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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迷局+张志前-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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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招拍挂”有什么错?(2)

2009…11…13 8:05:54 本章字数:977

指责土地“招拍挂”的人,认为土地招拍挂出让致使房屋开发土地成本增加,出现了一个又一个地王,进而推动房地产价格的飞速上涨;也有人表示感慨,认为招拍挂出让的地块面积越来越大,助涨了房地产市场的垄断行为,房地产业正在成为高资本的游戏,其中的玩家是大开发商、房地产寡头,中小开发商只能选择大开发商看不上的小幅地块,或者转向郊区以及二三线城市寻找生存空间;还有人认为目前房地产业发展和房地产市场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是由土地市场引起的,是“招拍挂惹的祸”,强烈要求政府取消土地市场,应该由国家对土地直接进行行政配置。

事实是,任何一项市场化改革制度,其本身总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消除障碍因素进而不断完善的过程。虽然土地招拍挂制度遵循的是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与过去的协议出让制度相比已经进步很多,做到了土地出让过程中的公平、公正,是目前为止较合理的土地供应制度,但这一原则并不能取代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而且在资本主义国家推行甚好的土地拍卖制度,到了中国却引发诸多问题,显然它不能直接照搬照抄到中国来。我国有自己特殊的国情,而我国的土地招拍挂制度大有完善的必要。

现行土地招拍挂出让在受让对象、操作程序、监管手段等方面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由于政府部门尚未建设完善的土地供应信息发布和披露制度,令房地产开发商对土地市场供应的信息不甚清楚,对未来缺乏预期准备,导致很多开发商盲目参加竞买;客观上推高了地价。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拍卖过程中,人为设定一些其他条件或资格,违背了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正如倒洗澡水不能把孩子一同倒掉一样,对于土地招拍挂出让,不能因为其操作过程中暂时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就全盘否定这项制度,而应该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土地物权公平的前提下,不断加以补充和完善。39号令,正是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一些重要环节作了新的规定,使其更加符合《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

实践证明,土地招拍挂出让是最有效的土地资源配置手段,但不能成为追求市场利润最大化的手段,否则将有失公平,势必偏离健康发展的轨道。土地市场制度是否公平、机会能否对市场主体平等开放,是公众能否平等享有并取得土地物权的重要前提。而把体现公平的权利上升到政策或法律层面,正是39号令出台的主旨所在。

正文 “招拍挂”有什么错?(3)

2009…11…13 8:05:54 本章字数:749

近年来,在房价高企的背景下,一些城市个人集资建房现象此起彼伏,成功的却寥寥无几,原因包括项目融资、组织管理、利益分配等自身因素,但拿不到地仍是最大的问题,除了出让土地面积过大、资金门槛过高以外,有些地方还设限,不允许个人集资建房机构或个人参与土地招拍挂出让。39号令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从而为个人集资建房机构或个人通过平等竞争取得住宅建设用地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打破房地产开发商拿地建房的垄断局面,保障居民自主决定购房或建房的自由选择权。

“地产大鳄”之所以能掀起声势浩大的拿地狂潮,不断刷新“地王”纪录,其实,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土地可以分期付款、分期拿证。事实上,在各地的土地出让中,这种化整为零的方式相当普遍,尽管土地出让金没有付清,但开发商可以先拿到部分土地的土地证,向银行抵押贷款进行开发或者购置新的土地。这种运作,导致很大一部分风险被转移到了银行和购房者身上。一些开发商甚至蓄意囤积土地,或倒卖赚差价,或等房价涨到自己满意的程度时再开发。39号令明确规定,“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出让金的,不得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金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对开发商的资本规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开发商囤积土地的冲动,还有利于防止部分开发商与官员勾结,在土地出让金缴纳环节做手脚。

如何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土地招拍挂出让的操作细则、确保公平的权利真正落实,却并不轻松。为了将纸上的权利转化为现实的权利,仍需不断努力。

正文 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1)

