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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完整版-第6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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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尽管捍卫那种以集体主义为基础的社会主义(collectivistsocialism)所特有的方法的西方人士已寥寥无几,但是它的终极目的却并没有完全丧失对西方人士的吸引力。虽说社会主义者对于应当如何实现他们的目的已不再具有一种明确的计划,但他们仍希望操纵经济,以使收入的分配与他们的社会正义观相符合。然而,社会主义时代所导致的最为重要的后果,乃是它摧毁了传统上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手段。由于社会主义的目的在于根据全新的原则彻底重组社会,所以它就一定会把现行制度所依凭的原则视作必须予以清除的障碍。但是,既然社会主义自己已不再具有任何独特的原则,所以它只能在不知道任何可资使用的明确手段的境况下展示其各种新的抱负。作为结果,我们只能视这些根据现代“社会主义者”的抱负所确立的新任务为毫无原则的使命,然而过去却不是如此。

  因此,重要的问题在于,尽管人们一般已不再将社会主义视作值得慎思追求的目标,但是却没有人能够确定无疑地宣称我们在实践中的所作所为不会导向社会主义的建构,尽管这种做法可能是无意识的。一些改革者只重视和采用那些在他们看来能够最为有效地实现其特定目标的手段,而根本不关注那些维护有效的市场机制所必需的制度安排,所以他们很可能被导向对经济决策施以越来越多的中央控制(虽说私有财产权仍在名义上得到了维护),直至形成那种中央计划制度,然而这种制度却是当下人士(当然也包括那些改革者本人)极少真正愿意见到其实现者。更有进者,许多传统社会主义者也发现,人们在重新分配的道路上已经走得很远了,因此在这个方向上做出进一步的努力看来要比强行采取那种早已声誉扫地的生产资料社会化的措施更为容易。他们似乎已经认识到,通过增加政府对那些在名义上仍被保持为私有的产业的控制,他们可以更为容易地实现收入再分配的目标,而这也正是他们在过去采取的那个更令人惊恐的剥夺政策所欲求达致的真正目标。

  的确,一些社会主义运动的领导人极为坦诚地放弃了那种明显具有全权性形式的“热”社会主义(hot socialism),而于当下转向了那种所谓的“冷”社会主义(cold socialism);因此,当人们对他们再进行批评的时候,有时就会被指责为有失公允,甚至被斥责为是瞎了眼的保守主义者的偏见在作怪。然而,我们必须指出的是,这种所谓的,“冷”社会主义,实际上与“热”社会主义并无多大区别;如果我们不能够对那些能够在自由社会中予以实现的新抱负与那些只有采取全权性集体主义的手段方能予以实现的目标做出正确的辨识,那么我们实际上仍处于危险之中。

  4.与社会主义不同,福利国家(the welfare state)的观念并不具有一个明晰确定的含义。这个术语有时被用来指称这样一种国家,它不仅“关注”维续法律与秩序的问题,而且还“关注”其他问题。但是有必要指出的是,虽说有少数理论家主张政府的活动应当仅限于维续法律和秩序,然而这样一种立场却不能被自由原则证明为确当,因为只有政府的强制性措施才需要加以严格的限制。我们在上文(前述第十五章)已经明确指出,毋庸否认,政府具有着一极为广泛的非强制性活动的领域,而且也存有明确的需要以征税的方式来支持这些活动。

  的确,在现代,不曾有过任何政府将自己的活动仅限于有些人偶尔主张的“个人主义式的最小范围”(individualist minimum)之中,而且对政府活动的这种限制也不曾为“正统的”古典经济学家所主张。实际上,所有的现代政府都对贫困者、时运不济者和残疾者进行了救济,而且还对健康卫生问题和知识传播问题予以了关注。我们没有理由认为,这些纯粹的服务性活动,不应当随着财富的普遍增长而增加。此外,也的确存在着一些只有通过集体行动才能满足的公共需求,而且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满足公共需求,也不会限制个人自由。我们同样不能否认的是,随着我们日趋富有,社会为那些无力照顾自己的人所提供的最低限度的维系生计的标准(而且它能够通过市场以外的手段加以提供),亦将逐渐随之提高;而且我们亦无从否认,政府有可能以极有助益的且不会造成任何损害的方式,推进甚或领导这方面的活动。我们也没有任何理由说政府不应当在诸如社会保障和教育之类的领域中发挥某种作用甚或进行领导,或者说政府不应当暂时资助某些试验性的发展工作。因此,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我们在这里所关注的问题,与其说是政府行动的目标,不如说是政府行动的手段。

