设交流自动稳压装置,其标称功率不应小于使用功率的1。5倍。
15。8。3  当系统中有源器件采用集中供电时,宜采用专线方式,并由线路插入器向线路放大器供电。若采用同轴电缆馈电方式,线路上必须采用电流通过型的分配器、分支器。
15。8。4  电缆进入建筑物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架空电缆引入时,在入户处加装避雷器(避雷器应可靠接地),并将电缆金属外护层及自承钢索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
    2  进入建筑物的架空金属管道,在入户处与接地装置相连。
    3  电缆直接埋地引入时,入户端将电缆金属外皮与接地装置相连。
15。8。5  天线竖杆(架)上应装设避雷针,其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11。6。7条2款的要求。如果另装独立的避雷针,其与天线最接近的振子或竖杆边缘的间距必须大于3m,并能保护全部天线振子。
15。8。6  卫星抛物面天线及天线竖杆(架)、避雷针、天线振子的零电位,在电气上应可靠地连成一体,并与其承载建筑物的防雷设施纳入同一系统实行共地连接。仅当建筑物无接地网络可利用时,才设置专门的接地极。从竖杆至接地装置的引下线应至少用两根,从不同的方位以最短的距离泄流引下;其接地电阻应小于4Ω。当系统采用共同接地极时,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
15。8。7  建筑物内的有线电视系统的同轴电缆金属外护套、金属穿管、设备(或器件)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接地。
15。8。8  沿天线竖杆(架)引下的同轴电缆,应采用双屏蔽电缆或单屏蔽电缆穿金属管敷设。双屏蔽电缆的外层或金属管应与竖杆(或防雷引下线)和建筑物的避雷带有良好的电气连接。
15。8。9  若天线放大器设置在竖杆上,并采用专用电源线供电,则电源线必须穿金属管敷设,其金属管应与竖杆(架)有良好的电气连接。
15。8。10  进入前端的天线馈线应加装避雷器。避雷器应可靠接地。
15。8。11  架空电缆线路在分支杆、引上杆、终端杆、角深大于1m的角杆、高位杆、安装干线放大器的电杆,以及郊区旷野直线线路每隔5~10根电杆处,均应装设防雷接地线。
15。8。12  应在靠近电缆进入建筑物的地方,将同轴电缆的外层电屏蔽层接。不带电的设备外壳,或由电缆芯线供电的设备外壳,当和同轴电缆的外导电屏蔽层连接时,应被认为是接地的。
15。8。13  不得直接在两建筑物屋顶敷设电缆;确需敷设时,应将电缆沿墙降至防雷保护区以内,并不得妨碍车辆行驶,应不低于4。5m,其吊线应作接地处理。



16  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


16。1  一般规定

16。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中,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的设计。
16。1。2  公共建筑应设置广播系统,系统的类别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性质和功能要求设置。
    1  办公楼、商业楼、院校、车站、客运码头及航空港等建筑物,应设置业务性广播,满足以业务及行政管理为主的语言广播要求。业务性广播宜由主管部门管理。
  2  星级宾馆、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建筑物应设置服务性广播,满足以欣赏性音乐或背景音乐广播为主的要求。星级宾馆的服务性广播节目一般为三~六套。
  3  火灾应急广播的设置与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规定。
16。1。3  扩声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原则:
  1  扩声系统应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扩建规划、建筑和建筑声学设计等因素确定;
  2  扩声系统的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建筑声学设计同时进行,并与其它有关专业密切配合;
  3  除专用音乐厅、剧院、会议厅外,其它视听场所的扩声系统宜按多功能使用要求设置;
  4  专用的大型舞厅、娱乐厅应根据建筑声学的设计条件,设置相应的固定扩声系统;
  5  下列场所宜设扩声系统:
      1)听众距离讲台大于10m的会议场所;
      2)厅堂容积大于1000m3的多功能场所;
      3)混响时间太长或太短的会议场所;
   4)要求声压级较高的场所。
16。1。4  会议系统应根据会议厅的规模、使用性质和功能要求设置。有语言翻译需要的会议厅,应设同声传译系统。

16。2  广播网络

16。2。1  有线广播一般可分为三类:
  1  业务性广播系统。
  2  服务性广播系统。
  3  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16。2。2  公共建筑有线广播网功率馈送制式宜采用单环路式,广播线路较长时,宜采用双环路式。
16。2。3  公共建筑宜设广播控制室。当建筑物中的公共活动场所(如多功能厅、咖啡厅等)需单独设置扩声系统时,宜设扩声控制室,但广播控制室与扩声控制室间应设中继线联络或采取用户线路转换措施,以实现全系统联播。
16。2。4  有线广播的分路,应根据用户类别、播音控制、广播线路路由等因素确定,可按楼层或按功能区域划分。一个回路所接扬声器的数量不宜超过20个。
    当需要将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合并为一套系统,或共用扬声器和馈电线路时,有线广播分路应按建筑防火分区设置,且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16。2。5  宾馆、体育场、广场类建筑,当传输距离较远,宜采用定压输出。采用定压输出的馈送线路,输出电压宜采用70V或100V。
16。2。6  厅堂建筑的广播网络采用定阻输出时,定阻输出的馈送线路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用户负载应与功率放大设备的额定功率匹配。
  2  功率放大设备的输出阻抗应与负载阻抗匹配。
  3  对空闲分路或剩余功率应配接阻抗相等的假负载,假负载的功率不应小于所替代负载功率的1。5倍。
  4  低阻抗输出的广播系统馈送线路的阻抗,应限制在功放设备额定输出阻抗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16。2。7  设有有线电视系统的场所,如宾馆客房等,采用调频传输方式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音乐节目信号与电视信号混合必须保证一定的隔离度,用户终端输出处须用分频网络和高频衰减器,以保证获得最佳电平和避免相互干扰。
    2  各节目信号频道之间有一定的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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