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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氏家训集注-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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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仪同三司。性恬淡寡欲,虽王事鞅掌,而雅操不移,良辰美景,啸咏遨游,
人士谓之物外司马。’”〔一一〕卢文弨曰:“魏书王宪传:‘宪子嶷,嶷子云,
字罗汉。颇有风尚,兖州刺史,坐受所部财货,御史纠劾,付廷尉,遇赦免,
卒赠豫州刺史,谥曰文昭。有九子:长子昕,昕弟晖,晖弟旰。’”〔一二〕
郝懿行曰:“前云:‘或有讳云者,呼纷纭为纷烟。’谓是耶?”〔一三〕宾退
录二曰:“又有父祖既没,子孙不忍称其字者,亦古之所无。北齐王元景兄
弟,讳其父之字,颜之推讥之。然父没而不能读父之书,母没而杯圈不能饮
焉,况称其字乎?以情推之,亦未为过。古者,以王父字为氏,虽止一字,
似未安也。江南虽不讳字,亦以对子字父为不恭,说见续家训。”礼闲传〔一〕
云:“斩缞〔二〕之哭,若往而不反;齐缞〔三〕之哭,若往而反;大功〔四〕
之哭,三曲而偯〔五〕;小功缌麻〔六〕,哀容可也,此哀之发于声音也。”
孝经云:“哭不偯〔七〕。”皆论哭有轻重质文之声也。礼以哭有言者为号;
然则哭亦有辞也。
江南丧哭,时有哀诉之言耳〔八〕;山东〔九〕重丧,则唯呼苍天〔一
0〕,期功〔一一〕以下,则唯呼痛深,便是号而不哭。
〔一〕卢文弨曰:“闲传,礼记篇名,闲,如字;传,张恋切。郑目录
云:‘以其记丧服之闲轻重所宜也。’”钱馥曰:“经传之传直恋切,邮传之传
张恋切,直澄母,张知母,同是舌上音而清浊迥别。”〔二〕卢文弨曰:“缞,
本作衰,仓回切。下同。”案:斩缞,为古代社会制定五种丧之最重者。凡
丧服上曰衰,下曰裳。斩即不缝缉,以极粗生麻布为之,衣旁及下边俱不缝
缉。期为三年。
〔三〕卢文弨曰:“齐,即夷切,亦作■。”案:齐衰为五种丧服之一
种,次于斩衰,以熟麻布为之。齐谓缝缉也,以其缝缉下边,故曰齐衰。期
为一年。
〔四〕大功,五种丧服之一种,以熟布为之,比齐缞为细,较小功为
粗。期为九月。
〔五〕“偯”,罗本、傅本、颜本、程本、胡本作“哀”。卢文弨曰:“‘三
曲’,各本皆讹作‘三哭’,今依本书改正。郑注:‘三曲,一举声而三折也;
偯,声余从也。’释文:‘余起切。’说文作‘●’。”〔六〕小功,五种丧服之
一种,以熟布为之,比大功为细,较缌麻为粗。期为五月。缌麻,五种丧服
之最轻者,以熟布为之,比小功为细。期为三月。
〔七〕“偯”,罗本、傅本、颜本、程本、胡本作“哀”。赵曦明曰:“丧
亲章:‘孝子之丧亲也,哭不偯,礼无容,服美不安,闻乐不乐,食旨不甘:
此哀戚之情也。’”〔八〕郝懿行曰:“今北方丧哭,惟妇人或有哀诉之言,男
子则未闻。”〔九〕案:山东,亦指河北。胡三省通鉴一二一注:“山东,谓