2009…11…13 8:05:54 本章字数:913

从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构成看,政府各部门收取的各种税费大约占到55%左右。其中土地费用占30%,税收占10%,其他费用则占15%—20%。随着房地产开发热,许多地方的土地出让已占到当地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又叫第二财政。

目前,世界各国存在的土地产权类型主要有三种:一种是公共所有,土地无偿使用,主要以采用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前苏联和1987年土地改革之前的我国均采用这种类型;二是土地私有化,土地产权称为绝对所有权或终身保有权。以美国为代表的多数资本主义国家采用此种类型;第三种是土地归政府所有,但政府以一定的使用年期将土地批租给个人和企业。我国实行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农村和市郊土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统一供应制度。按照我国现行的土地法,只有城市国有的土地才可以转让使用权,而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不允许出让。

我国向城镇国有土地使用者征费的制度始于1987年。当时的土地使用费作为地方税的一个变种,主要用于地方城镇建设和维护。1988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始将土地使用费改为土地使用税,中央和地方政府按5:5分成。1989年5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规定凡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地区,其出让收入必须上缴财政,其中40%上缴中央财政,60%留归地方财政。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土地出让金作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全部划归地方所有,并在此后逐渐成为一些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

在房地产热,房价不断上涨的今天,利用土地出让获取经营收益,已经成为许多城市发展的重要方式。在很多地方流行一种“经营城市”的思路,其操作模式为,先由政府“做地”,推出一个概念,例如科技园、工业园,然后整理出一块土地拍卖,卖地所得再用于搞当地建设。经建设后,土地升值,带动周边地区土地价格上涨,政府又可以通过卖地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由此形成了“良性循环”。通过这种方式,政府实现了“不花一分钱,万丈高楼平地起”,这也成为不少地方城市领导津津乐道的“经营城市”之经验。

正文 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2)

2009…11…13 8:05:55 本章字数:1158

实际上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也都依靠“土地财政”,但是在土地财政的来源和使用等方面与我国有着许多的不同。我国的“土地财政”主要是依靠增量土地创造财政收入,也就是说通过卖地的土地出让金来满足财政需求。对“土地财政”依赖比较严重的应该是中部不发达城市和沿海还没有形成产业支撑的开发区,欠发达城市和新兴地区由于没有相关产业作为支撑,“土地财政”必然成为政府收入主要来源。国外主要通过对存量土地征收物业税、房产税等方式创造财政收入,这样既体现了公平性,也保证了政府有相对稳定的财政收入。而且,主观上也会促使政府平抑地价,而不像我国千方百计抬高地价。

近年来,土地出让金增长速度不断地刷新纪录。国土资源部的统计显示,2005年,在国家收紧“地根”的情况下,土地出让金总额有5505亿元;2006年增加到7676。89亿元;到2007年近1。3万亿元,其中招拍挂出让土地收入超过9000亿元;受房地产市场低迷影响,2008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缩水,但仍然维持在9600亿元的高位。土地作为公共资源,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实质是民众的租金收入,理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事实上,因为缺乏明确和权威的信息,公众并不知晓土地出让金到底用在何方。在脆弱政府财政管理制度面前,土地出让金早已演变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

为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2006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这意味着市县政府不能再随意支配和使用土地出让收入,而必须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经过批准才能使用。在此之前,土地收入都是自收自支;则被认为是刺激地方政府滥用土地的主要诱因。中央要求将其纳入预算管理,也是基于从体制深处遏制地方用地冲动的考虑。但是这个政策实施效果并不明显。各级政府预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公共预算,预算的信息不全面,很多地方只有税收财政才列入预算,大量的土地出让金是不被列入预算的。

土地收益全额属于地方预算外收入,其管理主体是地方政府,由财政部门和国土部门具体操作。中央政府无权插手土地收益的关系。由于出让金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混乱,收入和支出极不规范,土地出让收益已经成为地方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搞政绩工程的主要来源,同时促成地方政府压低地价甚至零地价招商引资等违法用地行为,也为少数人利用土地搞权力寻租、谋取私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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