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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王朝。玄烨还多次南巡,视察河工,提出了让水顺人意的治河理论和一些重要的指示,督促大臣认真修建,使治理黄河、淮河的工作取得了巨大成效,对保护沿河地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和促进水路运输与工商业的发展,起了重大的作用。
康熙帝还下诏永停圈地,不许满族贵族滥收投充人户,放宽“逃人法”,革除或减轻了顺治年间祸国殃民的三大弊政的危害。他还一再惩办残酷虐待奴仆的八旗贵族官员,对迫害旗下家人至死的主子,从严处治,将原定奴仆三次逃走者正法的规定,改为免死发往宁古塔。
康熙帝治政的极为难得的一点,是崇尚节俭,“惜财用”,“不妄费”,多次责令臣僚减少宫中用费。他在康熙四十九年十月宣布蠲免全国钱粮的上谕中指出,正因为“每发供御所需,概从俭约”,所以能以历年节省的储蓄,供蠲赋赈灾之用。[9]他在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的遗诏中,总计在位时用度说:户部币银,全用于征战、赈饥,河工岁用三百余万,而他的巡狩行宫却不施采绘,每处不过用银一、二万两。连曾经长期出入宫廷为圣祖讲课的法国传教士白晋,也对他的俭朴美德极为佩服,称赞他的生活“是简单而朴素的,在帝王中是没有先例的”。[10]
由于康熙帝实行了很多有利于国计民生的政策,又自奉甚俭,因此有力地促进了农业、手工业、商业的发展,经济相当繁荣,人民生活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国库也由一贫如洗而变为粮谷充实帑银日增。他即位时年缺饷额四百万,很快就变为库存余银八百万,到康熙五十年积存至五千余万两。玄烨的长期励精图治及其所取得的文治武功,给通常所说的“康乾盛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他聪明的孙子乾隆皇帝提供了一个值得效法的楷模。
三、皇父锐意改革 国库充盈
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圣祖玄烨逝世,乾隆皇帝的父亲胤禛即位,一般称为雍正、雍正帝或世宗。雍正帝继位的合法性虽不无可疑之处,他对政敌的处置也过于无情,甚至对同父所生的骨肉同胞八弟允禩、九弟允禟、十弟允□、十四弟允禵,也残酷虐待,或阴谋杀害,或革爵监禁,因而声名不佳,被反对派给他扣上“谋父”、“逼母”、“弑兄”、“屠弟”、“好杀”、“诛忠”等十大罪状。他在执政的十三年里,也犯了不少错误,有些弊政危害较大,不得人心。但总的来看,平心而论,他仍不失为一位勇于进取、兴利除弊、政绩卓著的杰出的封建名君。他有很大的抱负,有较强的革新勇气,要“振数百年之颓风”,“将唐宋元明积染之习尽行洗灌”,以达到“澄清吏治,又安民生”,“天下永享太平”。[11]
康熙末年,由于圣祖玄烨年事渐高和诸皇子的争夺嗣位使他心力交瘁,政务比较松弛,官吏贪污之风盛行,钱粮短缺、赋银拖欠、国库空虚的情况相当严重。户部历年库银亏空数百万两,江苏从康熙五十一年至雍正元年(1712…1723年)拖欠赋银八百八十一万余两,加上历年积欠三百五十三万,共欠一千二百三十国万余两。兼之,自康熙末年派遗两路大军屯戍西北,准备进攻策妄阿拉布坦,花费了巨量银米。这一切,使国库存银急剧减少,从最盛时的五千余万,下降为八百万。雍正帝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坚决整顿吏治,清查亏空,充实国库。他多次下诏,督促部院大臣和各省督抚严厉追查,惩治侵盗公款勒索属下的贪官污吏。他责令户部历任堂官、司官及部吏赔偿户部亏空银一百五十万两,以内务府官员李英贵伙同他人冒支正项钱粮一百余万两而抄没其家,因原任山西巡抚苏克济勒索属下州县巨万银两而籍没其家财产,赔偿亏空。
康熙年间钱粮火耗日渐加重,有的州县催收一两正额赋银,竟要民间多交四五钱的火耗,还有其他名目的额外苛派,以致“竭小民衣食之资,供官司奴隶之用”。[12]州县官吏将这些收入,一部分呈送上司,一部分作为地方公事用费,一部分吞没入己,既苦了百姓,又无助于国库的开支,还为他们的贪赃枉法开了方便之门。因为,既然上司接受了下级的银两,就不得不对他们瞻徇容隐,任其横行,从而加剧了吏治的败坏。雍正帝多次征求臣僚意见,反复考虑,最后决定实行耗羡归公制度,规定各州县以低于现在的耗羡率,定个比例,正式征收,解交省里。这笔耗羡银的开支,主要是两项,一为官员的“养廉银”,一为弥补地方亏空和留作地方公用。这个制度,使耗羡率降低了不少,限制了康熙末年地方官对民间的狂征滥派,也使地方经费有了一定程度的明确化、预算化,弥补了一部分原被官吏侵占的架银,还为一些志在为民谋利律己颇严的清廉官员提供了足够的养廉的物质条件,对国库、对人民都有一定的好处。