太行、恒山以东,即河北之地。”〔一0〕王筠菉友肊说:“孟子:‘号泣于旻
天,于父母。’从知天与父母,皆舜之所号。于即曰也,尔雅:‘爰,曰,于
也。’”〔一一〕期功:期谓期服,一年之丧也;功即大功小功。
江南凡遭重丧,若相知者,同在城邑,三日不吊则绝之;除丧,虽相
遇则避之,怨其不己悯也。有故及道遥者,致书可也;无书亦如之。北俗则
不尔〔一〕。江南凡吊者,主人之外,不识者不执手〔二〕;识轻服而不识主
人,则不于会所而吊,他日修名诣其家〔三〕。
〔一〕卢文弨曰:“尔,如此也。”〔二〕刘盼遂曰:“按:此谓吊客于
众主人之识者执手,不识者不执手,惟主人则识不识执手也。世说新语伤逝
篇,张季鹰哭顾彦先,不执孝子手而出,王东亭吊谢太傅,不执末婢手而退
(末婢,谢瑗小字,安之少子也),一以其显其狂诞,一以纪其凶嫌,不与
主人执手,皆失礼也。”〔三〕名,谓名刺。
阴阳说〔一〕云:“辰为水墓,又为土墓,故不得哭〔二〕。”王充〔三〕
论衡云:“辰日不哭,哭则重丧〔四〕。”今无教者,辰日有丧,不问轻重,
举家清谧〔五〕,不敢发声,以辞吊客。道书又曰:“晦歌朔哭,皆当有罪,
天夺其算〔六〕。”丧家朔望,哀感弥深,宁当惜寿,又不哭也?亦不谕〔七〕。
〔一〕群书类编故事二“说”作“家”。
〔二〕赵曦明曰:“水土俱长生于申,故墓俱在辰。”〔三〕赵曦明曰:
“后汉书王充传:‘充字仲任,会稽上虞人。家贫无书,常游洛阳市肆,阅
所卖书,一见辄能诵忆,遂博通众流百家之言。以为俗儒守文,多失其真;
乃闭户潜思,绝庆吊之礼,户牖墙壁,各置刀笔,着论衡八十五篇。’”〔四〕
卢文弨曰:“此所引论衡,见辩崇篇。”刘盼遂曰:“按:唐李匡又资暇录云:
‘辰日不哭,前哲非之切矣。本朝又有故事,诚为不能明矣。今抑有孤辰不
哭,其何云耶?’旧唐书张公谨传:‘有司奏言,准阴阳书:“子在辰,不可
哭泣。”又为流俗所忌。’又吕才传:‘才叙葬书曰:“或云辰日不宜哭泣,遂
睆尔而对宾客。”’则此辰日忌哭之说,至唐犹未衰也。”〔五〕卢文弨曰:“尔
雅释诂:‘谧,静也。’音密。”器案:曹植汤妃颂:“清谧后宫,九嫔有序。”
江淹杂体诗三十首:“马服为赵将,疆埸得清谧。”俱谓清静也。
〔六〕罗本、傅本、颜本、程本、胡本、何本、朱本“其”作“之”。
朱亦栋曰:“案:抱朴子微旨篇:‘或问欲修长生之道,何所禁忌?抱朴子曰:
按易内戒及赤松子经及河图记命符,皆云,天地有司过之神,随人所犯轻重,
以夺其算。大者夺纪──纪者三百日也,小者夺算──算者三日也(或作一
日)。若乃越井跨灶,晦歌朔哭,凡有一事,辄是一罪,随事轻重,司命夺
其算纪。’此道书之说也。”器案:初学记十七、御览四0一引河图:“黄帝
曰:‘凡人生一日,天帝赐算三万六千,又赐纪二千。圣人得三万六千七百
二十,凡人得三万六千。一纪主一岁,圣人加七百二十。’”法苑珠林六二引
冥祥记:“一算十二年。”本书归心篇:“阴纪其过,鬼夺其算。”此皆宗教迷
信之谰言也。
〔七〕宋本元注:“一本无‘亦不谕’三字。”案:少仪外传下、群书
类编故事二正无此三字。罗本、颜本、程本、朱本“谕”作“论”。
偏傍之书〔一〕,死有归杀〔二〕。子孙逃窜,莫肯在家〔三〕;画瓦书
