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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中国女性-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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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必告父母”,婚娶首先要征得父母同意,否则“国人耻之”。在婚礼上,必定要先拜天地、父母。后来,儿女婚姻干脆由父母一手包办,成亲前,男女双方均被剥夺自主权,“揭去盖头巾,才知对方是丑还是俊”,更不用说双方了解人品、性情了,全凭父母们按自己的喜好和择婿、择媳标准议婚、定亲。有的子女尚在娘肚子里,父母亲就指定了婚姻,即所谓“指腹为婚”。《后汉书·贾复传》中写到贾复沙场战伤后,光武帝刘秀说:“闻其妇有孕,生女耶我子娶之,生男耶我女嫁之,不令其忧妻子也。”这是较早的指腹为婚记载,南北朝时,民间也多有指腹为婚记载。梁朝名将韦睿之子韦放,与吴郡张率私交甚笃,当两人的侧室怀孕时,指腹为婚。后韦放履行初约,不顾张率亡故后家境贫寒,仍将子女完婚。民间多流行这种完全由父母包办的婚姻,或因为两家友情,或因为门第相当,子女尚未出世,或仅仅在襁褓中即已定下终身大事,这种婚姻除传宗接代、遵从父母外,根本无爱情可言。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封建婚姻的合法形式。家长把子女的婚事首先看作两族之事,“婚礼者,将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所以,只有父母或其他尊亲属才有权做主。男女青年不从父母意愿,私自幽会,自订终身,被看作是伤风败俗、玷辱门庭的丑事,不仅要受到责罚,还得被迫离散。梁山伯与祝英台、贾宝玉与林黛玉的爱情故事就是社会现实中大量悲剧的典型。封建法律明文保护父母、祖父母对子女、孙子女的主婚权。《唐律》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者,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疏议》曰:“尊长,谓祖父母、父母及伯叔之母、姑、兄姐。”清律规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以余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以母主婚”,“若卑幼或仕宦或买卖在外,其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姐自卑幼出外之后为定婚,……(卑幼)未成婚者以尊长所定,自定者从其别嫁,违者杖八十,仍改正。”  媒妁制度是包办婚姻的必然产物。我国东周时即有媒妁制度,唐代成为一项法定制度。媒妁奔走双方,从中渔利,代表的仅是双方父母,而不是男女本人。宋代的袁采在他著的《世范》中指责媒妁说:“古人谓周人恶媒,以其言语反复,绐女家则曰男富,绐男家则曰女美,近世尤甚。绐女家则曰男家不求备礼,且助出嫁遣之资。绐男家则原许其所迁之贿,且虚指数目。若轻信其言而成婚,则责恨见欺,夫妻反目至于仳离者有之。大抵嫁娶固不可无媒,而媒者之言,不可尽信如此,宜谨察于始。”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历代以来不知葬送了多少青年男女。五四时期,反对旧式包办婚姻的声浪一度铺天盖地,就像蓄积了几千年的火山爆发一样,然而,数千年的旧式婚姻根基是何等坚实,现实中仍顽固地存在着。有人因反抗而殉葬,有人因屈从而苦痛一世,也有人为此而逼迫成为罪犯。  鲁迅和张恨水都是中国知识界的名士,但也难逃包办婚姻之网。一九○六年,在日本学习的鲁迅忽然接到母亲从国内发来的电报,催他回国省亲。回到家里一看,才知道母亲是叫他回来结婚的。新人是一位亲戚的女儿,名叫朱安。为了不违母意,他接受了这门亲事,但他们的婚姻只是长辈之意,朱安像影子一样,守了鲁迅一辈子,始终没有感情可言。又如张恨水,他一生中仅长篇言情小说就写了一百多部,他笔下的男恩女爱和新的婚姻观念使不少青年男女如醉如痴,而他自己却经历了一场没有爱情的婚姻。他和元配夫人徐文淑婚前未曾见过面,洞房之夜,亲友散去,新郎掀开新娘的盖头一看,他惊呆了,新娘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村姑。  鲁迅、张恨水这样的学士名流,无奈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更何况普通市民百姓,这种悲剧至今不绝。  一九八六年,贵州省黔东南自治州中级法院曾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过一位原本老实本分、沉默寡言的懦弱女子荆道凤。她十九岁那年,父母强差意愿替她订了亲,收受了聘礼,并厉声训斥:“老人眼光总比你强,自古以来,哪个女子嫁人不是父母说了算?你敢说个不字,我就不认你这个女儿。”柔弱的荆道凤只能偷偷哭泣。对方是个满脸凶气的彪悍男人,结婚后,除了满足野兽般粗暴的性欲外,根本不把荆道凤当人看,强迫她牛马般地干粗重活,并肆意毒打辱骂。荆道凤生活在被封建意识包围的落后村镇,“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好女不嫁二夫”的旧观念使她把一切不幸归之于“命”,如同一架没有人格、没有欲念的机器,过早地衰老了。一次,丈夫与人通奸,被打得手臂骨折,荆道凤想以自己的善良来感动丈夫,她起早摸黑,爬山涉水去采药,悉心侍候丈夫洗脸、穿衣,并卖血筹款,送丈夫去治疗。谁知丈夫无动于衷,反而怀疑荆道风有不轨行为,将她按在地下,剥光衣服,凶残地毒打。荆道凤遍体鳞伤,站立不起来了。她的心头在滴血,绝望了的荆道凤心痛如绞,十几年受折磨的惨痛情景历历在目,她终于向酣睡的丈夫举起了铁扳手……  千百年来,有多少青年男女在包办性质的聘娶婚的喜乐声中呻吟、挣扎,又有多少家庭失去欢乐和谐,多少夫妻同床异梦,拴在强差人意的包办铁锁上。


