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热门书库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乾隆皇帝大传(周远廉)-第19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7]《清高宗实录》卷24,页7。
  [8]《清文献通考》卷4;范咸:乾隆《台湾府志》卷4,《赋役一》。
  [9]陈文达:康熙《台湾县志》卷7,《赋役志》。
  [10]《台湾汇录》甲集,《大学士阿桂奏台湾叛产入官酌定章程折》。
  [11]《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二章一节第三号。
  [12]《清高宗实录》卷90,页10、11。
  [13]《清高宗实录》卷175,页2、3。
  [14]《清高宗实录》卷84,页5、6。
  [15]《清高宗实录》172,页4、5,卷175,页29。
  [16]《清高宗实录》卷172,页32。
  [17]《清高宗实录》卷174,页I、2。
  [18]《清高宗实录》卷175,页1、2、29;《清文献通考》卷46。
  [19]《清高宗实录》卷172,页37、33。
  [20]《清商宗实录》卷173,页39。
  [21]《清高宗实录》卷173,页41。
  [22]《清高宗实录》卷82,页20。
  [23]《清高宗实录》卷82,页20,28,29。
  [24]《清高宗实录》卷83,页41。
  [25]《清高宗实录》卷83,页42。
  [26]《清高宗实录》卷83,页41。
  [27]陈康祺:《郎潜纪闻初笔》卷7,《颜中丞母发仓粟赈饥》。
  [28]《清高宗实录》卷85,页10、11。
  [29]《清高宗实录》卷505,页3。钱泳:《履园丛话》卷17、《孽报》。
  [30]陈康祺:《郎潜纪闻初笔》卷7,《颜中丞母发仓粟赈饥》。
“天下业户、佃户皆吾(帝)赤子”
第三节 “天下业户、佃户皆吾(帝)赤子”

一、“劝减佃租”
  雍正十三年二二月二七日,继位为君三月余的乾隆皇帝弘历,下达了“劝减佃租”的谕旨。他在谕中讲道:
  “治天下之道,莫先于爱民。爱民之道,以减赋蠲租为首务也。惟是输纳钱粮,多由业户,则蠲免之典,大概业户邀恩者居多,彼无业贫民,终岁勤动,按产输狼,未被国家之恩泽,尚非公溥之义。若欲照所蠲之数,履亩除租,绳以官法,则势有不能,徒滋纷扰,然业户受朕惠者,十苟捐其五,以分惠佃户,亦未为不可。近闻江南已有向义乐输之业户,情愿捐免佃户之租者,闾阎兴仁让之风,朕实嘉悦。其令所在有司,善为劝谕各业户,酌量减彼佃户之租,不必限定分数,使耕作贫民,有余粮以赡妻子。若有素丰业户,能善体此意,加惠佃户者,则酌量奖赏之,其不愿者听之,亦不得勉强从事,此非捐修公项之比。有司当善体朕意,虚心开导,以兴仁让而均惠泽,若彼刁顽佃户,藉此观望迁延,则仍治以抗租之罪。朕视天下业户、佃户,皆吾赤子,恩欲其均也。业户沾联之恩,使佃户又得拜业户之惠,则君民一心,彼此体恤,以人和感召天和,行见风雨以时,屡丰可庆矣。”[1]
  这道谕旨十分重要,可以说是乾隆帝处理主佃减租之事的基本文件,虽然后来有时小有修改,但大体上乾隆年间是以此为据的,而且还延续到嘉庆、道光以后,需要略加分析。这道谕旨主要讲了三个问题。其一,田土多为地主占有。在以农立国的当时,土地是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占有的情况,是朝廷确定国策的基本依据之一,必须对其有一深刻的正确的了解。乾隆帝对此作了相当准确的高度概括,认为钱粮多由“业户”输纳,蠲赋之时“业户邀恩者居多”。联系到后边所言“无业贫民”,便可知晓,这是指的田土多为不事耕耘的地主占有。这一概括是符合当时土地占有的实际情况的,清初土地占有相对分散自耕农相当多的局面,到了乾隆年间,已因近百年激烈的土地兼并而一去不复返了,皇室、贵族、缙绅、富商、高利贷者集中了全国大多数土地,自耕小农大批破产,出卖祖业,租种原田,沦为佃农。[2]其二;蠲赋之时不减佃租。乾隆帝所说“无业贫民终岁勤动,按产输粮,未被国家之恩泽”,是蠲赋之时地主多不减佃租之情的真实写照。从后面的论述及所引的史料,可以看出,乾隆帝的这一概括,又是与实际情形相当吻合的。
  其三,是劝减而非令减。虽然知悉贫苦佃农不能分享蠲赋之益,但乾隆帝仍仅只责令地方官员“善为劝谕各业户酌量减租”,而不硬性规定必按蠲赋之数“履亩除租,绳以官法”。这样的精神,这样的规定,不会对促使业主减租产生强烈的影响。既然是劝减,不是强迫减租,业主完全可以自行其是不减佃租。当然,会有一些田多家富的“业户”,欲图博取皇上的欢心,戴上善人的桂冠,而“加惠佃户”,以求朝廷恩赏,也会有一些中小地主摄于佃农抗租斗争的威力,于灾荒之时,酌减租谷租银,但前者毕竟为数极少,而后者又与此旨没有什么关系。因此,尽管乾隆帝强调“天下业户、佃户皆吾赤子”,欲让佃户也沾蠲赋之恩,但实际情形却远非如此,广大贫苦佃农很难从这道圣谕得到什么好处。