符,作诸厌胜〔四〕;丧出之日,门前然火〔五〕,户外列灰〔六〕,祓送家
鬼〔七〕,章断注连〔八〕:凡如此比,不近有情〔九〕,乃儒雅〔一0〕之
罪人,弹议所当加也〔一一〕。
〔一〕卢文弨曰:“偏傍之书,谓非正书。”案:即谓旁门左道之书。
〔二〕卢文弨曰:“俗本‘杀’作‘煞’,道家多用之,此从宋本。死
有煞日,今杭人读为所介切。”郝懿行曰:“今田野愚民,尤信此说。杀读去
声,俗字作煞。”器案:吹剑录外集引唐太常博士吕才百忌历载丧煞损害法:
“如巳日死者雄煞,四十七日回煞;十三四岁女雌煞,出南方第三家,煞白
色,男子或姓郑、潘、孙、陈,至二十日及二十九日两次回家。故世俗相承,
至期必避之。”回煞即归煞,此六朝、唐人避煞谰言之可考见者。戴冠濯缨
亭笔记七:“今世阴阳家以某日人死,则于某日煞回,以五行相乘,推其殃
煞高上尺寸,是日,丧家当出外避之,俗云避煞。然莫知其缘起。予尝见魏
志:‘明帝幼女淑卒,欲自送葬,又欲幸许。司空陈群谏曰:“八岁下殇,礼
所不备,况未期月,而为制服。? 。又闻车驾幸许,将以避衰。夫吉凶有命,
祸福由人,移走求安,则亦无益。”’所谓避衰,即今俗云避煞也,其语所从
来亦远矣。盖其初特恶与死者同居,故出外避之,而人遂附会为此说也。”
〔三〕卢文弨曰:“北人逃煞,南人接煞。余在江宁,其俗不知有煞。”刘盼
遂曰:“按:殃煞之事,载籍所不恒见。惟徐铉稽神录云:‘彭虎子少壮有膂
力,尝谓无鬼神。母死,俗巫戒之曰:“某日殃煞当还,重有所杀,宜出避
之。”合家细弱,悉出逃匿;虎子独留不去。夜中有人推门入,虎子皇遽无
计;先有瓮,便入其中,以板盖头,觉母在板上坐,有人问:“板下无人耶?”
母曰:“无。”乃去。’是避煞逃窜,至五代时犹然矣。”器案:太平广记三六
三引唐皇甫氏原化记:“唐大历中,士人韦滂,膂力过人,夜行一无所惧。? 。
尝于京师暮行,鼓声向绝,主人尚远,将求宿,不知何诣;忽见市中一衣冠
家,移家出宅,子弟欲锁门,滂求寄宿。主人曰:‘此宅邻家有丧,俗云防
煞,入宅当损人物。今将家口于侧近亲故家避之,明日即归,不可不以奉白
也。’韦曰:‘但许寄宿,复何害也。
煞鬼吾自当之。’主人遂引韦入宅? 。。”此事在稽神录之前。
〔四〕汉书王莽传下:“铸作威斗,? 。欲压胜众民。”后汉书清河孝
王庆传:“因诬言欲作蛊道祝诅,以菟为厌胜之术。”〔五〕倭名类聚钞六引
“然”作“燃”,是俗字。卢文弨曰:“门前然火,今江以南,亦有此风。”〔六〕
玉烛宝典一引庄子:“有■鸡于户,悬苇灰于其上,捶(疑当作“插”)桃其
旁,连灰其下,而鬼畏之。”类聚八六、白帖三0引庄子:“插桃枝于户,连
灰其下,童子入而不畏,而鬼畏之,是鬼智不如童子也。”郭若虚图画见闻
志五:“刘乙常于奥室坐禅,尝白魏云:‘先天菩萨见身此地。’遂筛灰于庭,
一夕,有巨迹长数尺,伦理成就。”夷坚乙志十九韩氏放鬼:“江、浙之俗信
巫鬼,相传人死则其魄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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