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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10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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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的平面和立体艺术作品,以该国为起源国。该公约第6  条
规定了有限国民待遇。在成员国内无住所的非成员国的国民,
在成员国首次发表作品,若非成员国未能充分保护成员国国
民作者的作品,则成员国可以对该作者作品的保护加以限制。
这被称为有限的国民待遇或有限互惠。知识产权协定认可这
种有限的国民待遇。
      自动保护原则。享有和行使缔约国法律和该公约规定的
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在起源国是否存在
保护。保护国的法律对文学、艺术作品自动保护。这是《伯
尔尼公约》不同于《世界版权公约》的非常重要的方面。
      独立保护原则。享受和行使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不
依赖于在起源国是否受到保护。除该公约的条款另有规定外,
只有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法律才能规定保护范围以及为
保护作者的权利而向其提供的救济方法。独立保护原则与版
权的地域性保护是联系在一起的、一致的。独立保护原则存
在某些例外,如保护期限一般不超过起源国规定的保护期限、
追续权等
       《伯尔尼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学、科
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
该公约提供了一些文学艺术、作品的范例,诸如书籍、小册
子和其他著作;讲课、演讲、讲道和其他同类性质的作品;戏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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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和哑剧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
乐曲;电影作品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图画、
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和版画;摄影作品以及以类似摄影的
方法表现的作品;实用美术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
关的示意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
       《伯尔尼公约》规定了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的经
济权利和精神权利。作者的经济权利包括复制权、翻译权、
公开表演权、厂‘播权、朗诵权、改编权、录制权、电影权、
追续权。经济权利的保护期限,一般文学、艺术作品为作者
有生之年加死后50 年。电影作品的保护期限为公映后5a 年;
如果作品摄制完成后5a 年内没有公映,最低保护期为作品摄
制完成后50 年。不具名作品或署笔名作品,保护期为作品合
法向公众发表后50 年;能够确定作者身份的,或者作者在保护
期内公布身份的,适用作者死后5a 年的规定;摄影作品和实用
美术作品的最低保护期限为作品完成后25 年。合作作品的版
权保护期,按最后死亡的作者死后5a 年计算。
      1928 年罗马修订会议上增加了第6 条之二,规定了作者
的精神权利:作者的精神权利不受作者的经济权利的影响,甚
至在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p3}有要求其作品作者身份的权
利,并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或
其他更改或其他损害行为。作者的精神权利,至少应保留到
作者的经济权利期满为止,并由被要求给于保护的国家的本
国法所授权的人或机构行使。但在批准或加人该公约时国内
法不保护精神权利的国家,有权规定对这些权利中的某些权
利在作者死后不予保留。保护精神权利而采取的补救方法由
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法律规定。
      3。 《罗马公约》
       《罗马公约》于1961 年订立于罗马,是对邻接权保护的
公约。该公约不改动、也不影响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版权保
护。对《罗马公约》的解释不得损害对文学、艺术作品的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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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权保护。该公约要求缔约国必须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
由于与《伯尔尼公约》的这种关系及成员国之间的这种关系,
 《罗马公约》有时被称为封闭性的公约。
      (罗马公约》给一于的保护基本上由各国依其国内立法对
本国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给予的国民待遇构
成。国民待遇,指被要求给予保护的缔约国的国内法律给予
下列待遇:(1)其节目在该国境内表演、广播或首次录制的、身
为该国国民的表演者的待遇;(})其录音制品在该国境内首次
录制或首次发行的、身为该国国民的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待
遇;(3)其广播节目从设在该国领土上的发射台发射的、总部设
在该国境内的广播组织的待遇。但国民待遇应符合该公约明
确保证的最低限度保护以及该公约允许的明确例外或保留除
外。对于录音制品制作者,可以依据缔约国国民标准、录制
标准或发行标准,给予国民待遇。对于广播组织,可以依据
总部标准或发射台播放标准,给予国民待遇。对于表演者,
可以按照表演标准、录音制品标准或播放标准。给予国民待
遇。
      嗒罗马公约》没有明确规定表演者最低限度的权利,该
公约向表演者保证的最低限度保护是防止不经其许可而实施
某些行为的可能性。该公约列举需要预先获得表演者同意的
某些行为,实际上是授予了表演者权利。这些受到限制的行
为包括:广播或向公众传播实况表演;录制未曾录制过的表演;
复制表演的录制品,但以原始录制未经表演者同意或制作该
复制品的目的是该公约或表演者不允许的为限。
      唱片制片者有权许可或禁止直接或间接复制他们的唱
片。
      广播组织有权许可或禁止(1)转播它们的广播节目;(2)录
制它们的节目;(3)复制它们的未经它们许可录制的广播节目,
为非法目的复制合法制作的录制品;(4)在收费的公共场所向
公众传播电视节日。该公约第16 条第1 款(b)项规定,成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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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以宣告不执行上述第四项。如这样,其他成员无义务对其总
部设在上述国家的广播组织给予第四项的权利。这类似《伯
尔尼公约》第s  条规定的互惠或有限国民待遇。知识产权协
定认可这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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