  人们为了说明反对福利国家是没有道理的,常常会列举政府活动所具有的极为温和且无损害的目标以资证明。但是,一旦那种主张政府根本不应当关注此类问题的狭隘立场被放弃(人们虽说能够对这一立场加以辩护,但它却与自由没有什么干系),那么自由的捍卫者通常就会发现,福利国家的纲领所含括的许多内容竟也可以被认为是合理的和无可反对的。例如,如果他们承认他们并不反对洁净食物法(pure…food law),那么这就可以被认为他们也不应当反对任何指向某个可欲目的的政府活动。因此,那些试图根据目的而非方法来界定政府功能的人士,经常会发现他们处于这样的困境之中:有时候他们不得不反对某些政府行动,尽管这些行动似乎只会产生可欲的后果;有时候他们则不得不承认,他们在反对那些对于特定目的的实现极具效力但从其集合效应来看则有可能摧毁自由社会的措施的时候,又没有一般性的规则可以依凭。只要人们将国家仅视作强制性机器,那种主张国家不能涉入与维续法律和秩序无关的问题的立场就可能是合乎逻辑的,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作为一个服务性机构,国家有可能在不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有助于实现那些以其他方式可能无从实现的可欲的目的。然而,为什么政府诸多新的福利活动还是对自由构成了威胁呢?其原因就在于,尽管这些活动从表面上看是纯粹的服务性活动,但它们事实上却构成了对政府的强制性权力的实施,并且是以政府宣称其在某些领域拥有排他性权利为基础的。

  5.当下的情形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自由捍卫者的任务,并使他们的任务变得更加困难。如果对自由的危险仅来自于显见的以集体主义为基础的社会主义,那么我们就可以直截了当地指出,社会主义者的信条乃是彻底的谬误,因为这种社会主义并不能实现社会主义者所欲求的目的,而且这种社会主义还会产生社会主义者自己都不喜欢的其他后果。但是,我们却不能以同样的方式去反对福利国家,因为这一术语并不意指一种明确的制度。这个称谓实际上是许多不尽相同甚至彼此冲突的要素的混合,它们当中的一部分要素会使自由社会变得更具吸引力,而另一些要素则与自由社会不相容合,或至少会对自由社会的存续构成潜在的威胁。

  我们将在下文的讨论中看到,福利国家的一些目标(亦即福利国家的第一种抱负)可以在无损于个人自由的情形下予以实现,尽管所采用的方法未必是众所周知且为人们普遍赞赏的方法;福利国家的另一些目标(亦即福利国家的第二种抱负)也同样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予以实现,尽管所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人们所想象的或人们愿意承受者,或者这种代价只是人们在财富得到增长的情况下才会逐渐愿意承担的;最后我们还将发现,福利国家的其他一些目标(亦即福利国家的第三种抱负)——而且也是社会主义者最为珍视的目标——在一力图维护个人自由或人身自由的社会中则是无法实现的。

  再者,社会中还存在着各种各样可欲的公众娱乐需求,而通过共同努力来满足这些需求并提供这些设施,可能会符合社会所有成员的利益,例如公园、博物馆、影剧院和体育运动场馆等等——尽管人们有很充分的理由主张,这些需求应当由地方当局而非由中央政府予以满足。此外还有重要的保障(security)问题,亦即向人们提供保护,以使他们免受那些对所有人都可能带来损害的风险;而在这个方面,政府通常都能够减少这样的风险或者能够协助人们预防这些风险的发生。但是在这里,我们必须对两种保障概念做出区分:一是有限的保障(a limited security),亦即所有的人都能获致的保障,从而它不涉及特权问题;另一是绝对保障(absolute security),亦即那种在自由社会中不可能为所有的人获得的保障。第一种是抵御严重物质贫困的保障,亦即对所有的人都提供一定的最低限度的生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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