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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为真。对它的反驳可以是,正如“一个契约是否褒读神圣”
的问题是不确定的一样,命题“一个契约是裹读神圣的”是
否为真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毕竟,在实践中试图运用(A )
的人会发现,他对究竟(A )是否要求他把一个特定契约视
为衷读神圣或不袭读神圣感到真正的迷惑。假定所有的契约
都被置于从清晰地袭读神圣的到清晰地不裹读神圣的某个区
间之中。针对处于某一端的一组人来说,命题“这个契约是
衰读神圣的”将为真,针对处于中央的另一组人来说,命题
“这个契约是袭读神圣的”将为非真非假。但是,还有另一
些人(大约三分之一),对他们来说,命题“这个契约是衷读
神圣的”为真或非真非假是不清晰的。所以,像(A )这样
的说明无法消除不确定性,虽然它们可以减少不确定性。
这个反驳产生了一些有趣的问题,不过它作为对本人当
前观点的反驳并不成功。让我用某人(V )来概述我的观点。
V 强调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必然产生法律命题的模糊性。正在
探讨“没有正确答案”论题第二个表述的V 论证道:假如“创,
是一个模糊术语,那么由“X 是中”形式组成的语句为真,
其他形式组成的语句为假,还有些语句为非真非假。(这不同
于由支持“没有正确答案”论题第一个表述者提出的以下断
言,在某些情况下,〃 X 是中”和“X 不是扩,同假。)我(在
本论证的这一部分中)回答道:假如这样的话,那么,如果
要求若“X 是番”为非真则“X 是中”被作为假来对待的立
法原则被采纳,那么将不产生不确定性。于是有反驳者(R )
响应说,虽然这会减少这种不确定性,但是无法消灭它,R 上
升到某个语言水平坚持道:若“中”是模糊的,那么将存在
这样一些情况,在那些情况下,〃 ' X 是公’为真”本身将为
非真非假。假如我通过修正我推崇的立法原则以回应R 的反
驳,该原则规定,若“' X 是中’为真”为非真,那么“X 是
番”必须视为假来对待,我便没有获得任何结果。R 接着仍
然会把语言提到一个更高水平,我于是将永远追逐于他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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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但是,假如R 的初始动议是成立的,那将怎样呢?〃 ' X
是中’为真”本身能够为非真非假吗?要不我们便持有V 的
三个排他性真值的初始图式:真、假、非真非假。若“X 是
中”为真,则“' X 是中’为真”为真;但是若“X 是中”
为假或非真非假,则“' X 是酬为真”为假。在三个可能情况
中没有一个可令“' X 是垂’为真”本身为非真非假。所以R
似乎是V 自己演绎他的论证的牺牲品。V 的论证假定,只有
当关于形式“X 是币”的某个命题在“中”的模糊性结果中
是不确定的时候,关于法律的命题是不确定的,不过V 的论
证还假定,无论“份”是否成立,只要它是不确定的,那么
命题〃 X 是。,,为假〔 ,〕 。
所以,我们可以抛开一直在讨论的反驳。没有理由假定
无法找到任何一般立法理论来为某个制度使用模糊语言时发
生在法律身上的问题提供答案。不过,现在有人会说,不存
在如此被普遍使用的立法理论。假如我们观察一下解释包含
模糊术语法规条款的法院的决定,我们便会发现,法院要么
对条款建构技术存在着分歧,要么只是在原则上达成了一致
意见,那些原则批判地使用着像“袭读神圣”术语一样模糊
的“故意”和“意图”之类的术语。但是那是什么原则呢?
即使我们把法院的这些声明当作规范法律陈述,像法规一样,
以下问题仍然悬而未决:法律如何受到法院在这些规范陈述
中使用了模糊术语的事实的影响?