  乾隆帝此谕,对其皇祖之旨来说,是一个倒退。康熙四十九年十一月初一日,兵科给事中高遐昌奏称:凡遇蠲免钱粮之年,请将佃户田租亦酌量蠲免,著为例。康熙帝谕大学士:“蠲免钱粮,但及业主,而佃户不得沽恩,伊等田租亦应稍宽。但山东、江南田亩,多令佃户耕种,牛种皆出自业主,若免租过多,又亏业主,必均平无偏,乃为有益。此本著交部议。”户部遵旨议复:嗣后凡遇蠲免钱粮,合计分数,业主蠲免七分,佃户蠲免三分,永著为例。帝从其议。[3]本来业、佃分免已“永著为例”,可是乾隆帝即位却下了一道“劝减佃祖”之谕,显然在此问题上倒退了。
  乾隆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乾隆帝谕告总理事务王大臣:自京师至易州,共经过七个州县,“民人供应差役,急公可嘉”,已降旨将此七州县参年钱粮全部蠲免,“并晓谕业户等,酌宽佃人租粮,使伊等同沾恩泽”,今思尚有佃种入官田土的穷民,亦当加恩优恤,著将本年官地佃户租银,“照定例每一钱者,宽免三分”。[4]
  对于帝之“劝减佃租”谕旨,一些官员并不赞同,他们提出了硬性规定减租分数的建议。五年六月初九日,河南巡抚雅尔图上疏,奏请制定交租之例,“以恤贫民”。他奏称:“豫省佃户,均系贫苦之人,而地主苛刻者多,宽厚者少,往往于被灾年分,照常征租,穷民无所出,有卖男鬻女以值租者。请酌定章程,如被灾五分,则收成止五分,自应止收五分之租,被灾六分,则收四分之租,甚至被灾十分,租息自应全免。”[5]
  乾隆帝读过此疏后,表示赞同,批示说:“著照所请行。至各省可否照此办理之处,大学士会同九卿议奏。”[6]本来这是一次改进处理主佃租务纠纷办法的一次好的机会,皇上皆已亲自批准豫抚之请,并谕大学士、九卿商议可否推行于全国,硬性规定歉岁必让田主减租,实即表示要否定五年前下的“劝减佃租”之谕,如果理政大臣能善体帝之此意,为佃民着想,为缓和主佃矛盾和促进农业生产考虑,就应予以推动,施行于全国,这会对发展、巩固“康乾盛世”起相当大的作用。但是,此时的大学士是张廷玉、鄂尔泰、徐本、福敏、查郎阿、赵国麟,基本上是原来雍正帝任用之大臣,对佃民之利考虑很少,更着重于照顾业主的利益,迟迟未予复议。
  不久,河南道监察御史陈其凝上奏,反对豫抚的主张。他说:河南巡抚雅尔图请定佃户交租之例,“奉旨允行”,“臣窃谓天下之田地,佃种交租,不出于分收、交纳之二法,虽上熟之年,田主亦不能收十分租谷,若有荒歉,惟照收成分数交租,田主断不能收租于分数之外,佃户亦止肯交租于分数之中。业户出田以养佃,佃户力作以交租,民间交易,情可相通,若官为立法,强以必从,则挟制争夺,势必滋扰,请民田佃种,照旧交收,不必官为定例。”[7]
  陈其凝之言,纯系诡辩。固然,丰收之岁业主不能收全租,歉收岁月照收成分数减租,此等事例,确实存在,而且有些地区还相当普遍,但另一方面,丰年业主于全租之外另行科索,灾荒岁月颗粒不减收取“铁板租”之地主,亦不乏其人,两种情况同时并存,基本上决定于主佃之间力量的对比。如果为佃民着想,为王朝的长治久安着想,官府当然应该于预此事,制止豪横业主虐佃行为,强制规定歉岁按收成分数减租。可是,户部尚书等大臣,却支持陈其凝之利于田主的主张,搬出五年前的圣谕,于闰六月初一复议此疏时奏称:“该御史所奏,似属平允,请敕下各省督抚,仍照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内谕旨,实力遵行,以杜纷扰”。更可恶的是,他们竟驳回了乾隆帝允准豫抚规定歉年减租的圣旨,要雅尔图“勿得拘泥原议”,要他饬令州县官员“加意抚绥劝种,务使主佃相安,闾阎不扰”,实即给雅尔图扣上滋生事端、造成主佃纷扰的罪名。当政大臣的如此议论,使乾隆帝收回了成命,同意户部的意见,照旧执行“劝减佃租”的政策。[8]这些大臣目光短浅,气度褊狭,拖住了皇上,使其在此事的处理上未能前进,按当时封建官员的说法,他们可算是使“圣德有亏”了。
  继河南巡抚雅尔图之后的主张规定灾年和特恩蠲赋时减租的,还有给事中卫廷璞、御史孙灏和山东学政李因培。李因培于十四年春奏称:山东连遭荒歉,谕许积欠田赋分年带征,此恩“仅及有田有粮之人,而贫者未能沾溉”,请于麦秋收获之前,特颁谕旨,令抚臣广行劝谕,“有田者将本年粮粒,与佃民平分,积年宿逋,不得一概追索”。乾隆帝阅过此疏后,于十四年三月初七日下谕拒绝其议说:“佃民终岁勤动,固宜体恤”,“但有田之户,经营业产,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