第二部分:女性的婚姻聘娶婚(2)…(图)

  第二,聘娶婚成为炫耀门第的一种手段。  门当户对,是封建婚姻的主要条件,不同的阶层和不同等级的男女是禁止通婚的。早在奴隶社会,国人野民,君子小人,士与天子、诸侯、卿、大夫既各有别,不能匹配。秦汉以来,贫富、良贱之间禁止通婚,自唐代起,法律明文禁止。凡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诸杂户与良人为婚者,杖一百;奴婢私嫁女与良人为妻者,准盗论。《疏议》曰:“人各有耦,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不仅良贱不能通婚,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等级门第观念也是极深的。  魏朝实行九品中正制,以九品取人,为中正者,分别高下,任意尊卑,惟计门阀官资。世族尊贵,压抑寒门,世族为士,平民庶人,两者不准通婚,如果士人与庶族通婚,群以为耻。南北朝时更重门第等级,有士庶通婚的,要“置以明科,黜之流伍”。而北朝时,曾诏令:“皇族师傅百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与百公伎巧卑姓为婚,犯者加罪。”  婚姻聘娶时只重门第,造成许多弊病:  其一,因不堪承受巨大嫁资、聘金,使许多男女青年嫁娶失时。为标榜门第,嫁女娶媳,极尽奢华。富家世族不敢菲薄,贫家庶人亦竭力铺张,以增门庭光彩。但费用过重,不少家庭经济上难以承受,导致当嫁当娶的子女不能适时嫁娶。为此,历代统治者也曾颁令“嫁娶从俭,勿为财币稽留”,但仍有不少男女为此而嫁娶失时。就是现代社会中,因经济上无力担负婚嫁巨大金额而造成大男、大女的,也为数不少。  其二,门第相当,唯恐失机的,纷纷早婚。凡等级门第相当的,为标榜门第,不失去理想的婚配,或为了本氏族血统的清正,纷纷早早定下儿女亲事,甚至指腹为婚。  其三,造成溺女的悲剧。由于婚嫁奢侈,贫穷人家多不愿多养女儿,时时发生溺死女婴的惨剧,因为养女出嫁,是“陪钱货”,如陪不起钱,父母只得养女一世。如唐代时聘娶婚姻重门第,重钱财,致使不少贫家女子难以出嫁,老死家里。白居易有一首《贫家女》的诗描写了这种情景:“天下无正声,悦耳即为娱。人间无正色,悦目即为姝;颜色非相远,贫富则有殊。贫为时所弃,富为时所趋。红楼富家女,金镂绣罗襦。见人不敛手,娇痴二八初。母兄未开口,言嫁不须臾。绿窗贫家女,寂寞二十余,荆钗不值钱,衣上无珍珠。几回人欲聘,临日又踟蹰。主人会良媒,置酒满玉壶。四座且勿饮,听我歌两途。富家女易嫁,嫁早轻其夫;贫家女难嫁,嫁晚孝于姑。闻君欲娶妇,娶妇意何如?”  其四,婚嫁重钱财。    

  聘娶婚既是以礼联姻,  自古就较重视钱财的厚薄。据郑玄《仪礼·士昏礼》注解上说,除金钱外,彩礼中有雁、玄、束帛、俪皮,还有羊、舍利兽、受福兽、凤凰、鸳鸯、鱼、乌鸦等动物;有清酒、白酒、粳米、嘉禾等食物;还有蒲苇、卷柏、香草等植物,以及丝线、胶漆、合欢铃、九子墨等杂物。此后,聘娶时既重门第,彩礼便争多争少,又由彩礼争多而使婚姻愈重门第。因为门第高的人家富有,而寒门很少有富户。所以,婚嫁重门第与重钱财成为议婚的两项先决条件。《颜氏家训》中说:“近世嫁娶,遂有卖女纳财,买妇输绢,比量父祖,计较锱铢,责多还少,市井无异。或猥婿在门,或傲妇擅室,贪荣求利,反招羞耻,可不慎欤?”又说:“世有痴人,不识仁义,不知富贵并由天命,为子娶妇,恨其生资不足倚作,舅姑之尊,蚰虺其性,毒口加诬,不识忌讳,骂辱妇之父母,欲云教以妇道……”这种情景,代代相传。有的女子因嫁妆微薄,门第低寒而在婆家备受歧视;有的女子因嫁资丰厚,门第甚高而在婆家傲慢无礼。为此,无论嫁还是娶,都拼命讲究财礼的丰厚、排场的奢华,以炫耀门第。  汉刘邦的儿子刘盈结婚时,彩礼中单是黄金就有两万斤之多,他的女儿鲁元公主结婚时,还把整个鲁地当嫁妆。王莽当上皇帝后,他在立皇后时,竟以三万斤黄金、数以万计的珍宝以及大批车马、奴婢作为聘礼。南北朝的南齐时,王源的女儿出嫁给富阳满氏,聘金多达五万。即使已经败落的清朝末代皇帝溥仪,在退位十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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