雍正帝采取的另一更为重要的改革,是实行“摊丁入亩”制度。秦汉以来,臣民对封建国家承担的赋役义务,一向是按人丁和土地分别征收的,丁有差役,田有租赋。随着土地兼并的剧烈和官吏作弊豪绅横行,富豪之家“田连千亩,竟少丁差”,贫苦农民“地无立锥,反多徭役”。[13]穷民被迫流亡,连累里甲赔累,官府也得不到实惠,于国于民皆大不便。雍正帝毅然推行“摊丁入亩”制度,以州县为单位,将康熙五十年本州县的丁银作为定额,平均摊入地亩中随田赋征收,这样一来,有地或地多之人增加了赋税,而无地少地的穷苦人民则减少了负担,“贫者免役”,“贫民无厘毫之需”,而国家的丁银收入也有了相当可靠的保证。尽管豪绅富室极力反对,浙江田多的富人竟到巡抚衙门示威吵闹,但雍正帝毫不动摇,明确宣布说,丁粮摊入地亩,“于穷民有益,而于绅衿富户不便”,坚持推行。[14]雍正二年直录首先开始摊丁入亩,福建、山东、河南、浙江、陕西、甘肃、云南、江苏、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湖北等十三省相继仿效,除山西一省迟迟未完以外,全国基本上在雍正年间将丁银摊入田亩。“摊丁入亩”减轻了贫苦农民的赋役负担,削弱了他们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是中国封建赋役制度的一大改革,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
雍正帝在制止地主阶级野蛮虐待佃农的问题上,也采取了重要措施。河南总督田文镜以豫省绅衿地主横行不法,压佃为奴,私刑拷打,奸淫妇女,地方官员拘私舞弊,包庇绅衿,奏请从重惩治,严厉禁止。吏部议复,拟请立法规定:以后绅衿苛刻虐待佃户,乡绅照违制律议处,衿监吏员革去职衔。雍正帝批令增添处罚抗租不交的佃户的条例。随即吏部议复奏准:不法绅衿私置板棍、擅自拷打佃农的,乡绅照违制律议处,杖一百,衿监吏员革去衣顶职衔,杖八十。地方官失察,交部议处。如果地主将佃农的妇女强占为婢妾,该犯议绞,监候。地方官失察或包庇,该地上级不行揭参,均交部分别议处。如果佃农拖欠地租欺慢田主,亦杖八十,所欠之租照数追交,给与田主。这是清朝政府第一个明确规定主佃关系的法例,是通行全国的法例,影响很大。这个法例,固然保证了地主的经济收入,不许佃户欠租,但它毕竟明文规定,不准地主非刑拷打佃户,不许地主欺压佃户奸污妇女,从法律上一定程度地限制了地主对佃农的人身压迫,为佃农减少对地主的封建人身依附关系提供了一定的条件。
雍正帝又一革除前朝弊政的措施,是使山西等省乐户、浙江的“惰民”等“贱民”除籍为良。山西、陕西“乐户”的祖先,是明朝拥护建文帝的官员,永乐帝夺位后斩杀了这批官员,将他们的妻女罚入教坊司,充当官妓,从此世代相传,沿习贱业,痛遭豪横绅衿和流氓恶霸蹂躏。雍正帝同意臣僚的建议,批准他们改业从良,削除乐籍,并除豁京中的教坊司乐户,命其从良,另选良民充当乐工。浙江绍兴府的“惰民”,传系宋朝罪人的后裔,备受欺压,男子只许以捕蛙、逐鬼为业,妇女则为媒婆或为人髻冠梳发,“辱贱已极”,与乐籍一样,亦被世宗下谕除籍,转为民户。江南省微州府的“伴当”、宁国府的“世仆”,苏州府的“丐户”,与乐户、惰民一样遭受野蛮虐待,广东沿江沿海一带的“旦民”,被迫以船为家,不得登陆居住,雍正帝先后下谕,取消了这些名称,让他们成为良民。尽管由于封建势力的阻挠,这些贱民在实际生活中还受到许多歧视,一些贱民未能真正除籍为良,但总算是在法律上革除了长期以来束缚他们的禁令,有了离开贱籍的可能,不少贱民也确实成为民户,取得了良民的资格,不能不说这是雍正帝的一项“德政”。
雍正帝对“逃人法”也作了一些修改。康熙时规定,收留有主逃亡奴仆的“窝主”,流徙尚阳堡,两邻、十家长、地方,枷号一至二月,责四十板释放;逃走三次的奴仆,发给宁古塔穷民为奴。现在改为,逃奴在该地居住超过一年的,窝主、十家长、邻居、里长俱照“不应重律”,责三十板完给;停宿不及一年的,俱各免罪;超过了两年,才照从前定例治罪,逃亡的单丁男妇,年过六十,免照逃人例治罪。这就进一步减少了“逃人法”弊政的危害。
雍正帝大力改革旗务,削弱正红、镶红、正蓝、镶蓝、镶白下五旗王公旗主对本旗旗下官民的统治。他取消了康亲王崇安、顺承郡王锡保、信郡王德昭掌管旗务的权力,委任十六弟庄亲王允禄、平郡王福彭管理镶白、正红二旗“满洲都统事务”(即兼职都统),禁止下五旗王公任意残害属下官员和勒索银财,彻底结束了下五旗王公对旗下的君臣关系和主从关系,下五旗人员从此由本旗旗主的私属转变为皇帝的臣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