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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5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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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一级风险场所的布线槽架应有防火措施及槽盖开启限制措施。
14。7。3  交流220V供电线路应标明须单独穿管布线。
14。7。4  穿管线缆的总截面面积,直段时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弯段时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30%,敷设在线槽内的线缆总截面面积不应超过线槽净截面积的50%。
14。7。5  室外线路敷设应以现有地形、地貌、地上及地下设施为依据,结合安防系统的具体情况,选择直埋、管道、架空或电缆隧道等途径。并应符合《本地电话网通信管道与通信工程设计规范》YD5007的有关规定。
14。7。6  传输线路的防护设计,应根据现场实际环境条件和容易遭受损坏或人为破坏的主要可能因素,采取适当有效的防护方法和措施。
14。7。7  线路敷设还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中的有关规定。

14。8  系统控制中心(机房)

14。8。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控制中心(机房)应设置为禁区。宜在建筑物或居住区一层中间位置,可与消防、BAS等控制室合用或毗邻。
14。8。2  控制中心(机房)的面积应与安防系统的规模相适应,一般不宜小于20m?,且应具有保证值班人员正常工作的相应辅助设施。一级工程或重要建筑的控制中心(机房)应设置值班人员卫生间和专用空调设备。
14。8。3  控制中心(机房)自身防范措施: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不应毗邻重要防范目标;宜设置对讲电话装置或其他出入口控制及复核装置。运用计算机管理时,应设有密码等阻止非授权者侵入的有效措施。
14。8。4  系统控制中心(机房)应具备有线及(或)无线通讯方式与外界联系,也可与公安机关110报警指挥中心联网。一级工程或重要建筑应具有两种以上的通讯手段与外界联络。
14。8。5  控制中心(机房)的选址、设备布置及环境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23章的有关规定。
14。8。6  电源及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控制中心(机房)应设置专用配电箱,由专用线路直接供电,并宜采用双路电源末端自投方式,主电源容量应按系统额定功率的1。5倍计取。     
  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电源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23。3。12条2款的规定。
  3  电源质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交流净化稳压电源,其输出功率不应小于系统使用功率的1。5倍。
    4  一、二级风险建筑的安防系统,应采用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供电。不间断电源的后备支持能力应能保证系统正常工作60—120min或按实际要求确定。其他建筑的安防系统宜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
    5  系统控制(中心)机房的接地及等电位联结应符合本规范第23。3。13条的规定。
    6  专用接地干线宜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其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25mm?,接地电阻不大于4Ω。当采用共用接地时,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Ω。
    7  供电系统、信号传输线路、天线馈线,以及进入控制中心(机房)的架空电缆入室端均应采取防雷电波侵入措施及过电压保护措施。
14。8。7  联动控制和系统集成
    1  入侵报警系统应与视频监控系统联动,一旦发生报警,视频监控系统立即启动进行监视,同时自动进行实时录像状态。
  2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打开相关疏散通道的安全门或预先设定的门;出入口控制系统还应与视频监控系统及入侵报警系统联动,警情发生时,系统可立即封锁相关通道。
  3  视频监控系统宜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在火灾情况下,可自动将监视画面切换至现场,监视火灾趋势,向消防人员提供必要信息。
  4  安全防范各子系统既可以自成垂直管理体系,即子系统集成;同时通过开放通信协议网络互联、相应容量的数据库、应用软件等亦可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综合安全管理系统,即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
  5  安全防范系统的集成应遵守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开放标准的软硬件平台上,适当地实现可互操作、资源共享及综合管理。
    6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应用软件应先进、成熟、具有中文友好界面。应使操作尽可能简化,不轻易出现宕机现象。
  7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一旦发生故障,各子系统仍能单独运行;若某子系统出现故障,不应影响其它子系统的正常工作。
  8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应具有与上一级管理系统(BAS;IBMS)实现更高层次应用集成的能力。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