假定我们以这个方式提出汤姆契约问题,假定那个问题
不存在正确答案。假定立法者颁布了一个法规,该法规规定,
“裹读神圣”的契约是无效的;假定我们设想出了立法者颁
布这个法规时的精神状态;假定我们还设定了一般民众对待
安息日的态度;并且假定任何一个其他相关事宜。于是,假
如汤姆的契约在法律上是有效的,那么他拥有合法权利去兑
现承诺;假如该契约是无效的,那么汤姆没有合法的权利去
兑现承诺。我们能这样说吗?术语“衰读神圣”的模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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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立法者对其自身精神状态可能给予的任何描述的模糊性,民
众对其自身态度可能给予的任何描述的模糊性,是我们正在
考察的这个问题要求我们把它们考虑进去的事实。它们并不
意味着我们的间题没有正确答案。假如有人指出,法官就法
规自身的建构提出的陈述包含着一些模糊术语,那么他只是
提供了一个进一步的事实。假如我们同意,那个进一步的事
实显然与我们的问题相关,那么我们将进一步考虑到,法官
作出了这些陈述。依靠术语“褒读神圣的”的模糊性,说不
出任何令我们生疑的东西,我们的问题有一个正确的答案。
我之所以强调那个限定条件,是因为我认为“因为法律
语言有时是模糊的,所以有的法律问题没有正确答案”这一
流行观点根本不依赖于来自模糊性的任何一个论证,而是依
赖于我将在后面描述的一个不同论证,即当理性法律工作者
就正确答案是什么产生分歧时,便可能不存在针对某法律问
题的正确答案。“一个有效契约”概念本身并不像“中年人”
概念那么模糊,它也不是来自以下事实:与某契约的有效性
相关的某法规语言是模糊的,以至于以那个语言为条件,该
契约是否有效的问题也是模糊的。无论如何,与假如法规不
包含模糊的术语相比,那个事实并不使得以下情况更有可能
出现:法律工作者将就该契约是否有效存在分歧―不是因为
术语的含义对于解决有效性间题是决定性的,而是因为法律
工作者的确就适于解决这些问题的解释技术和建构存在着分
歧。
来自实证主义的论证
法律实证主义有许多不同形式,但是它们都有一个共同
的观点,即法律仅仅因为某个人的行动或决定而存在。在实
证主义的某些形式中,这个行动是拥有实际政治权力的一个
人或一个团体的命令;在其另一些形式中,它可以是普遍地、
因果地接受习惯规则那样的消极行动;不过在每一个形式里,
某组行动被定义为既是必要又是充分的。我们因此可以以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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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一方式陈述作为一个法律理论类型的实证主义结构。假如
“p ”表示一个法律命题,〃 L ( p ) "表示某人或某团体以使
(p )为真的方式实施行动的事实,那么实证主义主张,除
非L ( p )为真,否则,( p )无法为真。
由此看来,在其某些不同的形式里,实证主义似乎提供
了支持“没有正确答案”论题第二个表述的某个论证。假定
(p )无法为真除非L ( p )为真,并且(一p )无法为真
除非L (一p )为真。就“L ”的任何一个讲得通的取值而
言,在某些情况下,L ( P )和L (一P )皆为假。比如,
假如“L ”表示事实“一位君主签发了一个特殊命令”,那么,
“他命令实施那个法令”可以为假,“他命令那个法令不被实
施”也可以为假,亦即“他禁止了那个法令”也可以为假。
但是假如L ( P )和L ( ? p )皆为假,那么(p )或(一P )
都无法为真。这就是“没有正确答案”论题第二个表述的观
点。
当然,要是没有实证主义是正确的独立证明,那么法律
实证主义支持“没有正确答案”论题的第二个表述这一事实
便不应当算作关于第二个表述的完全证明。不过,既然以这
一形式或那一形式出现的实证主义是一个非常流行的法律理
论,那个理论和第二个表述之间的表面联系,假如它能够维
持下去的话,将对第二个表述提供重要的支持,并且也将解
释为什么“没有正确答案”论题大受欢迎。不过,可以迅速
证明的一点是,没有一个大家熟悉的实证主义形式真正地支
持第二个表述,或许惟一能支持第二个表述的形式将只能发
挥非常有限的作用。
不仅通过区分在我描述的一般结构中被给予“L ”的不
同值,而且通过区分假定存在于(p )和L ( P )之间的不同
联系,我们能够区分各种类型的实证主义。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