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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裁判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从司法解释第44 条
第8 项、第9 项的规定来看,“重复诉讼”针对第一种情形而言,不
过,在理论阐述上可以看成包括两个方面。
3.受理、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二、关于撤诉与缺席判决
1.撤诉
(1)原告主动申请撤诉
第一,原告申请;第二,申请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一审裁判作
出之前提出;第三,申请应为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第四,申请必须
得到法院的准许
(2)被告改变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
被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可能向原告承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以求得原告撤诉,为了避免被告在原告撤诉后不履行承诺,法院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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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时注意这种现象。
(3)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
虽到庭但未经法庭同意而中途退庭的,视为申请撤诉。
法院裁定撤诉问题与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权原则
第一,当事人自由处分诉权的基础是自愿,而在行政诉讼中,
行政机关以各种方式对原告施加压力的情形较多,为保障当事人自由
处分诉权,应该进行审查;第二,行政诉讼并不仅仅解决行政争议,
而更在于体现司法审查的意义:约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时,原告
撤诉可能造成违法行政行为消遥法外,或者原告与被告达成私下协议
而撤诉,可能造成公共利益受损害,故需由法院进行审查。
至于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在实践中究竟如何,参见何海波:“行
政诉讼撤诉考”,《中外法学》2001 年第2 期。
2.缺席判决
(1)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到庭后未经法庭准
许中途退庭的;
(2)原告虽申请撤诉但法院不准许,其拒不到庭的;
(3)原告未申请撤诉,但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法院
认为其仍需继续参加诉讼的;
三、关于二审程序
1.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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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①一审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都有权提起上诉
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上诉各方均为上诉人
③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的,该当事人为上诉人,未提起上诉的
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
④共同诉讼中的一人或者一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提出上诉的人
为上诉人,与上诉请求对立的各方均为被上诉人;与上诉请求利害关
系一致,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仍处于原审诉讼地位
(2)上诉期限
①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提起
②一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 日内提起
2.二审审理形式
(1)书面审理:适用于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的情形
(2)开庭审理
第八节行政诉讼的判决
一、一审判决
1.维持判决(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否定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指控,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合法有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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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司法解释创造的一种新型判决,需要注意:
第一,其与驳回起诉裁定是两码事;第二,无论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
法,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证据和法律的有力支持,就可以采用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司法解释第56 条规定了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四种情形:
(1)原告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理由不能成立的,只能采
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在汉语语言里维持往往指向对有形事物的维系,被告不作为合
法,似乎无可维持之物,故采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2)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有不合理问题,若法院判决维持有
支持不合理行为的嫌疑,故采用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同时提出司法
建议有利于被告纠正不合理的行政行为;
(3)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因事过境迁而需要改变其内容或效
力,而法院判决维持可能为被告改变其行为设置障碍,故采用驳回诉
讼请求的判决。
3.确认判决
司法解释第57 条、第58 条的规定,确认判决分确认合法或者
有效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判决两种
(1)确认合法或者有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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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是: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②不适宜作出维持或者驳
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比如,甲与乙发生民事争议,甲向A 机关请求裁决,A 机关拒
绝进行裁决,甲又向B 机关申请裁决,B 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但是,甲认为A 机关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故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A
机关的不作为违法。法院认定A 机关依法没有管辖权,故不作为是
合法的。但此时,既然A 机关乃不作为,故判决维持不适宜;若判
决驳回诉讼请求,由于甲是要求法院确认违法,驳回诉讼请求没有直
接表明不作为是否合法,故判决确认合法更为适宜。
(2)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判决
具体适用的情形如下:
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判决责令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
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之内容的;(一般针
对即时强制情形)
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
④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虽然违法,但撤销该行政行为后将给国家
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的,可以确认其违法,并责令被诉行
政机关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可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⑤诉讼过程中,被告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但被撤销的具体
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4.撤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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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全部撤销;部分撤销;撤销重作 (除因违反法定程序而
遭撤销的以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作)
适用的情形: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5.履行判决
适用于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情形。
拖延履行无须证明行政主体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只要行政主
体在合理期间内无法律理由和事实理由推托的,就可以判定其无理拖
延
6.变更判决(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
7.赔偿判决
二、二审裁判
1.裁定撤销,发回重审。
(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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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2)若是一审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裁定,二审法院认为确有
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则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
理或者继续审理
2.依法改判
(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
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改判
3.维持原判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第六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个人、组织的合
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
(1)行政赔偿是对违法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
行政主体合法的行为,也有可能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对此损害,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在学理上称为行政补偿。
(2)行政赔偿是对行政职权行使过程中的违法侵权行为所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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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给予赔偿
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并非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的违
法侵权行为,不会引起行政赔偿。
(3)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
作出侵权行为的行政主体则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二、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侵权行为主体
行政侵权损害是由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的,工作人员包
括:公务员、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组织的工作人员、受
委托的个人、事实上在执行公务或自愿协助公务的人员。
2.行政侵权行为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因违法而造成损害的行为,
如何判断职务行为是关键问题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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