15。1  一般规定

15。1。1  本系统工程的设计,应符合质量优良、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的原则,并应与城镇建设规划和有线电视系统的发展相适应。
15。1。2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设计的接收信号场强,宜取自实测数据(若干次实测数据的平均值)。若获取实测数据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理论计算的方法计算场强值。
15。1。3  在新建和扩建小区的组网设计中,应以一个本地前端组网。当以一个本地前端覆盖所有用户,不能确保最远端系统输出口的信号指标时,应增设中心前端,以分区方式组成网络系统。
15。1。4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的规定。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15。2。1  有线电视系统规模的划分,按其容纳的用户终端数量分为四类:
  A类:10000户以上;
  B类:2001~10000户;
  B类又分为:B1类5001~10000户,B2类2001~5000户;
  C类:301~2000户;
  D类:300户以下。
15。2。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时,应明确下列主要条件和技术要求:
  1  系统规模、用户分布及覆盖区域的建筑物平面。
  2  信号源(城市有线电视网及自设前端的各类信号源)和自办节目的数量、类别及用户的其他需求。
  3  大中城市的有线电视系统,应充分考虑未来数字电视传输的系统要求。
  4  接收天线设置点及有线电视网络接口的实测场强值或理论计算的信号场强值。
  5  接收天线设置点建筑物周围的地形、地貌(附近高大建筑物、建筑物的反射、遮挡情况等)以及干扰源、气象和大气污染状况。
  6  有线电视系统发展规划,应根据本地区有线电视网络构成的特点或需求,预留光纤或同轴电缆干线的输入、输出接口。
15。2。3  有线电视系统应满足下列性能指标:
    1  载噪比≥44dB;
  2  交扰调制比≥47dB;
  3  载波互调比≥58dB。
15。2。4  系统组成模式的分类,参见图15。2。4…1、15。2。4…2、15。2。4…3、15。2。4…4。











图15。2。4…1  无干线传输系统
















图15。2。4…2  本地前端双向传输系统




















图15。2。4…3  有中心前端系统












图15。2。4…4  有远地前端系统

15。2。5  有线电视网系统的信号传输方式,应根据信号源的现状和发展、系统的规模和覆盖区大小,进行设计:
  1  在大中城市中,当具有有线电视网时,其信号源应从城市有线电视网接入,此时,有线电视系统应选择邻频传输系统。A类、B类、及C类系统传输上限频率应≥550MHz建议采用860MHz系统,D类系统可根据需要选择上限频率。
  2  邻频传输系统传输频道数与上限频率宜按下列对应关系选择:
    1)300MHz系统,可用频道数25;
    2)450MHz系统,可用频道数44;
    3)550MHz系统,可用频道数55;
    4)750MHz系统,除55个模拟频道外,还可利用200MHz带宽来传送数字信号;
    5)860MHz系统,除55个模拟频道外,还可利用300MHz带宽来传送数字信号。
  3  大中城市的有线电视系统,或有反向信号传输要求的系统应采用双向传输方式。
  4  当小型城镇不具备有线电视网,采用自设前端设备的共用天线系统时,B2类及以下的小系统或干线长度不超过1。5km的系统,可保持原接收频道的直播,采用全频道信号传输方式。
    5  B1类及以上的较大系统、干线长度超过1。5km的系统或含有超过10个频道节目的系统,宜采用邻频传输方式或采用300MHz增补频道系统。
15。2。6  当采用自设前端设备的共用天线系统时,有线电视频道安排或配置,宜按下列原则进行设计:
    1  保持原接收频道的直播。
    2  改变强场强广播电视频道的载频频率为其他频道信号。
    3  配置受环境电磁场干扰小的频道。
    4  变换或增设频道时,系统中任两频道的频率之和或频率之差不得落入另一频道的频带内;任两频道不得呈现±9个频道或±4个频道的间隔关系。
    5  当信号源超过7个,并在经济、技术指标允许的情况下,可采用邻频传输方式。当接收采用变换器时亦可采用增补频道系统。
15。2。7  系统用户终端的电视信号输出电平,宜在60~80dBμV之间,并根据系统传输方式,按下列源则确定:
    1  非邻频传输系统可取70±5dBμV(强场强区取73±5dBμV);
    2  邻频传输系统可取67±4dBμV;
    3  立体声调频广播可取65±5dBμV;
    4  单声道调频广播可取58±5dBμV。
15。2。8  采用邻频传输系统的相邻频道,其系统输出电平差,不应大于2dB。采用非邻频传输时;相邻频道间的信号电平差不应大于3dB。
15。2。9  各类典型系统的指标分配系数,可参照表15。2。9…1、15。2。9…2、15。2。9…3、15。2。9…4确定。指标分配系数与分贝值的换算详见附录E。1。

表15。2。9…1  无干线传输系统分配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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